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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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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班组管理办法

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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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和评价,建立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体系。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流域内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实施日常监测评价,对其他水功能区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

流域管理机构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信息、入河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污量等相关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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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8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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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为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员工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突出对优秀员工的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2、创建规范的考核平台,进一步规范、统一、完善工厂考评体系,更好地指引各部门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条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部工厂各科室人员及各分厂、车间办公室人员。

第二章考核体系

第四条考核内容

1、工作业绩(占80%):分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两大项。专项工作是指员工月度工作计划中的工作内容(包含临时增加的计划外工作),专项工作考核根据员工月度工作计划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进行评价。日常工作是指每月例行的工作,日常工作的考核根据日常工作完成的质量、进度及相关指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如考核采购员的及时供货率、考核质量主管的质量指标达成情况等)。由于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性质的差异,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考核所占的比重由各部门自行调节,但比例一旦确定后应在半年内保持比例的稳定性。

2、工作能力和态度考核:考核员工为达到工作目标所需的各项知识、技能以及员工的敬业精神、团队协作精神、执行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等,各分项的考核权重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第五条考核方式

采用逐项打分、三级考核的方式,先由员工自主考核,后由直接主管评分,最后由部门主管考核,员工自主考核作为参考,以部门主管考核评分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考核细则

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与工作内容存在差异性,工厂不制定统一的考核细则,只规范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各部分内容所占的比重,考核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报管理部会审后执行。

第七条考核周期

每月考核一次。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管理部。

第八条考核流程

下发考核表——员工自主考核——直接主管考核、签名——部门主管考核、签名——员工签名确认。

第九条考核档案管理

各部门考核结果由本部门自行存档,并将副本上报管理部,由管理部将考核结果汇总、分析后存档。考核档案的保存期为两年。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1、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2、为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考核结果应拉开一定的档次,各部门的考核结果A:B:C的比例应控制在2:7:1范围内,建议在计算各级别人数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3、为提高员工绩效考核的透明度,要求各部门于每月10日前在部门内部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绩效提升

1、员工应根据自身考核情况,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绩效改进计划,并采取培训或自主学习的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工作绩效。

2、对考核成绩为C者,须填写《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表》(附表三)制定书面改进计划。《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表》由所在部门保留,必要时管理部抽查。

第十二条未位淘汰

员工绩效考核的评定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岗位轮换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个月考核结果为C或半年内3次C的员工将被淘汰。

第十三条员工绩效工资

某员工绩效工资=部门绩效工资总额__分配比例:分配比例=(Mi__Pi)/∑(Mi__Pi),Mi=某员工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基本工资的20%),Pi=考核结果对应分值。

第十四条提薪与升职

1—12月考核结果有六次以上(含六次)为A,且一年中未出现过C者,工资提升一级,9次以上(含9次)为A,且一年中未出现过C者,则工资提升二级。另外,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升职的重要参考依据,一年内月度绩效考核出现过两次C者,本年度内不能晋升。

第四章考核面谈

第十五条考核面谈必须及时进行,并贯穿于考核的全过程。通过面谈达到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并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面谈主要由直接主管进行。直接主管每月必须所有属下员工进行面谈;部门主管必须每月与A及C级员工面谈。

第十七条部门主管应指导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员工编制绩效改进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考核申诉

第十八条如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直接主管提出,若不能达成共识,可向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主管应从公平、公正、科学的角度,在三天内给予合理的答复。

第十九条若员工对部门主管的答复仍有异议,则可向管理部提出申诉,管理部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上报和公布的及时性、比例分布的合理性、考核档案管理及面谈等将列入基础管理对所在部门进行考核,每出现一项不符合扣基础管理考核分5分,对有时间要求的项目每延期1天扣5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本部工厂管理部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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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处置办法预案

范文类型:办法,方案措施,全文共 1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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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镇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发〔20__〕21号)及《关于印发〈镇原县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教体〔20__〕1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危险化学品实际特点,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

认真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实验室管理人员及物化生教师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实验员及物化生教师开展风险辨识,严格危险化学品试剂购买、领取、储存使用、登记制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对化学实验室进行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化学实验员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监控、泄漏检测报警、实验用品保管室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严格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箱(双人双锁),建立完善实验后废弃危化品处置备案制度。

(二)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査,加强实验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检查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储藏室是否防盗、防水;防盗门是否双人双锁;是否通风,是否配备消防设施,是否有针对特殊化学品使用的个人防护器材。

2.是否制定严格的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的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及余量之间是否统一,账上的余量与实际库存量是否一致。

