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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开全文给老师的感谢信样本

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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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老师:

您好!

一位好老师的恩情可以让他的学生一辈子感激不尽。您就是这样一位老师。

您是同学们的字典,也是一把为同学们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更是同学们心灵的调味剂。

有时,我们干了坏事,比如说中午不睡觉,或不睡中午觉去捣台球,我还以为郭老师您会打我们,我很害怕。您知道了,竟然没有打我们,只是批评教育。要是其他老师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收拾你。

我喜欢上您的课,还喜欢上数学、英语、体育老师的课,我有一点不喜欢上黄老师的课,因为他照本宣科。

虽然我的学习不好,但是我也感谢您——郭老师。

我非常喜欢您,我对您这个老师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我想对您说:“谢谢!”感谢您教我这四年。

祝您:

永远青春

您的学生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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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党组织培训学习心得总结报告全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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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科教兴国,但毫不等于技能兴国,其间存在着人文导向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因为金钱的引诱,有些人损失良知,唯利是图,落空了品德底线。靠什么来救治?这就离不开人文修养

说到人文涵养,就要接触到人文学科的界定。在我国,传统学术依照经、史、子、集“四部之学”来分类;“五四”前后,学术界开端作现代的分类,像胡适所说的“哲学的归哲学,史学的归史学,文学的归文学”;到了上世纪50年月,开端明白区分天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但对人文学科却有所无视。变革开放30多年来,对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逐步注重起来,当然,还不克不及尽善尽美。普通以为,社会科学应该包罗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心思学等,人文学科包罗言语学、文学、前史学、哲学、考古学、艺术史、艺术批判等。假如说,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都是以报酬中间,那么,比拟起来,人文学科是更切近人的,甚至可以说是研讨人自身的学科。言语是人的思想东西,文学表达人的愿想与追求,前史是人的记忆,哲学表现人的思想效果。人文学科,全体上说,关乎国民本质与民族精力;个别上说,关乎每小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它的效果是根底性的,靠着穷年累月,潜移默化。中国传统中对人文修养特殊注重。我国最陈旧的经典《周易》说:“观乎人文,以化成世界。”意思是,察看人类文明的发展,用人文修养来教化世界,实践恰是教化人。

我们说科教兴国,但毫不等于技能兴国,其间存在着人文导向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因为金钱的引诱,有些人损失良知,唯利是图,落空了品德底线。靠什么来救治?这就离不开人文修养。单看经济治理,似乎与人文导向无关,可是,如何进行资本装备、若何出产、谁来出产、什么工夫出产、为谁出产、出产几多、如何发卖、若何搞好售后效劳、产物利润若何分派等等,又直接牵涉到人文学科、社会科学的导向,而不再是技能范围的事了。喜欢因斯坦说过:“(天然)科学固然伟大,但它只能答复‘世界是什么’的问题。‘该当若何’的价值目的,却在它的视野和本能机能的局限之外。”近些年,我国不断在履行本质教育,这是至关主要的。照样喜欢因斯坦讲得好:“用专业常识教育人是不敷的,经过专业教育,学生可成为一种有效的机械,然则不克不及成为一个调和开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社会伦理原则)有所了解并发生强烈热闹的情绪,倒是最根本的。”那就要靠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教育。

我们不成能要求每一小我都必需把握某一门科学技能,但人文素养倒是每小我都不成或缺的。美国成功学巨匠戴尔?卡耐基说,人的成功,只要百分之十五是树立在技能上,其他的依靠于人文工程。没有科学传达的教育,只是培育幻想崇奉虽然称不上教育;相同,没有人文影响的教育,只是教授常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所谓教育,实质上是人的魂魄的教育。人文涵养是综合的,不是单一的。复旦大学提出“通识教育”(其实就是文明本质教育)的概念,中心课程包罗:文明传承、世界视野、科学精力与科学研讨、批判性思想、生态情况与生命关心、审美体验。这些都表现了人文学科的内容。美国哈佛大学有个有名的“零点项目”研讨方案,专门研讨上世纪50年月苏美空间技能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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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丹霞山导游词全文

范文类型:导游词,全文共 2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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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广东是岭南文化的重要传承地,经济发达,风景名胜也不少。以下是百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广东导游词,希望您喜欢阅读:

各为游客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幸陪同大家一起游览我们广东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丹霞山,首先我先把丹霞山的概况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

丹霞山座落于仁化县城南约9公里处,距韶关市区56公里。丹霞山与南海罗浮山、博罗罗浮山、肇庆鼎湖山并列为广东四大名山,1988年被国务院定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山均为红色砂砾岩,远眺全山,“色如渥丹,灿若明霞”,因而又有人称之为“红石花园”。它的地质岩层是由碎屑红岩,砾石岩和粉状沙岩所组成,含有钙质,氧化铁和少量石膏,呈丹红色,是砂岩地势的代表。这种地形和福建的武夷山、韶关的金鸡岭等同属丹霞地貌。丹霞山古称烧木佛旧地,又称长老寨。据《广东省通志》记载,丹霞山在残唐五代时期已有佛教居士法云在山上之锦石岩憩息,至南宁时期,有僧伽构造堂室,供奉佛像。明代末年(公元1645 年),虔州巡抚李永茂、李充茂兄弟来山经营,开凿石阶修筑关门,建造房舍,作为隐居之所,并更名为丹霞山。

丹霞山主峰海拔409米,它与众多名山相比远不算高,也不算大,但它集黄山之奇、华山之险、桂林之秀一身,具有一险、二奇、三美的特点。风景区划分为上、中、下三层以及锦江风景区、翔龙湖和有被誉为天下第一奇景的阳元山,上层是三峰耸峙;中层以别传寺为主体;下层以锦石岩为中心。三百多年前澹归和尚在丹霞山开辟别传寺时,曾挑出12 处风景,命名丹霞十二景:锦水滩声、玉台爽气、杰阁晨钟、丹梯铁索、舵石朝曦、竹坡烟雨、双沼碧荷、乳泉春溜、累顶浮图、虹桥拥翠、片鳞秋月。

丹霞山一年四季无论晴雨早晚,都有不同的景色供游人观赏。早上,可以在丹霞山看到日出的奇观和滔滔云海;晚上,可以看到绚丽的晚霞和恬静的夜色。雨天,极目远眺,使人胸怀开阔,万虑顿消。至于春夏秋冬,四时景色的奇妙,则只有身历其境者,才能体会到。

一进入丹霞山风景区,迎面是丹霞门楼,门楼金壁辉煌,牌坊上刻有全国人大副主席习仲勋所题的“丹霞山”三个大字。沿上山小道至半山亭前,左转往锦石岩方向,先见一石岩,上接峭崖,下临深壑,形势险要,有如关隘。北宋时,佛教居士法云攀幽缘至此流光溢彩为此处的景致所陶醉,便驻足憩息,并赞叹曰:“半生都在梦中过了,今日终觉清虚。”后来将此处称为“梦觉关”。这石岩虽仅丈把宽,但极端整,形状犹如佛龛。踞其上可一睹脚下锦江、头上云石之风采。过梦觉关不不远即见一处风化的岩洞,上面刻有“幽洞通天”四个大字。这里竹篁掩映,绿树婆娑,洞前有一块小坪,下临昔日的锦石尼庵山门,可俯瞰碧水,聆听滩声,在这稍作休息后就可以循洞探幽了。

