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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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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 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 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 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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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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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

1、通过绩效考核,传递组织目标和压力,促使员工提高工作绩效,达到“培养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纠正员工偏差、使之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达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双赢”的目的。

2、加强公司的计划性,改善组织的管理过程,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3、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薪资调整、绩效薪资发放、职务晋升等人事决策和组织员工培训提供依据。

4、反馈员工的绩效表现,加强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促进其指导、帮助、约束与激励下属。

5、月度绩效考核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1个月内工作计划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为员工绩效工资提供必要的依据,也为人力资源部门(目前隶属于综合管理部)对员工的晋升、降职、解聘和岗位调整提供依据,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

6、年中考核目的:总结前半年工作业绩,修订工作误差,评估半年工作目标达成率,为下半年目标调整及人力资源策略制订提供依据。

7、年终考核目的:评价年度员工和部门工作绩效,为年终奖金发放,工作效率,岗位目标执行、人事调整政策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条:理念

1、以目标计划为基础,以关键业绩量标准/指标对绩效进行考核,强调绩效的达成。

2、以绩效的提高为目标。

3、强调绩效管理过程,而不是简单的结果评判。

第三条:考核原则

1、相对一致性:在一段连续时间内,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不能有较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在1年内考核的方法具有一致性。另外,在必要的时候,基于适当的原因可对考核的具体指标及权重分配做相应的调整。

2、客观性:考核要客观地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亲近、偏见等带来误差。

3、公平性:对同一职类员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限度地防止评估结果的不一致性和偏见性。

4、公开性:每位员工都必须清楚体系是如何运作的,考核结果员工应签名,有意见可表述、申诉,无签名考核结果同样有效。

5、保密性:主管及被考核者不能将考核结果泄露给第三方(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必要的参与者除外)。

6、管理人员主导性: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绩效考核体系在员工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大部分人把实施本体系作为一个负担,则考核制度要做出相应修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和试用员工。考核对象具体分为: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企业发展委员会、各部门部长等)、主管类管理人员、行政事务、销售营销、市场部、技术、财务、操作工等各类人员。

第二部分考核规程

第五条:考核要素

1、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及月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

2、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综合管理部提供的员工着装仪表标准、办公秩序管理考核标准、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行政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

4、按ISO9000体系要求,相关程序及规定执行情况

5、被考核者的上级主管人员提供的月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记录

6、作业指导书

7、其他依据

第六条:考核责任

1、原则上实行自评、直接上级主考、部门交叉互评、人力资源主办复核相结合的多级考评体制。

2、直接上级和被考核者共同承担考核责任。被考核者作为一级考核者进行自评,直接上级作为二级考核者进行主评;部门交叉考评作为三级考核,人力资源主办及被考核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按月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记录确保两级考核者之间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性。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的工作由总经理负责考核。

3、年中、年终考核由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小组成员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员工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组成,具体成员由经理办公会决定,人数应为奇数,最少3人,最多7人。

4、依据公司员工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四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考评方式如表1所示。

表1考核方式表

类型适用范围考核特征考核周期

A类:各部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部长基于策略目标实现的关键业绩指标考核月度考核、年中、年终考核

B类:主管类管理人员主管会计、总工艺师、人力资源专员、各组组长、调度员基于关键业绩指标的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职责履行、制度执行力月度考核、年中、年终考核

C类:一般员工及计时工人出纳、副组长、司机、门卫、炊事员、仓管员、质检员、技术员、模具管理员、营销员、业务助理是否完成关键业绩指标及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职责履行、制度执行力月度考核、年中、年终考核

D类:计件工人计件工人责任范围内合格产品的件数为主要依据月度考核、年中、年终考核

第七条:考核责权

1、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制定及定期修订绩效考核方案并报总经理批准

(2)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3)负责培训参与考核各级管理人员

(4)负责监督及控制考核工作的全过程

(5)考评分的汇总和考核资料的归档

(6)考核结果与薪资挂钩,计算并报批实施

(7)办理考核领导小组委托的相关工作

2、一级考核者(员工本人)和二级考核者(员工直接上级)

(1)了解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2)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

(3)对责任范围内的直线下级进行考核

(4)考核后对被考核者进行详细的工作指导和辅导

3、由人力资源主办会同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严格审核考核表及工作计划(关键业绩指标及满意度指标)的真实性,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平

(1)严肃处理违背考核宗旨,以权牟私的个人

(2)负责考核工作的整体性和及时性,并有计划地按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年度经营目标推行新的考核体系。

4、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1)拟定相关考核细则报总经理批准,负责年中、年终考核方案的组织执行

(2)考核工作的柔性调控和协调.