3.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

三、专项整治时间

自20__年5月开始至20__年10月结束。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确保20__ 年10月31前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排查摸底阶段(20__年5月底前完成)

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模底, 查清危险化学品具体位置、存在的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危害性、周边环境、安全隐患、管理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等基本信息, 梳理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本单位基础数据库。

(二)集中整治阶段(20__年8月底前完成)

在前期模底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划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整治。要认真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防止容器、管道因堵塞发生爆炸事故。在安全大检查中,要继续把危化品安全作为重点,全面、深入、严格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预防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

(三)总结阶段(20__年9月)

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阶段性成果或总结报告并报送县教体局安全股。

五、工作要求

学校负责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要把这项活动长期开展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检查,切实做好自查、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检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到位)的要求,实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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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前台,全文共 1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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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xx〕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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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10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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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20xx年7月7日发布,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特殊基金品种可以豁免《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

(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杠杆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杠杆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但基金名称中应当列明杠杆,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杠杆投资策略、充分揭示风险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二、《运作办法》第四十条所指的实质性调整事项包括:

(一)对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或风险收益特征的重大调整;

(二)对申购赎回、估值核算、费率结构规则的重大调整;

(三)其他可能导致不符合《运作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事项。

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后注册的基金,严格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下列要求执行:

(一)在《运作办法》范围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二年后开始执行。

四、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后备案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

五、《运作办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等方面,约定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情形。

六、《运作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七、《运作办法》第四十一条中,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八、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继续依照产品成立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运作;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注册为公募基金。

九、中国证监会在基金注册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合规性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创新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也可就特定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安排、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及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十、本规定自20xx年8月8日起施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xx〕104号)同时废止。

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基金申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审查中可视情况征求基金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6.9031, 0.0032, 0.0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的组合证券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可以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根据基金的资产组合和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和资金结算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成立的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者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查,并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尚未募集的,撤销注册决定;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对该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采取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注册并募集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开募集前未变更注册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基金份额;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送解决方案,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内幕交易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关于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8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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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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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定了《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市统一征收、分级使用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集中征收后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作为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我市教育费附加应纳入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一般公共预算,并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

未纳入相关部门年初预算的教育费附加,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其他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各负其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六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本级统筹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总规模,并按部门预算程序和规则,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相关单位,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上述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二)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基础数据和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等,及时将教育费附加分配下达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资金使用单位;

(三)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定期将教育费附加收支结余等情况通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五)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相关单位包括管理职业教育学校的其他单位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其职责参照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执行。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制订年度教育费附加绩效目标,开展教育费附加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各自工作、业务,参照市相关部门职责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和安排学校基本建设,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基建项目拨款。

第十二条市本级集中统筹的教育费附加可用于开展全市教育活动,对组织开展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效果显著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适当的奖励性资助和补充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十三条 全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扶持和发展职业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市、区(新区)在校生人数等分配教育费附加的基础数据,书面反馈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对下一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测算,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将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将转移各区(新区)的教育费附加分配收入,按一定比例于当年11月底前告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每年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本级教育费附加的收入规模及结余情况告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结果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费附加优先满足教育主管部门的需求,由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使用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分别纳入其教育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的职业教育学校申请使用教育费附加时,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职业教育学校的归口管理单位,确定控制数,并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教育费附加时,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属于临时性请款的项目,纳入该部门年度临时请款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制订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中涉及安排给区属单位的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部门直接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市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前款所述转移支付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分配意见。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教育费附加由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按生均分配并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教育费附加,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从市本级统筹部分安排并转移支付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教育费附加,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业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教育费附加结余按相关规定收回,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对教育费附加支出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我市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教育费附加项目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使用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部门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对本部门上一年度教育费附加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已完成的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教育费附加项目业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并按规定追回教育费附加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xx〕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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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37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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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管理办法全文

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

第九条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三)拟分包专项工程;

(四)报价清单及说明;

(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六)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七)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章总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进行把关。

项目法人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初步设计单位负责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或者设计变更进行咨询核查。

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依据有关规定程序选择社会化的监理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细化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拟定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环境保护措施、投资完成计划。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责任。由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应当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方案应当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较大变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交、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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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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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39号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20xx年11月24日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林业工作站的职责

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

(三)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

(四)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

(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七条 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工作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设立区域林业工作站。

不具备设立林业工作站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八条 林业工作站的设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批准。

第九条 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工作站新进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设立符合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林业工作站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中专以上专业学历。

第十一条 国家对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林业工作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预算。

林业工作站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等专项任务的,下达专项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工作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工作站的撤销或者变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林业工作站负责人的任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或者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林业工作站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对成绩显著的林业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工作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13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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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丧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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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息时间 9:00——18:00

