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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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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释义

为帮助大家了解《典当管理办法》,以下是百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释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三条第一款,对典当的定义的规定。即“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由该定义可以看出:第一,典当被界定为一种融资行为,是一种附担保条件的资金借贷活动,说明典当业务是一种金融业务。第二,典当的融资活动是以物为担保前提的。即先有物的担保行为,后才有资金的借贷行为。这是区别于银行借贷的不同之处(银行是先有借贷,后有担保);并且典当行是资金的供应者,当户是资金的需求者,两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当物是对典当行债权的担保,当物的种类既可以是动产、财产权利也可以是房地产,或者是这三类财产的组合。第四,明确了典当融资的基本流程即当户提供当物、交付费用、取得当金、到期还本付息、赎回当物,实质上描述了一个具体的典当行为过程。

第三条第二款,对典当行的定义,指“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行为“特殊的工商企业”。虽然典当行不是金融机构,但典当行仍然是特许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既然典当是一种以物为担保的融资活动,典当行则是国家特许从事质押放款和抵押放款的特殊企业法人。典当行机构的特殊性质就在于一般企业法人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而典当行是一个例外。此外,该条款中对典当行“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典当公司既可以按“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组建,也可以按“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成立(新《公司法》第24条、第79条)。

第四条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是典当业治安的监督管理部门。“办法”由两个部委联合颁发,为了加强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协调、沟通,便于实施统一监管,因而对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在总则中特别予以明确。

第六条规定“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该条表面上看,好像很空洞,实质上非常重要。一是强调了必须依法经营。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与典当相关的很多,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担保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既是典当办法制定的依据,也是典当行经营的依据。“办法”中虽然没有列举,但原则规定必须遵守。二是典当经营应遵循8字原则即“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它既是市场经济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在行业内的具体体现,也是典当行树立良好企业的社会形象,杜绝因利忘“义”、违背诚信等不良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主要就典当行市场准入作出了详细规定。该章最大特点是将治安管理的要求纳入前置审批的条件中。

第7条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典当行设立应具备的七个条件中,第(一)、(二)、(三)、(五)、(六)项都具有量的规定,可操作性非常强。只有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有点抽象,难以操作。如第四项要求“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在申报时如何确定申请人达到了该条件?在“办法”讨论中很多典当行提出应对典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典当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只有拿到培训证或典当师资格证,才能证明其具有熟悉典当业务的人才。但有些人认为目前实施典当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各项条件还不成熟,只能原则性地规定。从长远看,这项制度还是要推行的。又如第(七)项要求“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该条应该说体现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商务部接管典当行后,既不会限制典当业的发展,也不会鼓励典当行大干快上。而是坚持“先规范、后发展”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思路,与社会经济、市场需求相适应。

对典当行设立相对比较严格的要求是第(五)项“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以及第(六)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两个以上法人股东”的规定,实质上排除了设立个体典当行的可能。因为典当业务毕竟是金融业务,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也未放开私人从事金融业务的禁令。“法人相对控股”是指两个法人企业对典当行的投资比例加起来超过50%,达到绝对控股。

第九条和第十条,强化典当行安全管理,明确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具体内容,这是过去人行和经贸委两个老办法以及《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都不曾有的。第九条规定了典当行应具备的五项安全制度,第十条规定了典当行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应达到的六项硬性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公安部门对典当治安管理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监管态度。

第8条对典当行注册资本按其经营品种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最低限额,适当地提高了从事经营风险较大典当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如对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目的是增强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和基础。本条第二款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明确不能以实物和其他财产权出资,这是由典当行经营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因为典当行从事的是贷款业务,经营对象是特殊商品——货币,如以实物财产出资,则不能为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货币资金。

第11条规定了设立典当行应提交的八类文件材料,其中重点突出了对典当投资者资金实力的考察和投资资格的认定。如对法人股东进行财务审计,考察其是否具有投资能力;在尚未获批的情况下,对股东出资先行进行验资。尽管有关“验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反响,认为是对股东资源的闲置浪费。但现实情况中,股东虚假出资以及真实出资后抽逃资本金的情况较为严重而且比较普遍,才专门作出此项规定。

第12条、13条、14条都是针对典当分支机构设立而作出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较之经贸委老办法,应该说提高了准入门槛,加强准入的难度。如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以及“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等。还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五大类材料。应该说规定得非常详细严格。但实际操作中对分支机构审批只要达到要求,原则上不占各地典当行规划数量指标。

第15条对典当行审批程序作了权限和时限上的严格规定。即由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该程序简称为“市、省、部三级审批制”。典当行设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前置审批。由于前置审批中涉及到治安条件的审批。因而“办法”专门规定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通报各典当行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从而保证典当行能按时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16条和第17条,专门规定了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的程序、权限。这些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时限明确、程序清楚、材料具体、操作性强。

关于典当行变更管理和市场退出管理。

第18条对典当行变更管理的规定,将变更管理内容分成两块,实行备案制和终审制相结合。具体地讲,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5000万以下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同城市内迁移住所、股权结构一般变动等,均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需要报商务部终审批准的变更事项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典当行的分立、合并;二是跨出同一城市(指地、市、州)迁移经营地址;三是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到50%以上;四是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之所以要加强对典当行重大变更事宜的审批控制,是由于典当业目前实行的是准入审批制,在国内仍属于资源紧缺性行业,为防止少数申报人倒卖典当经营资格,必须从严;另外由于办法对典当行注册资本没有上限规定,国家对典当行在金融市场的定位又很明确,即是非主流融资渠道,作为银行业的有益补充,故对有典当注册资本大规模扩张情况,商务部可通过审批权予以适当控制。

上述变更事项发生后,均应重新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为了不影响企业连续经营,“办法”第18条规定每年集中换发“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6月和12月。这里需要提出的是:涉及名称变更的,无论是典当行名称,还是分支机构名称,均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在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典当行还必须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对典当行的市场退出作出了明确规定。典当行的终止行为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二是核发《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三是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四是典当行解散的(这里的“解散”,“办法”没有明确解散原因,实际应包括自行解散如股东宣布解散和因资不抵债破产解散,以及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被迫解散等情形)。

对典当行终止退出市场的程序,“办法”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办法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进行公告,报商务部备案。

关于典当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界定。

第四章“经营范围”是规范典当行为最重要的一章。

从第25条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的六类业务中,可以将典当业务范围分为两类即主营类和兼营类。虽然办法没有这样表述,从实际情况看,动产质押业务、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和房地产抵押业务是由典当融资功能决定的企业主导业务即主营业务,而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属于典当融资功能派生出来的一般商业功能,在整个业务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次要业务即兼营业务。从典当业务的分类中可以发现:现代典当的方式与过去典当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代典当至少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质押典当方式;二是抵押典当方式。质押明确分为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其目的一是与担保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二是根据典当经营实践需要,为典当行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提供法规依据;三是进一步巩固已有的业务范围,为典当业发展开拓生存空间。另外,对于房地产抵押业务,“办法”将外省市房地产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排除在外,因为在建工程本身其产权、债权比较复杂,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更复杂,该规定实际上并不影响业务范围,目的是防范房地产典当风险,加强对典当经营安全性的保护,以免影响典当行健康发展。

