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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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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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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全文共 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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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小鸟》一文,叙述的是我放飞一只小鸟的事,课文通过描写“我”养小鸟与放归小鸟的经过,告诉人们鸟是人类的朋友,我们要爱护小鸟、让鸟自由飞翔在蓝天上。课堂上,我给孩子们创设了一定的生活情景,在一定的情景中让孩子们自由的发挥想象。特别是课文的第二段,在修改后的教案下,孩子们能充分感悟小鸟和鸟妈妈的叫唤是彼此的思念,是妈妈焦急的心情。

在上课的过程中,我发现有许多不禁人意的地方,如:

学生的朗读不够到位。孩子们的朗读不应该是技巧性的,而是在读懂课文内容后,充分感悟人物心理,或者充分理解课文含义的基础上通过读来抒发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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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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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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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总结,全文共 1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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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字学完之后,开始课文学习。根据课后题导向,这篇课文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课文介绍了哪几种植物?在课文中画出来,再说说它们是怎么传播种子的。二是仿写。但是我不知道第一个问题,应该什么时候提。如果说,读课文的时候就提这个问题,学生也能解决。但就是觉得很不妥。

这首诗是在谈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但是诗中并没有直接出现“传播、种子”这样的字眼。第一小节也只是说“植物旅行”,没有明确提”传播”,全诗也是在说“孩子、娃娃”,也并没有明确说是“植物的种子”大多数学生不提也能够知道这是植物传播种子。可能是一读就明白的,也可能是因为课后题中的“它们是怎样传播种子的”这个问题导向启发了他们,再加上我在课堂又反复提到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所以他们也就自己悟到了。但是也有些学生领悟不到,所以在做练习册的过程中,把“孩子”理解为植物,不知道“孩子”指的是“种子”。不知道“植物旅行”指的是“植物传播种子”。

我觉得,既然孩子自己读完了之后,不知道“孩子”指的是“种子”。不知道“植物旅行”指的是“植物传播种子”。那我还上去就问:课文介绍了哪几种植物?它们是怎么传播种子的。

这个问题对于他们是不是问得太莫名其妙了?我好像少了一个环节,但又不知道那个环节应该怎么处理?

通过周主任的点播,我似乎懂了一点,我对这篇文章的定位理解不够。这篇儿童诗运用拟人化的方式讲述了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而我在“拟人”这两个字上忽略了,这也是导致学生在做练习册的时候,找不到理解“拟人句”的重要原因,在一年级上册学习《四季》,一年级下期学习《青蛙写诗》时,我就应该向学生提到“拟人化”写法,提到“拟人”的,但是我总觉得学修辞手法太早,就忽略了。因此,也造成了孩子理解课文具体词语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如果再上这篇课文,我想我应该做以下调整:

①破题时明确“拟人化”。看到这个题目,大家有没有什么疑问?(如果学生提不出或者没有问题,那就我来说),老师有个问题想请大家帮忙,为什么“植物”可以称为“妈妈”呢?不是只有人才可以称为“妈妈”吗?学生可能回答不出来。老师明确,这是一种拟人化的写法,把植物当成有生命的人来写。像这种,把物当成人来写,让物具有人的动作、思想、神态的写法,就是拟人。课文中一共出现了几位“植物妈妈”?——它们的孩子又指的什么呢?(种子)——如果植物妈妈想让种子去旅行,去到更远的地方扎根发芽,又要用什么办法呢?请大家再次读课文,认真思考——课文中的几位植物妈妈分别是怎样送孩子旅行怎样传播种子的?

②你还知道哪些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

③你能仿照课文的写法,说一说这几种(课后图片)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吗?