(3)重大申诉、投诉考核事件的处理。

第八条:考核权限

每位员工由自己进行自考,直接上级进行主考,部门交叉互评辅助考核,人力资源主办会同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并负最终审核责任。人力资源主办由总经理、部门所在负责人主考,企业发展委员会主任、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主考。

第九条:申诉

1、各类考评结束后,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评结果,考核者有向被考核者通知说明考核结果的义务。

2、被考核者如对考评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了时,有权向人力资源主办进行申诉,人力资源主办应及时联系申诉人的直接上级所在的主管部门进行复议并在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如果被考核者对申诉处理仍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最终复议。

第三部分各类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

一、月度绩效考核

月度绩效考核适用于公司A、B、C、D级所有员工。

A级管理人员的浮动月薪系数、B级和C级员工的绩效月薪系数、D级员工的计件工资实际发放额由月度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

(一)月度绩效考核的实施

月度考核分为员工自评和直接上级考评两个环节,考核依据是员工的当月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具体指标参见《武汉弘元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键业绩指标考核汇总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考核表中,若部分岗位的当月考核不涉及到某项具体指标,则该项目评分按其明细分值的满分计算。

1、员工自评

员工根据本岗位的考核表给自己评分,员工应认真、严肃、客观地进行自评打分,员工自评是员工自省和反映真实自我的重要机会,也是直接上级考评的依据之一。

2、直接上级考核

直接上级根据员工的当月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给员工进行评分,直接上级应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客观态度对下级进行评分。为避免对下级可能存在的信息失真,在评分时应适当参照员工的自评情况。

3、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复核

员工自评和直接上级评分后,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要进行最后的把关复核,防止人为因素影响考评的客观性。

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复核无异议后,将本部门员工考核表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办按以下权重汇总计算:

各员工的最终得分=员工自评分X20% +直接上级考评分X80%

(二)考核结果与系数的换算

1、A级管理人员的浮动月薪系数、B级和C级员工的绩效月薪系数直接参照各员工的最终得分确定:

系数=员工的最终得分÷100

(如:某员工的最终得分为85分,则系数为0.85)

A级管理人员的浮动月薪=浮动月薪基数×系数

B、C级员工的绩效月薪=绩效月薪基数×系数

2、D级员工根据以上系数核发计件工资额

计件工资额=按产量定额任务完成后的工资(定额×个人完成产量) ×系数

A类管理人员

第十条A类管理人员考核适用对象

1、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部长

2、考核周期:月度考核和年中、年终考核相结合。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每半年进行部门、员工半年度绩效考核。

3、考核内容:

(1)主要考核业绩(客观表现)和满意度(主观表现)。

(2)业绩指标是结合企业总体目标分解到本部门后的关键业绩指标,占考核权重的75%。

(3)满意度指标占考核权重的25%,包括上级满意度和内部客户满意度,上级满意度是指上级对下级态度、能力和辅助职责(业绩类指标以外的基本职责)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内部客户满意度是指本企业的内部关联服务对象针对相关目标完成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的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1、每考核期末,A类管理人员需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经营计划、本部门的策略和计划,结合考核要素向公司提出下一考核期本系统、本部门的策略重点、策略执行方式、关键业绩指标和指标值(或指标达成状况描述)以及管理改进计划。

2、被考核者应同直接上级沟通,就以上内容进行讨论、主议和审定。

3、被考核者与直接主管对此达成共识后,由被考核者将确认的考核内容填入“A类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表、A类管理人员半年度绩效考核表”中的各项指标栏内。

4、在考核周期内,如被考核者发现业务进展的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申请对原定的工作目标进行阶段性调整,经直接主管同意后,可重新制作月度绩效考核表、或半年度绩效考核表,并和原表放在一起以作对照。

5、考核期末,被考核者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考核表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打分。

6、被考核者本人对关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说明,由考核者根据目标达成情况和述职情况对被考核者进行评价打分。

7、根据自评得分和直接上级考评得分综合计算最终考核得分并评定等级。如果被考核者不同意考核结果,可以按规定由考核小组复核。

B类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对象

本制度中,B类人员主要包括部门主管包括主管会计、总工艺师、人力资源专员、各组组长、调度员

第十三条评价周期

考核周期实行月度考核,按月度和半年度、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月度记录

公司B类人员的考核以部门各岗位的月度绩效考核表为准,公司各部门应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各B类人员岗位的月度绩效考核表。直接主管根据月度考核表中的关键绩效指标每月对下属进行一次考核记录,对下属的关键业绩指标工作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及时指出下属工作中的问题,帮助下属改进工作。记录员工绩效完成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

1、对B类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基于责任范围内的关键业绩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的落实和计划完成情况。

