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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全文

全文共 3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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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制定了《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xx〕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xx〕72号规定核定各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1)。

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

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xx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实施期限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止,20xx年7月1日起,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费率浮动办法指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市社保局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时,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社会保障卡内;工伤职工本人未有社会保障卡的,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银行卡或银行帐户内;若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待遇的,将垫付的费用划入单位银行账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七条 市社保局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0%以下(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以下(含1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小于50%(含5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50%、小于100%(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4.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5.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二)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在我市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市社保局核定后,在调整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及时持注册登记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市社保局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费率缴费。

第十条 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时,通过加强工伤预防,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市社保局应每年对各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加强工伤预防,防范工伤事故风险的发生。市社保局应与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和市编办加强沟通,建立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各市、区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市社保局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上一社保年度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其中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20xx年7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费率浮动。《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xx〕642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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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党组织培训学习心得总结报告全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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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干部,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我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端正态度

自觉地做到以诚相待、以礼相待、与人为善。群众来访时,对属本职责的业务要提高效率、认真落实,非本职责的业务要积极引导、加以解决。只有自身态度好了、服务好了,才能提高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得到群众的认可。

二要转变作风

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懂得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要坚持正确方向,立稳人生坐标,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以理服人、以德服人,真抓实干,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在群众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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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终获奖发言感谢致辞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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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XXX,很荣幸今天能够站在这里代表我们飞虎队发言。我们飞虎队在七月取得了团队综合绩效评比第二名的好成绩,八月又取得了团队综合绩效评比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我们这些成绩的取得,即是上级部门对我们团队工作的认可和鼓励,也是我们团队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和兄弟团队相互协作的结果,在此我建议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感谢他们,下面我就谈一下我们的几点感想:

一、作为一个团队,领导非常关键。我们团队有一个敢抓善管、技术过硬、重视安全的领导XXX,是他带领我们安全、高效的完成生产任务。在生产过程中,他能够率先垂范,事事干在前,果断及时的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二、团结就是力量。我们飞虎队所有成员都比较团结,大家能够和谐相处,有着共同的目标,在工作中能够相互配合。对于新入职的同事能够耐心热情,积极帮扶,使新同事能很快融入到我们的集体中来,工作开展起来也非常顺利。事实证明,只有领导同事团结一心,相互合作,依靠团队的力量,才能取得一流的成绩。

三、按章操作,安全工作做的比较好。本团队人员能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之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牢记安全保命条例之规定,工作中同事们之间能够相互提醒,坚决地把事故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工作中的各种记录能够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

四、完成任务比较出色。工作中人员的精神状态好,人人都能够服从上级安排,对于交给的各项任务,能够高标准地完成,没有讨价还价、打折扣的情况,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上报,团队成员共同讨论解决,这样人人都能够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使我们能够更好的、更安全的工作。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飞虎队将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在岗一分钟,干好六十秒,为早日实现工厂愿景尽心尽力,争取取得更好的成绩。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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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物馆导游词全文

范文类型:导游词,全文共 1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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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广东是岭南文化的重要传承地,经济发达,风景名胜也不少。以下是百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广东导游词,希望您喜欢阅读:

广东省博物馆是中国省级综合性博物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文明路中山大学旧址。1957年筹建,1959年开放。占地面积2.9万平方米。广东省博物馆位于文明路,包括三个部分:博物馆展馆,国民党一大旧址,鲁迅博物馆。博物馆展馆本身,是一个崭新的建筑,与它旁边的国民党一大与鲁迅博物馆形成两种很迥然不同的风格。郭沫若为广东博物馆题名。

该馆藏品以地方文物为主,共12.4万多件,有陶瓷、字画、端砚、金木雕、钱币及出土文物等。。一级藏品300多件。珍品有全国仅有的宋代陈容墨龙图,以及清代猴王端砚,北宋熙宁元年(1068)白釉释迦牟尼像。

现在的新馆是在1992年新建的,是一座具有现代化设施的新陈列大楼,楼的四面都是白色的浮雕,分别是广东的著名人物孙中山和广东著名历史事件,虎门销烟等等,新馆有13个展厅,2个序厅和一个学术报告厅。陈列面积2197平方米,陈列大楼的南边,露天陈列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军民抗击英国侵略的3尊铁炮以及300多年前坠落在英德县的一块 8000多斤重的陨铁。《广东古代史》陈列,共有展品2123件,系统地展示广东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历史。《广东近代史》陈列,展品1244 件。反映了从鸦片战争到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广东人民的反侵略反封建斗争以及洋务运动时期广东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和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运动,还介绍了孙中山早期的革命活动和同盟会的成立及其在两广发动的多次武装起义,着重表现了辛亥年“三•一九”广州起义和武昌起义。

钟楼,原来是清代广东贡院的一部分;1905年后改为两广速成讲习所,两代优级师范学堂;1912年改为广东文艺优级师范学校;1924年易名为广东大学;1926年改为中山大学。钟楼正门是拱形园柱廊,楼的前半部为两蹭,后半部一层,整座楼为砖木结构,其平面似“山”字形。因楼的四面都装有时钟,故名钟楼。钟楼与它前面的广场被誉为是“革命的大本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是在这个钟楼的礼堂召开的。现在已恢复当时大会时的原状,主席台上悬挂孙中山像和中国国民党党旗,台下左右为中央临时执行委员席,代表席六排有编号和姓名。遥想当年,广州是革命根据地,钟楼礼堂和广场成为国共两党领导人经常出席群众集会的中心场所,誉为“革命的大本营”。再看看过去的照片中的小树,现在已长成,为这个革命的摇篮遮风雨。钟楼还曾是现在中山大学的前身,钟楼二楼西侧面是当年中山大学校务室,会议室和鲁迅先生的卧室兼工作室。所以这里还有鲁迅先生身前的摆设,从他年少时求学的三味书屋,到后来的上海的居所摆设,以及各种木刻,鲁迅先生在各个时期的文学创造思想,整个思想历程的变化。

该馆先后与香港大学冯平山博物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 澳门贾梅士博物院联合举办了 《石湾陶瓷》、《明清广东法书》、《广东先秦出土文物》、《苏六朋书画》、《广东唐窑址出土陶瓷》、《广东出土晋唐文物》等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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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纽约演讲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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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从来没想到会有这多人来听我的演讲。

我站在这里的时候,感觉自己如此重要,如此责任重大。谢谢你们!

正式开始演讲之前,我想请问一下在座有多少人在使用阿里巴巴的服务?好的,不是非常多。那么,你们当中有多少人从来没有去过中国?好的。

马云纽约演讲

20年前,我第一次踏上美国,美国之旅的第一站是西雅图。来到美国之前,我从课本、老师、学校和父母那里了解美国,我以为自己已经非常了解美国。但是,当我踏上这片土地的时候,我才发现我完全错了,美国这个社会和我从课本学到的根本不一样。在西雅图,我平生第一次认识了互联网。

回到中国之后,我告诉朋友们,我打算开一家互联网公司。我邀请了24位好友,讨论了两个小时。到了最后,还是没有人理解我想要做的东西,我们进行了投票,23人选择反对。我的朋友们劝我说:“忘了它吧!根本就不存在这么一个叫做互联网的东西,千万不要去尝试。”只有一个人对我说:“马云,我相信你,虽然我不知道你想要做什么,如果你想做,就大胆去做吧,因为你还年轻。”那年,我30岁。