④植物妈妈传播种子的方法有很多很多,想要了解更多大自然的知识,我们该怎么做呢?一起读最后一小节。

《植物妈妈有办法》是一首诗歌,运用了拟人的写法,讲述了蒲公英、苍耳、豌豆传播种子的办法。本课训练学生读懂句子,把句子连起来了解节的内容。本课主要培养学生理解、概括、默读、朗读和收集使用信息的能力。

为了帮助理解重难点,首先让学生自读自悟,然后引导,借助一些媒体加深理解。蒲公英传播种子是用录像展现过程的,让学生知道蒲公英靠风传播种子;苍耳传播种子是通过投影演示的;豌豆传播种子是在充分阅读的基础上,理解句子,然后同桌交换意见,再利用录像,直观形象地帮助学生理解豌豆蹦跳着离开妈妈,也就是靠弹力传播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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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幼儿园,全文共 17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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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使我深深体会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我们要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它牵动这每个孩子、每个家长、每个教师的心。

其一,通过学习,看到了国家致力于校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作为在幼儿园一线工作的我受到鼓舞和推动。在学习中,阅读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后,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校园安全管理的决心。关爱生命,情系校园,安全举措,拳拳之心,激动民心,更激励着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辉”。我想:党和

国家关注民情,顺乎民意,对少年儿童安全的人文关怀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一定会受到全国民众的拥护和称赞;国家之决心必定能带动社会各阶层人士之心,带动学校各教职工之心和家庭各成员之心,使之心心相印,形成动力,就能有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门都认真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齐心合力,依法治校,定能开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其二,通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了解其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觉得它的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作性极强,的确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统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觉得关于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和探索,在陈副院长的辅导下,通过学习讨论,我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掌握了学校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危房倒塌、防食物中毒、防火、防外来犯罪、防触电、防爆炸;知道了可采取的安全措施具体有:1、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2、出台有关保证教学安全的措施。3、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4、开展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月活动。5、每周进行安全工作检查。6、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开展安全演练活动。7、开展专题整治活动;懂得了处理安全事故的方法步骤。在此基础上,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又得到提高,能够想到:国家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社会各部门尽力投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给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因条件,那么,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内因条件——校内安全管理必须紧紧跟上。要紧紧跟上当今安全管理的时代步伐,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其三,通过学习此材料,我深入地体会了一句话“如果你过分地珍爱自己的羽毛,不使它们受一点损伤,那么你将失去两只翅膀,永远不能凌空飞翔”。“点化和润泽生命是教育之核心”。对于这两句话,我的理解是:1、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学校安全管理问题,正确处理好“放”和“管”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注意大胆地“放”,而忽视细致地“管”,也不能一味单纯地“管”而不敢“放”过分地限制学生的活动,把学生培养成温室里的花朵。2、我认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点化和润泽生命”的内涵应是安全教育。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中,“点化”最为关键。要做好“点化”工作必须抓好两点:一是要不失时机地找好“点”——教育切入点,二是要讲究“化”——教育方法的艺术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润泽”的效果。

其四,通过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明确了新学年我班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路:(一)、组织幼儿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高执行教育法规的自觉性;(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而顺利的开展;(三)、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班内安全制度;(四)、按照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六)、抓好“安全教育活动月”等一系列活动,带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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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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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状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带给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职责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时间

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个性事件能够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五条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比较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状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个性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考核资料

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状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60%,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40%,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状况、知会潜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资料,具体考核项目资料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资料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状况、知会潜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资料,具体考核项目资料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资料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1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1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推荐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善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状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善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状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100%;

②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80%;

③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60%;

④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

⑤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8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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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1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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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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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物管理办法落实情况报告

范文类型:办法,汇报报告,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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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专项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成立专项管理工作小组组长:

组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及家委会成员

1、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个人均无购买非法、盗印、盗版小学生读物和宗教读物,无使用小学教材现象。小学使用的书籍均出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推荐用书。

2、提高认识,为了减轻家长负担,我校没有私自向小学生推广征订其他的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现象。

3、社会上的违法有害文化产品,如盗版辅助学习书仍然占据巨大的供求市场,有个别家长贪图便宜而为小学生购买。

4、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个人书商进学校推销教辅材料。

5、强化宣传,以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主权的重要意义和法规知识,提高师生抵制盗版工具书和其他盗版制品的自觉性。

