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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表扬信 公开表扬信

全文共 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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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重庆市卫生局的精心指导下,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职工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团结协作,狠抓落实,有效保证了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各项卫生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涌现了一批管理规范、创新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为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渝东枢纽门户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经卫生局党政研究决定对20xx年卫生工作先进集体给予表彰(排名不分先后)。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戒骄戒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拼搏,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推动全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再立新功。

特此通报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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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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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非常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工作作风建设,促进学校全面发展,强化各项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广大教师工能够依法执教,保持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我校通过校务公开栏以及各种会议等形式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使校务公开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现把本年度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具体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监督

学校认真总结上一年的校务公开工作经验,及时研究新年度的校务公开工作。开学初,我校就把校务公开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在校长办公会议上,对本年度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充分讨论,重新建立了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仍由蒙群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工会负责人邓良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中心学校其他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小组、政务公开小组、教务公开小组、财务监督审计小组,校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开始正常地开展。

二、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一年来,我校严格按上级要求,一面继续做好校务公开工作,一面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在校务公开工作上,坚决实事实办,明确规章制度,严格公开程序,落实工作职责,保证校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内容,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工作制度。具体有:

1、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制度:规定了应该向外或向内公开的项目、内容,明确了各项目的责任人,还制定了严格的公开程序,确保依法办事。

2、领导干部述职制度:校级干部必须在职代会上述职,向代表汇报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接受代表评议。

3、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职代会代表每年对校级干部进行一次评议,对校级干部的德、绩、勤、能、连等方面进行考评。

4、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每周一下午召开一次党政工联席会议,名称仍称行政例会,会议主题是研究学校工作,通报校务公开情况,交流工作看法,改进学校各项工作。

5、教职工意见处理制度:教职工无论是通过电话、意见箱或其他渠道向学校提出意见。都必须予以记录在案,必须进行处理,及时进行反馈。

三、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公开工作

根据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我校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务的公开工作。一年来,对外和对内公开的项目及内容主要有: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收支情况:我校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文件要求做好年度的收支工作,并及时把收支项目、收支依据和标准在公开栏上公开。

2、学生管理

①贫困生助学情况及时公布;

②学困生帮扶及杂费免除情况及时公开;

③评选各级先进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及时公开;

④对学生的奖励、处分也均及时在公开栏公布;

(二)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财务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财政拨款情况、正常收费情况、财务支出情况、各项教学经费以及教职工奖金分配情况等;

2、工程建设公开,公开学校基建情况;

3、教职工奖惩:年度的市县“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都是通过层层推选,经考核组认真进行考核而评选出来的,评选结果均先在校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形成决定的。

4、人事工作:

①本年度调入教职工、支教教师和分配来校的优秀毕业生予以公示;

②教师聘任情况及时公开;

5、教职工利益:

提高工资情况、学期奖金分配方案、教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情况等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均及时进行公开。

6、教学情况:

要求学校必须做好有关情况的公开。

(1)迟到、早退、请假出差情况公开;

(2)上课、备课、辅导情况公开;

7、入党公开:严格执行四项制度,预备党员公开公示再予以上报。

以上是我校一年来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通过校务公开这项工作,不断改进了学校的管理水平,推进了我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了我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关系。极大地调动了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通过努力,我校取得显著的成绩。但也应该看到,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公开的材料不够完整,公开以及更新不够及时、各部门的合作不够密切、教职工的意见不能及时解决及反馈等等。这些还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年认真研讨、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强化,使我校校务公开工作做得更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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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公开承诺书精选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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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做遵纪守法、良好道德的带头人。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3、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组织开展的党员活动。

4、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5、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听取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6、密切联系群众,尊重同事,主动沟通思想,维护稳定和谐的工作局面。

7、领导编制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化,审定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方案,使企业不断增强活力,开拓前进。

8、领导全公司进行技术革新,搞好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选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努力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9、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确保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以上承诺,敬请监督!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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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出纳,党工团,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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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人(出纳):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一名出纳人员,我郑重承诺:

(1)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2)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3)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严格支票和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5)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各种票据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6)按时做好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的上卡工作。

(7)完成好各种报表的报送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基础性和临时性工作。

(8)因出纳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出纳自愿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9)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出纳承担经济赔偿的保证人,如出纳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用名下的房产变现直接代为赔偿。

出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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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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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党员在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教育实践活动中,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郑重向党组织承诺:

一、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党章,坚决与中心党支部保持高度一致,

二、 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做表面文章,重实干、求实效,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坚持解放思想,弘扬创新精神,正确对待已经取得的成绩,奋发有为,敢于担当。

三、充分发扬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做到艰苦朴素,反对铺张浪费,勤俭办一切事情。

四、 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领导,对自己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敢于坚持立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失误。

以上是本人向党组织作出的郑重承诺,请予监督。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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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部队党员公开承诺书范文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党工团,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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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诺如下:

(一)踏踏实实学理论。突出抓好自身理论学习,进一步打牢思想基础。把学习从兴趣、爱好和个人行为上升到立身之本的高度来对待;不满足老底子、现有的水平和能力,着眼需要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不把学习当成装饰门面、图虚荣的假把式,而是要进入思想,进入决策。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端正树立良好形象的实际行动;转化为坚定政治信念,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

(二)只争朝夕练素质。盯住自身短板弱项,提高给战士授课的能力和管理能力。下一步,重点在室内外备课讲课、课件制作和体能上下功夫。向上级领导学、向班子成员学、向战士学,力争达到良好以上素质。

(三)当好表率抓自律。树立公正守纪的良好形象,净化交往圈、简朴生活圈,远离诱惑,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形成“靠勤奋敬业、靠实绩进步、靠品德做人”的良好导向。听招呼、守纪律,管好自己,带好连队,为官兵树立良好形象。

(四)昂扬务实干事业。不管前途如何、发展怎样,必须把事业放在第一位,保持崇高的事业追求,视事业如生命,立足岗位,奋发有为,为事业舍得牺牲自己的时间,舍得牺牲自己的精力,舍得牺牲自己的名誉,舍得牺牲自己的职务,舍得牺牲自己的家庭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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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承诺书范文三:四川省纪检监察干部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4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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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总体要求,以及四川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部署,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意识,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全力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我庄严承诺:

一、坚定信念、对党忠诚,坚决维护党章权威;

二、牢记宗旨、为民服务,切实践行群众路线;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四、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大力弘扬优良作风;

五、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始终保持昂扬锐气;

六、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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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政务,全文共 11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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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有效

我办严格对照政务信息公开自查的内容,展开了全面自查,XX年1-8月以来,我办主动公开信息23条,并按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公开,落实了各科室每月上报政务信息的时限和数量,确保了网上政务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自查报告。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和把关也很严格,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部门负责、分管领导严格把关,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保证了公开内容真实有效。同时,建立了监督评议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届的监督,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了准确及时的公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于提高扶贫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加强党政机关与群众的联系,为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起到了重要作用,整改报告《政务公开自查报告》。

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责任落实

为了提高本办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依靠先进的网络进行公告公示,让更多的群众方便了解扶贫政策,参与扶贫工作,我办于XX年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系统,成立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有组织机构,有办公地点,有操作人员,实现了“三有”。副主任胥国荣任组长,负责对办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指导、审核把关,保证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定,保证公开内容真实有效。各科室的科长任副组长,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并指定工作人员王超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更新、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等工作,同时制定了《凉山州扶贫开发两资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对信息公开、依法申请、审查审核、涉密保密、责任分化、考核考评等全面进行了规定,从而实现了操作有依据,分工很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网管技术人员达不到专业要求。

二是公开的信息比较单一。

三是部分公开栏目、公开工作指南不够完善,综合服务水平不强。四是网站信息更新速度慢,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扶贫信息的需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公开栏目和公开指南,加强对网管人员的技能培训,落实各科室每半月上报一次信息,增加信息来源,特别是多增加扶贫政策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安排使用方面的公示,从而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丰富网上公示的内容。网上公开公示的同时,多运用电话、传真、网络、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和方法,加大信息沟通,以便捷的手段和灵活的方法为群众服务,进一步推动我办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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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公开表扬信范文