没有任何的计算机知识、商业知识,我开始了创业之路。我开办了第一家公司,和我的妻子,还有一位同学。我们东拼西凑了1000美元,创业之路非常艰难。当时,我觉得自己是骑在盲虎背上的盲人(成语:盲人摸象,又骑虎难下)。20年风雨过去,我存活了下来。但是创业前三年,生活真的非常糟糕。我清楚地记得,我想向银行贷款3000美元,这花去了我整整三个月时间,我动用了所有的关系,还是没拿到贷款。每个人都认为马云在撒谎,因为1996的时候他们不相信有互联网这个东西的存在。

有一天,1996下半年,中国正式接入了互联网。于是,我邀请了10位媒体朋友到我家里来,想告诉他们我没有撒谎,确实存在互联网这个东西。为了下载一张照片,我们当时花了三个半小时。大家说,“那东西真的能行得通吗?”我说,“是的,行得通的,不是现在,是在未来十年之内。”不管怎样,这至少证明了我没有撒谎。

我还记得,当我们尝试帮助小公司在网络上销售产品,但是没有人愿意来,因为还没有人在网络上买东西。所以在第一周,我们的7个员工自己去买,自己去卖。到了第二周,有人开始在我们的平台上卖东西,我们买光了他出售的所有商品。我们有两个房间,堆满了我们那两个星期买的东西,而且是没有什么用的东西。这只是为了告诉大家互联网是行得通的,但这并不容易。1995年到1999年这期间,我们的创业失败了,没有一样条件是成熟的。

到了1999年,我邀请18个好友到家里,我们决定再一次尝试,并且把网站命名为alibaba.com。人们问为什么叫阿里巴巴?我们希望互联网就如同一个宝库,可以让小企业芝麻开门。另外,这个名字容易拼写,也朗朗上口。我们想做的事情,是帮助小企业。

当时我们注意到美国的电子商务致力于帮助大公司,帮助他们节约成本,而当时中国没有那么多的大公司,而是有很多的小企业,对于他们来说生存是如此艰难,假如我们能够用互联网技术来帮助这些小公司,这会非常有意思。

美国习惯于帮助大型企业,这就好比美国人擅长于打篮球;而在中国,我们应该会去打乒乓球,去帮助那些小公司。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帮助小公司去节约成本,因为他们知道如何节约成本,他们需要学习的是如何赚钱。因此,我们的业务一直专注于帮助小企业在网络上赚钱。

我们希望阿里巴巴这个公司可以活102年。人们会好奇地问,为什么是102年?因为阿里巴巴诞生于1999年,上个世纪我们经历了1年,这个世纪将是完整的100年,下一个世纪再经历1年,这样横跨三个世纪,102年。我们这是给了所有员工一个清晰的目标。无论我们有多少盈利,无论我们赚了多少钱,不论我们已经取得什么成绩,都不要认为我们已经成功。不要忘记我们希望活102年,现在才过了16年而已,前面还有86年。这86年中的任何一个时间,如果公司倒闭了,我们就谈不上成功。当我听到这个俱乐部(纽约经济俱乐部)已经有108年的历史,我十分惊讶,十分震惊。这其中一定有很多值得阿里巴巴学习的东西。

没有人相信阿里巴巴可以活下去。以前人们说:“你们的平台是免费的,你们的公司那么小。”尤其是我们在美国上市的时候,人们又说:“你们阿里巴巴是做电子商务的,就像亚马逊一样。”可能亚马逊是美国人眼中唯一的电子商务模式,但是我们不一样。

我们和亚马逊不一样的是,我们自己不做买卖,我们帮助中小企业做买卖。在阿里巴巴的平台上,有一千万家小企业每天做交易。我们自己不送快递,但每天有二百万人帮着我们配送三千万包裹。我们也没有自己的仓库,但是我们帮助那些中小物流快递公司管理成千上万个物流仓库。我们也没有任何商品库存,但是我们有3亿5千万的买家,每天有超过1亿2千万的消费者光顾我们的网站。去年我们的销售额是3900亿美元。今年,我们预计销售成交会超过沃尔玛全球,你要知道沃尔玛用了230万员工,而我们只是从18人扩大到了3.4万人。

我们和亚马逊不一样的还有,亚马逊是一个购物中心。在美国,电子商务是商务,而在中国,电子商务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年轻人交换他们的思想,互相沟通,建立信任,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就好像星巴克一样,你不是去星巴克品尝它的咖啡有多么美味。这是一种生活方式。这也正是互联网电商如何改变中国的地方。

我们感到自豪的,并不是我们卖了多少东西。我前面提到,今年我们的成交总额会超过沃尔玛——是的,我们对此很自豪。阿里巴巴会在未来五年,达到1万亿美元的成交额。这是我的目标,我认为我们会达到这个目标。更让我们自豪的是,我们为中国直接和间接地提供了1400万个就业机会。我们在中国乡村创造就业机会,我们为中国女性提供就业机会。中国互联网上成功的卖家中,超过51%是女性。

我们为这些事情感到自豪。有人又会说,阿里巴巴现在做到了这些,你们的下一步是什么?阿里巴巴无处不在,你们的未来打算是什么?今天,超过80%的在线交易是由阿里巴巴所创造,我们未来的目标是将阿里巴巴的业务拓展到全球。这不只是要成为最会卖货的公司。我们希望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能够全球化。相比美国,为什么中国的电子商务成长速度如此惊人?因为在中国的商业基础建设太差。不像在美国,你们有汽车,线下有无处不在的沃尔玛和凯马特(Kmart,美国现代超市零售企业鼻祖)。但是在中国,我们并没有这么好的基础设施。

电子商务在美国如同餐后甜点,它是对主流商业的补充。但是在中国,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主菜。我们建设了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所以,如果我们将我们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全球化,包括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支付工具、物流中心和透明公开的交易平台,帮助全球的小公司将他们的产品卖到世界各个角落,帮助全球的消费顺利地买到世界各地的产品。我们的愿景是,未来十年内帮助全球20亿消费者在线购买全世界的产品,而且做到全球范围内72小时内收到商品,在中国范围内,无论你身在何处,24小时内收到商品。阿里巴巴的全球化战略,仍然是致力于帮助小企业,帮助他们以最有效的方式来做生意。我们会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帮助到另外一千万家小企业。

我们会给这些小企业赋能。我们会引导更多流量给他们,会给提供他们支付系统,提供物流配送系统,让他们更加快捷和便利地在全球任何角落开展业务。我们希望在中国以外的地方拥有40%的业务量。现在,我们的海外业务只占到2%。

可能人们继续会问,现在阿里巴巴的业务做大了,也募集到大量资金。你们会在美国做什么?你们会来美国吗?如果来美国,你们是打算入侵美国吗?马云你什么时候来和亚马逊竞争?什么时候来和eBay竞争?其实,我对eBay和亚马逊抱有敬仰之心。而我来这里的目的,也就是阿里巴巴的下一步战略,是帮助美国的小企业走进中国,帮助他们将产品卖到中国。#p#副标题#e#

现在的中国,中产阶层的数量和美国人口大致相当。而我们认为,未来十年中国将有五亿人口成为中产阶层。他们对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的需求是非常强大,非常惊人的。我认为中国的现状没有办法满足他们对于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的需求。过去20年,中国一直致力于出口,而我认为接下来10年-20年,中国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进口方面。中国要学会进口,学会如何消费。中国应该去消费,去做全球买手。同时,我认为美国的小企业,美国的品牌产品,也应该利用互联网,进入中国市场。