6、狠抓落实,进行全面清查。先在校内进行自查,严禁买非法、盗印、盗版读物在校园的传播。

7、学校采取不同形式对广大小学生家长进行宣传,使他们充分了解遵循教育规律。

8、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推广征订其他的小学生教材和教辅材料。

家长对于课外读物的了解较少,部分家长图便宜,出现不慎购买到盗版的书籍。

联合政教处、通过开班会、家长会和打电话等方式,提高家长的警惕意识,联合学校管控好课外读书的审查工作。

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学校学生读物的使用,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相信在“办法”的引领下,我校的课外读物管理工作定会更加规范、严格,成为建设书香校园的新起点。让我们时刻铭记“书乃物中精华,善求者必博”,让书香溢满阳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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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3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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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ⅲ部分 评标办法

1一般规定

1.0.l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本办法第4、 5、 6、 7、 8、 9款

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1.0.3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应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出的对原投标文件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0.1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

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0.2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秤标的组织工作。

2.0.3评标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组成,

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一般不少于2/3。

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商务组利和技术组。每个组设组长l一2人,负责召集及评标意

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2.0.4受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专家应熟知

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有实际

商务工作经验。受聘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从电力设备评标专家库中聘请。与投标

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0.5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评标小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开评标小组专家

的指导下,完成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2.0.6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但技术组有义务向商务组提供其评标所必

须的资料,商务组也有义务与技术组核对投标人的技标范围等内容。

3评标程序

3.1评标工作应在评标后进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l.l评标小组各分组分别阅读示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

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3.1.1.2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

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1.2澄清

3.1.2.1根据情况,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开澄

清会的形式进行,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3.1.2.2澄清后应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有授权人签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为投标

文件的有效补充材料。

3.1.2.3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1.3初步评价3.1.3.1如对投标人的资质没有进行预审,首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排除不合格的厂商。

3.1.3.2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厂实质性

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对于投

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和/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

范围(一般为+5%或-5%,以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但进

入详评阶段的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两家。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标底值5%时应按废标

处理并重新招标。

3.1.4详细评价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价按两条线进行,即技术详评和商务详评(见5款和6款)。

3.1.5综合评标

(见6款)

3.1.6编写评标报告

(见7款)

3.1.7定标

(见8款)

3.2对于某些大型及复杂设备的公开招标,可采用先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不含

报价的商务部分,经过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后,投标人报价,再开价格标。之后再按上述程

序进行评标。

4技术评标

4.1评标因素

评标内容应根据设备特点确定。一般为容量/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济性能

(热耗、电耗、效率)、供货范围(含备件)、可靠性、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招标、寿命

(包括易损件)、结构/配置特点(包括材料)、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

和供货业绩多。

4.2技术评分

4.2.1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一般采用打分的办法。设备可靠性一般

按其近三年的情况考虑。可靠性评价时可参考电力部可靠性中心发布的有关数据制造质

量评价可参考电力部成套局每年编发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资料。以及电力部/国家电力公

司有关部门发布的资料。

4.2.2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情况,选择其主要内容作为评标因素。评标因素的

选取应从实际效果出发,但不宜过多。

4.2.3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4.2.4具体评标因素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小组可根锯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

适当调整,并须经招标人确认,此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完成。

4.2.5技术评标的最终评分,取所有参加评分专象独立打分的平均值。

4.3经济计算

4.3.1凡可以金额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均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投标人提出的

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的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专家应分析其保证值的可信度。

4.3.2按已确定的单位容量/能力的价值折算因能力差异而使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

额。

4.3.3经济性能

4.3.3.1按汽机热耗、锅炉效率及其它设备效率的差异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

额。

4.3.3.2根据电耗(厂用电率)的差异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补偿装机”折算

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份额。

4.3.4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4.3.5当采用6.1.3.2和6.1.3.3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评标时可将按52款的