范文类型:表扬信,全文共 1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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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街广大育龄妇女朋友们:

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支持和奉献,在此谨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计划生育,利国利民,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富裕的重要保证。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仅需要广大计生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更需要广大育龄妇女的理解与支持。《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希望你们积极参与,接受我们各项服务,对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批评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竭尽全力为你们做好服务工作。

近几年来,我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果。巩固和稳定了低生育水平:“以村(居)为主,村(居)民自治”体制逐步形成,基础工作普遍加强;以人为本,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不断拓展;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全面落实,群众得到诸多实惠。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至今仍然有一些人封建思想严重、观念滞后、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思想禁锢头脑,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违法生育子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严重地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时增加了家庭和社会负担,对这些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到位,决不姑息。

当前,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化服务,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同时,也期盼你们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开创我街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崭新局面!

最后,恭祝全街广大育龄妇女家庭幸福、身体健康、生活和美、万事如意!

年月日

致育龄妇女一封公开表扬信篇二

各位广大育龄妇女:

你们好!

鉴于当前我省计划生育新条例的相关政策调整出台,现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关新政策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是指针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在他们60周岁以后国家和省里给予的奖励扶助,其中一个女孩户:父母每人每年840元;两个女孩户:父母每人每年720元;一个男孩户:父母每人每年720元。

二、特别扶助,是指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夫妇,在他们60周岁以后,国家和省里给予的特别扶助:父母每人每年1200-1320元。

三、另外扶助,是指从今年起,针对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是非农户口,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国家和省里给予他们中农业户口那方的扶助。

四、再婚生育指标,是指针对再婚夫妇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合计不超过两个(不包括复婚),按照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共同的子女。

五、独生子女奖励,是指针对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在子女成长到16周岁期间,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标准现已调整到每月20元。

六、二孩办证,是指符合政策,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且必须落实上环以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没有年龄限期,随时可以办理二孩准生证。

七、计划生育服务,是指育龄妇女的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小便查孕、B超查环、随访服务等,镇计生服务所医生和村计生专干,都可随时为您服务,一切免费。

上述公布的计划生育政策,望广大村民相互转告。并请大家对我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愿我们的优质服务,能为您和您家庭带来幸福、平安和快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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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干部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党工团,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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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实施强镇富村战略,统筹抓好“平台建设年、美丽乡村年、合力提升年”活动。

2.发展地方经济,实现全镇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增长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12%以上。

3.立足园区、沿江和新镇区发展平台进行重点招商,完成市外内资3亿元,注册资本1.4亿元,引进浙商回归资金8000万元,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6亿元。

4.推进平安丁桥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做好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和维稳工作。

5.统筹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完善对村、对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全力促进工作效率和队伍素质提高。

第一、抓好学习。向书本学习理论知识,向村干部学习农村工作方法,向村民学习农村种植养殖等实用农业技术。

第二、做好村务。积极协助村两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村务公开、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等各项工作,树立大学生村官良好形象。

第三、办好实事。参与新农村医保、社保的宣传工作。协助村两委做好下尾村小学的新建的相关安排,做好村容的整治工作。积极参与下尾村的民事代办点的建设、运行相关事宜,为村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年内帮扶2户困难户、联系2位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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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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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共产党员,应时时刻刻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

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党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郑重向党组织承诺:

(1)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仰,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在新时期,应不断自我加压,充分了解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反省自我,充实自我,永保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3)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时刻不忘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做到热心照顾幼儿,为家长排忧解难,关心、热爱每一位幼儿。

(4)在卫生保健工作岗位上,耐心,细致努力工作。在业务上多向其他老教师请教,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5)从身边小事做起,用自己的行动体现思想上入党,锻炼自己的党性。在行动上做到识大体,顾大局,与同事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坦诚待人。

承诺人:百范文网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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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支部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党工团,全文共 2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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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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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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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从现在起至4月27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