过去20年,美国的大公司已经遍布整个中国。对于美国的小公司来说,利用好电子商务,将是巨大的机会。阿里巴巴已经帮助很多美国的农民将产品卖到中国。西雅图的车厘子就是一个例子。你不能想象,美国驻华大使跑来问我:“马云,你们可以帮我们销售西雅图的车厘子吗?”那时车厘子还长在树上,我们就做了预售,8万个中国家庭抢购了这些订单,我们摘下车厘子,在24小时内运到中国。24小时内,8万个中国家庭就将160吨车厘子一抢而空。去年,我们卖掉了300吨车厘子。我不知道今年又会是怎样一个惊喜的数字。

我们同样也帮助销售阿拉斯加的海鲜。我们还帮助销售加拿大的龙虾,所卖出的龙虾数量,是他们十年不可能达到的。许多美国的知名品牌也借助我们的平台销售。像Costco超市入驻以后第一个月就卖出了600吨坚果,销售额达到650万美元。既然我们能够帮助卖龙虾,卖车厘子,为什么不可以利用我们的系统来帮助大量的美国中小企业?我还想借用一天的数据来举一个例子,11月11日,中国的光棍节,阿里巴巴把它变成了一个购物节。去年双十一,我们的交易额高达97亿美元,第一分钟有240万消费者涌入。今年,我们认为这个数字会更加惊人,所以这也是我此次来美国的目的——中国消费者需要更多的美国产品。

每天,阿里巴巴平台都有上亿“饥渴”的消费者来购物。这就是我们来到这里的原因,我们不是来竞争的,我们来这里是希望将美国的中小企业带到中国。我们的愿景是“全球买、全球卖”,未来10年-20年,无论你身在何处都可以买到任何地方的产品,也把可以自己的产品卖到世界各地。菲律宾人可以买到挪威的鲑鱼,挪威人可以将产品卖到阿根廷,阿根廷人可以买中国的产品,也可以将产品卖到中国。这是互联网未来变革的方向。最后,阿里巴巴为已经改变中国而感到骄傲。变革的力量是强大的。

第一次技术革命以后,世界有了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工厂,这些工厂带来了武器和力量,然后催生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能源革命以后,世界又有了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公司,然后催生了二战。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DT时代(DataTechnology,数据时代),我认为诞生了一个新的商业形式——平台,“第三次世界大战”也随之即将打响——但这不是一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这是一场我们携手对抗疾病、贫穷和气候变化的战争。我认为这是人类的未来。所有的人类,所有的国家,都应该联合起来。依靠年轻一代,而不是武器;依靠计算机和大数据,来解决人类的问题,社会的问题。这是我所热衷的,和钱无关,这是梦想。改变世界的不仅是技术,更是你相信可以改变世界的梦想。我们知道这条路漫长且不易。我以前说过,过去20年在中国做互联网生意很不容易,今天很困难,明天更困难,后天很美好。但是绝大多数人死在了明天晚上,如果你不努力的话。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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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第一次就职演说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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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胞们:

我今天站在这里,我们面临的任务使我谦逊,我感谢你们的信任,我会谨记我们的祖辈所承受的牺牲。我感谢布什总统为我们国家作出的服务,感谢他在过渡期间所展示的慷慨与合作。

如今已有44位美国人宣誓成为总统。这些誓言曾在繁荣的高潮以及平静时期说过。然而,这些誓言也常常会遭遇愁云惨雾和狂风暴雨。在这些时刻,美国继续前进,这不仅是因为那些身居高位者的技巧或者远见,而且因为我们的人民仍然终于祖辈们的理念,并忠于我们的立国文件。

一直如此。这一代的美国人也必须如此。

巴马第一次就职演说

我们都明白我们现在处于危机当中。我们的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与一个影响深远的、暴力与仇恨的网络作战。我们的经济遭到严重削弱,这是部分人贪婪和不负责任的后果,但也因为我们作为一个集体没能作出艰难选择,为新时代作好准备。有人失去了家园;就业减少;企业倒闭。我们的医疗过于昂贵;我们的学校有太多缺陷;每一天都有更多证据证明我们使用能源的方法助长了我们的敌人,威胁了我们的地球。

这些是危机的指示灯,可以用数据和统计说明。不那么容易衡量的、但同样深刻的是我国信心的削弱——一种焦灼,担心美国的衰退是一种必然,而且下一代必须降低期望。

今天,我要告诉你们,我们面临的挑战是真实的。它们是严重的,而且数量众多。我们无法轻易解决它们,无法在短期内解决它们。但知道这一点,美国——它们将得到解决。

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是因为我们选择希望而不是选择恐惧,选择团结目标而不是冲突和不协调。

今天,我们宣布结束琐碎的委屈、虚伪的承诺、互相揭丑、陈旧的教条,这些东西扼杀我们政治的时间太长久了。

我们仍然是一个年轻的国家,但摆脱幼稚的时机已经来临。重申我们持久的精神,选择更好的历史,弘扬祖祖辈辈薪火相传的崇高理念和珍贵礼物的时机已经到临: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都应该获得机会追求充分的幸福。

在重申我们国家的伟大的时候,我们明白这种伟大并非既定。它是必须争取的。这不是怯懦者走的路,不是喜欢悠闲甚于工作的人所走的路,不是只寻求名利的人所走的路。带领我们走过漫长崎岖的繁荣与自由之路的,是冒险家、实干家、创造者——他们有些是名人,当更多的是默默劳动的男人和女人。

为了我们,他们带着为数不多的财产,远渡重洋寻求新生活。

为了我们,他们在血汗工厂辛苦工作,在西部定居;忍受鞭子的抽打,耕耘坚硬的土地。

为了我们,他们在康科德和盖茨堡、诺曼底和溪山(Khe Sanh)等地方战斗,死亡。

这些男人和女人一次又一次地奋斗、牺牲,工作到双手疼痛,以便让我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他们认为美国大于我们个人野心的总和,大于出身、财富或派别的差异。

这是我们今天要继续的旅程。我们仍然是地球上最繁荣最强大的国家。我们的工人的生产能力并不弱于危机开始时。我们的心灵同样善于创新,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和上周、上月、去年一样受欢迎。我们的能力不减。但我们固执、保护狭隘利益以及推搪不愉快的决定的时光肯定成为过去。从今天开始,我们必须从跌倒中起来,拍拍灰尘,再次开始重塑美国。

处处都有工作要做。经济状况需要果断迅速的行动,我们不仅仅要行动起来创造新就业,而且要为增长铺垫新基础。我们将修建道路与桥梁,电网、数字线,帮助我们的商业,让我们联系在一起。我们将给科学恢复应有的地位,并运用技术的奇迹提高医疗的质量,降低成本。我们将利用太阳能、风能和土壤的能力为我们的汽车和工厂提供燃料。我们将改造我们的学校、学院和大学,满足新时代的要求。所有这些我们都是可以做的。而且所有这些我们都将会做。

如今,有人质疑我们的雄心——他们认为我们的制度无法容忍太多的大计划。他们的记忆太短暂。他们忘了这个国家已经做过什么;当想象力与共同的目标、必要的勇气结合,自由的男人和女人可以实现什么。

愤世嫉俗者不明白他们脚下的大地已经改变——消耗我们这么长时间的陈旧政治论据不再适用。我们今天要说的问题不是关于政府太大或者太小,而是它是否有效——它能否帮助家庭寻找到薪水不错的工作,提供他们可以负担得起的医疗,以及有品质的退休生活。哪里能提供肯定的答案,我们就往哪走。哪里提出否定的答案,计划就将中止。而且我们这些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将要负起责任,明智地花钱,改革坏习惯,在阳光下做事——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重塑民众与重负之间至关重要的信任。