1)每周工作六天,工作人员可在周二至周五之间根据部门人员情况安排1天休息,并上报公司行政部报备,若临时有事需要调休的必须事先填写调休单,经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行政部。如无批准不予安排调休。

2)异地员工休息如涉及返家,可提前申请由部门经理安排调休,否则不予安排调休,需凭往返车票做为返家凭证。

3)各部门每月30日前将值班安排以书面形式报行政部,如有改动须提前到行政部备案。

二. 考勤打卡

1)公司员工必须上、下班在指纹机处打卡签到、签退。

2)新员工入职3日后即需输入指纹安排打卡。

3)凡正常出勤但忘记打卡均视为未打卡。

4)因手指受伤等特殊情况导致指纹机无法识别,需当时与行政部文员确认,到行政部填写《手工签到单》否则视为未打卡。

5)因临时性工作外出无法到公司打卡,需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供《员工未打卡说明》,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递交行政部,否则月底核查考勤记录时视为未打卡。

6)上述记录请按时申报,逾期不予补办手续。未打卡者经调查为正常出勤,按5元/次扣罚,其他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 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到而未到岗,并未请假者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离岗而未请假者视为早退。

1)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每次罚款为10元/次。

2)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第一次按罚款10元/次处理,第二次处理则为20元,第三次罚款为40元,第五次罚款位80元,第六次罚款为160元,依此类推。

3)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每次旷工按100元/次罚款

4)由于公事推迟上班而未提前经主管同意者,按迟到论。

5)月累计超过5次,公司发送书面警告一次,季度累计迟到15次以上取消公司任何优秀评选资格,情况严重者予以辞退。

四. 擅自离岗、旷工

工作时间内,未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内视为擅自离岗,到上班时间未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离岗未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及工作期间未请假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上为旷工。

1)擅自离岗按事假双倍工资予以处罚。

2)月度旷工一次或一天扣罚当月工资10%。

3)月度旷工二次或二天扣除扣罚当月工资20%。

4)月度旷工三次或三天以上除名。

5)旷工一次公司发送书面警告一次,并取消公司年度任何形式优秀评选资格,年累计旷工3次或3天以上除名。

五. 外出管理

1)员工因公外出时,应获部门经理批准并在前台《员工外出登记簿》上注明外出时间,返回后注明返回时间。未签外出者按事假处理,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2)员工出差一日以上填写《出差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送行政部。

3)行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人员外出抽查,如发生人员外出但未进行外出登记者,按制度进行处罚

六.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

1)病假请假应在上班前60分钟前办理(可电话通知形式),否则一律按非事先申请事假处理:因突发急病不能执行此标准,请提供区以上医院证明。

2)请病假两日(不含两日)以上者,必须提供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并提供病例,化验单,缴费凭证等。

3)病(事)假请假,一律向直接上司申请,不得委托其他同事转告,否则视同未请假。

4)病假最长期限60天,超出此标准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5)3天以上病假(不含3 天)需出示区以上医院证明。

6)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予以辞退。

7)连续病假期间如遇休息日,则休息日、节假日算为病假天数。8)病假不包括因美容或整形手术、酗酒、打架斗殴及违法、恶劣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休息,此类情况按事假处理。

9)病假在请假或销假时不能提供诊断证明者,按事假处理;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实。以旷工论处。

10)病假为有薪假,但不发放全勤奖金。

七.事假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且客观限制不能再休息日、节假日办理,又没有年休假可用时,可申请事假。

1)事假需提供真实、充分理由。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直接领导可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暂缓准假。

2)事假不跨越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3)事假必须事前提交请假申请。

4)员工请假2天以内事假(含2天),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审批 ;请3-7天事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核准后报行政部审批;请7天以上事假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并填写《请假申请单》。

5)未按规定时间提出请假申请及请假要求与工作相冲突时,不予批假。

6)事假最长期限30天,重要及特殊岗位最长20天,超出此标准将自动离职处理。

7)事假为无薪假。扣款为当月基本工资/当月理应出勤天数*请事假天数

8)未事先申请而休事假,按双倍扣罚薪资。

八.法定假期

按相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视公司业务状况进行节假日正常上班,假后安排补休。

九.婚假

本人结婚

1)公司给予法定初婚员工15天带薪婚假;婚假前后不得另请事假。

2)婚假须于员工结婚当年享受,逾期作废。如遇10月份后结婚可推至次年3月前休完假期。须附结婚证书复印件,否则按事假处理。

十.产假

本人分娩。

1)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女员工可享受基本产假4个月,即120天(产前45天,产后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给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给假42天。