生态保护区内禁止野炊

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草案》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草案》设置了山体、森林资源、景观资源、生态廊道、三江六岸、植物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规定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加强山体保护,治理水土流失、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禁止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同时,《草案》要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并对居民和游客提出了行为准则,禁止7种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垦;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擅自进入封闭区域;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随意丢弃废弃物;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草案》也规定了自然水体保护措施,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人口进行控制或搬迁,对排污项目进行清理整治;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项目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生态敏感区重点保护

象山港实行最严岸线保护

《草案》还明确,我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这里所说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其中,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占到区域林地面积的78%左右。在25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象山港实行最严格的岸线保护措施,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0%,生活岸线和渔业岸线不低于40%;有序推进象山港海岛开发与保护,其他无人岛屿和旅游观光岛的开发,要严格控制开发规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

三门湾区域要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恢复和重建三门湾湿地生态系统,实施滩涂复绿工程;禁止大规模开发南田岛。

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

生态保护实行红线分级管控

一级管控区禁止开发建设

生态红线管控区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因此《草案》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根据《草案》,我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除了六种区域划为一级管控区外,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这六种区域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国家级公益林,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原则】 本市生态保护应当以改善生态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政府主导、陆海统筹、空间管控、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生态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象山港、三门湾、四明山和天台山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负责区域生态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其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生态保护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分工】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常设机构对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详细规划,落实各项生态保护要求,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生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矿山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开采矿山资源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国土、农林、水利、海洋渔业、园林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并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住房与城乡建设负责对城建、村镇建设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林业、园林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范围内河道、水库,以及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环境、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岛、海洋生物、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用海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防止生态保护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旅游、交通、海事、公安、文物、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保护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受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投诉人和控告人。

对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一般规定

第八条【空间管控】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界限,实行空间用途管制。

第九条【生态保护与修复】 本市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确保山体、水体、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引导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人口逐步迁移。

第十条【森林资源保护】 本市对森林资源实施重点保护,扩大森林覆盖面积,鼓励植树造林,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筑我市森林生态安全屏障。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格实施森林限额采伐,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健康。

第十一条【山体保护】 本市实施山体保护,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扩大植被面积,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进行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应当优先建设公益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湖库、河道、公路、沟坡等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并严格保护该区域内的植物、地衣等。

本市实施林地林权管理,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加强林地用途管制,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对利用林地垦造耕地工作的监管。(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 本市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排放项目,已有的排污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有计划、有步骤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

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三条【水体保护】 本市应当合理利用河网、湖库水资源,应当采取疏通河网水系、适量投放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恢复河网、湖库水域生态系统。

严格控制河道两岸硬化;清除断头河,天然河道禁止断流改造。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人大意见)

本市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地下水三个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取水计划管理制度和累进加价机制。(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水环境整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甬江、奉化江和余姚江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的管理,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道污染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提高污水截污纳管率。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海洋生态保护】 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重要自然岸线、滨海湿地、滩涂、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重要的海洋生物保护区,重要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本市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控制制度和海域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海洋生态功能。

开发岸线、海岛及周围海域等海洋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岸线、海岛的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六条【海洋生态整治与恢复】 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围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禁止在不适宜围垦、生态敏感区和海洋保护区进行围填海活动,其他区域除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外,禁止围填海项目开发。围填海造地后,确保20%以上造地面积用于建设生态湿地,并确保围填区保留12%以上的水面率。(市人大建设,市围涂规划)

严格保护象山港、三门湾、象山东海岸等重要自然岸线,禁止开发天然礁石岸线,禁止侵吞自然岸线开展围填海工程,确保我市陆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十七条【海洋污染控制】 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入海河流管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并开展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管理;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滩涂、湿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控制水产养殖密度和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合理调整养殖布局, 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生物多样性保护】 本市加强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资源数据库。

加强动植物自然生境的保护,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砍伐、采集、猎捕、贩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条【景观资源保护(含地质公园)】 本市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自然景观、地质遗迹、特色民居村落、古渔港等自然标志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