我们眼前的问题也不是市场是一股善的力量还是恶的力量的问题。它创造财富与扩大自由的能力无与伦比,但这次危机提醒我们,如果不加以监督,市场可能失控,而且如果它只偏爱有钱人,国家就不能长久繁荣。我们经济的成功不是取决于我们GDP的规模,而是取决于繁荣的可及范围;取决于我们为每一位愿意做事的人拓展机会的能力——这不是处于慈善,而是因为这是达到共同利益的最稳健途径。

至于我们共同的防务,我们拒绝在安全与理想之间作出虚假的选择。我们的国父面对我们难以想象的危险,起草了一份确保法治和人权的宪章,一份以世代人的鲜血扩展的宪章。那些理想仍然照亮着世界,我们不会为了权宜而放弃它们。今天正在观看我们的所有人和政府,从最宏伟的首都到我们父辈出生的小村庄,要知道美国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寻求和平与尊严的未来的男人、女人和儿童的朋友,要知道我们准备再次领导。

回想起降服法西斯和共产主义的先辈们,他们可不仅仅是用导弹和坦克实现目的的,而是通过坚固的同盟以及持久的信念而实现的。他们明白,仅凭我们的力量不足以保护我们,也不足以让我们随心所欲。相反,他们知道我们的力量透过谨慎的应用而增长;我们的安全来自我们事业的正义性,来自我们作为榜样的力量,谦卑与克制的品质。

我们是这些遗产的维护者。再一次遵循这些原则的指引,我们可以应对那些新威胁——要解决这些威胁需要付出更大努力,甚至需要国与国之间更大的合作和谅解。我们将开始负责任地把伊拉克留给它的人民,在阿富汗缔造来之不易的和平。和老朋友及前对手一起,我们将努力消除核威胁,抵挡全球变暖的幽灵。我们不会为我们的生活方式道歉,也不会在防务方面动摇,对那些寻求通过引诱恐怖主义和屠杀无辜者的人,我们要说,现在我们的精神更加强大、牢不可破了;你们不会活得比我们长久,我们将击败你们。

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混杂的遗产是一种优势,而非弱点。我们是一个由_、穆斯林、犹太教徒、印度教徒以及非信徒组成的国家。我们的各种语言和文化来自地球的每个角落;而且因为我们应尝过内战和种族隔离的苦,我们只能认为古老的仇恨终将过去;部族的界限应该很快消散;随着世界变得更小,我们共同的人性应该自然展现;美国必须扮演迎接新和平时代的角色。

对穆斯林世界,我们寻求新的、基于共同利益和相互尊重的前进方式。至于全世界那些寻求播下冲突种子、或者把社会弊病归咎于西方的领导人,你们要知道你们的人民将会根据你能建设的而不是根据你们所摧毁的来评价你们。至于那些透过腐败、谎言以及镇压异见坚持掌权的人们,你们要知道你们站在历史的错误一边;但如果你们愿意松开拳头,我们愿意向你们伸出手。

对穷国的人们,我们承诺会与你们一起,让你们的农场繁茂,碧水长流;滋养挨饿的躯体,喂饱饥渴的心灵。对那些和我们一样相对富裕的国家,我们要说,我们再也不会对国界之外的苦难无动于衷;我们也不能不顾后果地消耗世界的资源。世界在改变,我们必须随之改变。

我们在考虑前路的时候,我们要记得谦卑地感激那些在非常时刻于遥远的沙漠及山区巡逻的、勇敢的美国人。和那些已经躺在阿林顿国家公墓里的逝去英雄一样,他们今天要告诉我们一些东西。我们尊重他们不仅是因为他们是我们的自由的捍卫者,而且因为他们是服务精神的化身;他们愿意寻求大于自身的意义。而且,在这个时刻,在这个将定义一代人的时刻,这种精神正是我们所有人所必须具备的。

政府可以做而且必须做很多事情,但国家最终仰赖的是美国人民的信念与决心。帮助我们走过最黑暗时刻的,是在决堤时拉住陌生人的善意,是工人情愿减少自己的时间也不愿意看到朋友失去工作的那种无私。最终决定我们命运的,是消防员冲上充满烟雾的楼梯的勇气,是父母培养孩子的意愿。

我们的挑战可能是新的。我们迎接挑战的工具可能是新的。但我们的成功所仰赖的那些价值——辛勤工作和诚实、勇气和公平竞争、宽容和好奇、忠诚与爱国——这些是不变的。这些是真实的。纵观我们的历史,它们是一股安静的推动力。我们回归这些真理。我们现在所需要的是一个新的责任时代——每一位美国人的一种承认,承认我们对我们自己、我们国家、这世界的责任,承认且乐意接受任务,坚定地认识到,没有什么比交给我们全体一项艰巨任务更能满足这种精神,定义我们的性格。

这是公民的价值与承诺。

这是我们信心的来源——知道上帝召唤我们塑造不可预测的命运。

这是我们的自由与信条的意义——这是各种族各个信仰的男人、女人和儿童可以一起在这个宏伟的广场庆祝的原因,这是一个在不到六十年前、其父亲还不能在当地餐馆工作的人之所以能在你们面前宣读最神圣誓言的原因。

因此,让我们以怀念纪念这个日子,回想我们是谁,我们走过了多远。在美国诞生那年,在最寒冷的日子里,一小群爱国者在冰冷河岸将熄的火堆旁蜷成一团。首都放弃了。敌人在推进。雪上沾染着血迹。在我们的革命最成问题的时刻,我们的立国之父下令向人们传达这些话:

“让未来的世界知道……在隆冬时节,只有希望和美德可以存活下去……这个城市与这个国家,被共同的危险警醒,走出来应对(它)。”

在我们共同的危险面前,美国处于困难的冬季,让我们记住这些永恒的话。带着希望与美德,让我们再次挑战冰流,经受可能前来的风暴。让我们孩子的孩子可以说,当我们受到考验的时候,我们拒绝结束旅程,我们没有走回头路,也没有动摇;放眼地平线,凭着上帝的恩典,我们背负自由这种伟大礼物前行,并把它安全地交付给后代。

谢谢大家。上帝保佑你们。上帝保佑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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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1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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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八、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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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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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国有土地并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建设、价格、财政、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通过租赁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一)因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协议租赁的,租赁条件、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第八条租赁国有土地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

(六)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七)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八)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九)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第十条租赁土地租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基准地价调整时,租金的最低标准作相应调整。

协议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缴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对租金作相应调整;不同意变更的,出租人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五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

(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当与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项权利由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超过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九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联营的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二十条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并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

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出租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注销土地使用证,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用于租赁的建设用地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而有意规避,没有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协议租赁国有土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布的;

(四)违反本办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规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挪用国有土地租赁资金的;

(八)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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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保密会议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演讲稿,全文共 1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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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多年来在全县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扎实工作的广大干部表示亲切的问候,并致以真诚的谢意!