2、关键业绩指标是结合本部门目标分解到本人责任范围内的关键业绩指标,占考核权重的75%。

3、满意度指标占考核权重的25%,包括上级满意度和内部客户满意度,上级满意度是指上级对下级态度,能力和辅助职责(业绩类指标以外的基本职责)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内部客户满意度是指本企业的内部服务对象针对相关业务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的评价。

4、销售部门考核以公司下达的营销目标为关键业绩指标,考核内容由销售额,回款率及市场开发满意度为关键业绩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的落实与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绩效管理过程

1、绩效计划。考核期初,被考核人和直接上级在总结上期绩效的前提下,结合当前的工作重点,以关键业绩指标体系为指引,经充分沟通,共同确定本期的工作计划与目标。每个目标或标准遵循SMART原则,即“具体、可衡量、可达到、以结果为导向以及时间性”的原则。

2、绩效辅导。计划的实施过程是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共同实现目标的过程,上一级主管有责任辅导与帮助下属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技能;下属有责任向上一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工作问题求助于上级。

3、在此基础上确认下期工作计划与目标。由被考核者和考核者共同确认考核结果。被考评者如对考核者的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经沟通未取得共识时,可以按规定向人力资源主办申诉。

C类人员考核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中,C类人员包括出纳、副组长、司机、门卫、炊事员、仓管员、质检员、技术员、模具管理员、营销员、业务助理

第十八条评价周期

对C类人员的考核主要是月度考核,但每月都应有相应的评定记录,同时参与年中、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

1、对C类人员的考核主要是本岗位的关键业绩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的落实和计划完成情况。

2、关键业绩指标是结合本部门目标分解到本岗位的关键业绩指标,占考核权重的75%。

3、满意度指标占考核权重的25%,包括上级满意度和团队、同事满意度,上级满意度是指上级对下级态度,能力和辅助职责(业绩类指标以外的基本职责)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团队、同事满意度是指本企业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团队成员对其合作精神和工作能力的评价。

D类人员考核

第二十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中,D类人员主要指计件工人

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

对D类人员的考核主要是月度考核,但每天都应有相应的评定记录。同时参与公司年中、年终统一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

1、对D类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在公司下达生产计划产量定额内本岗位的关键业绩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的落实和计划完成情况。

2、关键业绩指标主要是记件工人当月完成的产量、质量及成本控制,其次考虑安全文明生产的情况,共占考核权重的90%(其中产量、质量和成本的权重占80%以上)。

3、满意度指标占考核权重的10%,包括上级满意度和团队、同事满意度,上级满意度是指上级对下级态度,能力和辅助职责(业绩类指标以外的基本职责)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团队、同事满意度是指本企业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团队成员对其合作精神和工作能力的评价。

4、具体考核办法由质量检验员每月统计每人产量及完成情况,经组长与调度员核定定额报生产管理部部长核准,由人力资源主办复核计算考核结果,报总经理批准作为核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月度绩效考核工作流程

当月5日前

次月1日

次月2-3日次月4日次月5日

第二十四条年中、年度绩效考核流程

1、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及其所管下属员工的半年、年度绩效进行统一考核。

2、对公司总部和各部门的考核直接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考核程序是首先员工自评、部门自评,部门交叉互评,然后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评。

3、部门半年度绩效考核在每年7月1-4号、年终考核在次年1月4-10号进行。

第二十五条考核审核程序

表2考核审核程序表

职务被考核者直接上级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A类人员自评主考——复核、全程监督、指导

B类人员自评主考复核全程监督、指导

C、D类人员自评主考复核全程监督、指导

四部分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主要是对员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的.结论。考核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表3考核等级表

平均分值59分及以下60-69分70-79 80-89分90及以上

等级不合格差合格良好优秀

第二十三条考核比例的控制

本制度在原则上规定的考核等级分布比例如下表所示:

表4考核比例控制表

考核等级不合格差合格良好优秀

控制比例5% 25% 40% 25% 5%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工资、奖金、职务晋升(降)、任职资格等级调整、员工培训安排的重要依据,现薪资中的绩效月薪、奖金部分按考核分数换算后的系数发放。

奖惩措施

1、对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不合格”人员,予以辞退。

2、对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差”人员,其岗位工资在本岗位内降低一档次,岗位工资已经是最低档次者(包括计件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连续两个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差”者,予以辞退。

3、对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合格”人员,其岗位工资不变,连续两个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合格”者,其岗位工资在本岗位内降低一档次,岗位工资已经是最低档次者(包括计件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4、对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良好”人员,其岗位工资不变,连续两个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良好”,且其所在部门当次“部门半年度绩效等级”在“良好”及以上者,其岗位工资在本岗位内上升一档次,岗位工资已经是档次者(包括计件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升10%。