应当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度控制旅游规模和人文景点建设,规范游览活动,保证自然生态系统不受破坏。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本市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严格控制生态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加强现有矿山开采项目的生态环境治理,矿山开采封场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实行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并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

(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公路干线、轨道交通、主要航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三)高压、超高压线路,通信、军事管线,重要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周边500米范围;

(四)主要城镇周边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生态廊道和生态绿地保护】 本市强化生态空间的管控,构筑绿色生态廊道,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生态廊道的构建应当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包括生态绿楔、山体廊道、水系廊道、交通廊道、市政廊道等。

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农村居民集中点、农林牧渔生产必要的临时配套设施以外,禁止在生态廊道内进行开发建设。生态廊道内现有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转型。

第二十二条【三江六岸廊道保护】 本市加强三江六岸开发与保护,以公用、开放、连续的原则统筹规划,优化区域生态景观体系,保护三江流域历史文化资源,保障水系统安全,构建城市绿色生态网络。(三江六岸规划)

对三江六岸区域实行严格的走廊空间管制和滨江区域形态控制,保护滨江开敞、绿色公共开放空间,禁止改变生态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大规模商业、住宅开发项目。(三江六岸规划,人大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为准则】生态保护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退;

(二)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三)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五)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

(六)随意丢弃废弃物;

(七)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生态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一港两湾保护】本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共同推进重点区域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的恢复。

本条例所指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第二十五条【四明山、天台山保护】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以江河源头、大型水库周围区域为重点,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达到区域有林地面积的78%左右。

实施封山育林、迹地更新和退耕还林等工程,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严禁一切破坏性开发,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和生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合理界定适度畜禽养殖规模,在水源地、旅游区等水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畜禽养殖项目,已有的相关企业要限期搬迁。(四明山规划纲要)

第二十六条【象山港保护】 象山港区域生态保护应当以海洋生态保护为立足点,优化海洋功能,保护海洋资源。

象山港实行最严格的岸线保护措施,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0%,生活岸线和渔业岸线不低于40%;

有序推进象山港海岛开发与保护,加强缸爿山岛、南沙山岛、强蛟群岛等生态岛的保护,严禁任何形式大规模开发。其他无人岛屿和旅游观光岛的开发,要严格控制开发规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

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确因公共需要少量围涂造地的应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评估,并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象山港空间保护规划纲要20xx)

第二十七条【象山港污染防治】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象山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电力、化工、炼油、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修造船、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象山港条例)

第二十八条【三门湾保护】 三门湾区域生态保护,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城镇、产业、生态的空间管制分区,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

恢复和重建三门湾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宁海蛇蟠岛、三山涂、双盘涂以及象山的岳井洋、南田涂、水湖涂、花岙涂等重要滩涂湿地,实施滩涂复绿工程,谨慎开展新的围涂填海工程;

严格保护力洋港、蟹钳港、岳井洋和花岙岛等重要生态岸线,确保三门湾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5%。合理利用胡陈港、石浦镇、鹤浦镇和檀头山岛等生活岸线,保留岸线自然风貌,确保三门湾生活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5%;

实施三门湾海岛生态系统修复与重建,控制海岛建设规模和强度,禁止大规模开发南田岛,在花岙岛和檀头山岛,划出不低于80%的面积作为原生态自然区域,加以永久性保护;

保护三门湾北部山体林地,具体包括从宁海越溪镇的西北部至石浦镇西部山体林地,以及鹤浦镇的东部山体林地,对区域内林业生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进行监管,严格禁止任何破坏山林、防护林等的活动。(三门湾区域规划)

第二十九条【杭州湾保护】 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应当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减少人为干扰破坏,防止湿地退化、生境缩减、生物多样性下降。(人大意见、杭州湾湿地规划)

严格控制杭州湾区域围涂规模与数量,杭州湾新区三八江以西、十二塘以北区域禁止新建围涂项目,严格控制杭州湾跨海大桥以西住宅和商业等开发项目。(人大意见,杭州湾规划环评)

编制杭州湾区域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严格控制污水直排杭州湾,提高杭州湾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人大意见)