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保密法》,对于进一步增强全民保密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切实搞好工作,促进和谐新陈仓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今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从高认识,高度重视,结合宣传月活动,切实抓好《保密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下面,我就进一步抓好保密学习宣传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大力宣传《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

贯彻落实《保密法》,首先要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保密意识。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利用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讲座、办专栏、上街咨询、组织学习等途径,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工作真正起到“保安全、保发展”的作用。要坚决克服在基层无密可保、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有密难保的麻痹大意思想,牢固树立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工作的观念,为《保密法》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认真贯彻《保密法》,依法做好工作

《保密法》是我们做好工作的行为准则。全县各级党政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广大涉密人员一定要认真贯彻实施保密法,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安全。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全民切实增强保密责任感和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依法依规办事,保证不泄密;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工作,特别是面对信息化公开,信息部门与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到有密的必保,无密的彻底公开;要健全和完善制度,加强工作机构和领导力量,为全面贯彻保密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总之,要通过努力,真正在全县形成一个依法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搞好宣传月活动

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明确主题,把握重点,从实际出发,精心部署安排,扎实有效地搞好《保密法》宣传月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举办保密干部培训班,组织人员对各有关部门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废品收购站、打字复印门店等有可能泄密的地方进行抽查等形式,做好工作,真正把宣传教育与查漏补缺结合起来,消除不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对查出的泄密案件要及时严肃处理,以惩戒失密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把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常抓常议,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县委保密办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宣传活动周密部署,具体组织实施,认真抓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这一工作,主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本镇、本部门实际,制订宣传规划,落实宣传任务,确保宣传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环境。

看过全县保密会议讲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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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全文下载_2024网络安全法全文word_网络安全法全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101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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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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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政协工作报告全文 晋中市政协副主任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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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动之年,是全面完成“”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我市加快推进“六大发展”的开局之年。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我国经济进入“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我市受煤炭需求下降和价格持续下跌的双重挤压,煤炭企业困难加剧;受产业升级缓慢和产品优势不足的双重约束,原材料和加工制造企业订单减少、开工不足、效益下滑,困难远比去年更大。我们必须抓住新机遇,在“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晋中城市群、山西科创城等战略机遇中找准定位、主动作为;必须用好新优势,大力实施“六权治本”,加快推进“六大发展”,净化政治生态,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富民强市;必须适应新常态,全面推进以“权力瘦身、效能提升、企业减负、市场主导”为主要内容的效能革命,以项目提质增效加速为工作主线,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做好今年政府工作,要以党的、xx届三中、四中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六权治本”和“六大发展”,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xx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指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以上,公共财政收入增长2%以上(剔除过渡户清理和财政两权收入减收等因素,同口径增长1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以上、10%以上;新增就业岗位3.6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

约束性指标是: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3%左右、3.7%,污染减排六项指标完成省定任务,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2%。

实现上述目标,既要全面统筹又要重点突破,要加快推进108示范区、清洁能源基地、科技创新高地建设,重点突出项目提质增效加速、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攻坚,扎实做好八方面工作:

(一)加快转型综改区建设,全力推进改革创新。引深“转型综改攻坚年”活动,实施“233”年度行动计划,选准“五个突破口”破解瓶颈制约,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以基础设施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推进108示范区建设。落实“三年初见成效”要求,按照“基础提升、重点强化、反向扶持、培育特色”思路,分阶段按步骤扎实推进。完成五年建设方案和三年行动计划,细化任务分解责任。重点抓好108国道沿线综合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修复、汾河整治等标志性工程。做好产业布局、土地管理、财税体制、民生保障等顶层设计,促进资源要素一体化配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以ppp模式推广为突破口,创新投融资机制。大力推广ppp模式,优化多元投资环境。建立市本级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库,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公共领域,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汇通大厦和晋中综合环境循环经济产业等ppp合作项目。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巩固完善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支持,培育优势企业;依托天交所山西运营中心培育优良上市资源,推动上海股交中心山西基地落户我市,实现在上海股交中心、“新三板”挂牌和联交所上市三个“零”的突破;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设立昔阳、和顺村镇银行,完成左权农信社改制,加快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以预算科学公开为突破口,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启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开展三年滚动预算编制试点。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税务策划,试点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优化政府采购,严控政府债务,让公共财政资金用得科学、花得透明、看得明白,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产业发展、基础提升、民生改善的刀刃上!

以强化绩效管理为突破口,提升国有资产收益。加大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系,实行国有企业任期绩效考核,严格对标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和选聘任用挂钩,确保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财政资金要重点投向民生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型产业、生态环境、科技进步等领域,退出其它竞争性开放领域,切实提高公共资金使用

以盘活存量土地为突破口,创新土地管理机制。用足用好土地三项改革政策,创新土地出让定价机制,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依法清理收回批而未供和长期闲置土地,采取回购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二次高效利用,做实土地收储供应,确保全年2.6万亩项目用地供给。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

我们要拿出“逢山开路、遇河搭桥”的勇气,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活力,加快走出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二)推动项目提质增效加速,全力促进产业升级。深入开展项目“提质增效加速年”活动,以项目带动投资,以投资促进转型,以转型加快发展。

做实项目盘子。坚持激活存量、优化增量,深入挖掘项目线索,主动对接项目主体,全面梳理20xx年以来签约未落地的存量项目,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完善招商引资分类目录和招商条件,强化招商引资平台作用,实行快速服务流程,加快要素供给,推动项目落地,持续保持投资后劲。

做优项目结构。坚持扶优汰劣、腾笼换鸟,重点推进五大类十大重点领域1060亿元投资,力争全市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占比提高8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煤炭就地转化率提高5个百分点。推进煤电化基地建设,全面开工5个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完成河北建投寿阳2×100万千瓦发电项目前期,抓好已核准的6个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化工产业重点抓好平遥煤化天然气、阳煤寿阳乙二醇和昔阳煤电化工业园区项目建设。落实“中国制造20xx”战略,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建设山西新能源汽车城,吉利新能源汽车力争实现量产,北达发动机项目全面开工,争取电动客车项目落地;改造提升冶金、液压、玛钢、纺机产业,支持祁县培育壮大食品、玻璃器皿等消费品产业,建设山西消费品产业隆起带和集聚区。积极推进东方希望铝系综合循环经济园项目,力争年底100万吨氢氧化铝生产线建成投产。大力发展新型材料,做大医药产业,依托创新城、大学城年内启动建设开发区科技园。

做好项目服务。坚持结果导向、跟踪问效,实行重点工程现场月调度制度,落实审批代办、团队服务机制,加强重点监测项目常态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六位一体”落到实处。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审批和方案审批,完善代建制和项目法人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升项目前期和工程建设效率。突出投资主体和政府部门两个责任,建立项目建设评价追责机制,严格奖惩兑现,确保部门服务到位、项目投资主体履约到位,全面完成年度投资任务。

今天的项目就是明天的速度、结构。我们要全力推进项目提质增效加速,增强拉动能力,促进产业转型!

(三)推进煤炭革命和企业振兴,全力稳定经济基本面。牢牢抓住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和重点领域,突出“三个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确保经济运行平稳健康。

创新机制,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快煤炭“六型”转变,推进煤炭管理体制、监管方式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引导鼓励企业签订长期供需协议,提升煤炭附加值,扩大就地转化能力完善产销信息共享平台和税收稽查监管机制,加快形成煤炭营销新秩序。加大煤层气开发力度,实现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全覆盖,抽采利用率达到40%以上。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新建现代化矿井3座,所有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质量和管理全部达标。

创新服务,帮扶企业健康发展。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警、调度,加快市县两级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松绑激活,严查违规行政损坏企业利益的行为,不折不扣落实省政府企业减负60条措施,减轻企业负担40亿元以上。加大政府采购本地产品力度,定向开辟甲控材市场。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成长工程,全面完成民营经济改革试点任务,加快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创新供给,引导消费快速增长。提升高校新区商业服务配套能力,加快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广覆盖的生活服务体系,形成规模消费。发挥科创城、大学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文化体育等品牌优势,推动相关领域的合作与渗透,吸引就业创业和人口集聚,创新引导消费需求,加快培育新型消费业态。培育发展“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优化和集成要素配置。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农家店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50%,完成600家农家店信息化改造,农村市场消费增长16%。

(四)实施文化旅游开发攻坚,全力推动服务业提档升级。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重点培育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产业。