5、对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优秀”,且其所在部门当次“部门半年度绩效等级”在“良好”及以上者,其岗位工资在本岗位内上升一档次并发给荣誉证书,授予“优秀团队”称号。连续两个半年度“优秀”,且其所在部门连续两次“部门半年度绩效等级”在“良好”及以上者,经部门交叉互评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对不宜晋升职务者,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给予团队一次性2000-5000元的特殊物质奖励。对半年度(岗位)绩效等级“优秀”,但其所在部门当次“部门半年度绩效等级”未能达到“良好”及以上者,仅给该岗位任职者颁发荣誉证书。

6、对“部门半年年度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部门,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给予该部门一次性3000-8000元的部门团队奖金,由部门负责人自主奖励部门内表现突出的员工。

注1:D类人员参照上述2-5条的升降标准,每次调整的幅度为计件工资标准的10%;

注2:员工连续两次调升岗位工资档次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即前一个半年度已调升岗位工资档次,第二个半年度又符合调升岗位工资档次者,第二个半年度不调升岗位工资档次,改为(根据具体岗位)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奖励。

7、对员工自评主动放弃者,自评得分为零,连续二次不参与自评则作“不合格”处理,对考核主管故意不公正考核或因个人恩怨考核时应取消该项考核结果。被考核者为考核小组成员时应回避。

8、半年度(岗位)绩效得分的计算

A类人员半年度(岗位)绩效得分=月度(岗位)绩效得分的1/6 X50% +年中或年终(岗位)绩效得分X25% +年中或年终部门绩效得分X25%

B类人员半年度(岗位)绩效得分=月度(岗位)绩效得分的1/6 X60% +年中或年终(岗位)绩效得分X20% +年中或年终部门绩效得分X20%

C类人员半年度(岗位)绩效得分=月度(岗位)绩效得分的1/6 X70% +年中或年终(岗位)绩效得分X30%

D类人员半年度(岗位)绩效得分=月度(岗位)绩效得分的1/6 X80% +年中或年终(岗位)绩效得分X20%

上述各类人员的半年度绩效得分参照表3归入相应的考核等级。

第五部分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属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与各部门共同补充,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公司根据此管理制度规定,拟定员工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改、废除权

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制度的实施时间为20__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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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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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除外。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签订。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按照规定每季度逐级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金标准、缴款时间、缴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具体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期限应与建设投资规模相衔接。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按实际成交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赁金,并遵守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需要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出租人同意,按照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后,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记。

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租。

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的国有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依法抵押。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根据城市规划的调整变化必须提前收回的,须经出租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租赁的国有土地被提前收回的,实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承租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期限和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停止租赁国有土地,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承租人需要续租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出租人应当同意续租。经出租人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续租的,应当重新确定租赁金,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其中,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应重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赁金;确需续租的,应按同等地段当时土地市场价格重新确定租赁金。

未按照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出租人于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时无偿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按照残值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改变或者部分改变用途,单位将土地或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用于经营的,必须将该部份划拨土地依法改为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未选择出让方式的,应当补签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拒绝补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租赁同类用途国有土地的租赁金标准收取租赁金。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金额、期限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租赁金。租赁金直接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收缴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出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土地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租赁金的,出租人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逾期1日加收3‰ 的滞纳金;逾期1年仍不缴纳的,出租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或者划拨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经上级机关备案认为违反规定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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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4退休金调整办法和标准具体为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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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额调整。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7%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二是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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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党员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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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作为全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五大行动”之一,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大抓手。

在城市当中,尤其是老旧小区街巷当中,背街小巷处于隐蔽、僻静之处,再加上历史久远,各种基础设施落后,脏乱差成了代名词,也是城市治理中一大难题,治理难度大成本高,点多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稍不注意也会引发一些群体性的矛盾。北京是首善之城,保留着诸多的胡同小巷,成为北京特有的景色。但是一些背街小巷因治理不力,设施设备的老化,引发的问题较多,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建设和市民安全大隐患。如何加大背街小巷的整治,既保留着北京古老传统的胡同文化特色,又充分促进胡同的再繁荣和现代和谐文明,考验的是执政者的智慧。这是摆在北京城市建设中的大问题。

背街小巷虽然“背”而“小”,却总之一句话,关系到老百姓的宜居指数、健康指数甚至是幸福指数。当前,北京不断加快核心功能建设,大力治理“城市病”。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市发布了《首都核心区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三年(20xx-20xx年)行动方案》,通过建立“街长”“巷长”方式,让广大干部深入到街巷中参与城市管理,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头,确保背街小巷环境整治实现“十无”,既是赢得民心的重大工程,也是提升城市文化底蕴的大手笔。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背街小巷整治涉及到广大普通百姓的利益,关系到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舒适度、出行便捷度、呼吸清新度、耳根清静度。在治理当中应更多地接地气,以实现普通百姓的根本利益为主要目标。在整治中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将背街小巷整治与城市规划统一起来,放长眼光,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功能,避免重复整治,确保效果持久。背街小巷治理考验相关部门的能力水平。“细节决定成败,大事起于具体”,背街小巷的问题错综复杂、利益盘根错节,应该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既要保留传统,又要体现服务,决不能是干部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二是要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在背街小巷整治中,要广泛听取民意,改造与保护并存,打造街区或社区历史文化印记,让背街小巷成为城市文化新地标。