第四章 规划编制与空间管制

第三十条【优化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我市生态保护规划,并在四明山区、象山港、杭州湾和三门湾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编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区内各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融合。

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等,应当与生态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要求,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划定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一级管控区划定要求】 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

(四)国家级公益林,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

(五)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三十三条【分级管控要求】 本市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在符合主导生态功能要求的基础上,集中布局,实行差别化分级管控:

(一)一级管控区执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控制措施,除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必要设施外,禁止其他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二)二级管控区尽量保持生态系统现状,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水利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标志标识】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

第三十五条【调整原则】 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调整。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变更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调整程序】 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申请调整内容,公开征求调整区域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环境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或不同行政区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整;

(二)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与调整区域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三)组织召开调整方案专家论证会,经本级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新建项目控制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建设活动,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满足低强度、低密度的建设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形态、色彩等方面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周边景观风貌。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用地布局应当集约化、小型化;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

第三十八条【现有项目处置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既有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限制生产,严禁扩大规模,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或者依法予以置换;

(三)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清理或者迁出;

(四)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生态保护区内既有项目是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之前,已经建设或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现有项目处置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既有项目进行清理,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确定可以保留的项目,不得改(扩)建,确需改(扩)建的,应当按照新增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确定需要整改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整改要求予以整改,拆除位于重要生态敏感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完善环保配套设施,消除项目对生态保护的不利影响。

确定需要改变用途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准入要求,转型为生态旅游、休闲度假、都市农业等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产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确定需要置换用地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权属单位协商置换至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区内,或者依法实施土地储备。

确定拆除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本市实行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对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十一条【监督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督察制度,对生态保护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的清理与处置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生态补偿机制】 我市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我市逐步完善资金、技术、智力、实物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区域、流域等生态补偿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

生态补偿主要通过财政转移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补偿范围和对象】 生态补偿范围应当覆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具体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补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或饮用水源保护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下列组织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生态补偿: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生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的,补偿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区财政部门转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帐后十五日内转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其他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审计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信息公开】 我市建立生态保护信息公开机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的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公报、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建设项目情况、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众参与】 我市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义务监督员制度、市民检查团制度、生态保护热线电话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对生态保护区内涉及公众权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通过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鼓励依法设立从事生态保护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活动,提供环境公益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已有罚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责任的;

(二)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同意项目边报边建、先建后报、少报多建等其他违法审批的;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处置既有项目的;

(四)对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五)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其他罚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破坏保护标志罚责】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标志的,由设置该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态补偿罚责】 违反生态补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补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三)滞留生态补偿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第五十三条【生态补偿罚责】 生态补偿对象未按照生态任务目标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市和县(市)区农林、水利、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的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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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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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员,按照优秀共产党员“五个带头”的基本要求并结合本职工作承诺如下:

一、加强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综合素质,深化对国策方针党纪、党的当前任务和对客观世界的精神与物质辨证发展的认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二、严格按照党纪党风要求,结合时代要求,形成严肃活泼高效务实的良好工作作风,形成端正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作风。

三、勇于解放思想,敢于开拓创新。结合科技信息工作的需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善于总结老经验、结合新技术,真正做到工作优化创新,更好的为基层服务。

四、加强自我约束,遵纪守法,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要做到克己奉公,勤俭节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身体力行,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承诺人: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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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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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求真务实,公正司法,创新发展环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案效率,改进审判作风,秉公执法,使审判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州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特向社会和全州各族人民作出承诺。

一、自觉地接受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的议案和政协的提案,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文明接待群众和当事人,做到“三声”、“四心”、“四个一样”。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询问细心,听话耐心,处理诚心;男女老少一样,本地外地一样,职务高低一样,熟人生人一样。坚决杜绝对当事人冷、硬、横、推、拖的不良作风,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立案和审理工作,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各类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开庭,不断提高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各类案件审理一律实行当庭举证、质证,并不断提高当庭认证率和当庭宣判率。