从幽洞通天向前约1000米,迎面一座山崖倚天矗立,山崖自上而下劈开一条窄缝,长200米,高40多米,宽才1米左右,最窄处仅0.7米,成为从幽洞通天到锦石岩的一条奇险小径。从这走过只觉两侧绝壁耸立,势欲倾到,仰视苍穹,唯存长天一线,长在两边崖缝的灌木枝叶竟然参差交错,不时有岩鹰,疾若流星,更增添了这里的神秘气氛。

在丹霞山众多的岩洞中,锦石岩最为吸引游人,它因石壁五色间错,四时变态而得名。锦石岩是丹霞山开发最早的地方,至明成化年间,此处僧人遍植松杉,并建构起伽蓝堂廊房和寺庵。站在锦石岩洞口,向外可以看到一道飞泉从天而落,在阳光折射下犹如彩虹飞舞,这就是丹霞新十二景之一的“锦岩飞瀑”,瀑布名叫马尾泉,古称“龙尾泉”。泉水源头在海螺峰右边的山涧中,流出地表后,从锦石岩上面的山顶上飞泻而下,形成200多米长的悬泉瀑布。锦石岩是由前后四个岩洞连成一体,分别叫千圣岩、祖师岩、伏锦岩飞瀑虎岩和龙王岩。其中以伏虎岩为最大,深有20多米,高约4米,可容数百人。在洞内原供奉着五百罗汉像,可惜在“”期间被破坏,1981年重修毁坏的佛像,并新塑了观音菩萨三十二“应身”。赵朴初先生有诗赞曰:“有朋自远是何缘,锦江人到锦江边;抟泥选像无疲厌,驰想敦煌叹昔贤”。与伏虎岩紧靠的龙王岩,洞的内壁有一条岩石皱起象蜂房形的纹络,状如鳞甲,时隐时现,长数十米,就象一条鳞甲鲜明的巨龙穿插缠绕于岩洞中。这些维妙维肖的“龙鳞”,其表面附生着一种微生物,可随气温和湿度的变化而变换着赤、橙、黄、绿的颜色,显得斑驳陆离,十分神秘。此处就是丹霞山古十二景之一的“片鳞秋月”,也称作“龙鳞片甲”。

看过锦石岩之后,沿原路往回走,过半山亭右转,迎面蓝天只剩一线,两旁峭壁笔立,在峭壁之间修有一关门,其险无比,真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然而当你回身远眺时,如带的锦江在参错排列的诸峰之间蜿蜒,又是一番情趣。

步入中层风景区首先到达的就是岭南有名的别传寺。别传寺原建于明末清初,明朝遗臣原江西赣州巡抚李永茂及其弟等人,为避乱世,花了100多两银子买下丹霞山作隐居之地,并凿石为阶,铺路架桥,建筑房舍,还将各处岩洞垒石隔成房间以供居住,使这个昔日偏僻的山沟逐渐兴盛起来,后来竟成了明朝遗老遗少避乱的世外桃源。不久,李永茂去世,其弟李充茂去广州海幢寺见到明末抗清义士澹归和尚,将丹霞山捐出,请澹归到丹霞创建寺院。澹归到丹霞山后,一面根据丹霞山的地形特点设计了营造图,一面四出活动筹集营建的资金和物资。在澹归和尚及其弟子们的苦心经营下,终于建成了一座颇具规模的寺院,取“不立文字,教外别传” 之意,名别传寺,成为当时岭南十大丛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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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柱发表演讲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2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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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总统”、吴“副总统”、连前主席、萧前“副总统”、吴前主席、朱主席、敬爱的党代表先进、以及场内外所有关心秀柱的好朋友,大家午安:

今天劳驾诸位再度前来讨论“总统”提名人选的存废,秀柱实在心中难安,想想719全代会上的齐心欢呼,如今场景和人物依旧,但心思可能不同了。或许白云苍狗,世事难料,但秀柱此刻的心情可说是“世路如今已惯,此心到处悠然”。

洪秀柱发表演讲

不知道几分钟后我的身分会不会改变,但不变的是,我对党的热爱。我说过我会尊重临全会的决定,党可以不要我,但我不会放弃党!

中国国民党,从两个甲子以前的兴中会、同盟会一路蜕变成长,她曾经是由大地上一群感受人民痛苦最深切的青年组合而成,创党的先辈认为“吾辈处今日之中国,无时无地不可以死”,因此发誓以鲜血冲出国族的生路。今天,我们在纪念的殿堂中集会,谁能不感受先烈们“我死,国生”的无私情怀?世俗利害的种种考虑,到这里,都不应该出现。

去年九合一败选后,党内四顾茫茫,支持者灰心丧志,在低迷的氛围中,本党几乎丧失了为2016大选奋战的勇气。今年年初,无论外界如何催促,党内天王再三婉拒参选,秀柱和多数党员同志一样忧心如焚,为了避免外界讥笑泱泱大党竟无一人应战,秀柱责无旁贷的投入初选,希望藉此唤醒大家共赴党难,力挽狂澜。

因此,从4月20日登记领表开始,秀柱循党内机制一步一脚印,上山下海寻求联署,冲破联署门坎和防砖民调的严格考验,完成所有程序,成为本党创党以来第一位经由民主初选机制所产生的“总统”候选人。

一路走来,虽然秀柱尝尽苦头、历尽磨难,但看到冷漠的人心被唤回,看到支持者槁木般的心志重新被点燃,终于我们的努力可以让群众相信:改变是可能的!

坦白说,过去十几年的两次政党轮替,轮替的只是人民彼此间的仇恨和嘲弄,既未抚平社会的裂痕,更未替这片曾经美丽的土地、淳朴的人民、潜力无穷的“国家”建立共同的愿景。

我们的“国家”今天出了问题,本党当然有责任。本党在是非价值、“国家”道路上的模糊、姑息、妥协、放弃,让本党在面对挑战时,已经没有勇气再说真话,说对的话,没有信心再捍卫我们的原则,捍卫我们的价值。遗嘱说我们要“唤醒民众”,但是现在本党还有几个人有勇气去唤醒民众,来认识到我们”国家”险峻的处境呢?

容我沉重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陷入被边缘化的处境,外在的局势日趋不利,而我们却沈溺于政治恶斗、争权夺利的无穷内耗中,谁曾经仔细考虑该如何为此困局解套?我们原已窘迫的政经情势,在学运之后,更陷入动弹不得的困境,谁又真正用心探求出路在哪里?当政治人物都以赢得选举作为从政的最高原则,以保持权位作为唯一目的时,还有谁会思考“国家”的前途?还有谁会关心年轻人的未来?

一个政党可以失去一次选举,但是不可以失去她的灵魂;可以失去她的版图,但不可以失掉她对价值的坚持。成败胜负本是常态,但是失去党魂、党德与路线,这个党必将沦亡。而我们“国家”和本党是息息相关的,我们的党沦亡了,我们的“国家”又将何去何从?