做强文化旅游产业。开展“旅游攻坚年”活动,重点实施管理体制改革攻坚,落实与国旅集团的合作开发项目,完善旅游业管理、投资、服务和营销平台功能;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攻坚,加快10条旅游公路改造,新建一批高标准停车场、旅游厕所;实施品牌宣传营销攻坚,全面开发东山生态休闲旅游,做大做强平川晋商文化旅游,扩展大西高铁冠名“晋中号”效应,启动京广、京沪高铁宣传,扩大晋中旅游品牌影响力;实施环境秩序整治攻坚,突出4a以上重点景区,净化旅游生态;实施景区提质升级攻坚,围绕游客个性化需求,强化链条打造,整合资源线路,创新产品供给,重点推进平遥古城生态文化产业园、祁县千朝农谷、榆社云竹湖、左权龙泉、百草坡房车营地等45个景区提质项目,平遥古城挂牌5a景区,王家大院加快5a创建,大寨景区启动5a创建,再创一批3a级以上景区;实施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攻坚,推进山西传媒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等64个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促进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转变,全年旅游总收入完成460亿元,为“十三五”末建成千亿产业奠定基础做大现代物流业。发挥交通、区位优势,重点推进太铁货运物流中心项目,年内完成60%以上的工程量,打造中西部地区公铁联运、综合性、现代化物流中心。推动苏宁物流配送、中储、经纬等物流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着力提升物流业对相关产业的综合服务能力。

(五)提升现代农业水平,全力做好“三农”工作。挖掘释放晋中农业产业发展的传统优势,围绕“四条路径”持续发力,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在做大特色优势产业规模上发力。全面启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两县六村一企十园”建设。做优“一村一品”特色,稳定粮食生产,新发展设施蔬菜6万亩、干鲜果13万亩,新改扩建标准化养殖园区100个,畜禽饲养总量突破1亿头(只)。创建太谷、祁县两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全市新规范认证“三品一标”面积1万亩,农产品“三品”认证12个。强化农业科技普及推广,完成330个村级农技服务点建设,解决好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主要粮食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4.4%。

在创新经营方式上发力。推进农业集团化经营,发挥金谷农投集团的引领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农业、科技农业、品牌农业,设立运营现代农业产业基金和担保公司,放大资金杠杆作用,破解农业融资难题;太谷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园建成运营,组建科技服务公司,输出先进技术、科技品种、产品检测等服务。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和业态,完善城乡流通基础设施和市场体系,完成农产品现代流通示范园区建设,启动国家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做好“线上线下”流通结合,提升“淘宝晋中馆”运营水平。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增长12%以上。

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上发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县级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用活用好土地流转专项资金,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扶持规模经营。探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新培育30个省级、50个市级、80个县级专业合作示范社和30户市级家庭农场,规范扶持发展60个生态庄园。统筹实施农村综合改革,祁县启动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工作,太谷完成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任务。大力推进水利、国有林场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范围,全面推开果树保险试点工作。

在产业扶贫开发上发力。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673个贫困村为主战场,以精准扶贫为抓手,加大产业扶贫、技能提升、金融扶贫力度,产业扶贫“双百”工程完成投资20亿元,就业培训3800人,确保20个贫困村和3.97万贫困人口脱贫。

(六)加速晋中城市群建设,全力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以晋中城市群建设为引领,建管并举,城乡统筹,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三大提升”,全市城镇化率再提高1.6个百分点左右。

面子里子齐抓,提升城市功能。创新投融资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快城市建设速度。大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重点推进“公共服务、出行畅通、生态文明、设施提质、住房改善”五大惠民工程,完成投资120亿元。着力推进北部新城、片区改造等一批连片整体开发工程,以太平洋绿色森活城、“三馆”、大学生文化娱乐中心为标志,全面铺开北部新城开发;加快5个片区、16个棚户区及20个城中村改造,力争三年内完成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路网改造、管网建设等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完成龙湖大街—锦纶路—思凤街—汇通路内环道路快速化改造,力争迎宾街至科创城、大学城至太原南站两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开工建设,新建20座人行过街天桥,形成基本满足交通便捷化需求的城市快速路网体系;加大市政建设力度,供水、供热、供气普及率和生活污水处理率完成“”任务。着力推进公园绿地、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一批民生重点工程,晋中大医院主体完工,晋商公园三期等5个公园建成开放,加快潇河水上游乐园等3个主题乐园建设,高标准推进市殡仪馆和公墓建设;加快公交扩容和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完成10条主干道60座公交站智能化改造,增加公交车辆,社会化投资公共自行车站点250个、车辆5000套。

建设管理并重,提升城市形象。创新城市管理理念,借智借力合作伙伴,提升城市建管水平。强化规划编制管理,完善城市基础功能专项规划,市城区控规实现全覆盖,介休市达到50%。公开商业地块开发规划条件,充分市场竞争,加快城市建设。深化环境综合整治,昔阳加快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左权、灵石通过国家卫生县城复查;市城区重点实施中都路、安宁街综合整治,通过省级文明城市验收。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推广介休、昔阳城市管理经验,年内开通数字城管系统,确保城市管理全天候全方位保持受控状态。市城区公开拍卖公共停车资源经营权,实施9项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项目,大力解决拥堵问题。

城乡一体推进,提升统筹水平。全面开展城乡爱国卫生清洁运动,推进15个国家级重点示范镇“五建设两整治”工程,全市所有县城、乡镇、村庄全面启动卫生创建工作,高标准建设1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推进我市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和介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加快昔阳巴洲城镇化示范园区等重点小城镇建设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完成投资20亿元以上。优化城乡交通条件,改造提质农村公路500公里、新增县乡公路50公里;加快推进和邢、阳大铁路建设和晋衡高速前期,盂榆线路面大修和省道319左权过境改线工程竣工。增强水支撑能力,协调推进东山供水、中部引黄两大水网建设,力争受水县小水网工程开工。建设平遥1000千伏特高压变电站、太谷贯家堡220千伏、昔阳新城110千伏变电站等工程,继续推进农网升级改造和低电压治理。扎实办好“五件实事”,改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6000户,新建改建农村幼儿园33所,易地扶贫搬迁5000人,深入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万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打造美丽宜居新晋中。要突出“三个强化”铁腕治污。

强化节能降耗攻坚。加强节能预警调控,推行能效对标。加大节能执法监察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推进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和项目。扶持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推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5%。

强化污染减排达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突出“控煤、治污、管车、除尘”四个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全力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提速工程,全市所有焦化企业完成脱硫提标升级改造,推进6个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攻坚战,力争年内彻底解决市城区燃煤锅炉污染问题,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pm2.5浓度再下降2%。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表水达到省考核要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加强农业源污染治理,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创新环保投入机制,通过ppp、特许经营等模式修复生态、发展环保产业,试行第三方治理。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构建群众参与和网格化监管相融合的环境监察体系。固化专项整治效果,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以创建省级林业生态市为抓手,重点实施25项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完成新造林合格面积30万亩,林木绿化率增加1个以上百分点,左权、昔阳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平遥建成省级林业生态县。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新建林区防火通道400公里,大力提升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统筹推进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启动境内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推进3个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县建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大力推进采空区、沉陷区、煤矸石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实施好5县240户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治理任务。

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让绿水青山蓝天成为晋中发展新优势!