第26条对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作出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一)项禁止为“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虽然典当和寄卖有相似的一面,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寄卖是一种委托关系,典当是一种借贷关系。为了不混淆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业,避免给行业带来负面社会影响,针对我国目前寄卖泛滥的情况,特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寄售业务。

其中第(二)项禁止为动产抵押业务。动产抵押按《担保法》规定银行是可以的,而为什么典当行要禁止?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对这一块业务争议比较大。将动产办理抵押一般是不宜移动的动产,为了物尽其用,发挥物的效用,抵押后的动产其保管使用均为借款人,且大多为企业机器设备和生产流水线。如果出现死当,机器设备因专业性强,变现能力差,典当行可能遭至不应当损失;又由于典当行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资金流动,如果出现强制变现,势必造成企业停产,对企业生产、经营、对生产工人生活等都会产生影响;此外,动产抵押也进一步扩大了典当行经营范围。而对典当行来说现有业务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如果肉多了反而嚼不烂”。基于上述考虑,办法不允许经营动产抵押典当业务。

其中第(三)项禁止为“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吸收存款是银行和信用社的法定金融业务。典当行不论过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现在的特殊融资机构,都不得直接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吸收存款不仅违反了本办法,而且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项禁止为“发放信用贷款”。银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典当行历史上是一种以物为担保的融资。现代典当的两种方式——质押和抵押都离不开物的担保。因此发放信用贷款一是有悖于典当经营特殊方式和传统典当历史;二是加大典当人情贷款风险,传统典当“认物不认人”的规则就是为了规范“人情当”风险;三是因为典当行自身风险能力较弱,典当对象较为特殊,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信用放款容易导致资金的不安全。基于此,需要通过强制性规定加强对典当行的保护。

“办法”第27条对“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共有八大类,这八大类财物的禁止一是依据公安治安管理要求,对公共安全有害的物品不能典当,如(二)、(三)、(四)项关于管制刀具、枪弹、军警用标志、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赃物等的规定;二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典当和现实生活中不宜典当的财物,如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已被采取司法措施的财产、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国家机关核发的证照证件,当户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的财产以及国家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等方面内容。

“办法”第28条对典当行部分经营行为作出特别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是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是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是对外投资。之所以称这些规定为特别禁止,主要是因为典当行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是可以行使这些权利的,对普通企业来说,这些行为是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但由于典当行是特殊企业,典当经营的是货币资金,受逐利的驱使,企业往往会不计成本和风险一味追求资金规模。如果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而在经营中又出现较大风险,势必对企业个体,相关典当行甚至本地典当行业都会造成经济的和无形的损失。同时,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对企业之间的借贷仍然是禁止的,尚未放开。因此控制典当业的融资渠道和负债规模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预防办法。作为典当企业既要遵守我国一般法律法规,更应遵守特别法的规定,典当管理办法就是“特别法”中的一种。另外,办法制定过程中对典当行能否对外投资有不同意见。由于典当业经营资金的来源渠道有限,办法有些条款又是控制典当负债规模的,如果允许典当行对外投资,则典当营运资金会进一步削减,典当主体融资业务就会受到影响,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又不利对社会的服务。因此办法禁止典当行对外投资。

关于当票的法定意义。

第五章共四条专门对当票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与原经贸委老办法相比,明显多了一项重要内容,即“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根据担保法规定,很多有价证券是可以再背书转让或者办理再融资抵押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典当双方正当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鉴于当票的特殊性,“办法”专门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

第30条,开宗明义赋予了当票两个法定含义:第一,它是一种“借贷契约”。即当票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反映的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契约”中“借贷”二字再次说明典当业务是一种金融借贷业务。社会上有人为影响司法判案,认为“办法”通篇没有明确表述典当就是借贷,即推定典当不是借贷,典当合同不是贷款合同,典当业务中发放贷款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而将典当合同关系看成一般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办法在这里对“当票”的表述应是对社会上这种“痞子”观点的彻底否定。第二,它是一种“付款凭证”。即表示当户已从典当行获取当金的一种书面凭据。由于实际业务中当户取得当金一般没有向典当行另立收据,因而明确当票为付款凭证,能为典当行提供有效法律证据。另外,当票作为格式合同,其内容不得约定损害当户利益或对当户明显不公的条款,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书面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当票及其补充书面合同,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签订双方的法律主体必须保持一致。由于当票及其补充合同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附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因此,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31条规定了当票应当载明的事项,共有七项内容,其中第(七)项“当户须知”应反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由于综合费用在实际典当业务中都是预扣,“办法”也没有禁止预扣,所以当票上记载的“当金数额”指未扣除综合费用的借贷本金数额,它不是当笔业务的“实付金额”,“实付金额”是指由“当金数额”减去综合费用后再支付给当户的那部分。因而不少典当行建议增加一栏“实付金额”或者叫“实际交付金额”。这种建议较为合理,留待今后修改。

(七)关于典当经营规则的调整。

第六章“经营规则”是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的核心内容之一。本章共12条内容,在原经贸委老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典当经营规则进行较大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1、增加了对当户身份及当物来源进行查验的条款。

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证明文件。”这里强调“验证”的重要性,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典当行自身利益,防止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是为了治安管理需要,抑制不法分子销赃,从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调低了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率。

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并明确“当金利息不得预扣”。该条款老办法中规定“按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这里取消了“浮动范围”,实际上取消了典当行挂靠上浮利率的可能,其目的一是防止少数典当行借上浮擅自提高利率;二是取掉上浮,变相降低了利率水平。

第38条对典当综合费用率的规定为:动产质押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和经贸委老办法规定相比,质押典当中动产典当降低了3‰,财产权利典当降低了21‰,房地产典当降低了3‰。

目前“办法”对典当利率和费率实行的是上限管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家现在已经取销了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实行市场自由浮动。典当业收费水平按照市场法则最终也应由市场供需调节其价格,但目前市场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暂时规定上限有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当户的利益,减轻当户经济负担,兼顾社会公平。同时有利于促使典当行增强竞争意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服务水平改善行业社会形象,提高行业社会地位。

3、明确了典当应依法办理质押和抵押登记的程序手续。

第42条第一款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考虑房地产典当业务增长快速,规模越来越大,为防范房地产业务风险,也为了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办法对房地产典当的抵押登记进行硬性规定,其“有关部门”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房屋所有权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42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该规定与现有的《担保法》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由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公安机关要求比较苛刻,手续比较烦琐,许多地方反映操作起来很困难,需要进一步统一程序,并简化手续。但允许质押典当车辆办理登记手续,结束了只有银行抵押车辆才能办理登记的历史,有效解决了典当行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质押车辆的上当、受骗情形,极大的降低了典当行经营汽车典当的风险,有利于典当行大规模开展机动车典当业务。

第42条第三款规定:“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里的“其他典当业务”比较典型的就是财产权利典当中的股票质押,由于《担保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典当行办理股票典当,应依法到证券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设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但由于证券登记机构目前暂不受理典当行业的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因而典当行必须正视股票典当中质押合同无效的风险。