这三个月来,如同参加初选开始,我从来没有一丝懈怠;一路走来,选民的热烈支持让我无比振奋,国人的殷切寄望更令我充满信心!我深知,要人民重拾对本党的信心多么不易,为“国家”确定一条正确的道路更是何其艰难。但这正是我的参选初衷,也是本党当前的重责大任!而今尽管遭遇种种横逆,我心如初,无怨无悔!

本党目前的两岸论述是“九二共识、一中各表”。我完全了解这个主张为两岸交流做出了卓越的历史贡献,但是它仅维持两岸关系脆弱地稳定。做为本党的“总统”参选人,我希望再进一步,为两岸创造和平,这是“总统”责无旁贷的使命,因此我提出在五个前提下签署两岸和平协议,这不是投降,更不是卖台,而是我们与人民同命共生的愿力!和平是人民的共识,和平协议当然符合主流民意!如果本党的“总统”参选人不敢坚持这点,这才是违反党章,背离民意!

秀柱是50年的资深党员,从政以来奉献党国,无怨无悔,几次党最艰困的时候,从未离她而去。这段期间,秀柱陷入有生以来最痛苦的长考,我要不要为了捍卫我的价值理念,与我深爱的党对簿公堂?我要不要回应广大的支持者,而让党的同志们为了秀柱一人的参选资格而针锋相对?我不忍亦不愿看党走向分裂的歧途,但更痛心我所爱的党走向沉沦,让民众对这个党的信任消失殆尽!

我一再指出,我对程序正义的忧心。孔子说为政之道:“民无信不立“。国不可无信,党可不可以没有诚信呢?有人说,今天是个换柱的全代会,我不同意,在我心里,今天是个让秀柱取得党代表同志支持的全代会。我知道,待会,将决定秀柱提名资格的存废,此时不禁让我想起先父在他受难记中所讲的一段话:“将来有机会为‘国家’做事,仍当尽忠职守,切勿为名利参与政治,合则留,不合则去,切勿恋栈”。所以,我要恳请各位同志,不要为洪秀柱着想,请为国民党在未来的台湾,应该扮演何种角色着想。台湾是华人民主的标竿,本党今天的决议,不只党员在看,全台湾人民在看,所有关心华人民主进程者,也都在看!然而,我真的不希望变成“台湾第一次,世界都在看”!

在这次选举过后,未来当我们谈到民主制度的建立,以及程序正当性的捍卫时,本党今日所为,究竟会如何载入辉煌的党史呢?

“天下为公”是我国政治的理想境界,也是我们中山先生最爱书写以明志的理念。天下,为天下人所共有,同样的,我们的党也不是只属于全体党员,她也是台湾人民所共有,今天我们的选择,是否也要向人民负责、也要向历史交代呢?我们是否要依社会的观感、人民的认知来决定我们相信什么,还是要因选举考虑而牺牲制度,反而让本党陷于丧失诚信、党格与党魂的险境?

我坚定的宣告,我是永远的中国国民党党员,本党必须成为一个让支持者骄傲的选项,必须作为稳定两岸和平的一股力量,必须去制衡民粹的氛围,必须让中道理性的人,有一个投射的希望。而这也是我参选以来一直努力的方向!

我重申,临全会如果废止我的提名,在合理性、正当性和程序合法性是有高度争议的,秀柱无法认同,但身为党员,只有被迫接受。

最后请容许我挥挥衣袖,先行离开会场,留给大家冷静思考的空间,此心可鉴,真情不变,“孤臣可弃,但绝不折节”!党可以不要我,秀柱绝不会放弃党!天佑本党!天佑台湾!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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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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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六条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条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第八条土地租赁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保护价。

第九条土地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

第十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七)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九)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承租人依法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四条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六条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的土地租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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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解除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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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自愿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二、法定解除

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诉讼解除

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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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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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如下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发挥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绝大多数纠纷可以由它们调处。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季节性很强。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和财产处理问题

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一)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的;(四)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五)发包人无权发包的;(六)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产生的财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政策合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承包合同的转让与转包问题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或转包合同无效。

承包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有安排劳务的经营自主权,某些临时性的劳务,如季节性的农活,果子的摘收、销售等,可以不经发包人同意包给他人。

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包括劳务)加上由于投资(劳务)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人劝阻无效的。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因自然灾害而产生的责任免除问题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审理涉及这类问题的案件,必须查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承包人对自然灾害的抗御情况,然后决定对承包人的责任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如果承包人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仍不能避免标的物遭受损失,可以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如果既有自然灾害的影响,又有承包人经营不善的原因,则应按两个因素所占的比例,酌情免除承包人的部分责任。

发包方单方任意毁约问题

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是因为发包方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毁约而引起的。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的应由行政部门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先由发包方赔偿,再由应负责任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

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问题

审理因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应对承包指标的高低作具体分析,主要审查指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承包指标一般可根据承包前三至五年平均产量(或产值)并考虑合理增产比例予以确定。

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指标一般都以投标方式确定。有的承包人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地提高承包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而无法履行。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但对指标基本合理,主要由于承包人本身不努力而完成不成指标的,应当维持原合同的承包指标。

对于发包人因缺乏经验,导致指示明显过低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承包指标。如果承包指标基本合理,承包人通过积极努力和科学管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发包人为此要求提高指标的,则不予支持,而应维持原合同的承包指标。

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承包人搞破坏性京夺性生产问题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例如: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乱伐;承包矿业生产不得乱开乱采;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阻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的乡镇企业承包中对外发生债务的承担问题

承包人对于企业在其承包前的债务,如果在承包合同中规定由其承担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如果承包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亦可酌情由承包人先予偿付,然后从应向发包人缴纳的承包金中扣除。

承包人对于企业在其承包期内所欠的债务 ,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

承包人逃匿或无力清偿债务的,由发包人负责清偿。

合伙承包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合伙承包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对待。合伙人众多的,可由他们选派代表(须经法院认可)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代表人一经确定,其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或合伙组织的全体成员有效。

执行问题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丧失给付能力的,可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的,应传唤其到庭,责令自动履行,仍不履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章的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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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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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早上好,我要演讲的题目是

青春与责任为伴

把握着没有方向的笔尖,驾驭着青春的风帆,驶向天涯海角,始终没有停泊。踏着时代的碧浪,舞着岁月的节拍,荡漾着平凡的青春,也许这是对你们当代学生生活的最好写照!

你们肆意地挥霍自己青春岁月时,不难发现青春逝去的太匆匆;当你们的脸庞绽开青春笑脸时,父母的眼角却悄悄爬满了皱纹;,当你们尽情驰骋球场、徜徉校园小路时,母亲却在一步步地走进垂暮之年,他们把所有生命的亮色都倾注到了你们的身上,可坎坷的人生道路却使他们自己的生命之光淡弱了。所以,你们终究要明白,青春不仅是音乐与憧憬、浪漫与梦想,青春更应该是一种责任!