(八)全面发展社会事业,不断改善民生民利

要坚持民生导向,按照兜底线、抓重点、补短板、建机制思路,实施一批顺民心、谋民利、造民福的实事,让人民在改革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稳定扩大城乡就业。加大对困难企业帮扶力度,“五缓三补”政策期限再延长一年,落实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着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就业促进计划,办好第二届“晋商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努力做到不欠农民工辛苦钱。

加快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改扩建17所公办标准化幼儿园,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工作,昔阳、和顺、祁县、平遥4个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率先在全省实现县县达标。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实施高中标准化建设工程,着力构建中职高职沟通、职前职后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我们自己的“蓝领”。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市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加快推进市城区6所学校建设,力争再启动4所。扎实抓好全国教育信息化改革试点工作。

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带薪休假制度。大力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创新城中村改造生产生活安置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改革,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办法,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人均月提高15元;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真正让人民群众看得好病、看得起病。全面推进“五险统征”和社保“一卡通”,完成各项社会保险扩面及征缴任务,扎实推进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改扩建农村和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10个,为农村60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做好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推进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16865套,建成1.28万套,完成投资40亿元。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现全覆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和卫生人才培养,推进资源下沉,实行分级诊疗。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础建设和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工作。

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三个文化”和新时期晋中精神。深入推进“全民文化行动”,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做好文物古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启动晋中大剧院、群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场所等改造,深化市直文艺院团改革。加大文化艺术创作支持力度,做好扫黄打非和净化网络工作。扎实开展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办好第四届市运会,筹建市级游泳馆和综合训练馆,健全城乡体育场地设施管理维护机制,推行体育场馆免费开放,引导发展户外营地等新型体育产业。

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强化互联网思维,打造产学研一体化高地,全面推进科技园建设,加快山西卫星信息应用、山西产业研究院等一批高科技项目入园建设,促进“大学城”向“科学城”转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行科技人员股权、期权、分红鼓励政策,完善市级科研技术交易等服务平台,完成“5个1”科技支撑任务,推进科技孵化基地、院士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发挥科技支撑产业升级转型的核心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扎实推进“平安晋中”建设,全力打造立体化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年”活动和社会治安“六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防止群体性事件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加强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用药安全。加强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双拥、优抚安置和人防工作。发展妇女儿童、老龄和红十字会等事业。做好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人口计生和援疆等工作。加强气象、地震、科普、档案、史志等工作。高标准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千方百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技术兴安力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规模以上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100%达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创建安全发展先进城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全面加强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水库、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施工、油气管道、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筹建96333电梯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平台。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安全生产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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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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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定了《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提高我省休闲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登记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休闲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度假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类别和档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休闲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

(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

(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

(六)符合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休闲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休闲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五)休闲旅游度假区综合安全评估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xx)等相关规定的安全条款;

(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经营;

(四)投保足额的责任保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

(五)核定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隐患部位有专人负责;

(六)危险地段安全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在下列活动中,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七)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踩踏的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休闲旅游度假区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条 新建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局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级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并由省旅游、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调整休闲旅游度假区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需修改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期限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饭店、别墅、餐饮、购物等设施;

(二)游览、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三)与休闲旅游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四)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生态项目。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十五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经依法批准允许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外商独资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

(三)其他依法允许投资经营的项目。

第十六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休闲旅游度假区范围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

禁止向休闲旅游度假区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九条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招(聘)用外国人和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服务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旅游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达到开发建设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旅游局报请省级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发证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假公济私、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四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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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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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税式支出管理工作,推进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xx年12月29日

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强化税式支出效应评价,加强政府财政收支管理,增强税收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放弃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间接、隐性的财政支出。

第三条 在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财政牵头、税务配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应加强对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强化督导考核。

第六条 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起征点、免征额等。

第七条 税式支出分为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直接减免税、起征点减免税等。

第八条 税式支出信息主要包括:

(一)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

(三)计税依据、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

(四)优惠政策、优惠方式、优惠对象等测算信息。

第九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建立“技术支撑、渠道畅通、内容完备、报送及时、部门共享”的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税式支出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税式支出管理需求。

第十条 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税部门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指提供无法确定具体享受对象的税式支出普惠政策信息的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三)其他掌握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税式支出信息作为会计信息,应遵循“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填报规范、报送及时”的采集原则。

第十二条 税式支出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采集、报送税式支出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税式支出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信息涉密的,应及时与同级财税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对应报未报的事项,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依法使用和保管税式支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区分不同税式支出对象,分别确定不同的信息采集流程和管理主体。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由当地国税、地税主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管理。

(二)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管理。

(三)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管理。

第十七条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季或年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税式支出进行分析论证,客观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和政策效应,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式支出管理等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税式支出效应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的原则,做到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动态信息与静态信息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第二十条 税式支出效应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效能发挥及预期宏观调控目标实现情况;

(三)税式支出审核审批情况;

(四)税式支出的规模总量、支出分布及资金配置结构等情况;

(五)根据各级政府要求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税式支出效应评价包括日常评价、专项评价和综合评价。

(一)日常评价,是指财税部门按照既定指标对税式支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分析并形成评价报告。

(二)专项评价,是指财税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求,选择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模型,进行专项分析并形成评价报告。

(三)综合评价,是指财税部门对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税式支出管理工作进行的综合性分析评估,按照规模总量和分布、支出结构等内容进行效益评估,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定期将税式支出效应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有关税式支出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和配合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应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定期督导通报制度,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五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当与税收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各级财税部门应将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岗定责,加强考核,强化落实,严格奖惩。

第二十六条 税式支出管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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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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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者传承传统酿造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装备,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酒类食品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酒类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传承酒类历史文化;提供酒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协调自律功能,引导和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 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不得销售。

第十条 酒类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酒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加强酒类检验工作。

酒类生产者可以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验酒类食品质量,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酒类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有保质期规定的,应当如实记录保质期。

酒类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酒类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预包装酒类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标签标识。酒类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酒类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误导消费者。

预包装白酒不得虚假标示配料、执行标准等内容,应当在标签标识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

年份酒生产者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

第十四条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应当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酒类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酒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有保质期规定的,应当如实记录保质期。

酒类食品进货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经营散装酒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散装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者、生产日期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第十七条 进口的酒类食品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预包装酒类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储运酒类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存放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用甲醇、非食用酒精等其他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酒类食品;(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酒类食品;(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酒类食品冒充合格酒类食品;(四)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酒类食品;(五)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食品;(六)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第三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分布和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知名品牌酒类食品资源保护区,加强对知名酒类品牌企业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酒类知名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四川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四川老字号”等相关品牌的培育、认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鼓励酒类生产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文物价值的传统酿酒窖池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完善酒类传统酿造技术,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酒类生产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标识和图案。

第二十五条 获准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酒类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等级标志应当与实物标注一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得允许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品牌营销和产业升级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和引导酒类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酒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酒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酒类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查处不符合酒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酒类食品和其他违反酒类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酒类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酒类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酒类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查处伪造、冒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专利和商标等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经营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散装白酒和泡酒的盛装容器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酒类储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有固定生产场所,但生产加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经营条件简单,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得生产许可的酒类生产者。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酒类经营者包括酒类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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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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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3月29日通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献、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至少每十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并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区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建档。

第十二条 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

(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三)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四)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二)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和观察,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古树名木有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单位等为古树名木养护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遭受病虫害或者人为、自然灾害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设置时间以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等内容。保护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式样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刻划、钉钉、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进行有效保护的;

(三)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四)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一)移植申请书,包括树种、编号、树龄、保护级别、移出地、移入地、移植理由等内容;

(二)移植方案,包括移植地点、时间、必要的移植技术和养护措施等内容;

(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前,应当就移植的必要性和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到现场调查核实,公示移植原因,接受公众监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并承担移植和养护费用。