3)产假期间可享受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带薪假期;此薪资于休假返回后,连同上班的第一个月薪资共同发放。

4)上述日历天数包括节假日。员工休产假必须提前三周填写“请假申请表”,附社区级以上医院确定的分娩预产期证明,经主管批准后送行政部生效。

十一.护理假

男员工在妻子初育时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护理假,但须出示有效医院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

十二.丧假

直系亲属逝世

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可以申请5个工作日的带薪丧假

3)申请丧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复印件,经主管核准后送行政部审批生效。

十三. 哺乳期

1)产后1年以后,每天给假2小时。

2)以不影响部门工作为前提,具体时间由部门经理具体核定。

3)哺乳假需提供生育证明, 主管证明

十四.工伤假

因执行公务受伤,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1)员工因工负伤,最多可享受60天工伤假;需休假员工提供医疗证明后,由行政部审批具体休假天数,超出天数按病假办理。

2)工伤假期间,公司支付基本工资。

3)申请工伤假应在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并有2个以上公司人员书面证明。

4)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不享受工伤休假。

十五.休假相关程序

1)填报:员工应休假前按相关规定填写《休假申请表》。

2)审批:休假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批后报行政部;行政部审核员工假期类别及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行政部、总经理签批

3)请假审批权限:请假1至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直接审批,交到行政处备案;请假3至7天,需经部门经理,部门总监审批,交到人事部备案;请假7天以上,需经部门经理,部门总监,行政部审批,交由总经理审核,后报行政部备案。

4)休假因工作原因造成中断或未休,在季度内可调休,逾期作废。

5)全年累计休假超过30天取消,取消公司年度任何形式优秀评选资格,及调薪资格。

6)假期完毕,员工须立即到公司人事行政部销假,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间以事假计。公司员工假期完毕销假以实际到岗签到为准。

十六. 其他事项

1)当月除规定休息外,出満勤人员可享受100元満勤奖。

2)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玩游戏、闲谈、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网络聊天、睡觉、吃零食、就餐等。

3)违反上述考勤制度除特别标注项目外,给予10-100元处罚。

4)此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司考勤相关文件作废。

5)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6)文件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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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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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分配管理制度,强化公司员工的责任意识与成果意识,并运用该评价的方式,指导、帮助、约束和激励广大员工,真正实现收入靠贡献的分配原则。

二、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控股、参股公司下属企业、下属关联企业或公司参照执行。

三、 考核依据及内容

考核依据为员工的岗位,共分为五类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基本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服务人员、由各部门的二级工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具体考核办法,公司工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可以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并实施。

对管理人员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依据,认真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具体到每一项工作的分值,从工作目标,质量、方法、进展、反馈等方面,在创新、执行、决策、应变能力及廉洁奉公、团结互助,责任心等要素上,实行量化考核。

对工程技术人员按技术项目,以技术的领先程度、难易程度、完成时间、完成制裁 等因素,核定工作量,制定出易于操作的量化标准,量化分值,实行考核。

对基本生产人员的量化考核,以每个岗位的工时定额、质量、物耗、安全、劳动纪律等为主要依据,结合考核要素,实行量化考核。

对辅助生产人员的量化考核,以工作任务、质量、物耗、安全、劳动纪律等为主要依据,结合考核要素,实行量化考核。对服务人员的量化考核,以岗位工作目标和责任为主要依据,在工作任务、质量、廉洁奉公、团结互助,责任心等方面,结合考核要素,实行量化考核。

实施员工的考核必须怀本人所从事的岗位相对应,严禁员工拿岗位的报酬而从事低岗位的工作,凡发现此违章行为将对部门和员工进行处罚。

四、 考核管理

(一)个人月度业绩综合考核

1. 月度考核根据考核者当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协作等四个方面、十六个考核要素等因素综合评分,考核指标应尽可能合理量化,易于操作,考核力求客观、真实、公正、公开。

2. 个人考核由所在单位(部门)自行组织,考核结果上报公司人事劳动部,确定认后,在单位(部门)张榜公布。

3. 当个人考核得分小于50分时,M3=0,即岗位业绩工资为零。

4. 岗位业绩工资按月发放,由单位(部门)根据个人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分配,余额作为单位(部门)奖励基金。

5. 考核基本生产工人时,如果当月完成工时数超过定额部分,可由各单位(部门)制定相应的奖励条例。

(二)单位(部门)月度综合考核

1. 单位(部位)月度综合考核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负责实施。

2. 分厂管理项目综合考核分数满分为100分,其中生产管理40分,成本管理30分,质量管理15分,质量控制15分。

3. 部室管理项目综合考核分数满分为100分。其中分厂对相关工作作风考核20分,管理费用30分,工作效率20分,质量体系(工作质量)30分。

4. 考核结查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评审确认,金额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计算,财务部负责发放。