为什么不怀揣着梦想前行,青春与责任为伴,遍千山万水,将成长的痕迹镌刻在记忆中,成为生命的永恒,随着青春前行,也许你们会体验到成长的痛苦,也许泪水会模糊你们不愿意哭泣的双眼,也许你们会面临一次又一次的艰难抉择,但你们不应该放弃,想想那些历史车辄辗过而留下的伟人印记,仲尼厄而作《春秋》,文王拘而演《周易》;王羲之,临池学书,池水尽黑;匡衡凿壁借光,囊萤映雪;爱迪生发明电灯,失败千次毫不气馁;达尔文研究进化论数十年如一日,持之以恒。

同学们,古之成大事者,都是有大恒心的人,自强不息,艰苦奋斗,才是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是泱泱中华民族精神的优秀传承!没有不劳而获的硕果,没有从天而降的馅饼!只有不断的拼搏,只有不断的与人生道路上的风雨搏击,我们才可能前行!每当被困难刺疼的时候,应该坚信梦想就在咫尺。

最后祝各位老师新学期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同学们在留不住的青春年华里不留下遗憾!

我今天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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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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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的主题是《端午节的由来》。

关于端午节起源的传说可多了,其中,纪念屈原的说法流传得最广。屈原是我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出生在XX多年前战国时期的楚国。他为人正直,学识渊博,很有才干,在楚国担任了重要职务。因为他主张坚决对抗秦国侵略,而受到打击、排斥,还被楚王赶出了朝廷。屈原悲愤极了,在流放途中写下了许多充满爱国精神的诗篇,最有名的是《离骚》。后来,秦国军队攻占了楚国都城。楚国失地千里,尸横遍野。屈原心如刀割,他不愿意看到国破家亡的惨景,就在农历五月五日这一天,怀抱石块,跳进了泪罗江。当时他62岁。 百姓们爱戴屈原,当听到他自杀的消息后,纷纷划着船奔向江中,去打捞屈原的遗体,但没能找到。

他们怕江中的鱼虾会咬食屈原的遗体,又纷纷把江米装迸竹筒,扔到水里,想用江米喂食鱼虾来保护屈原的遗体。从此,每年的五月初五,人们都会自发地来到江边,悼念屈原,还要划着船冲进汹涌的波涛,象征人们争相打捞屈原遗体,以此来寄托对屈原的哀思。久而久之,我国南方就形成了端午节赛龙舟的习俗。因此,端午节又成了纪念屈原的节日。 同学们,屈原因为热爱祖国、关心百姓疾苦而受到人们的爱戴。当我们津津有味地吃棕子、观看赛龙舟时,不要忘记XX多年前那位爱国大诗人——屈原。

让我们怀着敬爱之心和珍爱之情来看待中华这一传统佳节吧!提前祝大家端午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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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梅伦辞职演讲稿中英全文

范文类型:辞职信,演讲稿,全文共 7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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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untry has just taken part in a giant democratic exercise – perhaps the biggest in our history. Over 33 million people – from England, Scotland, Wales, Northern Ireland and Gibraltar – have all had their say.

这个国家刚刚进行了一场大型的民主活动, 这也许是我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

超过三千三百万来自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直布罗陀的人民表达了他们的声音。

We should be proud of the fact that in these islands we trust the people with these big decisions.

我们应该为这个事实感到骄傲。在这片国土上,我们相信人民是重大的决策者。

We not only have a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but on questions about the arrangements for how we are governed, there are times when it is right to ask the people themselves, and that is what we have done.

我们不仅拥有议会民主制度,而且还在如何管理这个国家的问题上,我们也会适时征求人民的意愿。对此我们已经做到了。

The British people have voted to leav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ir will must be respected.

英国人民投票选择离开欧盟,他们的意愿必须得到尊重。

I want to thank everyone who took part in the campaign on my side of the argument, including all those who put aside party differences to speak in what they believed was the national interest.

我要感谢在这场活动里和我持相同意见的每个人,这其中包括摈弃政党偏见来表达他们对国家利益信念的所有人。

And let me congratulate all those who took part in the Leave campaign – for the spirited and passionate case that they made.

同时,我也祝贺所有进行脱欧活动的人们,他们进行了活跃和充满热情的活动。

The will of the British people is an instruction that must be delivered. It was not a decision that was taken lightly, not least because so many things were said by so many different organisations about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decision.

英国人民的意愿是必须执行的指令。

这不是一个轻易做出的决定,并不仅仅是因为众多不同组织对这一决定的重要性阐述了众多观点。

So there can be no doubt about the result.

因此对这个结果不应持有疑问。

Across the world, people have been watching the choice that Britain has made. I would reassure those markets and investors that Britain’s economy is fundamentally strong.

全世界的人民都已经看到了英国做出的决定。我想对市场及投资者重申的是,英国的经济基础非常强劲。

And I would also reassure Brits living i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European citizens living here, that there will be no immediate changes in your circumstances. There will be no initial change in the way our people can travel, in the way our goods can move or the way our services can be sold.

另外,我也向居住在欧洲国家的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的欧洲公民保证,你们的现状不会立刻发生改变。我们的人民在出行方式上目前不会有任何改变。物品运送、服务提供都将照常进行。

We must now prepare for a negotiation with the European Union. This will need to involve the full engagement of the Scottish, Welsh and Northern Ireland governments to ensure that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s of our United Kingdom are protected and advanced.

我们现在必须做出准备,与欧盟进行协商。协商需要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政府的共同参与,以确保联合王国各方面的利益都受到保护和推进。

But above all, this will require strong, determined and committed leadership.

但要做到以上全部,我们需要强劲、坚定且负责任的领导者。

I am very proud and very honoured to have been Prime Minister of this country for 6 years.

我非常骄傲和荣幸能在过去的六年里担任这个国家的首相。

I believe we’ve made great steps, with more people in work than ever before in our history, with reforms to welfare and education, increasing people’s life chances, building a bigger and stronger society, keeping our promises to the poorest people in the world, and enabling those who love each other to get married whatever their sexuality.

我相信我们做出了巨大的进步:就业人数从未如此之多;我们对福利和教育进行改革,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建设更大更强的社会;保持对全世界最贫困人民做出的承诺;不论性别因素,让相爱的人们合法结婚。

But above all, restoring Britain’s economic strength, and I am grateful to everyone who has helped to make that happen.

所有这一切都将让英国继续保持其经济实力。我对帮助实现这一切的所有人表示感谢。

I have also always believed that we have to confront big decisions – not duck them.

我始终相信,对重大决策,我们应该面对,而不是回避。

That’s why we delivered the first coalition government in 70 years to bring our economy back from the brink. It’s why we delivered a fair, legal and decisive referendum in Scotland. And it’s why I made the pledge to renegotiate Britain’s posi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hold a referendum on our membership, and have carried those things out.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成立了70年来首个联合政府,带领经济脱离濒危边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苏格兰进行了公正、合法、有决定意义的公投。这也是为什么我做出承诺,与欧盟重新商议英国的地位、开启英国与欧盟关系的公投,并实现它们。

I fought this campaign in the only way I know how – which is to say directly and passionately what I think and feel – head, heart and soul.