四、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严格执行纪律,依法规范、文明执行,确保有执行能力、具备执行条件的各类执行案件都能得到执行。

五、严肃审判工作纪律,做到廉洁执法、秉公办案,杜绝接受案件代理人、当事人的请吃和收受礼品的违纪行为。严肃惩治贪赃枉法、执法不公的违法违纪人员。

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取办案费用,杜绝乱收费现象。

欢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群众对上述承诺进行监督。如发生违诺,可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投诉。您的投诉会在30日内得到答复或解释。投诉电话:--x

签名:b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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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煤矿,党工团,全文共 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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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处党支部:

1、严格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决定,结合行政执法、廉洁执法,开展好支部活动,坚持“三会一课”。

2、依据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3、经常开展党员反腐倡廉教育,提高道德防线和拒腐能力。

4、努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大力开展以“学习型、实效型、服务型、和谐型、廉洁型”为主要内容的创建五型机关活动。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比学习、比工作、比实干、比形象、比业绩”的五比竞赛活动。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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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8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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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组织郑重承诺:

一、切实强化自身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和其他利益。

三、不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不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不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不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遵守财经纪律。工作中不讲排场摆阔气;不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违反规定使用小汽车;不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六、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不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八、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教育、管理好分管的干部和职工,坚决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接受组织的处理或引咎辞职。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时间:200x年xx月xx日

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保管一份,上交学院纪委、党委工作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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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工作承诺书范文

范文类型:承诺书,全文共 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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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召陵区委编办主要负责人焦雪芳。

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我代表区委编办领导班子做作出以下承诺:

1、新引进纳税超30万元总部经济或电商平台项目1个。

2、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3、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暨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意识形态和统一战线等工作。

4、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部署,扎实完成机构改革工作。

5、不断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按时按月报送。

6、做好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续费和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挂标工作。

7、做好机构编制云平台的信息管理工作。

8、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常态化,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红线”意识。

9、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管理。配合党政机构改革,继续做好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回归工作,继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10、全面加强事业单位日常管理,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示和检查。

11、进一步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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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的一封公开表扬信范文

范文类型:表扬信,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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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人:

我们是乘坐被你们命名为"UFO"的飞行器来到地球考察的和谐星人.早在5000多年前我们就已来到地球,为了全面地了解地球,一直隐蔽身份进行考察.以下是经我们研究得出的对地球人的普遍看法:

1.地球人破坏环境,不热爱家园.据我们考证,因人类(地球人)的自私贪婪,大肆排放污水导致全球(地球)近一半的江河水遭到污染,造成约20亿人没有洁净的饮用水;乱砍滥伐导致地球上的森林正以每年正以每年二千万公顷的速度减少,这三十年来已减少一半;疯狂掠夺生物资源导致地球上的生物正以每天灭绝一种的速度消失,再加上因人类破坏造成的温室效应影响,使得全球濒危物种达到1.6万种之多--这些最终都将危及人类自身,人类必将自食其果.

2.地球人酷爱战争,不善待生命.据我们统计,这5000多年来地球上共爆发过大小战争14531次,平均每年2.6次.若把这5000多年算作一天的话,人类用23个小时来打仗,有36.4亿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更让我们震惊的是,人类非但不汲取教训,反而不断升级作战武器,使战争更加残酷无比.尤其是核武器的出现.记得人类第一次将其用在战场上,一瞬间整座岛夷为平地,死伤无数.地球目前存在着2.7万枚核武器.一旦发生核战争,地球必将毁灭无疑.我们敢确定,120xx年后,人类定会面临淡水不足,炎热气候以及核危胁等诸多考验.而人类又不可能在短期内找到适宜星球移居.如果还不改善现状,那么等待你们的将是灭亡!

由于你们地球人的行为与我们的和谐原则大相径庭,所以我们决定放弃与地球建交的想法.在我们离开之前,特写此信,以唤醒你们的忧患意识.地球人,觉醒吧!或者永别了!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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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几日内送达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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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

委托代理人林,

申请复议人(以下至决定主文前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xx)金执字第016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xx年11月11日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复议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复议申请。

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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