5. 当单位(部门)综合考核分数小于60分时,N2=0,即单位所有人员的岗位业绩工资为零。

五、 考核及调薪管理

(一)员工实行考核晋档制度,每年调整一次,考核方式与考核标准见《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制度》。

(二)根据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原则,实行考核晋级、降级制度和末尾淘汰制度。

(三)本年度年终考核成绩为“优”的员工,可在本岗位上晋升一档工资。

(四)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良”的员工,可在本岗位上晋升 一档工资。

(五)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中”或本年底年终考核成绩为“差“的员工,在本岗位降低一档工资。

(六)对于已达到岗位最高档次工资的员工,年度考核时不再晋档。

(七)本年度年终考核成绩为“差”并进入末尾淘汰的员工,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某大型集团从1984年创业时的11个人,发展到今天已拥有近万名员工。当一大批优秀的年轻人被某大型的外部光环吸引来的时候,人们不妨走入某大型内部去看看某大型的人力资源管理,尤其是独具特色的考核体系。某大型集团的考核体系结构围绕"静态的职责+动态的目标"两条主线展开,建立起目标与职责协调一致的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实施体系的框架包括四个部分:职责分解、目标分解、目标与职责结合、考核实施。

静态职责分解

静态职责分解是以职责和目标为二条主线,建立以"工作流程"和"目标管理"为核心,适应新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的大岗位责任体系。

确立部门职责。部门职责指部门为实现其宗旨而应履行的工作责任和应承担的工作项目,它确定了部门在公司增值流程中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边界。宗旨确定部门职责的方面和方向,职责是对宗旨的细化和具体演绎。部门职责能起到明确工作职责边界、减少部门之间工作职责交叉、确定部门岗位设置、制定工作流程的作用。

建立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包括工作本身的过程、信息与管理控制过程。它在部门内部、在独立的部门与部门之间、处与处之间,建立职责的联系、规章和规范。

如一台电脑从开发到最终消费要经过:需求调研--产品规划--产品定义--产品开发--测试鉴定--工程转化--采购--生产准备--生产制造--品质测试--产品运输--市场准备--代理分销--用户服务--信息反馈诸多环节。

电脑公司就是通过与这些环节建立同步的、覆盖各个工作环节的流程,并在全员范围内培训制定工作流程的方法,为部门协调、运作规范、揭示问题、持续改进、提升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制定岗位职责。在理清了由公司宗旨、部门职责以及部门为履行职责而应遵循的工作流程后,需要将具体职责最终落实到每个岗位上。岗位职责具体明确一个标准岗位应承担的职责、岗位素质、工作条件、岗位考核等具体规定。它是以《岗位指导书》的形式出现的。岗位职责来源于部门职责的细化和工作流程的分解。比如,一个部门经理的职责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本人具体完成的;二是将一部分职责分解为下属承担的,三是由本部门牵头,并由几个部门共同承担的。

动态目标分解

一个岗位仅仅知道"做什么"、"怎么做"还不够,还要知道什么时间要做到什么程度、达成什么目标。动态目标分解就是按照职责这条横线,与时间、目标这条纵线的有机整合,使各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和工作关系有机地协调起来。首要过程是战略规划。战略规划的过程是将企业目标具体化。

某大型的战略规划分为三个层次:集团战略发展纲要、子公司战略规划、业务部门战略规划。子公司层次的战略规划是业务部门年度业务规划的重要指导,业务规划的结果落实到每年的经营预算,各业务模块的预算都必须与业务规划相联系,在"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细化"的原则指导下,业务规划按责任中心和时间进度,分解落实成具体的成本、利润、销量、时间、满意度等指标。业务规划要求首先确立宗旨、职责,根据宗旨和职责,在非常详细的环境分析基础上得出全年的目标。之后,进行经营预算、业务规划、管理规划。

目标分解

为保证各项规划的实施,各牵头部门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基础上,将目标按职责分解到相关部门。各部门根据《年度发展规划与目标》,按职责一一时间分解为部门内各处的年度目标、各季度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形成《部门季度计划》。处级经理以上干部,要按季度分解季度目标,并列入处级经理以上干部的考核之中,形成《处季度(月)工作计划队重要干部或岗位,要按月分解,制定月工作计划。