我以自己知道的唯一方法进行着这个过程,那就是直接、用心地表达我内心的想法和感受。

I held nothing back.

I was absolutely clear about my belief that Britain is stronger, safer and better off insid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 made clear the referendum was about this and this alone – not the future of any single politician, including myself.

我没有任何保留,我的立场很明确,英国在欧盟内将会更加强大、安全和繁荣。我也强调了这次公投跟任何政客的前途,包括我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But the British people have made a very clear decision to take a different path, and as such I think the country requires fresh leadership to take it in this direction.

但是英国民众已经做出了明确且不同的选择,因此我认为英国需要新的领导人来带领我们的国家向前。

I will do everything I can as Prime Minister to steady the ship over the coming weeks and months, but I do not think it would be right for me to try to be the captain that steers our country to its next destination.

我将以首相的身份尽我所能在未来几个星期、几个月中稳定局面。但我认为并不应该由我作为领导人带领我们的国家向新的目的地前进。

This is not a decision I’ve taken lightly, but I do believe it is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to have a period of stability and then the new leadership required.

这是我经过慎重考虑做出的决定。但从国家利益出发,我认为我们需要一段稳定期,之后便需要更换新的领导人。

There is no need for a precise timetable today, but in my view, we should aim to have a new Prime Minister in place by the start of the Conservative party conference in October.

我们不需要今天就制定一个详细的时间进度表,但是我认为,在10月保守党大会开始之前,我们需要一个新的首相继任。

Delivering stability will be important and I will continue in post as Prime Minister with my Cabinet for the next 3 months. The Cabinet will meet on Monday.

保持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我将继续作为首相和我的内阁一起为大家服务。

The Governor of the Bank of England is making a statement about the steps that the Bank and the Treasury are taking to reassure financial markets. We will also continue taking forward the important legislation that we set before Parliament in the Queen’s Speech. And I have spoken to Her Majesty the Queen this morning to advise her of the steps that I am taking.

内阁将在周一举行会谈,英格兰银行行长将发表声明,阐释央行与财政部关于确保金融市场稳定采取的下一步措施。我们也会继续推进在女王议会讲话中制定的重要立法议程。我今天早晨也跟女王陛下通话并告知我即将采取的行动。

A negotiation with the European Union will need to begin under a new Prime Minister, and I think it is right that this new Prime Minister takes the decision about when to trigger Article 50 and start the formal and legal process of leaving the EU.

与欧盟的协商需要由新的首相开启,我认为应该由新任首相去决定何时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开启脱离欧盟的正式法律程序。

I will attend the European Council next week to explain the decision the British people have taken and my own decision.

我将在下周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上阐释英国人民的选择和我个人的决定。

The British people have made a choice. That not only needs to be respected – but those on the losing side of the argument, myself included, should help to make it work.

英国人民已经做出决定,这不仅需要被尊重;同时,失败的一方,包括我本人在内,还应该努力去协助实现这一决定。

Britain is a special country.

We have so many great advantages.

A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where we resolve great issues about our future through peaceful debate.

A great trading nation, with our science and arts, our engineering and our creativity respected the world over.

英国是一个特别的国家。我们拥有很多杰出的优点:我们实行议会民主制,通过和平辩论的方式解决关乎未来的重要事项;我们是强大的贸易国家,科学和艺术、工程和创造力深受世界推崇。

And while we are not perfect, I do believe we can be a model of a multi-racial, multi-faith democracy, where people can come and make a contribution and rise to the very highest that their talent allows.

虽然我们并不完美,但我相信我们能为多种族、多信仰的民主系统树立典范。人们可以来到英国,做出贡献并凭借才华能力达到自己的顶峰。

Although leaving Europe was not the path I recommended, I am the first to praise our incredible strengths. I have said before that Britain can survive outsid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deed that we could find a way.

尽管离开欧洲并不是我推崇的道路,但我是第一个赞扬我们卓越力量的人。以前我说过,脱离欧盟英国也能继续下去,我们肯定会找到一条出路。

Now, the decision has been made to leave, we need to find the best way, and I will do everything I can to help.

现在决定已经做出,英国脱离欧盟。我们需要找到最正确的方向,而我也将尽我所能去帮助实现它。

I love this country – and I feel honoured to have served it.

And I will do everything I can in future to help this great country succeed.

我热爱这个国家,能够为之效力我感到十分自豪。未来我也将尽我所能去帮助这个伟大国家取得成功。

看完“卡梅伦辞职演讲稿”的人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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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政协工作报告全文 晋中市政协副主任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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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1041.3亿元,同比增长6.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20.7亿元,增长7.2%;固定资产投资首超千亿,达到1106亿元,增长16.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84.3亿元,增长12.8%;公共财政收入117.5亿元,增长2.1%。主要指标增幅全部位列全省前六,其中五项全省前两位。

——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经济结构发生积极变化,第一产业优势逐步释放,服务业占比提升2.3个百分点、达到42.6%,成为拉动经济新引擎;新兴工业投资占到62.6%,非煤产业增加值比重提高2.5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下降3.89%,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新增造林50万亩,空气质量明显改善。108廊带获批全省唯一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县域经济发展提质加速。

——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13元,增长9.5%,gdp含金量全省前列,其中农民收入增长11%,增速连续四年超过城镇居民,半数县份过万元。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83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3.9万人,登记失业率1.94%。cpi涨幅1.6%,低于控制线1.9个百分点。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取得新提升。

我们攻坚克难,主动作为,不辱使命。

(一)精准发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强化经济运行分析调度,牢牢抓住“煤炭、企业和项目”三个关键,大胆出手,定向施策,着力解决机制创新“抢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率先出台清费减负、收储包销、代料洗选等“煤炭十条”,促进煤矿企业稳产增效,稳定了经济基本面。全年生产原煤8979万吨,增长6.6%,产销率全省第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市县两级同步晒出权力清单,市本级5175项涉企行政权力“挂起”三分之二,建立首违不罚、容期整改等十项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创新建立项目联审代办等服务机制,引深“百日百项达标行动”,推动766项重点项目完成投资过千亿,“六位一体”进入全省中上游水平。全市经济止缓回稳、逐季上升、稳步向好。