4、完善绝当物品的处理方式。

第43条对绝当物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大致包括三种:

一是典当行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办法规定3万元以下的绝当物品,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虽然此条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抵触,但尊重了典当实践,符合实际情况,方便了典当行资金变现,且在法理上符合国外营业质权的法律特征。

二是双方协议折价或抵债。办法规定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品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对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品,典当行可与当户协议将绝当物品折价处理或以物抵债。

三是委托拍卖。办法规定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品,可以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四是设立专门的绝当品销售点公开销售。根据第43条第(四)项规定:典当行在营业场所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管检查。该条款说明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可以在典当行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典当绝当品销售店,通过典当行的外店销售,可以加速典当物的变现和资金的回笼,还可以利用销售店加强对典当的宣传,使典当更加贴近市场和市民。但销售店必须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5、严格典当行资产管理比例。

“办法”第44条对典当行的资产比例管理作出了较为严格细致的规定。

其中第(一)项关于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典当行的负债规模和水平。其指导思想既要鼓励典当行负债经营,又要将其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从银行贷款负债,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如果出现不良典当贷款增加,绝当后呆帐较多不能变现,典当行长期超负荷运行,最后导致资不抵债。

其中第(二)项关于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是从典当行的单笔典当业务放款上进行限制。这种对同一贷款人的余额限制法,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妨碍典当行承揽大额业务,这是一对矛盾。但办法按一般经营规则不鼓励单笔做的越大越好。因此该比例在原经贸委老办法规定的30%的基础上下降了5%。

其中第(三)项关于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的规定,目的是防止股东以典当贷款的形式抽逃资本金。

其中第(四)项关于典当行净资产低于90%要求股东按比例补足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出发点是保证典当行注册资本与实际营运资金保持一致,避免因经营亏损,实力下降,企业名不副实。更因没有后续资金保证,典当业务及效益可能一再萎缩,呈现恶性发展,影响典当业形象和误导客户。

其中第(五)项关于对财产权利典当余额不得超过50%,房地产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规定,以及对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房地产典当单笔当金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高于1000万元,房地产典当单笔当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的规定。再次反映了监管部门加强典当风险品种和典当风险金额的控制。一是控制某项业务总规模;二是结合企业资本金规模控制单笔当金规模。国外的典当立法中大多规定典当贷款应以小额为主,也都对单笔典当金额的发放作出最高额限制。因此该条款也是与典当国际规则接轨。

6、强调了统一典当会计制度和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的重要性。

“办法”第45条对统一典当会计制度和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典当行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自人民银行将典当监管职责移交以后,典当行业的会计制度基本处于混乱状态,由于没有重新统一,典当的报表格式、统计口径五花八门,典当经营、财务等信息资料真实性较差,不利于主管部门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各地对此反映强烈。基于此,20xx年初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司局经过磋商,拟正式出台典当会计制度,为此还专门召开业内外财会专业人士征求意见会,推出了“典当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商务部网上征求意见,现已进入审查定稿阶段。

关于典当业监管管理。

“办法”第46条规定了商务部应履行的四项监管职责:即制定有关规章、政策;负责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日常业务监管;对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办法”第48条规定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关于《典当经营许可证》问题需作几点说明:第一,典当经营许可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至关重要,它是确定是否具有典当经营资格的法定依据。没有《典当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典当业务即为非法。第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的是编码管理,它与典当行营业网点是一一对应关系。典当行必须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悬挂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办法”第51条规定“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52条规定“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及禁止典当的财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以及第53条规定“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这三条反映的是典当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作为典当治安的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典当行进行处罚,因此,典当行必须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这里重点说明“善意收赃”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经贸委老办法第41条规定:“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该规定在实践中较好地保护了善意收赃时典当行的利益,至少本金不会损害。但新办法在制定过程,公安部条法司对此条提出异议,认为与刑法冲突,刑法规定应先保护第一受害人利益,典当行误收赃物属于第二受害人,对赃物应先扣押,明确了原物主应当无条件返还,典当行债权只能向犯罪人追索。这样事实上将典当利益悬空,因为犯罪人一般都将资金挥霍,有的身陷牢狱不可能还款。

“办法”第54条规定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典当监管中应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及关于辖区内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其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盗抢、火灾、集资吸储、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

“办法”第55条规定了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指导部门以及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的性质及其业务指导部门。

“办法”第56条对典当行年审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第57条规定“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这种原则性的规定,表明商务部是重视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素质的,对实施典当执业资格制度持肯定态度。目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人事部有关部门正在接洽联系,争取早日出台具体办法。

关于罚则和附则内容。

“办法”第八章共12条专门规定了违反本规章规定而必须接受的处罚。有人说新办法的制定,最大的特点之一是“规范从严,处罚从重”。之所以让人感觉处罚条款过多,是因为将原先分开的公安治安管理处罚部分这次集中合并在一块。

“办法”第八章涉及的处罚条款共达20处之多。其中,由公安部门直接执行的条款共6条占50%,两部门联合执法的条款共5条,占42%。处罚金额最轻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即第35条第3款和第51条:典当行如未查验当户证明文件或未如实记录质押典当信息或未向公安机关报送,则要接受上述最轻的处罚;而处罚金额最重的则是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共有9条16款,因为篇幅所限,这里不一一列举。有关罚则的系列规定,警示典当从业人员务必遵纪守法,严格管理,谨慎经营,规范行为。

“办法”附则共四条,主要规定省级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授权委托管理须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条说明典当行业即将向外商开放,我国入世承诺的金融业正逐步放开,典当业更不可能对外商关闭,事实上近些年一直有外资企业试图进入典当业,并到主管部门作过政策咨询且与民间多有接触。当然外资进入有一个过程,国内典当业应抓紧规范,占领市场,作好竞争准备。附则最后两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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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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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状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带给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职责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时间

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个性事件能够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 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比较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状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个性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 考核资料

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状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60%,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40%,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状况、知会潜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资料,具体考核项目资料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资料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状况、知会潜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资料,具体考核项目资料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资料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1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1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 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推荐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善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 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状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善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 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状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100%;

②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80%;

③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60%;

④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

⑤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8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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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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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1.新生入学:

由教务处统一编班,复学及转学的学生由分管校长签字安排到班。班主任不得擅自接受学生。学校要在9月15日前编制完学生名册,填写好“常熟市中学学生学籍登记名册”,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2.学籍卡管理:

学生进校后必须填写《学生登记表》,每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认真填写每个学生的成绩、操行记录、健康情况、考勤等,然后交教务处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3.学生休学、复学:

因伤病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指定医院复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比例从严控制,原则上毕业班下学期不再办理休学。

4.转学:

因迁居等原因要求转出的学生,应在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外地学校转入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书和原学校学籍,得到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5.借读:

要求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要符合有关规定,经学校同意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会考、高考一律回原籍学校参加报名考试。学校对借读生应从严控制。

6.退学:

学生的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要符合有关规定,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能退学,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明。不得借故迫使任何学生退学。