具体到员工要落实到与岗位责任书对应,比如电脑公司采用了"目标任务书"进行方针目标管理,其要点是:针对部门目标和薄弱环节,重点抓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对重点工作制定改进措施和计划,并重点推进监控实施,以保证最终实现目标。确定最重要的又确实有能力解决的工作目标。一个部门或岗位一个季度的重点工作目标为3至4项,日常职责则不在"目标任务书"上体现。把企业宗旨和目标分解到个人的"岗位责任书"和"目标任务书",为监控和考核打下了扎实基础。

将目标落到实处,首先需要在目标与职责之间建立清晰的分解和对应关系,为了建立这种联系,集团管理部门协助建立了大量的各种运作和核算模型,最具特色的是某大型电脑公司的"屋顶图"。"屋顶图"是某大型电脑公司根据管理会计原理,结合自己的产品成本结构建立的一个量化的产品经营核算体系。

电脑公司台式机事业部通过"屋顶图",将所有的费用细分成广告费、部门费,成本分成材料、制造、运输、技术服务、积压、财务六块,再把前两年的历史数据装进去,就得到清晰的产品成本结构。这六块成本都可以落实到一个最直接的部门,比如说广告费是由市场部负责,部门费用是经营管理部负责等等。这样就建立起一个架构,使开源节流的任务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控制成本的任务进而分解到每一个岗位上去,就把每项费用变成它最直接的部门考核指标。

专核评价

设定职责和目标后,某大型利用制度化的手段对各层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1.定期检查评议。以干部考核评价为例,某大型集团干部每季要写对照上季工作目标的述职报告、自我评价和下季工作计划。述职报告和下季工作计划都要与直接上级商议,双方认可。

2.量化考核、细化到人。比如,电脑公司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分部门业绩考核、员工绩效考核两部分。部门业绩考核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各部门中心工作和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公司对各部门工作的导向性,增强公司整体团队意识,促进员工业绩与部门业绩的有机结合;员工绩效考了解组织目标,将个人表现与组织目标紧密结合,客观评价员工,建立有效沟通反馈渠道,不断改进绩效,运用考核结果实现有效激励,帮助组织进行人事决策。

核形式是多视角、全方位的,包括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平级之间,下级对上级的评议,以及部门互评等。部门互评的目的是对各部门在"客户意识、沟通合作、工作效率"等软性工作指标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部门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通过部门互评,发现组织在工作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民主评议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干部管理业绩,为干部选拔提供参考依据,并为培养干部及干部的自我发展提供参考,建立干部提升的透明、健康发展机制。员工绩效考核和部门业绩考核每季度进行,员工绩效考核、部门互评和民主评议,每年综合考评一次。部门业绩考核均围绕"利润中心"进行考核,同时要体现各自的主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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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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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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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内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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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交流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第二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注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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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经费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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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科字[20xx]164号)《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申报,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其他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经费应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核拨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差旅费,业务资料、检索、查询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等;

2、实验、材料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

2、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研制和租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中要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和单价);

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按下拨项目经费总额的10%分两次提取,在项目经费下拨到位后首次提取5%,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发放。

(三)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其子项目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支出时,应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预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八条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科研与服务经费单独核算建立帐页,并详细登记科研活动中的每项开支。每年年底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与有关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一同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经费使用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将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对未按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将核拨科研经费超范围支出的单位,将从下年度核拨经费中核减。

第十条 获得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资助的其他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以不正当手段、藏匿科研经费、逃避管理的,一经查实,追缴经费,在三年内取消其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并追究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由科研经费形成的成果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所有,设备仪器等资产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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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在哪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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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

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甲方以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以抵销。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

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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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值班管理办法 节假日值班人员安排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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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企业在节假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稳定(节假日包括星期(六、天)假日、元旦假日、“五一”假日、“十一”假日、春节假日),企业特制定以下值班制度:

1.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的生产及经营工作,保证整个企业在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经营,节假目期间企业负责人要预先安排人员值班,保证各个岗位都有人员负责;

2.日常的星期六、星期天假日由安全员事先把一年的值班安排报企业领导批准后登记备案;元旦假日、“五一”假日、“十一”假日、春节假日由企业负责人在放假前三天把值人员名单安排造表成文,下发各位员工;

3.企业除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外,在放长假(元旦假日、“五一”假日、“十一”假日、春节假日)前,企业应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治安、消防、设备、关键部位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上报;4.节假日期间企业必须保证每天有人值班,参加值班的人员一律实行24小时开机,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迅速通知总经理并赶往现场进行指挥,并根据事故的情况,迅速决定是否起动事故应急预案;

5.值班人员对发生的问题及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和请求有关部门派人协助处理;