(二)培优扶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煤电一体化、农业现代化、旅游集团化、业态新型化为主攻方向,放大优势,挖潜增效。五个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获得路条,居全省首位,晋电送冀项目成功落地,“十三五”可新增装机1500万千瓦,极大优化我市工业结构。现代农业发展加速,我市入选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金谷农投规模运营、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初见成效,全市农业龙头企业营收180亿元,淘宝晋中馆上线交易,果树政策性保险率先试点,农技推广体系逐步完善。新兴服务业势头强劲,与央企国旅签署合作协议,将通过聚合资本、整合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做大做强;乔家大院5a景区挂牌,石膏山、红崖峡谷成功创建4a景区,平遥古城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项目落地,云竹湖景区建设加快,全市旅游总收入突破400亿元,跨入中国旅游城市六十强;太铁物流中心开建,54项文化产业项目完成投资18亿元。提升传统产业,焦化行业完成兼并重组,工业新型化“百强项目”完成投资145.4亿元,吉利新能源汽车生产线四大工艺设备安装基本到位,太钢万邦高碳铬铁等37项标志性项目投产,市级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初步建成,园区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创新引领,破解改革发展难题。把改革作为稳增长、促发展的关键举措,啃了不少硬骨头,破了一批老难题,持之以恒打基础利长远。金融创新全省领先,天交所山西运营中心落户,我市挂牌企业占到全省三分之二,五户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集体挂牌,居全省第一;在全国首创产业“升级贷”,平遥、介休农信社成功改制,瑞阳供热首开全省资产证券化融资先河,平遥日升隆首发全省第一单私募债,全市新增贷款增幅全省第一。土地利用日趋高效,用足用活土地政策,落实土地周转指标3万亩;盘活优化存量土地5465亩,占全市供地总量39.6%。强化预算硬约束,全面推行预决算公开,创新实施项目投资评审,1971个项目审减资金98.7亿元。大力推广ppp模式,323亿元社会资本进入30项城市公建项目。建立“土地银行”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市土地流转率27%。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实行建管分离、综合执法,介休市城市管理行政权集中试点取得成效。太谷、祁县农村改革全国领先。国有企业、户籍制度、食药监管、工商便利化等改革进一步深化。

(四)扩容提质,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大力实施“一区两翼”发展战略,城镇化率提高1.58个百分点,达到50.45%。城市面貌进一步改观,城区坚持“新区连片大开发、旧区提质大突破”的思路,攻克了一批群众期盼亟需解决的难事,4大片区、5个棚户区、14个城中村启动改造,征拆面积31万平方米,一批安置小区主体接近完工,大学城商业配套初具规模;锦纶路快速化改造和乌金山旅游专线等25条道路建成,“三馆一院”建设进展顺利、今年底封顶,规划馆开馆迎客,百草坡公园主体完工;人行天桥实现“零”的突破,道路微循环、路口渠化、公交港湾使出行更加通畅,市城区重点工程完成投资127.2亿元。城乡基础设施日益改善,大西客专六个站前广场和通站路建成投用,我市进入高铁时代;阳黎高速阳泉至左权段通车,实现县县通高速;松塔、恋思新水源工程开始供水,东山供水、中部引黄两大水网工程顺利推进,群众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大县城、示范镇建设完成投资167亿元,介休被确定为全省唯一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并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市城区连续7年蝉联省级卫生城市,平遥、祁县荣列省级园林城市,太谷成为省级林业生态县,“四大工程”让农村更加整洁靓丽。在征地拆迁、道路改造、城市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给予了极大的包容、理解和支持,更加坚定了我们建设好、管理好这座城市的信心和决心。

(五)优化服务,努力改善民生民利。全市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83.8%。就业政策更加积极,出台三个“保就业”意见,政府购买基层服务、公益性用工优先向困难群体和服务岗位倾斜,成功举办首届“晋商杯”大学生创业大赛

社会保障能力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各类社保补助提标全部到位,建成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95个、其中昔阳建成90个。社会事业健康发展,7个县区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县认定,市城区学校三年建设规划启动、6所开建,全市新建改造幼儿园52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扎实推进,市内和省城异地就医实现即时结算,群众看病更加方便;全民文化行动全面实施,500米健身圈全覆盖;农村“五件实事”完成年度任务,又有3.2万贫困人口脱贫;保障性住房建成1.76万套,农村危房改造1万套,在全省率先实施并完成400人以上自然村通达水泥(油)路工程。社会治理不断创新,安全生产经营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全面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平安稳定和谐局面进一步巩固。档案、科普、人防、气象、史志、外事、侨务、对台、援疆和民族宗教等工作不断加强,妇女儿童、老龄、红十字会、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六)革弊立新,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加快服务型效能政府建设。推进“六权治本”,建立财政供养人员用人管理机制,社会资源公开拍卖出让,强化国有企业绩效管理,推行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招商招标一体化竞争,完成“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减少了权力滥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以解决问题为标准,办结人大代表建议253件、政协提案296件;启动法治晋中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优化行政流程,对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体系、公共财政支出管理进行顶层设计,重新释权分配,率先完成政府系统机构改革;以基层需求为导向下放实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08项,向开发区下放权力13项、委托权力1153项,政府采购、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引入第三方评估。坚决抵制“四风”,政府系统工作实行年中和年终两次绩效评价,全面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政务督查,建立工作差错通报制度,政风行风明显改观。

过去一年,我们探索实施了一批破题性改革,发展环境优化,行政效能提升;强力推进了一批重大项目,经济基础稳定,发展后劲更足;用心办成了一批惠民利民实事,人民更加幸福,社会更加和谐。这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向驻地部队广大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国家、省驻地单位,向所有关心、支持、参与晋中改革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指标未完成考核目标,反映出我市经济结构单一,产业链条较短,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和盈利能力较弱,政府应对复杂形势的能力亟待提高。二是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等领域还存在薄弱环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群众反映较大。三是政府职能转变、政务环境优化还不到位,公务人员观念、作风、素质与社会要求和人民期盼还不适应。四是明哲保身、庸懒怠政、“四风”问题和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对此,我们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绝不辜负全市人民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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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37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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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管理办法全文

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

第九条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三)拟分包专项工程;

(四)报价清单及说明;

(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六)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七)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章总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进行把关。

项目法人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初步设计单位负责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或者设计变更进行咨询核查。

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依据有关规定程序选择社会化的监理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细化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拟定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环境保护措施、投资完成计划。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责任。由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应当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方案应当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较大变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交、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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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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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促进国防建设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公民的国防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与安全,对公民传授国家主权观、国家安全观、国家利益观、国家发展观以及其他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激发公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提升履行国防义务能力的全民性终身教育活动。

第三条 〔方针原则〕国防教育应当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权利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领导与协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驻粤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 〔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防教育管理架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设立的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制定并实施国防教育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

(四)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村(居)民国防教育工作,并根据县(市、区)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制定的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国防教育办公室职责〕国防教育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起草国防教育规章制度及工作规划;

(二)建立健全国防教育服务保障;

(三)组织、承办国防教育重大活动;

(四)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以及下级国防教育办公室的国防教育工作;

(六)管理国防教育组织;

(七)组织国防教育师资的选拔、培养和培训;

(八)指导编写国防教育相关教材;

(九)开展国防教育评估考核。

第九条 〔军事机关职责〕驻粤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同级政府做好全民国防教育的协调、指导和有关保障工作,负责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十条 〔政府部门职责〕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信办等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加强国防教育主题宣传,做好新时期国防和军事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动漫作品的创作、演出、刊播、展览、展示和出版发行工作,营造热爱军队、崇尚英雄、拥军优属的社会氛围,引领国防教育宣传舆论导向。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结合培训教育、继续教育、优抚、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法制宣传等职责,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计划,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单位负责人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基层自治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对村(居)民开展国防教育。