7.成绩考核: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学生学习成绩按平时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8.证书发放: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达到标准(包括补考后成绩达标的学生),操行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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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29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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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理解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带给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持续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带给,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职责: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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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招聘,办法,全文共 1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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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招聘工作,做好员工管理工作,提高招聘的效力,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的招聘作业。

3.0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空缺岗位人员的招聘,应聘简历的整理,应聘者初次测评,并向用人部门推荐合格应聘者。

3.2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进行综合测评。

3.3总经理负责对关键岗位或主管及以上员工的综合测评。

3.4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培训及落实执行工作,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

4.0作业内容

4.2相关事项说明:

4.2.1人员需求申请作业:

4.2.1.1通过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岗位人员需求分析或因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人员需求,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列入空缺人员需求计划;因部门人员异动产生的人员需求,需由各部门部长上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列如空缺人员需求计划。

4.2.1.2各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各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增补员申请表》,写好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空缺人员的招聘。

4.2.2招聘作业:

4.2.2.1人力资源部通过人才中介、招聘网站、报纸杂志、现场招聘、内部选拔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4.2.2.2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应聘简历的整理、汇总、并报人力资源部长进行筛选。

4.2.2.3人力资源部部长筛选的应聘简历确定面试人选,交招聘专员联系应聘者,安排面试。

4.2.3面试作业:

4.2.3.1人资源专员负责与用人部门主管商定面试时间,并联系、通知应聘者。

4.2.3.2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应聘者的接待及安排相关负责人面试。

1、生产员工(除配料等关键岗位以外)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对应聘者进行初次测评,筛选合格者,向生产部门推荐,并由车间主任进行综合测评,合格者再由生产部长考查,决定是否批准试用。

2、配料等关键岗位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初试,筛选合格者,车间主任复试,生产部部长及生产副总考查,合格者经总经理批准后试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3、行政人员(除技术人员和营销员以外)由人力资源部部长进行初试,向用人部门推荐初试合格者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由主管副总考查,决定是否批准试用。

4、技术员及营销员则由人力资源部部长进行初试,筛选合格者,向用人单位推荐,经部门主管及主管副总复试,合格者由总经理考查,决定是否批准试用。

5、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则由人力资源部部长进行初试,筛选合格者,由主管副总复试,复试合格者由总经理考查,决定是否批准试用。

4.2.4面试结果处理作业:

4.2.4.1面试合格者,则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应聘者,确定报道日期,办理相关上岗手续。

4.2.4.2面试不合格者,则纳入人才库备用。

5.0补充:招聘规则:

5.1与部门主管有亲属关系的严禁在本部门任职。

5.2与部门主管有利益牵连的严禁在其它部门任职。

6.0本制度相关支持表单

《增补员申请表》

《员工登记表》

《面试评价意见表》

《__招聘面试信用评价表》

《__招聘面试技能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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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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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面负责本班教育工作,结合本班实际与班主任共同订好教育工作计划(包括学期、月、周、日计划)。

三、认真执行作息制度,坚持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及自由活动、晚间活动,做到动静交替。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悉心照顾好幼儿的进餐、睡眠、日常生活。注意幼儿身体冷暖,及时增减衣服,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使幼儿身心愉快,情绪稳定。

四、对幼儿态度要和蔼可亲,细心观察幼儿,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择教育内容,运用多种教育形式,促进幼儿在不同水平上获得发展。

五、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及业务学习,认真开展各类游戏活动,制作教玩具并创设教育环境。认真学好每周教育小结。一学期写出一至两篇质量较高的经验总结或论文。

六、做好家长工作,认真填写“家园联系手册”。发现幼儿问题要及时与班主任、保育员配合,及时通知家长,取得家长的配合教育。

七、注意幼儿安全,加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做好交接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

八、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为幼儿增减衣物、被褥,午睡时多加巡视,注意纠正幼儿的不良睡姿,及时解尿、抹汗和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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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各类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应急预案精选

范文类型:办法,方案措施,全文共 1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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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的安全保密是普通高考工作的生命线和第一要务。为了保证20__年高考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试卷(含试卷、答卷、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__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沙洋县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__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县20__年高考试卷安全__领导小组。在县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高考试卷__的领导。

组长:

副组长:

2、试卷__联合检查组:

3、试卷__责任人:

4、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5、试卷值班与巡逻人员:

二、防范措施与处置办法

1、规范保密室硬件建设,健全制度。提前两周检查保密室铁门、铁窗、铁柜是否完好;检查红外线报警器、录像监控设备、值班电话能否正常使用;灭火器是否有效;查看保密室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保密室负责人职责》、《值班巡逻人员职责》、《保密负责及值班巡逻人员规定》、《试卷保管保密规定》四项制度是否健全;《试卷保密室值班巡逻记录》和《试卷答卷接收和发放记录》是否准备到位。以上几个方面由招办李秀杰负责,张昌海督办,如存在问题,在5月20日前整改到位。

2、严格标准选聘、培训试卷接送、保管人员。考区、考点挑选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身体健康的干部、教师和公安干警承担试卷接送、保管工作。由招办主任赵国圣、县保密局副局长江敏负责组织__培训。

3、试卷运送:由招办副主任邓伦勋同志带队,李秀杰、田密及公安人员一名,负责赴省领取试卷。选用车况完好,配套完善的'面包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其他物品,不得在中途停留就餐,坚持卷不离车,车不离人。途中如遇交通堵塞等异常情况,及时与考区值班室取得联系,通报相关情况;如遇严重事故,迅速拨打110报警,请当地警方予以保护。及时向考区负责人报告,由考区向上级报告作出应急处理。试卷安全到达保密室后,由李秀杰负责第一时间向省考试院值班室报告。

4、试卷保密:试卷进入保密室及时入柜、密封。由陈红掌管保密柜钥匙,李秀杰掌管保密柜密码及防盗门钥匙。启动保密室监控设备,实施二十四小时全程录像备查。加强教育局门卫责任,启动院内红外线监控设备。由张昌海、田密及两名公安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与巡逻。保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__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作好值班与巡逻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岗位。工作责任人:张昌海。

5、试卷分发与回收:考试期间,试卷集中存放考区保密室,开考前1小时由考点到考区保密室领取试卷,采取考一场,领一场,送一场的办法。各考点要按照要求,专人专车,警车护送,按规定路线、时间接送试卷。严格办理试卷交接手续。试卷在接送途中不得停靠和搭乘无关人员,如遇交通阻塞和其它事件,迅速绕道而行;如遇紧急情况,立即报警110,请求增援,并速报考点及考区委员会。试卷及备用卷都必须存放考点保密柜中,要有两人值守。考试结束,回收的试卷、答卷、草稿纸,必须及时送回考区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由李秀杰负责清点和记录。

6、考试过程试卷安全:监考员领取试卷要认真核对科目和数量,签字确认;往返试场坚持两人同行;监考过程中严禁抄题、释题;严禁考生不按规定提前出场,严禁迟到考生进入考点或考场;发现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时通过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迅速与考生所在学校校长和带队教师联系,在封闭时间内尽快追回,严肃处理。备用卷必须存放考点保密柜中,如需启用,必须由考点主考请示省巡视员,报请考试院批准,方可启用,空白试卷由副主考登记,开考15分钟后加盖空白印章,装入原试卷袋,此项责任由考点主考承担。