6、节假日期间企业值班人员不得脱离值班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向领导汇报并安排好接班人员,并值班交接及向上级值班人员汇报后,方可离开;

7、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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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实施方案已扣金额 考核实施方案已扣金额返还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全文共 1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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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探求和深化医院的绩效分配制度,完善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最大程度的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医改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最新精神,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调整我院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如下。

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建立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的内部分配机制,以经济效率与效益、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积极鼓励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专科特色,进一步提升医务人员的岗位适用性和创新能力,取消奖金封顶,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切实促进医院全面建设和可持续快速发展。

1、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构成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绩效工资总额控制在业务收入的15%以内。

3、采用计分制考核,按效率、效益、质量考核。质量考核和管理目标考核与科室效益直接挂钩。

4、以科室为基本核算单位。

5、绩效工资实行院科二级核算,医院根据考核分配到科室,科室应按照各自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参考个人工作量、创造效益的因素,本着向高科技、高风险、高强度、责任重的岗位倾斜的原则,自行制订的分配方案,报医院审批备案,医院对各科的分配方案予以指导和监督。

6、为强化责任,鼓励各科室负责人加强管理,医院对担任科室负责人人员给予绩效激励,由医院单独发放,具体标准为:本科室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40%。

7、绩效工作分配实行“超限少发,下有保底“,统筹和个人绩效相结合,个别调整与总量考核相匹配。超限少发为超过2500元,以500元为一档,临床系数为0.6、0.4、0.8、0.2;医技系数为0.5、0.3、0.6、0.2。

保底金额为400元/月。

绩效工资以工作量、医疗质量、经济效益三项为考核指标

工作量考核:

1、按手术费的20%比例提取做为科室效益工资(注:70%归医生,30%归护士);妇产科接生费提成10%不变。

2、出院人次每月按照病案统计室统计,核定10元/人次为科室效益工资。

3、门诊人次按照白班每门诊医生每天50人次(中夜班30人次),超过每人次提取2元为科室效益工资。

4、医疗质量考核:由医务科护理部制定《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细则》,质量考核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92分,每低1分,扣绩效工资总额的1%,高于则同比例奖励。每月以简报形式通报,促使医疗质量稳步提高。(现执行:xx县人民医院20xx年度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关键性指标主要指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床日费用等控制指标,考核对象为临床医生,考核办法由医务科根据管理需要制订。每月考核,每月兑现。

确因危重疑难病例增加,导致上述三项控制比例超标,经申报、核实后作达标处理。

5、经济效益考核:

有直接收入的科室:绩效工资=(收入-支出)×分配系数×调控系数

实发绩效工资=应发绩效工资-考核扣款

(1)收入构成:

临床科室收入=劳务收入+医技收入100%(不含ct、mri收入;氧气收入扣除30%消耗后归科室)。

医技科收入=医技收入100%

注:体检收入并入相关科室统一核算绩效工资,不再单独计提。(征兵、中高考体检除外)

(2)支出构成:

支出=人员支出(工资、各项社保等人头经费、中夜班补贴、误餐补贴)+医疗服务支出(领用的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费、电费、通讯费、设备折旧、房屋折旧费等,)

护理人员个人平均人工成本核算方式:全院在职在编和合同工护士各项支出/护士总人数

(3)任务系数:感染科为0.3,儿科为0.5,病理室为0.5,放射科为0.5,心电室为0.5,b超室为2.0,肛肠科为0.4;其它科室均为1.0。

医院安排科室人员进修学习、离职工作等,满一个月扣减当月任务数。

(4)分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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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2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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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号: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

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

个月(

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

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

借款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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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冰鲜禽肉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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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收缴电费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制定代收款项办法,并支配代收款项。

2、确定代收项目、内容、范围、时间及代收对象。

3、在向乙方提供准确、必需的代收信息与范围的前提下,不承担范围内由于乙方过错所引起的纠纷的责任。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在乙方行开立基本账户,专门办理代收资金结算。

2、每日营业终了,由甲方人员按照当天日报统计表,与乙方代收缴电费日终余额扎平相符后,由甲方填制进帐单,存入甲方账户。作到当日款项当日进帐,当日款项当日扎平。

3、向乙方提供代理收缴凭证。

4、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按代理业务金额的%计算。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时间,方式为.