方法计算的各投标人设备技术评分差值合理换算为金额。根据投标总价、技术复杂程度由

评标小组确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额。

5商务评标

5.0.1投标人应校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

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0.2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5.0.3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

5.0.4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

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

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5.0.5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费用等折算至同一标准。

5.0.6根据各投标人报的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5.0.7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5.0.8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价。

6综合评标

6.1综合排序

6.1.1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

理机构人员组织技术组和商务组的组长等共同进行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听取项

目招标领导小组。

6.1.2进行综合评标时应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6.1.3综合排序原则

6.1.3.1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价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

术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6.1.3.2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

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关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价格“相近”和分数“相近”尺度由评标小组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可控

制在评标价和技术评分的1%-2%范围内。

6.1.3.3对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以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6.1.3.4当技术评分相近,价格也相近时,评标小组提出评标意见,报项目招标领

导小组决定。

6.1.3.5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应进行复审确认,并将复审确认结果写入评标报

告。

7编写评标报告

7.0.1评标小级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

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和推荐意贝及资

料审查情况等。

8定标

8.0.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按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23号文的规定定标或报批。

9.保密原则

9.0.1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

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9.0.2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9.0.4在综合评标前,商务组和技术组不应互通有关价格和技术评分的信息。

9.0.5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指定地点,该

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使用者评标完成后如数交还。

9.0.6如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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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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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xx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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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前台,全文共 1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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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xx〕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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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释义

范文类型:办法,条例,全文共 117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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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释义

为帮助大家了解《典当管理办法》,以下是百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释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三条第一款,对典当的定义的规定。即“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由该定义可以看出:第一,典当被界定为一种融资行为,是一种附担保条件的资金借贷活动,说明典当业务是一种金融业务。第二,典当的融资活动是以物为担保前提的。即先有物的担保行为,后才有资金的借贷行为。这是区别于银行借贷的不同之处(银行是先有借贷,后有担保);并且典当行是资金的供应者,当户是资金的需求者,两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当物是对典当行债权的担保,当物的种类既可以是动产、财产权利也可以是房地产,或者是这三类财产的组合。第四,明确了典当融资的基本流程即当户提供当物、交付费用、取得当金、到期还本付息、赎回当物,实质上描述了一个具体的典当行为过程。

第三条第二款,对典当行的定义,指“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行为“特殊的工商企业”。虽然典当行不是金融机构,但典当行仍然是特许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既然典当是一种以物为担保的融资活动,典当行则是国家特许从事质押放款和抵押放款的特殊企业法人。典当行机构的特殊性质就在于一般企业法人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而典当行是一个例外。此外,该条款中对典当行“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典当公司既可以按“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组建,也可以按“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成立(新《公司法》第24条、第79条)。

第四条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是典当业治安的监督管理部门。“办法”由两个部委联合颁发,为了加强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协调、沟通,便于实施统一监管,因而对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在总则中特别予以明确。

第六条规定“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该条表面上看,好像很空洞,实质上非常重要。一是强调了必须依法经营。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与典当相关的很多,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担保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既是典当办法制定的依据,也是典当行经营的依据。“办法”中虽然没有列举,但原则规定必须遵守。二是典当经营应遵循8字原则即“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它既是市场经济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在行业内的具体体现,也是典当行树立良好企业的社会形象,杜绝因利忘“义”、违背诚信等不良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主要就典当行市场准入作出了详细规定。该章最大特点是将治安管理的要求纳入前置审批的条件中。