7、严格报告与检查制度:试卷保密室责任人李秀杰要严格按要求定时间向省、市考试机构报告。一是试卷安全到达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二是坚持一日一报,每天下午6:00—7:00报告值班情况。三是坚持考一场报一场。有情况随时报,重大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的制度。每科考试结束和每日考试结束,上报考试基本情况、舞弊情况、安全情况。试卷保密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应急处置报告流程

高考期间若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等重大事件,试卷保密责任人赵国圣要在第一时间,一是向110报警,配合公安、保密部门,保护现场,防止扩散。二是按如下途径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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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8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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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1. 问: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2. 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20xx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3.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 问:在促进发展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办法和措施?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大旗,并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办法》规定了促进发展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该条款将促进发展明确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首要职责。

第二,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实现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办法》第五条将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的基本职责,并在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规范交易行为、提倡和实施信用管理、倡导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律、维护交易权益,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

第三,营造放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办法》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办法和措施,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鼓励支持自律。网络市场的规范有序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对秩序的要求产生了自律和他律两种不同形式的维护秩序的方式,其中经营者、行业自律是基础。只有经营者和行业自觉维护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办法》将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鼓励和倡导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第一,鼓励和倡导行业自律。《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二,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鼓励、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办法》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自律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三章中分别从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估与披露等方面鼓励和支持自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 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可以保障“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在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网络销售合同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 问:《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二、合同约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六、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九、交易信息保存。《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十、统计报送。《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7. 问:《办法》中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发展。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的第一要务。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规范行为,即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的行为主体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为,二是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权益、交易凭证、交易竞争、交易平台规范等十几个方面。通过规范行为,达到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保护权益。消费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商品交易才能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办法》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不同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四、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创造提供良好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因此,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另一个方面检验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8.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将实施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一、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径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网络信息化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将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国一体化监管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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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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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员工考评目的

(一)通过绩效考核,传递组织目标,促使员工提高工作绩效,达到“培养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纠正员工偏差、使之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达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双赢”的目的。

(二)加强公司的计划性,改善组织的管理过程,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薪资调整、绩效薪资发放、职务晋升等人事决策和组织员工培训提供依据。

(四)反馈员工的绩效表现,加强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促进其指导、帮助、约束与激励下属。

(五)季度绩效考核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1个季度内工作计划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为员工绩效工资提供必要的依据,也为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的晋升、降职、解聘和岗位调整提供依据,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

(六)年终考核目的:评价年度员工和部门工作绩效,为年终奖金发放,工作效率,岗位目标执行、人事调整政策评价提供依据。第四季度直接进行年度考评。

第二条:理念

(一)以目标计划为基础,以关键业绩量标准/指标对绩效进行考核,强调绩效的达成。 (二)强调绩效管理过程,而不是简单的结果评判。 (三)注重考核结果面谈,通过考核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相对一致性:在一段连续时间内,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不能有较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在1年内考核的方法具有一致性。另外,在必要的时候,基于适当的原因可对考核的具体指标及权重分配做相应的调整。

(二)客观性:考核要客观地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主管人员注意记录员工的工作表现,以事实说话,避免由于光环效应,亲近、偏见等带来误差。(三)公平性:对同一职类员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最大限度地防止评估结果的不一致性和偏见性。 (四)公开性:每位员工都必须清楚体系是如何运作的,考核结果员工应签名,有意见可表述、申诉,无签名考核结果同样有效。

(五)保密性:主管及被考核者不能将考核结果泄露给第三方(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必要的参与者除外)。 (六)管理人员主导性: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绩效考核体系在员工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大部分人把实施本体系作为一个负担,则考核制度要做出相应修改。

(七)定期化与制度化

绩效考核既是对员工工作情况的过去和现在的考察,也是对他们未来工作行为进行预测,将员工绩效考核定期化、制度化,有助于全面了解员工潜能,及时发现组织中的问题,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八)沟通与反馈

考核评价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或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被考核者进行沟通,将考评结果告知被考核者。 (九)考核实施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评估。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正式员工。考核对象具体分为:部门主管、行政、市场、技术、财务、人力资源各类人员。

第二部分 考核规定与流程

第一条:考核要素

(一)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及季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

(二)办公室提供的员工办公秩序管理考核标准、行政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 (四)被考核者的上级主管人员提供的季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记录 (五)员工月报

第二条:考核责任

(一)原则上实行自评、直接上级主考、人力资源主办复核相结合的多级考评体制。

(二)直接上级和被考核者共同承担考核责任。被考核者作为一级考核者进行自评,直接上级作为二级考核者进行主评;人力资源主办及被考核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按季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记录确保两级考核者之间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性。

(三)在审核最终结果时,考核小组根据监督情况,调整考核分数上下浮动限制为总分的5%。 (四)年终考核由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小组成员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员工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组成,具体成员由管理层会议决定,人数应为奇数,最少3人,最多7人。

第三条:考核责权 (一)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制定及定期修订绩效考核方案并报总经理批准 (2)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3)负责培训参与考核各级管理人员 (4)负责监督及控制考核工作的全过程 (5)考评分的汇总和考核资料的归档 (6)考核结果与薪资挂钩,计算并报批实施 (7)办理考核领导小组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一级考核者(员工本人)和二级考核者(员工直接上级)

(1)了解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2)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

(3)对责任范围内的直线下级进行考核

(4)考核后对被考核者进行详细的工作指导和辅导

(三)由人力资源主办会同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严格审核考核表及工作计划的真实性,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平

(1)严肃处理违背考核宗旨,以权牟私的个人

(2)负责考核工作的整体性和及时性,并有计划地按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年度经营目

标推行新的考核体系。

(四)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1)拟定相关考核细则报总经理批准,负责年终考核方案的组织执行 (2)考核工作的柔性调控和协调. (3)重大申诉、投诉考核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考核权限

每位员工由自己进行自考,直接上级进行主考,人力资源主办会同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并负最终审核责任。

第四条:申诉

(一)各类考评结束后,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评结果,考核者有向被考核者通知说明考核结果的义务。

(二)被考核者如对考评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了时,有权向人力资源主办进行申诉,人力资源主办应及时联系申诉人的直接上级所在的主管部门进行复议并在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如果被考核者对申诉处理仍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最终复议。

第五条:考核面谈

绩效面谈应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与被考核者单独进行,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地参与。

第三部分 各类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一条:季度绩效考核的实施

季度考核分为员工自评和直接上级考评两个环节,考核依据是员工的绩效期间工作表现记录和实际工作业绩、岗位职责说明、周报。考核表中,若部分岗位的当月考核不涉及到某项具体指标,则该项目评分按其明细分值的满分计算。

(一)员工自评

员工根据本岗位的考核表给自己评分,员工应认真、严肃、客观地进行自评打分,员工自评是员工自省和反映真实自我的重要机会,也是直接上级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直接上级考核

直接上级根据员工的绩效期间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给员工进行评分,直接上级应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客观态度对下级进行评分。为避免对下级可能存在的信息失真,在评分时应适当参照员工的自评情况。