背街小巷是城市病集中的地方,是城市管理的薄弱环节,多年来积累的各种问题也给背街小巷整治增加不少难度。可以说,背街小巷治理,需要的不仅仅是停车难这一个问题,花大力气整治提升后的背街小巷环境要保持住,彻底改变原来无序的胡同生态,需要将“共治”深入下去。这个“共治”,从狭义上说是居民共治,发动自管会、小巷管家等群众力量,鼓励老街坊之间互相劝导监督;从广义上说是多方共治,把居民、交警、民警、城管、物业等统合起来,问题在谁的职权内,就由谁牵头处理。通过充分沟通、良性互动,实现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城市管理、文明创建最是于细微处见功夫、见态度、见精神。北京利用了近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核心区2435条背街小巷的环境整治提升,无疑是谋求科学发展、为民众办实事的举动。而说到底,大力整治背街小巷,让每条背街小巷都成为城市不可缺少的血脉,让小巷中的居民都享受到改革的新成果,共同享受到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的新变化,让每个人都不因居住在偏远的背街小巷而被城市遗忘,这才是政府执政为民的新高度。

实际上,街巷是大家的,治理要靠大家,保持更要靠大家。虽然每条街巷的地理位置、空间布局不同,未必都能复制已评出的10条最美街巷的标准,但这恰恰证明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寻求有效“共治”多么重要。让居民打心底里认可整治提升工作,乐于参与到环境建设中来,长久留住背街小巷的清净美好就有了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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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办法,意见,适用行业岗位:证券,全文共 7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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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起草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xx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xx年7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二是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四是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邓舸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导客户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罢免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并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合规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二)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合规负责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或者业务较复杂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子公司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建议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应当不低于中位数。

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打分、将考核结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业务直接挂钩等方式,影响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专项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公司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xx〕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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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保险,全文共 3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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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制定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 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第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 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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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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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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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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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外聘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

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②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系(部)申报、人事处核定。

2、教学系(部)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一份)。

3、拟聘人员递交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

4、教学系(部)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考核合格者填写《惠州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由系(部)报

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

6、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的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住房补贴三部分构成。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给予住房补贴。

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只对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发放,兼职外聘教师不享受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

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不得在与我院同类机构中兼职。

(一)工资

外聘教师按以下1、2方式之一发放工资:

1、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工资:

①教授(含正高) 4000元/月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3200元/月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2300元/月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1700元/月

2、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①教授(含正高) 100元/学时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85元/学时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65元/学时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50元/学时

(二)住房补贴

1、教 授 (含正高) 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三)节日慰问金

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已是我院在职及离退休教师的,不再重复发放。

(四)紧缺专业教师待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工资可上浮10-20%。

六、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1、按学院编制数决定聘用人员数。

2、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4、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5、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6、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八、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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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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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根据《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20xx年 11月 6日)的 12个月后、24个月后和 36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其中第一个解锁期将于 20xx年 11月 6日届满。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xx 年 11月 7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xx年 9月 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

2、20xx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xx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考核办法》及《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xx 年 9 月 29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xx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以及《考核办法》等议案。5、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xx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xx 年 10月 16日,由于 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意见。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激励对象总数由100 名调整为 92 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70 万股调整为 43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1.5万股调整为 399万股,预留部分的 38.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不授予。

6、20xx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xx年 11月 6 日。

7、20xx年 7月 1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谭亮等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5,000股,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 88名。

8、20xx年 9月 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9名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 38.5 万股,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xx年 9月 8日。

9、20xx年 9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xx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xx年 10月 31 日。

11、20xx年 11月 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88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12、20xx年 11月 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88 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和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以 20xx 年业绩为基数,20xx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30%

第二次解锁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以 20xx 年业绩为基数,20xx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6%;35%

第三次解锁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以 20xx 年业绩为基数,20xx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35%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以 20xx 年业绩为基数,20xx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且净利润(经审计的公司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公司 20xx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99,809,505.95 元,较 20xx 年增长15.88%,高于 15%的考核指标;公司 20xx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0,841,614.77元,较 20xx 年增长 12.38%,高于 12%的考核指标;因此, 20xx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 20xx 年、20xx 年、20xx 年三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利润为 77,617,683.60元, 20xx年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0,841,614.77元,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待改进”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20xx 年度,8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或良好,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xx年11月 7日。