第7条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典当行设立应具备的七个条件中,第(一)、(二)、(三)、(五)、(六)项都具有量的规定,可操作性非常强。只有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有点抽象,难以操作。如第四项要求“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在申报时如何确定申请人达到了该条件?在“办法”讨论中很多典当行提出应对典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典当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只有拿到培训证或典当师资格证,才能证明其具有熟悉典当业务的人才。但有些人认为目前实施典当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各项条件还不成熟,只能原则性地规定。从长远看,这项制度还是要推行的。又如第(七)项要求“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该条应该说体现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商务部接管典当行后,既不会限制典当业的发展,也不会鼓励典当行大干快上。而是坚持“先规范、后发展”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思路,与社会经济、市场需求相适应。

对典当行设立相对比较严格的要求是第(五)项“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以及第(六)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两个以上法人股东”的规定,实质上排除了设立个体典当行的可能。因为典当业务毕竟是金融业务,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也未放开私人从事金融业务的禁令。“法人相对控股”是指两个法人企业对典当行的投资比例加起来超过50%,达到绝对控股。

第九条和第十条,强化典当行安全管理,明确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具体内容,这是过去人行和经贸委两个老办法以及《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都不曾有的。第九条规定了典当行应具备的五项安全制度,第十条规定了典当行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应达到的六项硬性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公安部门对典当治安管理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监管态度。

第8条对典当行注册资本按其经营品种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最低限额,适当地提高了从事经营风险较大典当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如对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目的是增强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和基础。本条第二款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明确不能以实物和其他财产权出资,这是由典当行经营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因为典当行从事的是贷款业务,经营对象是特殊商品——货币,如以实物财产出资,则不能为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货币资金。

第11条规定了设立典当行应提交的八类文件材料,其中重点突出了对典当投资者资金实力的考察和投资资格的认定。如对法人股东进行财务审计,考察其是否具有投资能力;在尚未获批的情况下,对股东出资先行进行验资。尽管有关“验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反响,认为是对股东资源的闲置浪费。但现实情况中,股东虚假出资以及真实出资后抽逃资本金的情况较为严重而且比较普遍,才专门作出此项规定。

第12条、13条、14条都是针对典当分支机构设立而作出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较之经贸委老办法,应该说提高了准入门槛,加强准入的难度。如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以及“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等。还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五大类材料。应该说规定得非常详细严格。但实际操作中对分支机构审批只要达到要求,原则上不占各地典当行规划数量指标。

第15条对典当行审批程序作了权限和时限上的严格规定。即由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该程序简称为“市、省、部三级审批制”。典当行设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前置审批。由于前置审批中涉及到治安条件的审批。因而“办法”专门规定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通报各典当行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从而保证典当行能按时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16条和第17条,专门规定了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的程序、权限。这些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时限明确、程序清楚、材料具体、操作性强。

关于典当行变更管理和市场退出管理。

第18条对典当行变更管理的规定,将变更管理内容分成两块,实行备案制和终审制相结合。具体地讲,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5000万以下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同城市内迁移住所、股权结构一般变动等,均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需要报商务部终审批准的变更事项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典当行的分立、合并;二是跨出同一城市(指地、市、州)迁移经营地址;三是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到50%以上;四是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之所以要加强对典当行重大变更事宜的审批控制,是由于典当业目前实行的是准入审批制,在国内仍属于资源紧缺性行业,为防止少数申报人倒卖典当经营资格,必须从严;另外由于办法对典当行注册资本没有上限规定,国家对典当行在金融市场的定位又很明确,即是非主流融资渠道,作为银行业的有益补充,故对有典当注册资本大规模扩张情况,商务部可通过审批权予以适当控制。

上述变更事项发生后,均应重新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为了不影响企业连续经营,“办法”第18条规定每年集中换发“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6月和12月。这里需要提出的是:涉及名称变更的,无论是典当行名称,还是分支机构名称,均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在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典当行还必须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对典当行的市场退出作出了明确规定。典当行的终止行为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二是核发《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三是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四是典当行解散的(这里的“解散”,“办法”没有明确解散原因,实际应包括自行解散如股东宣布解散和因资不抵债破产解散,以及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被迫解散等情形)。

对典当行终止退出市场的程序,“办法”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办法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进行公告,报商务部备案。