(三)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复核员工自评和直接上级评分后,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要进行最后的把关复核,防止人为因素影响考评的客观性。

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复核无异议后,按以下权重汇总计算:

第二条:考核结果与系数的换算

(一) 考核人员分类及对应的考核办法

(二)员工的绩效月薪系数直接参照各员工的最终得分确定:

系数 = 员工的最终得分÷100(如:某员工的最终得分为85分,则系数为0.85)

员工的当月绩效工资 = 绩效奖励额度 × 系数(如:某员工的绩效奖励额度为500元,考核系数为0.85,则员工的绩效月薪为425元)

(三)年度(岗位)绩效素数的计算

中层管理人员年年度(岗位)绩效系数 =年终(岗位)绩效得分 × 80% +季度绩效得分 × 20% 非管理层员工年度(岗位)绩效系数 = 季度(岗位)绩效得分的1/4 × 60% +年终(岗位)绩效得分 × 40%

第三条:绩效管理过程

(一)绩效计划。考核期初,被考核人和直接上级在总结上期绩效的前提下,结合当前的工作重点,以关键业绩指标体系为指引,经充分沟通,共同确定本期的工作计划与目标。每个目标或标准遵循SMART原则,即“具体、可衡量、可达到、以结果为导向以及时间性”的原则。

(二)绩效辅导。计划的实施过程是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共同实现目标的过程,上一级主管有责任辅导与帮助下属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技能;下属有责任向上一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工作问题求助于上级。

(四)在此基础上确认下期工作计划与目标。由被考核者和考核者共同确认考核结果。被考评者如对考核者的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经沟通未取得共识时,可以按规定向人力资源主办申诉。

第四条:季度绩效考核工作流程

(一) 由公司绩效考核小组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所管下属员工的季度绩效进行统一考核。 (二) 考核程度是员工自评、直接上级考评。

(三)上一季度考评在下一个季度开始时间,1日为员工自评,2-3日为主管评分,4日人力资源部统计分数并进行排序,5日提交管理层审核,公示优秀与不及格人员分数,无异议8日提交财务部核发绩效工资。

第五条:年度绩效考核流程

(一)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其所管下属员工的季度、年度绩效进行统一考核。 (二)年终考核在次年1月5-10号进行,15日前汇总考核结果报财务部。

(三)年度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全程监督、指导,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四)年度考核权重比例分配

第四部分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一条: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主要是对员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的结论。

考核级别划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差)、E(不合格)

第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依据考评结果的不同,公司对每个员工给予不同的处理。

(二)对新入职员工、调动新岗位的员工、在公司全年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考评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参加年度考评,考评结果视为中。

(三)绩效考核工资比例

(四)奖惩措施

对员工自评主动放弃者,自评得分为零,连续二次不参与自评则作“不合格”处理,对考核主管故意不公正考核或因个人恩怨考核时应取消该项考核结果。被考核者为考核小组成员时应回避。

上述各类人员的半年度绩效得分参照考核等级表中划分等级。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一条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 实施细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与各部门共同补充,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公司根据此管理制度规定,拟定员工考核办法。第三条 修改、废除权

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属公司。 第四条 实施时间

本制度的实施时间为20xx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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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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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师德,较强的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4、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担任专业教课或实训课程),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可放宽学历要求。

5、按我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遵守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聘用程序

1、各系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学期末的前两周确定下学期拟外聘教师、拟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2、各系负责对符合我院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应聘教师,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初选并同时对拟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各系(部)须对应聘者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查:(1)《外聘教师登记表》 (2)学历证书 (3)职称证书 (4)在读研究生的学生证明 (5)各类资格证书(6)身份证,以上证件验证原件,各系(部)保存复印件二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3、系部对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格职资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统一上报学院批准。

4、经学院审核批准的外聘及兼职教师,由各系与其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向外聘教师解释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惩规定,保证正常教学。

5、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各系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教学效果差者,各系应及时停止试用,另聘他人。

三、外聘教师管理方法

1、外聘教师管理实行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双重管理。

2、各系按学院统一要求建立本系(部)外聘教师档案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原职称、原职务、原工作单位、地址、可任课程等内容。连续在我院任教者,要有每学期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分数。教务处汇总各系部教师档案,建立全院外聘教师档案库。

3、教学系应注重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对连续被聘任为我院外聘教师,且教学效果优良者,系可在教务处备案,聘为长期客座教师。对教学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外聘教师各教学系可报请教务处特聘为我院客座讲师或客座教授。

4、各系部每学期应召开外聘教师的座谈会,教务处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

5、各系具体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和其它系与本系外聘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6、外聘教师教学情况按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教学监控与管理,对出现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外聘教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处理。

7、对学生评教意见强烈、教学效果差,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和各系协商后调离教学岗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8、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要填写《外聘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表 》2份(其中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四、外聘教师的职责

1、外聘教师应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时间按时上、下课,系部和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考勤。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更换教师或让他人替代上课。

3、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所教课程的教案及授课进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学期末必须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85%。

4、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教务处、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抽查和了解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如果发现没有进行以上工作的,学院要严格按照的教学事故与过失认定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外聘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师授课计划》并呈报系,由系审核后入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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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后勤,全文共 2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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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印章的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印章是指,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本上,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义证明其法律效力、权威作用或为了标识、提示而使用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海关报关章等。

3责任部门

31法务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销毁、封存、保管(商务部、财务部负责保管的印章除外)、用章审批及统筹管理工作。

32商务部是公司公章、法人签名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门。

33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门。

二、印章的刻制

刻制印章由需求部门发起《公司印章刻制销毁封存审批单》流程,经印章需求部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及两个部门的分管副总裁审核批准后,由法务部负责印章的刻制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刻制完毕当日交相应责任部门进行保管,交章人与印章保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2责任部门应指定印章保管人,印章应严密上锁,严禁私自交他人代为保管印章。

3印章丢失或被盗应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同时知会法务部。

4法务部负责留存公司历史及现存印章的彩色图样,并对公司印章所属公司、印章准确名称、数量、刻制日期、保管人进行详细记录,做好公司内部备案工作。

四、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1除公司另有规定的,外借或使用印章的,应由需求人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写明使用事由、签章所属公司、签章类型、签章文件名称、份数、使用形式,并上传签章文件作为流程的附件。

2使用印章的,《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级以及法务部审批;外借印章的,《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级、隔级上级以及法务部审批。

分管副总裁对负责部门审批权限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3《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审批人员应在流程到达本人节点后半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人应在半日内与需求人联系,并根据沟通情况安排盖章或印章使用及外借。

4外借印章的,需求人应在流程上写明印章外借的期限,并应当日返还。

如特殊情况无法当日返还的,应在申请时说明原因。

5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控制印章的外借期限,如在审批的外借期限内未及时归还的,印章保管人需与需求人隔级上级进行确认,并在流程上进行备注说明。

6印章保管人应在《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审批通过后,方能外借公章或安排印章的使用。

7印章保管人应根据《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发起的时间及事项紧急性、重要性妥善协调安排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8用印质量