2、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8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现持有限制性

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澜、李俊洲、章冬友、尤加标)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于 20xx年 11月 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88 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八、北京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锁事宜的各项解锁条件均已成就,且本次解锁事宜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此,可在董事会确认相关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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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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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门卫二十四小时派保安值班,保障车辆进出畅通。

二、学校车辆(包括教职工及其家属私人车辆)凭出入证随时可进出校门。

三、家长车辆只有在开学报到或放假等学生集中到校、离校时间以及每周星期五下午五点以后等时间内可以进入校区,其他时间一律禁止进入校区。

四、到校进行公务往来或探亲访友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区,如确有需要,须相关部门或教职工向保安人员打招呼,经同意并经登记领取出入证后方可入校。

五、上级领导到校车辆,经登记后,在学校有关领导或部门统一引导下可进入校区。

六、各种运送物资的车辆,须在保卫科进行登记,办理出入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早上7:00以前、中午12:30至2:00、晚上18:00至19:00)可以进入校区。

七、严禁出租车任何时候进入校区。(除本校教职工看病、购重物等特殊情况外)

八、凡准许入校的车辆均要减速慢行,限每小时五公里以下。严禁鸣喇叭和乱停乱放。要服从管理,停放有序……

九、严禁在校区内无证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

十、严禁在校门内外通道上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校门的畅通。

以上规定,自颁定之日起实行,希望全体师生、家长、来宾遵守。对无理取闹者,保安人员有权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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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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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条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5、每月24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申购单》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发放时间:每月15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签字,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综合部长批准后方可发放。

8、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理批准,综合部长审核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依旧换新。

10、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综合部对于

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第四条: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附件:1、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

2、《部门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

附件1: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1.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笔记本,复写纸,卷宗,标签,便条纸,信纸,橡皮擦,夹子等.

2.管理消耗品:签字笔,荧光笔,修正液,电池,直线纸等.

3.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打孔机,钢笔,打码机,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计算机,印泥等.

第二条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指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圆珠笔,橡皮擦,直尺等.部门领用指本部门共同使用的用品,如打孔机,钉书

第三条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以过去半年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如圆珠笔每月每人发放一支),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时间.

第四条消耗品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三次发放起,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如打印纸)不在此限.

第五条管理品移交时如有故障或损坏,应以旧换新,如遗失应由个人或部门赔偿,自购.

第六条办公用品的申请应于每月25日由各部门提出

第七条办公用品严禁带回家私用.

第八条办公用品一般由管理部向批发商采购,其中必需品,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的物品,应酌量库存,管理部无法采购的特殊办公用品,可以经管理部同意并授权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九条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申请单向综合管理部领取办公用品,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用品一并交回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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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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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承建的浦泗路朱家山河桥梁工程,关于拖欠工资问题现向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郑重承诺:

1、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给“包工头”。

2、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我单位先行垫付,我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清欠负总责。

3、如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的惩罚。

xx有限公司 浦泗路朱家山河桥梁工程项目部 承诺人:

20xx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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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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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时光: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7:30。

二、健身房仅供本单位人员进入或使用健身器材。

三、健身人员要持续房间内外的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壳、纸削等杂物。健身房内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健身房进行锻炼。

四、各种训练器材使用完后,务必放回原处、归复原位,不得乱放乱丢。

五、健身器材一律不予外借,不得携带外出,外场器材不得入房间内使用。

六、进入健身房应注意着装,以运动服、运动鞋、旅游鞋、软底鞋为主。

七、爱护各种健身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如发现器材被损坏者,务必按价赔偿。

八、活动结束后,管理人员负责整理好器材,打扫室内卫生,关好门窗,随手关灯,及时退场。

九、请全体职工自觉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共创和谐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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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1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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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监督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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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最新 《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

范文类型:申请书,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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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体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 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肝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癫痫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病毒感染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9.除以上各项外,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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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税务,全文共 3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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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方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报告

根据稽查工作计划,我稽查人员于2007年4月29日至2007年5月10日对该单位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稽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金300万元,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2005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预征率1%)执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带征率1%)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1960077.61元(其中2005年1月份市场服务中心、林业局、药监局三笔工程结算收入107727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4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1855350.61元(1960077.61-107727+3000)。已缴营业税55660.53元、城建税2783.05元、教育费附加1669.80元、地方教育附加556.60元、印花税561.60元、个人所得税18553.52元、企业所得税18553.52元(以上税费均含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应缴税费)。