关于典当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界定。

第四章“经营范围”是规范典当行为最重要的一章。

从第25条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的六类业务中,可以将典当业务范围分为两类即主营类和兼营类。虽然办法没有这样表述,从实际情况看,动产质押业务、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和房地产抵押业务是由典当融资功能决定的企业主导业务即主营业务,而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属于典当融资功能派生出来的一般商业功能,在整个业务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次要业务即兼营业务。从典当业务的分类中可以发现:现代典当的方式与过去典当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代典当至少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质押典当方式;二是抵押典当方式。质押明确分为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其目的一是与担保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二是根据典当经营实践需要,为典当行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提供法规依据;三是进一步巩固已有的业务范围,为典当业发展开拓生存空间。另外,对于房地产抵押业务,“办法”将外省市房地产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排除在外,因为在建工程本身其产权、债权比较复杂,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更复杂,该规定实际上并不影响业务范围,目的是防范房地产典当风险,加强对典当经营安全性的保护,以免影响典当行健康发展。

第26条对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作出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一)项禁止为“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虽然典当和寄卖有相似的一面,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寄卖是一种委托关系,典当是一种借贷关系。为了不混淆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业,避免给行业带来负面社会影响,针对我国目前寄卖泛滥的情况,特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寄售业务。

其中第(二)项禁止为动产抵押业务。动产抵押按《担保法》规定银行是可以的,而为什么典当行要禁止?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对这一块业务争议比较大。将动产办理抵押一般是不宜移动的动产,为了物尽其用,发挥物的效用,抵押后的动产其保管使用均为借款人,且大多为企业机器设备和生产流水线。如果出现死当,机器设备因专业性强,变现能力差,典当行可能遭至不应当损失;又由于典当行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资金流动,如果出现强制变现,势必造成企业停产,对企业生产、经营、对生产工人生活等都会产生影响;此外,动产抵押也进一步扩大了典当行经营范围。而对典当行来说现有业务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如果肉多了反而嚼不烂”。基于上述考虑,办法不允许经营动产抵押典当业务。

其中第(三)项禁止为“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吸收存款是银行和信用社的法定金融业务。典当行不论过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现在的特殊融资机构,都不得直接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吸收存款不仅违反了本办法,而且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项禁止为“发放信用贷款”。银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典当行历史上是一种以物为担保的融资。现代典当的两种方式——质押和抵押都离不开物的担保。因此发放信用贷款一是有悖于典当经营特殊方式和传统典当历史;二是加大典当人情贷款风险,传统典当“认物不认人”的规则就是为了规范“人情当”风险;三是因为典当行自身风险能力较弱,典当对象较为特殊,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信用放款容易导致资金的不安全。基于此,需要通过强制性规定加强对典当行的保护。

“办法”第27条对“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共有八大类,这八大类财物的禁止一是依据公安治安管理要求,对公共安全有害的物品不能典当,如(二)、(三)、(四)项关于管制刀具、枪弹、军警用标志、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赃物等的规定;二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典当和现实生活中不宜典当的财物,如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已被采取司法措施的财产、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国家机关核发的证照证件,当户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的财产以及国家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等方面内容。

“办法”第28条对典当行部分经营行为作出特别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是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是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是对外投资。之所以称这些规定为特别禁止,主要是因为典当行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是可以行使这些权利的,对普通企业来说,这些行为是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但由于典当行是特殊企业,典当经营的是货币资金,受逐利的驱使,企业往往会不计成本和风险一味追求资金规模。如果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而在经营中又出现较大风险,势必对企业个体,相关典当行甚至本地典当行业都会造成经济的和无形的损失。同时,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对企业之间的借贷仍然是禁止的,尚未放开。因此控制典当业的融资渠道和负债规模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预防办法。作为典当企业既要遵守我国一般法律法规,更应遵守特别法的规定,典当管理办法就是“特别法”中的一种。另外,办法制定过程中对典当行能否对外投资有不同意见。由于典当业经营资金的来源渠道有限,办法有些条款又是控制典当负债规模的,如果允许典当行对外投资,则典当营运资金会进一步削减,典当主体融资业务就会受到影响,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又不利对社会的服务。因此办法禁止典当行对外投资。