第三章 国防教育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三条 〔总体要求〕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大纲要求,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时间,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教育对象及分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内容〕国防教育的内容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方针、原则确定,重点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以及国防技能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突显岭南特色和粤港澳合作特色,灵活设置教育内容。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国防法律常识、军事常识等;重点教育的主要内容除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和国防知识产权、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形式〕国防教育应当因地制宜、与时俱进,运用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视频录像、电子读物、动漫、游戏、互联网、移动通信、微信博客、理论研讨、专题讲座、报告会、业务培训、军事训练、知识竞赛、军事体验、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等场所的实地教学作用。

第十七条〔重点对象的国防教育形式〕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还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结合在职学习、脱产培训等方式进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管及实施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并且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国防教育培训记录。

(二)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宣传教育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人自学、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技能训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军事训练。

(四)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组建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五)企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军事日活动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企业国防教育形式〕企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国防教育。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国防教育宣传周〕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为全省国防教育宣传周。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第二十二条〔社会支持与参与〕鼓励、支持地方各种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质,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单位和个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创建公益性国防教育组织等,符合财政支持或者税收优惠条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或者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媒体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刊播国防教育公益广告,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防教育基地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军史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教育主题公园以及军事训练、人民防空等场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省级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有关规定,命名本级国防教育基地。

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部门撤销命名。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免费开放,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五条 〔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程序及管理〕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其他各级国防教育基地,按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经费,保障国防教育基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国防教育主题活动〕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现有的公园、社区和街道,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社区和街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国防教育场馆,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师资建设〕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省、地级以上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

第二十八条 〔教员选聘〕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系统的国防知识、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任教能力。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在职或者离休退休干部;

(四)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

(五)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单位聘任国防教育教员,应当报经同级国防教育办公室批准。

鼓励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聘用兼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协助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解决开展国防教育的师资配备。

第二十九条 〔教员类别与职责〕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

专职教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十条〔军事机关和部队支持〕驻粤军事机关和驻粤部队、军事院校应当为当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教员,提供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和其他便利条件。

经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军营,可以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等期间向社会开放;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他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一条〔教材编审〕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组织编制或者开发相应的国防教育教材、国防知识读本、国防教育音像制品和网络教育资源等。

省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写辅助性、补充性国防知识读本,并报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安全〕学校以及承担学生军事训练的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防教育考核〕 国防教育的工作绩效纳入评选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学校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双拥模范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拒不开展国防教育的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防教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二)侵占、破坏国防教育设施或者损毁展品的;

(三)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

(四)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

第三十七条〔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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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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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定了《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一)蜂猴、倭蜂猴、黑熊、蟒蛇、大灵猫、小灵猫、白鹇、岩羊、猕猴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动物;

(二)华盖木、法斗观音座莲、毛枝五针松、红豆杉、伯乐树、长蕊木兰、云南拟单性木兰、云南金钱槭、鹅掌楸、滇桐、西畴青冈、马尾树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植物;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点。

第六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二)按照自治州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6%、文山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西畴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0.8%,分别计提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州本级财政收入计提的75%划归文山市专款专用,25%划归西畴县专款专用;

(三)生态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其他资金。

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畴县的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教育,扩大对外科技交流,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及合理利用、开发生物资源的科学途径;

(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的规划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砂、开发水上旅游资源和水能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区域为河段控制区,具体范围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以电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对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迁移,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进行补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为国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实验区及周边村(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进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开发。

第十五条 实验区内个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响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火灾隐患增多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木,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小桥沟保护日”。

第十七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六)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七)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

(八)探矿、采矿;

(九)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

第十八条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管理范围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除外。

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生物繁殖、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生态恢复等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等。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到其指定的区域开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xx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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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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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了《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进入本省的六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家庭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护和请求保护的权利,对侵害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抵制或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应根据其特点,坚持培养、教育、引导、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艰苦奋斗、革命传统、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使未成年人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七条

禁止未成年人结婚。

禁止以未成年人换亲或使未成年人做童养媳。

第八条

禁止拐骗、拐卖未成年人。

禁止买卖未成年人。

对打击拐骗、拐卖、买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解救被拐骗、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训练、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体罚、殴打、虐待未成年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促进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的研究和生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出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食品、玩具、用品。

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卫生保健条件。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和有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定期为未成年人进行体格检查,积极预防、治疗未成年人的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适时进行生理、心理卫生和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继承、受赠和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遗嘱继承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和监护人都必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家庭和监护人不得使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应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休息、娱乐和业余活动时间。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有能力继续升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鼓励其升学;不能继续就学的,劳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对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招用的未成年人,录用单位应根据其身体特点安排工作,按劳付酬。禁止让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或危险性作业及过重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指导,注重培养其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时,应进行教育和劝阻,予以纠正:

(一)阅读、观看、收听有色情、淫秽、恐怖和反动内容的书报、杂志及音像制品;

(二)赌博;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吸烟、酗酒;

(五)旷课、弃学;

(六)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危险房屋、场所进行教学或组织未成年人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集会、公益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文体场所,应为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文艺团体、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并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作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下列作品:

(一)宣传反动内容的;

(二)宣扬色情、淫秽的;

(三)渲染暴力凶杀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的;

(五)其他未成年人不宜的。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影视、音像、书刊、图画、文艺节目等精神产品的审查制度,依法进行管理。未成年人不宜观赏的,应严格限制发放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舞厅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各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侮辱和歧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三章几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关心和帮助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他们在受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对于考试成绩合格,又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应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保障他们就学的权利。任何组织、家庭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有残疾的或有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第二十六条

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民政部门收容,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回家,交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

对无法查明身份、流浪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关心有特殊天赋或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其他成果不受侵犯,并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女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男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工读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或拒绝他们就学就业。

第四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有逃夜、擅自离家远游等行为时,应加以管教。

治安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发现深夜在户外游荡、形迹可疑的未成年人,应查明身份,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未成年人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

第三十三条

家庭、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拥有或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具、凶器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时,应进行劝阻或收缴,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向他们提供犯罪条件。

第三十五条

家庭、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受违法犯罪分子引诱、胁迫而无力摆脱的未成年人应予保护;已经或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应报告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下列方法矫治:

(一)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家庭、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有关单位负责帮教;

(二)有轻微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符合入工读学校条件的,由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和处罚;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负责劳动教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少年犯管教所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地应设立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设立、管理等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采取适合其特点的方式方法,进行询问、审查和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羁押、教养、服刑期间应当与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四十条

少年犯管教所、劳教单位对正在接受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文化技术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家庭、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配合劳改、劳教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改造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劳改、劳教等有关部门应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对其辱骂、体罚。

第四十二条

新闻报道及其他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其他纪事资料。

第四十三条

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撤销时,已撤销的行政处罚资料,不载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有关机关、团体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

(四)指导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

(五)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八)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

(九)其他应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设立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事业。

保护基金的筹措、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捐资兴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奖励处罚和处理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

(三)捐赠、资助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贡献较大的;

(四)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表现突出的;

(五)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第五十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通报表扬;

(二)给予奖金、奖品;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虐待家庭未成年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公然侮辱未成年人的;