2006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征收率0.7%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2595899.26元(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2592899.26元(2595899.26-3000)。已缴营业税77848.63元、城建税3892.43元、教育费附加2335.47元、地方教育附加778.51元、个人所得税19238.53元、企业所得税33107.93元、印花税783.51元。

2005-2006能按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难以核实。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审核了该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稽查方法主要采用抽查法。

二、发现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

2004该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元,申报不足。

(二)营业税及附加

2004年6月该单位取得房产租金收入10000元直接用于冲减费用,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属故意行为。

(三)房产税

2004从价计征房产原值104715元,未申报缴纳。

(四)土地使用税

至2004年6月份使用新办公楼,该大楼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该土地7-12月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因是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了解。

(五)车船使用税

2004年有2辆1.5吨双排座工具车,2辆10座以下乘人小汽车,应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660元,多申报(附固定资产-汽车帐页和已缴税单复印件)。

(六)印花税1、2004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100万元,未贴印花税,属工作疏忽。

2、该单位2004年核定征收印花税,8月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已申报缴纳240元,申报不足。

(七)资源税

2004年5月份收购河沙500立方米,未代扣代缴资源税。

(八)企业所得税

200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所得额为850000元,经检查应调整项目如下:

(1)实际提取工资2000000元,允许列支计税工资1900000元,多提取工资100000元;相应多提取职工福利费14000元,职工工会经费2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500元。

(2)实际列支业务接待费120000元,允许列支业务接待费50000元,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调增50000元,税前仍超支业务接待费20000元。

(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罚款、滞纳金7500元。

(4)2003年8月50号凭证白条入账5000元。

(九)个人所得税

2004年2月工会发放春节补贴每人1000元,未并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发票违章

2004年8月50号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处理意见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500元(10000×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元(10000×5%×5%+80000×5%-2500)。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15元(10000×5%×3%+80000×3%-1500)。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5元(10000×5%×1%+80000×1%-500)。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房产税5700元[10000×12%+1000000÷2×(1-25%)×1.2%]。

(三)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11号)[2006年起应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6]13号)]通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元(2000÷2×1.00)。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应退还车船使用税140元[200×2+(200+1.5×40)÷2×2]。

(五)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政三[1998]38号)的规定,(注:2005年1 月 1 日之后的适用“《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4]319号)第二条”),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1000000×0.03%)。

印花税多贴不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六)资源税

建筑用砂石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樟地税政[2001]92号文)的规定,应补缴资源税

其他项目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补扣缴资源税

(注:视情况可增引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等),应补缴资源税500元。

(七)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发现调整项目中1-4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调整后企业2003计税所得额为1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五、十七条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八)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的规定,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核定征收股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九)滞纳金

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仅在从费加收滞纳金时增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740.38元(10005×0.05%×150天+49500×0.05%×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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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说课稿完整版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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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办法》是第三册第五单元的内容,这是一首介绍自然常识的诗歌。作者运用诗歌的形式,以简短的篇幅、形象的语言,叙述了蒲公英、苍耳、豌豆三种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富有儿童情趣。本课主要培养学生理解、概括、朗读和收集使用信息的能力。

根据课程标准结合学生实际,设计如下目标:

1、知识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课文中介绍的几种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

2、能力目标: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达到熟读成诵。

3、情感价值目标:激发学生对大自然的热爱和观察大自然的兴趣。

1、理解文中重点词句,了解蒲公英、苍耳和豆荚传播种子的办法。

2、练习有感情地朗读。

在教学中,我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按每段课文的深浅程度,选用如下几种教法授课,使学生很快了解了一些植物传播种子的常识,激发了学生对大自然的热爱。

1、 用谈话的方式让学生进入情境,引入新课。学生产生疑问,有了疑问,才有解决问题的兴趣。

2、利用各种媒体激发兴趣,使学生直观主动地去理解内容,促进学习。

3、适当采用“表演——体验”的教法,让学生在愉快、轻松的课堂氛围中学到知识,提高能力,得到发展。

1、 鼓励课外收集信息,调动学生主动收集的积极性,开阔视野。

2、 初读课文采取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读书。

3、在导学第1节后,让学生自主学习2、3、4节。

在我这节课的教学过程中课件是贯穿始终的。

1、 用课件出示的读书要求,让学生明确要求,按照要求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读课文。

2、 认读词语是通过出示课件中的同学们非常熟悉的机器猫,在它们的身上有词语,告诉学生只有把词语读正确了,它才愿意和你做朋友,激发学生的认读兴趣。

3、 在讲解蒲公英,苍耳,豌豆传播种子的过程时是用课件进行的演示,通过学生的认真观察,让学生掌握他们是用什么方式靠什么来传播种子的,而且在演示课件的过程中有朗读的录音,这样学生既通过画面掌握方法有通过朗读录音学会正确的朗读。