关于当票的法定意义。

第五章共四条专门对当票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与原经贸委老办法相比,明显多了一项重要内容,即“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根据担保法规定,很多有价证券是可以再背书转让或者办理再融资抵押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典当双方正当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鉴于当票的特殊性,“办法”专门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

第30条,开宗明义赋予了当票两个法定含义:第一,它是一种“借贷契约”。即当票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反映的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契约”中“借贷”二字再次说明典当业务是一种金融借贷业务。社会上有人为影响司法判案,认为“办法”通篇没有明确表述典当就是借贷,即推定典当不是借贷,典当合同不是贷款合同,典当业务中发放贷款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而将典当合同关系看成一般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办法在这里对“当票”的表述应是对社会上这种“痞子”观点的彻底否定。第二,它是一种“付款凭证”。即表示当户已从典当行获取当金的一种书面凭据。由于实际业务中当户取得当金一般没有向典当行另立收据,因而明确当票为付款凭证,能为典当行提供有效法律证据。另外,当票作为格式合同,其内容不得约定损害当户利益或对当户明显不公的条款,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书面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当票及其补充书面合同,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签订双方的法律主体必须保持一致。由于当票及其补充合同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附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因此,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31条规定了当票应当载明的事项,共有七项内容,其中第(七)项“当户须知”应反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由于综合费用在实际典当业务中都是预扣,“办法”也没有禁止预扣,所以当票上记载的“当金数额”指未扣除综合费用的借贷本金数额,它不是当笔业务的“实付金额”,“实付金额”是指由“当金数额”减去综合费用后再支付给当户的那部分。因而不少典当行建议增加一栏“实付金额”或者叫“实际交付金额”。这种建议较为合理,留待今后修改。

(七)关于典当经营规则的调整。

第六章“经营规则”是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的核心内容之一。本章共12条内容,在原经贸委老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典当经营规则进行较大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1、增加了对当户身份及当物来源进行查验的条款。

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证明文件。”这里强调“验证”的重要性,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典当行自身利益,防止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是为了治安管理需要,抑制不法分子销赃,从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调低了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率。

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并明确“当金利息不得预扣”。该条款老办法中规定“按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这里取消了“浮动范围”,实际上取消了典当行挂靠上浮利率的可能,其目的一是防止少数典当行借上浮擅自提高利率;二是取掉上浮,变相降低了利率水平。

第38条对典当综合费用率的规定为:动产质押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和经贸委老办法规定相比,质押典当中动产典当降低了3‰,财产权利典当降低了21‰,房地产典当降低了3‰。

目前“办法”对典当利率和费率实行的是上限管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家现在已经取销了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实行市场自由浮动。典当业收费水平按照市场法则最终也应由市场供需调节其价格,但目前市场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暂时规定上限有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当户的利益,减轻当户经济负担,兼顾社会公平。同时有利于促使典当行增强竞争意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服务水平改善行业社会形象,提高行业社会地位。

3、明确了典当应依法办理质押和抵押登记的程序手续。

第42条第一款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考虑房地产典当业务增长快速,规模越来越大,为防范房地产业务风险,也为了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办法对房地产典当的抵押登记进行硬性规定,其“有关部门”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房屋所有权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42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该规定与现有的《担保法》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由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公安机关要求比较苛刻,手续比较烦琐,许多地方反映操作起来很困难,需要进一步统一程序,并简化手续。但允许质押典当车辆办理登记手续,结束了只有银行抵押车辆才能办理登记的历史,有效解决了典当行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质押车辆的上当、受骗情形,极大的降低了典当行经营汽车典当的风险,有利于典当行大规模开展机动车典当业务。