(三)殴打未成年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五)拒绝、阻碍解救被拐骗、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工作,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组织未成年人集会、公益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以改正的;

(七)向未成年人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宣布其非法婚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宣布买卖关系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买卖双方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罚没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本条例没有规定具体处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行政处理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进行处理。几个部门都有权处理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

因案件行政处理的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

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检举人、控告人、被害人和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报送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或被害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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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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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了《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条件)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

(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原则)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园林绿化、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职责)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

(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

(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职责)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九条(申报认定)对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申报苏州市古村落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第十条(直接认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申报建议;市规划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后,镇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市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编制)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

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保护规划内容)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保护规划批准和修改)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制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保护总体要求)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要求)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风貌协调区内的保护要求)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政府保护资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多渠道参与)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风貌整治和抢救修缮)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

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完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古建筑修缮资助)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古建筑流转)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

第二十四条(移建古建筑和保护构件)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缮。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保护利用)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七条(金融创新)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动态监测和评估)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评估意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和志愿者服务)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保护工作检查、汇报)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分别向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的;

(三)擅自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房屋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

(四)擅自移建零星古建筑的;

(五)破坏古村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的;

(二)未组织编制古村落内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未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未落实古村落保护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古村落格局破坏,或者古建筑坍塌、损毁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六)未开展古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名村等申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已经公布的古村落中推荐、申报。具体推荐、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行)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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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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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

保修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五十九条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可以采用评分的形式确定,也可以采用规定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形式确定。同一城市范围内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依据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资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七条 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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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__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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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方案全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0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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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xxxx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推进方案》,加快推进我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组织统领、规划引领、改革驱动、示范带动、系统推动的工作思路,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内容,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xx市xxxx年乡村振兴达标村和示范村工作标准》完成创建二星示范村x个,一星示范村xx个,达标村xx个,全面彻底完成三年示范创建任务,高标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一)坚持以党建为统领,凝聚力量推进乡村振兴

落实好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贯彻“五星党支部”评选工作和“红分管理”日常工作。利用“五个一批”和“职业经理人外聘一批”选配机制,选优配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夯实农村基层治理物质基础。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健全农村“小微权利”规范化运行机制,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深化农村地区“最多跑一次”。健全民事村办,积极推动便民服务向村级下放延伸,打通基层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

凝聚政府社会群众三方力量,合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争取上级各类项目更多支持,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项目、送服务等活动,把政府主导变成群众意愿,让农民成为实施乡村振兴的主角。深入挖掘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各行政村在推进乡村振兴上制章程、建机制,全面调动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乡村产业,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助推乡村振兴的合力。激活群众共建动力,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托“一元”约束、积分管理机制、文明户和五美庭院评选,将建设美丽乡村的责任和义务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自觉参与乡村振兴建设。

(二)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筑牢乡村振兴基石

发展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扶持发展xx继铭莲藕专业种植合作社、xx成志种植合作社、xx平安食用菌专业种植合作社等一批农民合作社,形成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支撑的现代农业发展格局;

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实施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特色产品商标注册。依托国土绿化行动,大力发展林下种植经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闲置资产,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达到村集体经济和群众增收的目的。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确保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三)细化责任分工,逐项落实到人

各行政村要认真研究乡村振兴相关材料,化责任分工,逐项落实到人。一是各行政村要对照目标任务,制定本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工作标准,把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干部,实现各项工作有人牵头、有成员参与、有目标要求、有完成时限,做到工作量化到位、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各行政村要定期召开村乡村振兴工作周例会,按照责任分工,逐人汇报所分包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一起讨论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方法。同时制定倒排工期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

(四)集中力量攻克重点项目,强力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环保工作,扎实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及村庄“清洁家园”行动。完善“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落实环境保洁全域覆盖要求,实施市场化保洁模式。重点对辖区内道路进行洒水降尘,清理道路两侧水沟渠道的堆积秸秆和生活、建筑垃圾,清除农户庭院内外、房前屋后的垃圾、杂物,规整院内堆放物品,进一步提升村庄整体环境。制定《xx镇卫生管理办法》建立长效卫生考核管理机制。严抓大气污染秸秆禁烧工作,将全年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村年底综合考核,制定《xx镇秸秆禁烧村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处罚标准和措施。全镇划分x个大网格和xx个小网格,层层落实禁烧责任。

加快推进农村户厕改造。一是各行政村要加大改厕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氛围,推进改厕进度。要深入农户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农村居民破除传统的用厕习俗和不良卫生习惯,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激发群众参与改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是各行政村要深入推进厕所革命,达标村农户改厕率达到xx%以上,一星级示范村改厕率达到xx%以上,二星、三星级改厕率达到xx%以上,制定本村要制定本村的改厕任务倒排工期表,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务必保证按时高标准完成本村改厕任务。

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是各行政村要明确本村污水治理相关工作目标,达标村支管网接通率达到xx%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xx%以上;

一星、二星级示范村支管网接通率达到xx%以上。落实具体责任人,按照污水管网设计图纸,联系施工队,积极推进污水管网建设;

二是严格施工标准,加强日常监督,保证按时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污水管网建设任务。

强力推进宅基地改革工作。一是各村要召开好广播会、党员会、群众会,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营造好浓厚的工作氛围。尤其每天要按时通过广播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内容,让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其中;

二是严格实行分包责任制,村干部分包村内所有宅基地超占农户,按照分包名单,落实具体责任。村干部通过入户讲政策等方式督促宅基地超占户按时缴纳超占费或者退出超占部分。

全面改善村容村貌。一是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完成空闲地建成“四园”、庭院建成“五美”标准、d级危房拆除、有碍观瞻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拆除等创建任务;

二是推进村庄绿化亮化,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在村庄主要街道两侧,文体广场、学校、村级活动场所等重要场所安装照明设施。完成村内主街道、廊道绿化率达标、居民庭院绿化率达标等创建任务。同时,稳妥推进农村地区清洁供暖,并继续鼓励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等。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实行班子成员包x个村,行政组长包x个村的分包责任制,包村干部入村督促指导并协助村里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村干部逐项分包乡村振兴具体验收项目,层层抓好乡村振兴工作落实。各村要成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镇乡村振兴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力推进落实。各行政村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倒排工期表,围绕各自的职责和分包任务,每日按照既定目标计划做好工作。同时,工作中既要相互配合,合力攻坚,又要充分履职,独挡一面。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查考核。各村要在x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镇里将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督查指导,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村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各村村干部按照分包项目,认真开展工作,每天必须有进度,镇里将每周对各村乡村振兴工作进度进行一次通报,对完不成日均任务的村干部,第一次扣除绩效工资xxx元,第二次通报仍完不成任务的进行党政纪处分,第三次通报仍完不成任务的将停职待岗x天如还完不成的予以撤职或辞职,并停发工资。任务完成情况记入考核台账,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按照《xx镇村级干部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四条第三项,贻误重点工作或中心工作的,由镇党委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直至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罢免。同时,各包村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每日入村督促指导乡村振兴工作推进,凡是到期完不成任务的村,对其包村干部记工作差错一次,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台账,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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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全文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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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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