4、 “啪”的一声,豆荚炸开的声音是通过课件的演示来完成的,这样让学生看一看,听一听,真切的感受到用这个词不但形象生动的写出了豆荚炸开时的声音,而且写出了豆荚炸开时的动作和心情。

5、 植物妈妈的办法还有很多,我通过课件又向学生介绍了一种椰树利用水来传播种子的方法,对知识进行了拓展。

6、 作业是通过课件展示给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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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2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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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使用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转贴于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⑷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关于保护基金对每位投资者给予赔偿的限额,《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则对投资者的损失分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对两者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本息予以全额赔偿,对个人债权则将资金额段按不同比例予以赔偿。对个人债权的分段赔偿是为了防止部分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购买高利金融产品,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然而,个人债权中包括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股票、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对该部分债权,投资者不可能预计到高风险,因此不应成为打折赔偿的对象,而应该将该部分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于同一类,获得全额的赔偿。对于个人债权部分进行赔偿的上限,可以参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单个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额为30万元,对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赔偿,对10万元以上部分90%赔偿,并可以采用现金和有价证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现金部分所占的比例予以明确。只有作出区别对待和对赔偿限额予以规定,才能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谨慎投资。

总之,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事关保护基金的生存和发展,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发挥保护基金维护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Z】;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年报,2008年年报,2009年年报,2010年11月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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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档案管理,全文共 2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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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档案利用工作呈现新趋势

随着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档案馆的进一步开放及公众档案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市的档案利用工作呈现出新的趋向。一是个人利用档案数量迅速增长。2005年市档案馆共接待查阅档案378人次,其中个人查阅147人次,占45%;2006年,全年利用档案1083人次,其中个人查阅783人次,占72%;而今年1~5月份,在498人次档案利用中,个人查阅的就有410人次,占82%,所占比例迅速提高。二是个人利用档案内容相对集中。仅以今年5月份为例,市档案馆共接待查档116人次,其中查阅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112人次,占95.5%。三是利用的目的有新变化。如以前查阅婚姻档案的目的主要是为离婚,而近期利用婚姻档案不仅仅是为此目的,很大一部分人是为了购房贷款、外出务工、租房、孩子上学、办理户口转移登记等等。

这次档案馆人气的大幅上升,与八十年代我市编史修志引起档案利用高潮有很大不同,它并不是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带动,从总体上说,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档案馆的利用者越来越多元化,公民个人开始成为档案馆利用者的主体。近几年来,我市档案馆积极拓展收集渠道,注意收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档案信息,提高档案馆档案信息的实用性。自2005年末市档案馆开始陆续接收民政局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截至目前已接收了4400卷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进馆,进一步改善了馆藏结构,使档案馆对外开放有了资源基础,档案资料能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上门查档的人自然也就多起来了。档案馆利用工作的新趋势告诉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需求增长迅猛,作为档案馆,要努力塑造亲民、为民、便民、利民的档案馆新形象,真正做到“馆为民所开,档为民所用”。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状

市档案馆在接收婚姻登记档案后,在对其进行整理、利用时发现,目前我市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档案普遍遗失、损毁严重。以东山区为例,市档案馆接收该区民政局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时间跨度为1963年至2004年,其中,东山区红旗乡婚姻登记档案1963年仅有一卷,而1964年至1967年四年的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遗失。在我市六区民政局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市区的大多是1982年以后的档案,并且各区不同年代仍存在着丢失现象。很多档案都有虫蛀、水浸、破损甚至缺页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二是婚姻登记档案自身不规范。有的登记人姓名出现多个版本;有的与身份证不符;有的没有登记时间;还有的婚姻登记编号顺序混乱,甚至出现重号、漏号现象,而且很大一部分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卷内目录,这些都给提供利用增加了难度。三是在提供服务利用上,检索效率偏低。近两年来,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率逐年提高,来档案馆查阅利用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利用者对原登记的时间和地点记忆模糊。大家知道,婚姻登记档案数量大,而我市档案馆目前还是传统的手工检索,这就造成查阅的范围很大,难度也很大,传统的检索手段,既费时、费力,还可能出现查不到的情况。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几项措施

2006年1月23日,国家民政局、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因此,档案部门必须遵照《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切实提升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功能。

一是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办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广泛宣传并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及时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逐条领会要求,掌握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

二是要突破法规限制,提前接收档案,提高馆藏的“新鲜”度。婚姻档案是百姓常用的档案,可以提前进馆。同时对所有进馆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对进馆的婚姻登记档案全部拟写标题,重新编号,编制目录,确保档案规范。

三是严格依照《办法》规定,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的查档服务工作。《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分别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登记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复印时应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因此,我们在开展查档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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