第三条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开立代收账户,专门办理代收资金结算。

2、向甲方收取代收款项手续费。

3、根据甲方提供的代收范围办理业务,对范围外引起纠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4条乙方义务

1、提供符合代收条件的营业场所,配备必须的专职人员办理代收业务。

2、按日向甲方提供当日代收明细,并配合甲方做好对帐工作,配合甲方将所收款项存如甲方账户。

3、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乙双方协商范围内的缴费对象。

第五条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2、由于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或终止。

(二)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的,需要变更、解除和终止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变更或解除协议没有达成并生效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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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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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__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1.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1.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1.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1.4本合同项下__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1.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1.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1.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1.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二条贷款

2.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2.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年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利率和利息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3.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四条提款前提条件

4.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4.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4.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4.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4.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4.1.5项目财产保险单;

4.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4.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1.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4.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4.1.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4.1.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4.1.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4.1.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4.1.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五条贷款人承诺

5.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5.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七条通讯

7.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

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7.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7.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贷款人: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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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说课稿完整版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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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办法》是六年制小学语文课标实验教材第三册第四单元中的第三篇课文。这是一首诗歌,介绍植物用什么方法传播种子的常识。全诗共五节,第一节提出问题,第二、三、四节结构相似,分别介绍了蒲公英、苍耳、豌豆传播种子的方法。诗歌语言生动形象,简洁明快,富有节奏感,读起来朗朗上口。

依据本组课文训练的主要意图和学生的实际,确定课文的教学目标如下:

(1) 知识与能力: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背诵课文。

(2) 过程与方法:围绕课题,质疑学文,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激发学生热爱大自然,养成仔细观察的习惯。培养观察兴趣。

本课的教学重点是:有关植物传播种子方面的知识,

教学难点是:培养学生观察事物的兴趣。

课标指出:语文课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养,语文素养以及合作探究精神,为体现这些新的理念,实现既定目标;同时也为体现新课标中的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三个维度的统一,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时,我遵循二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注意激发学生的兴趣,以学生为主体,让每个人有尝试的机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通过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面对面地听、说、读、问、评、议等去实现,坚持把“读”的训练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中,并配以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力求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

为达到本课的教学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我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教学。(一)情景导入,诱发兴趣,(二)初读课文,整体感知,(三)赏读课文,入情悟趣,(四)深化内容,拓展延伸。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上课伊始,学生观看有关植物的影片,我声情并茂地作介绍,把学生带到植物的世界中去,植物的孩子没长脚也没有翅膀,怎样才能到四面八方去呢?通过质疑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揭示课题《植物妈妈有办法》。读了课题,你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想提出来吗?充分调动学生的热情,为下一步的读书探究打下基础。

学生自由读课文,借助拼音读准字音,做到不加字、掉字、将自己感兴趣的小节多读几遍,思考:课文讲了哪几位植物妈妈?在书上把它们画下来,以训练学生边读边想的好习惯,

新课标提出:小学语文教学,应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发展,使他们成为语文学习的主人。在这个教学步骤中,我以课堂为主阵地,始终将“分组讨论,合作交流,读中理解”作为一种激活课堂信息交流的有效方式。在学生整体感知全文后,我导学第二小节,课件出示降落伞,“看,这降落伞多美呀!有了它,蒲公英妈妈就能*它传播种子了。”再演示课件,风轻轻一吹,降落伞一个接一个出发的情景,理解“纷纷”一词,蒲公英的孩子多快乐呀!让学生美美地把这一节读出来,学生练读,我再指导读,“蒲公英**的办法怎么样”?指导学生再看画面,抽生夸一夸,再随意地加上动作,表情站起来读,为学生营造一个轻松快乐的学习氛围。

分小组合作学生自己喜欢的小节,喜欢苍耳的就学习第三节,喜欢豌豆妈妈就学习第四节。我出示学习方法。(1)读一读课文,(2)说一说办法(3)演一演情景(4)夸一夸妈妈。然后全班交流,师生共同质疑,我把课前采集的苍耳种子实物让学生摸一摸,体会苍耳布满刺的外壳。再用课件演示铠甲挂住动物皮毛这一动作,让学生体会这一办法的有趣,再让学生用朗读把它表达出来。学生自由读,我抽读,分小组比赛读,使每一个人都有参与的权利。同桌练习说一说“蒲公英妈妈,苍耳妈妈,豌豆妈妈*什么传播种子”。以达到训练全班学生口头表达能力的目的。我小结:蒲公英妈妈*风吹,苍耳妈妈*动物的皮毛带,豌豆妈妈*太阳晒传播种子。

植物妈妈传播种子还有哪些办法?让我们一起去野外观察吧!我课件显示美丽的草原、田野、树林等。抽生像课文那样夸一夸这些植物妈妈。再把它写出来,以此培养学生细心观察的能力和语言文字训练的能

蒲公英 风

苍 耳 动物皮毛带

豌 豆 太阳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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