移植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移出地和移入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由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死亡,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有关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砍伐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淹渍或者封死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刻划、钉钉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档案,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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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5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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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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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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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全文

近日,《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下面是草案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权益保障和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资源、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制度,为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提供客观、全面和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保障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本地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性别平等评估。评估结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推荐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与选民人口中妇女的比例相适应,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达到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妇女比较集中的单位,领导人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当提高。

担任正职女领导干部的数量,应当逐步增加。

提倡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配备女性成员。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辖区内的妇女人口比例相适应,并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村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任用女干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竞聘。

第三章 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

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妇女,但是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休息一日,假期待遇按照病假工资处理,但不计入医疗期。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

(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户籍在本村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拖欠、侵占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妇女结婚,在婚后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现居住地生活的,现居住地所在村应当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现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所在村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现居住地所在村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接受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社区教育。社区教育机构通过整合和优化社区教育资源,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多方面学习和发展需求,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妇女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在教学活动中应当注重生理、心理卫生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性别现象,树立性别平等的意识,并为女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家庭教育的政策,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处理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九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

第四十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处分权。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动产、贵重物品等财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夫妻一方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向工商、房地产、车辆等登记管理机构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查询。

第四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依法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

离婚后,女方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或者不动产、动产变更登记的,男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材料或者律师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复制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预防妇女受到身体侵害、心理伤害和名誉损害,创造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妇科健康体检,包括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

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建有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实际需要的母婴室和公共卫生设施,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第四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五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并保护受侵害妇女的隐私。妇女受侵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第七章 特殊妇女群体保护

第五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关注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和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保障,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妇女和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以及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老年、残疾、孤寡、贫困妇女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女性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公安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案件时,应当依法配备女性工作人员,并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对女性未成年受害人,办案时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女性合适成年人在场,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妇女因遭受性侵害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六条 办案机关对孕期、哺乳期或者因患病不能自理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戒具或者警械;对被羁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给予心理辅导。

第五十七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根据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必要的健康、安全保障条件,预防妇科疾病、传染病和侵害事件的发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各级妇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时,可以对违法单位进行约谈,或者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在接到查处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罢免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解。受侵害的妇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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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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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三、述职述廉。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四、民主生活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信访处理。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六、谈话和诫免。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

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八、舆论监督。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九、询问和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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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规父母篇全文朗读 弟子规有关父母的句子

范文类型:语录,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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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中午,婶婶买了个西瓜,姑奶奶切开了西瓜,说:“作业没做好的不可以吃。”其实姑奶奶是说着玩的,可我当了真,心里拧着小鼓说:“不吃就不吃。”

过了五、六分钟,姑奶奶走来说:“可做好了?吃西瓜吧。”我没有说话,因为我还在生气呢。我的生气也使姑奶奶生了气,因为我赌气不答姑奶奶的话。看来姑奶奶真生气了,上午原本说帮我去开家长会,可下午因我的缘故又不去了。

简单的一个“噢”字,我却不愿说出来,说出来了什么事出没有,大家都是高高兴兴的,从这件事使我想到了另一件事。

王明吃饭都是他奶奶喊,没有一次自己回家吃饭,不是在河里游泳,就是与小伙伴打成一团。一天,晚上他奶奶喊他回家吃饭,他奶奶大声喊了一声:“明明。”没人回答,他奶奶又喊,喊了一声又一声,总听不见王明的声音,他奶奶可急了,挨家挨户的找。东边找到西边,他奶奶又喊,终于王明答应了,原来他在钩鱼,听到了奶奶的喊声也不答应,再不答应他奶奶都要急哭了。最后的结果当然是一顿毒打,但始终改不掉王明的习惯。

这是多么着急的啊,听不到你的回应,家人是多么担心,担心你出了什么事,对父母不说儿女是最重要的。

“父母呼,应勿缓”这是《弟子规》里面一句话,这句话告诉我们,当父母呼唤的时候,应当即刻答应,不能迟缓,每个人都应该记住这句话,来提醒自己,督促别人、提醒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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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一课的全文答案 永远永远在一起教案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全文共 1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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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学会本课生字。

2. 能联系上下文理解“娴熟”、“疲惫”、“身先士卒”、“声色俱厉”等词语。结合语言文字,理解护士长叶欣是怎样冒着“高风险”,进行“高强度”、“高效率”的抢救工作的。

3.体会、感受“白衣战士”——护士长叶欣临危不惧,身先士卒,舍己为人的崇高精神。

找出课文中的语句,说说护士长叶欣是怎样冒着“高风险”,进行“高强度”、“高效率”的抢救工作的。

认真、仔细地朗读课文,体会、感受“白衣战士”叶欣临危不惧,身先士卒,舍己为人的崇高精神。

第一课时

快速阅读课文,感知课文大意。能结合上下文和利用工具书,学习生字新词。默读课文,感知交流,提出疑问,为第二课时的学习做好铺垫。

结合上下文和利用工具书,学习生字新词。

默读课文,能给课文分段。

1.自学生字词。2.读熟课文。3.初步理解并概括文章

这篇课文主要讲了 (人物) (在什么情况下) (做了什么事情)。

2.默读课文,找出文中能表现出护士长叶欣是怎样冒着“高风险”,进行“高强度”“高效率”的抢救工作的语句,并在文中做记号。

3.我觉得她是一个 的人。

一、导入新课。

出示一组描写医护人员的词语,学生朗读。介绍:2003年春节前后,一种极具传染性的疾病——非典型性肺炎在广州流行。正是有了医护人员,才挽救了一位位患者的生命。今天我们也要来认识一位优秀的医护人员,这就是——板书课题《永远的白衣战士》。

二、整体感知课文内容。

1.检查难读的词语的掌握情况。

2.解决难读的句子。

(1)“高风险,高强度,高效率,叶欣像一台永不疲倦的机器全速运转着,把一个又一个患者从死神手中夺了回来。”(“运转”红色)

指名读读这句话。

指导:“转”是一个多音字,用它的另外一个读音来组个词。

找出其他的多音字,教学“强”、“率”(注意“强”有三个读音。)

扫清了这些“拦路虎”,现在请全班同学一起把这句话齐读一遍。

(2)“叶欣默默地作出一个真情无悔的选择——尽量包揽对危重病人的抢救、护理工作,有时甚至声色俱厉地把同事关在门外,让你毫无商量的余地。”

指名朗读这句话。

用换近义词的方法理解“真情无悔”。

同类字学习:和“悔”字相似的字。

指导理解破折号的作用。

朗读句子。叶欣在面对危险和死亡的时候总是身先士卒,舍己为人,假如你是叶欣的同事,你看到这种情况会对她说些什么?

3.自读课文,把让自己感动的句子画下来,并想想为什么。讨论后进行汇报。

4.同学们读了课文你觉得叶欣是个怎样的人?教师板书:崇高精神

5.课文是通过哪几个具体事例来表现叶欣的高尚品质的,请同学们默读课文,到课文中找一找。

6.指名回答,教师板书:抢救病人、关心同事、身患“非典”

7.师生共同理清文章的脉络

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叶欣的去世——叶欣救治病人、离开人世——告别叶欣的动人场面。指导并明确各部分所在的段落。

课文通过具体描写了这三个事例来突出叶欣的高尚品质的。课文中是怎么具体写的呢?我们下一节课研究。

三、检测评学

找出课文中的语句,说说护士长叶欣是怎样冒着“高风险”,进行“高强度”、“高效率”的抢救工作的。

四、作业设计

1、描红、临写课后生字;

2、继续练习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收集有关叶欣的事迹资料,补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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