用印位置适宜、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文件是两页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外,需加盖骑缝章;若文件内容有修改,则需在修改处加盖印章。

9印章保管人应对印章使用、外借需求人、使用事由、签章所属公司、签章类型、签章文件名称、份数、使用形式、外借日期及返还日期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记录。

10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外借、盖章,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外借、盖章,除经需求人隔级上级、印章保管人的隔级上级及法务部共同书面同意的,严禁在空白纸张及未批准文件、资料、证明上使用各类印章。

五、特殊情况下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日常工作中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1下述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在得到部门负责人的长期授权后,不需发起《公司签章

使用审批单》流程即可到印章保管人处盖章,外借印章的,仍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借印章。

财务部:

提交给商务局、版权局、国税、地税、财政局、统计局的各种报表;

办理退税;

办理工资卡;

12人力资源部:

员工的入离职通知;

人事证明,包括:工资、在职情况、婚姻情况等;

新生毕业的接收函等;

员工职称评定;

申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的相关文件;

员工因私使用印章的,包括:办理银行卡、购房贷款等。

2合同及投标文件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21合同及投标文件用章

签署合同(包括销售合同和非销售合同)或投标文件需要使用印章的,不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待合同审批流程非销售合同审批流程或标书审批流程审批完成后,需求人即可到印章保管人处盖章。

22合同及投标文件外借印章

签署合同或投标需要外借印章的,需求人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并关联已审批通过的合同审批流程非销售合同审批流程或标书审批流程,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借印章。

3公司明确规定可以不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就可以使用印章的其他情形。

六、印章的销毁封存

根据公司机构的撤销、变更或因使用时间过长受到磨损需要销毁或封存的印章,需由印章保管人发起《公司印章刻制销毁封存审批单》流程,由印章责任部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及两个部门的分管副总裁审批后,印章保管人将需销毁或封存的印章移交给法务部,由法务部负责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将回收的印章证明或废止的印章进行封存。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2本管理办法由法务部制订、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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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软件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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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软件使用之相关信息管理

3、管理办法

3.1 管理单位:

3.1.1 文件信息管理科负责公司所使用之原始合法软件保管及安装。

3.1.2为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之合法使用,各单位对该部门的每台计算机应指定保管人,共享计算机则由单位指定人员保管,并将名单交由文件信息管理科备案,保管人对计算机软、硬件具使用、保管及合法软件使用之责。

3.1.3各部门应指派专人管理监督该部门软件使用及授权情形,以确保该部门软件的合法使用,若发现使用之计算机存在来历不明之软件,则应移除或连络文件信息管理科协助移除。

3.2 计算机软件安装及保管:

3.2.1公司之各类计算机软件统一由文件信息管理科负责安装保管,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各单位因业务需要需使用时可提出申请,由文件信息管理科依该软件之授权使用范围进行安装。

3.2.2严禁个人私自于公司计算机安装软件。未经文件信息管理科授权或同意,使用者不得私自将公司计算机软件信息透露给任何个人或机构,擅自透露者信息管理科有权做出处罚。

3.2.3公司拥有之相关计算机软件,若有人员要安装则必须先提出申请并经单位主管及副总级以上主管同意后,文件信息管理科人员则依据申请单位提出之申请内容,安装至各计算机之内。

3.2.4软件保管人对软件负保管之责,软件之使用者如有使用不当,造成毁损或遗失,应负赔偿责任。

3.2.5各部门软件分配使用后,保管人或使用人职务变动或离职时,应移交其保管或使用之软硬件,并办理交接。

3.3软件使用之权利及义务:

3.3.1 禁止员工使用非法软件,或私人拥有之计算机软件安装使用于公司计算机上,亦不得将公司合法软件私自拷贝、借于他人或私自将软、硬件带回家中,如因此触犯著作权者,则该员工应负刑事及民事之全部责任,并依公司制度进行惩处。

3.3.2为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之合法使用,各计算机使用人,以负责管理该设备所使用之软件,若发现使用之计算机存在来历不明之软件,应连络文件信息管理科协助处理。

3.3.3 软件保管人或使用人,对于保管或使用之软件不可盗卖、循私营利或其它不法行为,违者除提报主管及依公司规定惩处外, 如因此触犯著作权者,则该员应负刑事及民事之全部责任。

3.3.4为尊重知识财权,于公司内务必使用合法软件,而由网络上所存取之任何资源,仅限其个人使用,并禁止下载有版权之音乐(尤其是mp3)、影片及非法软件。

3.4 软件稽查:

为使软件在计算机中发挥应有之效用,并避免非法软件流入公司,文件信息管理科可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并依据下列原则办理:

3.4.1 由文件信息管理科人员采定期或不定期检视计算机内相关软件或信息。

3.4.2 为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之合法使用,文件信息管理科可不定期检查公司各单位所使用的软件是否合法,如发现使用非法计算机软件者,除提报与主管外,并追究责任。

4. 本办法自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由文件信息管理科负责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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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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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机动车辆出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入厂区的机动车辆。

3 职责及权限

3.1 综合管理部门卫负责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和登记,有权拒绝不执行规定的车辆出入厂区。

3.2 市场营销部负责与运输车辆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传达公司规定和进行安全教育。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 正文

4.1 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

4.1.1 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2 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3 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1.4 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4.1.5 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4.1.6 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4.1.7 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4.1.8 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4.1.9 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4.2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领,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4.3 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4 运输车辆依此排队登记,服从门卫管理和指引,严禁堵塞大门道路。

4.5 进入装卸区或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阻火器,危险品车辆需自备灭火器,驾驶员应持危险品准运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登记后按指定路线行驶。

4.6 车辆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必须在车旁监督。

4.7 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等不得进入装卸区和装置区。

4.8 车辆出门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出库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确属私人物品或特殊情况,驾驶员应主动说明,由门卫负责验看。

4.9 凡车辆违规进出厂区,每车次罚驾驶员和门卫各100元;车辆在厂区内违反规定的,每次罚驾驶员200元;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或车主赔偿全部损失,公司带车人员负连带责任。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

无。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起草,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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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借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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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在国家信贷计划和本合同条款规定之内,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给借款方计付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50%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__年____月,从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在此规定期限内分次或一次偿还时间和金额以借据为凭,并做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按项目借款合同期限确定月息为____,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xx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 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_____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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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2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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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xx市_________________新村(路、街、巷)____幢___室____套(间)建筑面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xx市_________________新村(路、街、巷)____幢___室____套(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载于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二、本合同约定的面积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根据通房改[1998]第39号文件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建筑面积必须以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实际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甲、乙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本合同项下房地产成交价格;双方议定房地产成交价格计人民币(大写)_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拾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约定房屋交会期限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承诺:

(1)、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

(2)、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没有受禁止或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情况;

(3)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如已设定按揭、抵押他项权或存在依房债权债务等情形的,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征得有关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且已告知乙方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而乙方又作出愿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4)、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不存在优行购买权的情形;

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妨碍房地产权转让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双方约定,根据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本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中途悔约的;或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的;或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甲方给付本合同项下房价款的,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根据国家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起至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双方相互协助并保证各自的手续证照齐全。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本人会同至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申办本合同终止与撤销登记手续。

九、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权转移所需缴纳的规费,按照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书面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并经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后成立;房屋所有权证的领证手续可由甲乙双方或乙方按照规定申领,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前来申领的,可委托他人持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留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 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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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 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二oo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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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最新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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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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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如何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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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原则

1、业绩考核(定量)+行为考核(定性)。

2、定量做到严格以公司收入业绩为标准,定性做到公平客观。

3、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

二、考核标准

1、销售人员业绩考核标准为公司当月的营业收入指标和目标,公司将会每季度调整一次。

2。销售人员行为考核标准。

(1)执行遵守公司各项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和其他公司规定的行为表现。

(2)履行本部门工作的行为表现。

(3)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表现。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行为表现。

(5)其他。

其中:当月行为表现合格者为0。6分以上,行为表现良好者为0。8分以上,行为表现优秀者为满分1分。如当月能有少数突出表现者,突出表现者可以最高加到1。2分。

如当月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发生工作事故、发生工作严重失误者,行为考核分数一律为0分。

三、考核内容与指标

1、考核项目考核指标权重评价标准评分

工作业绩定量指标销售完成率35%实际完成销售额÷计划完成销售额×100%

考核标准为100%,每低于5%,扣除该项1分

销售增长率10%与上一月度或年度的销售业绩相比,每增加1%,加1分,出现负增长不扣分

新客户开发15%每新增一个客户,加2分

定性指标市场信息收集5%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场信息的收集,否则为0分

2、每月收集的有效信息不得低于×条,每少一条扣1分

报告提交5%1。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相关报告交到指定处,未按规定时间交者,为0分

3、报告的质量评分为4分,未达到此标准者,为0分

销售制度执行5%每违规一次,该项扣1分

工作能力分析判断能力5%1分:较弱,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

2分:一般,能对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判断

3分:较强,能对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但不能灵活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4分:强,能迅速的对客观环境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

沟通能力5%1分:能较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想法

2分:有一定的说服能力

3分:能有效地化解矛盾

4分:能灵活运用多种谈话技巧和他人进行沟通

灵活应变能力5%应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能灵活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作态度员工出勤率2%1。月度员工出勤率达到100%,得满分,迟到一次,扣1分(3次及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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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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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监理资料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总负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工负责,设一名专职资料管理员,建立监理信息及监理资料管理体系。

②监理资料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

③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是监理工作中各项控制与管理工作的依据与凭证,应及时收集归档。

④监理工作过程中提供的报告,文件和数据必须准确、及时地反映燃气工程实际情况。

⑤监理资料的管理应当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以计算机作为工具,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管理计算机化。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资料编码系统。

⑥项目监理机构内各监理人员应随着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展不断收集积累监理资料,并认真地、及时地进行编审,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⑦为保证监理资料的完整、分类有序,在燃气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针对工程项目有关资料的分类、格式、份数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工程实施中遵照执行。

⑧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主动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明确对项目监理资料的组卷及归档要求,以便按要求和规定执行。

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监理资料进行整理,编审、装订,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理档案,移交所属监理单位档案资料管理部门保管备查,并办理移交手续,归档前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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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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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电话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利用以及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电话主要是方便员工与外界进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拨打私人电话。

二、员工在使用电话前应对讨论、商洽事情稍加构思或略作记录,通话时间尽量简明扼要,长话短说。

三、每人配备1部办公电话或共用号码。

四、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开通如下座机通话功能:

(1)总经理室、部门负责人电话开通国内长途直拨功能、来电显示;

(2)办公室传真电话开通国内长途直拨通话功能;

(3)其他部门电话只开通市内通话功能;

(4)拨打长途电话请在号码前加拨“17909”。

五、员工如因工作需要拨打长途电话,需亲自填写长途电话申请单,注明部门、通话事由等,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行政部开通长途权限,并对本话机产生的长途费用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司电话拨打收费声讯电话,拨打声讯电话产生的费用由拨打人或部门负责人自行承担。

七、业务部门电话费用自行承担,后援部门电话费用,有长途功能的每人每电话机原则上不得超出150元,只市话功能的每人每机原则上不得超出80元。

八、人事行政部门对话费异常的电话打印清单,跟电话使用人逐条落实,私人通话及不能说明理由的由电话使用人承担相关话费。

人事行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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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的妈妈有办法教学反思 植物妈妈有办法教案与反思

范文类型:办法,教学反思,教学设计,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1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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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标指出:语文课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养各维度的统一,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教学《植物妈妈办法》时,我遵循二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围绕本组的主题,注意激发学生的兴趣,以学生为主体,让孩子们课上在对于传播种子的方法进行讨论的时候体会自主寻求答案的过程;通过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面对面地听、说、读、问、评、议等去实现课前的设计;课上还坚持把“读”的训练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中,总的来说本课教学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教学效果。

总结这节课的教学我有以下做法较为满意: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语文教学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鼓励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语文学习方式。于是在教学时,为了能让学生更入情入境地理解蒲公英宝宝纷纷出发旅行的场景,我设计了情境,让学生扮演即将出发的蒲公英宝宝,做“蒲公英娃娃飞呀飞呀,飞到(),()就是它的家。”这样的说话练习。……在了解了三位植物妈妈传播种子的方法教程中,我还让学生根据扮演苍耳和小动物,来表演它们之间的对话,学生们也甚是投入。利用二年级学生的想象力和表现欲,将原来有点沉闷的课堂,一下子变得热闹起来,孩子们也十分喜欢。

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本课的重难点,针对本课图文结合的安排,我先让孩子们自读自悟这几位植物妈妈是靠什么传播种子的,并自由说说喜欢哪位植物妈妈的办法。在学习课文时,我重点带领学生一起学习了蒲公英妈妈的这一段,由激情的导语和形象优美的图片中,理解“降落伞、纷纷”等词,掌握“只要……就……”句式,一直到全体总动员一起表演。一环扣一环的设计,为第3、4小节的学生自学作好铺垫。这样一来,教给学生读书的方法,并让学生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认识能力统一发展。

教材并不是唯一的课程资源,生活才是学生学习的大课堂。我根据孩子对植物很感兴趣的特点,课前布置预习,让学生了解植物种子传播的一些办法。然后回到课堂,以教材为依托,将生活实际和课本知识有机地结合。在教学时,我把课堂交给学生,让他们各自介绍了解的一些植物知识,从而发展学生的语言能力。另外,在拓展运用时我还模仿课文自己编了一首小诗,让学生细细品味:只要仔细观察,就能发现大自然中无穷的奥秘。

不过,教学永远是门遗憾的艺术,在自己精心准备了以后,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1、虽然课堂表演的环节甚是热闹,可是在创设情境中,自己也没有深思熟虑过,让孩子根据表演的自然而坐下,而不是老师强制性地下令坐下。

2、由于上课内容安排紧凑,但有些环节还未来得及细致化,缺少评价的环节。

3、无论是读书,还是讨论,都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这样学习才会有成效。

在今后的教学中我会积极改进,争取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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