第42条第三款规定:“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里的“其他典当业务”比较典型的就是财产权利典当中的股票质押,由于《担保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典当行办理股票典当,应依法到证券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设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但由于证券登记机构目前暂不受理典当行业的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因而典当行必须正视股票典当中质押合同无效的风险。

4、完善绝当物品的处理方式。

第43条对绝当物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大致包括三种:

一是典当行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办法规定3万元以下的绝当物品,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虽然此条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抵触,但尊重了典当实践,符合实际情况,方便了典当行资金变现,且在法理上符合国外营业质权的法律特征。

二是双方协议折价或抵债。办法规定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品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对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品,典当行可与当户协议将绝当物品折价处理或以物抵债。

三是委托拍卖。办法规定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品,可以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四是设立专门的绝当品销售点公开销售。根据第43条第(四)项规定:典当行在营业场所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管检查。该条款说明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可以在典当行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典当绝当品销售店,通过典当行的外店销售,可以加速典当物的变现和资金的回笼,还可以利用销售店加强对典当的宣传,使典当更加贴近市场和市民。但销售店必须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5、严格典当行资产管理比例。

“办法”第44条对典当行的资产比例管理作出了较为严格细致的规定。

其中第(一)项关于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典当行的负债规模和水平。其指导思想既要鼓励典当行负债经营,又要将其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从银行贷款负债,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如果出现不良典当贷款增加,绝当后呆帐较多不能变现,典当行长期超负荷运行,最后导致资不抵债。

其中第(二)项关于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是从典当行的单笔典当业务放款上进行限制。这种对同一贷款人的余额限制法,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妨碍典当行承揽大额业务,这是一对矛盾。但办法按一般经营规则不鼓励单笔做的越大越好。因此该比例在原经贸委老办法规定的30%的基础上下降了5%。

其中第(三)项关于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的规定,目的是防止股东以典当贷款的形式抽逃资本金。

其中第(四)项关于典当行净资产低于90%要求股东按比例补足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出发点是保证典当行注册资本与实际营运资金保持一致,避免因经营亏损,实力下降,企业名不副实。更因没有后续资金保证,典当业务及效益可能一再萎缩,呈现恶性发展,影响典当业形象和误导客户。

其中第(五)项关于对财产权利典当余额不得超过50%,房地产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规定,以及对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房地产典当单笔当金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高于1000万元,房地产典当单笔当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的规定。再次反映了监管部门加强典当风险品种和典当风险金额的控制。一是控制某项业务总规模;二是结合企业资本金规模控制单笔当金规模。国外的典当立法中大多规定典当贷款应以小额为主,也都对单笔典当金额的发放作出最高额限制。因此该条款也是与典当国际规则接轨。

6、强调了统一典当会计制度和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的重要性。

“办法”第45条对统一典当会计制度和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典当行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自人民银行将典当监管职责移交以后,典当行业的会计制度基本处于混乱状态,由于没有重新统一,典当的报表格式、统计口径五花八门,典当经营、财务等信息资料真实性较差,不利于主管部门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各地对此反映强烈。基于此,20xx年初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司局经过磋商,拟正式出台典当会计制度,为此还专门召开业内外财会专业人士征求意见会,推出了“典当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商务部网上征求意见,现已进入审查定稿阶段。

关于典当业监管管理。

“办法”第46条规定了商务部应履行的四项监管职责:即制定有关规章、政策;负责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日常业务监管;对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办法”第48条规定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关于《典当经营许可证》问题需作几点说明:第一,典当经营许可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至关重要,它是确定是否具有典当经营资格的法定依据。没有《典当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典当业务即为非法。第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的是编码管理,它与典当行营业网点是一一对应关系。典当行必须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悬挂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办法”第51条规定“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52条规定“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及禁止典当的财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以及第53条规定“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这三条反映的是典当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作为典当治安的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典当行进行处罚,因此,典当行必须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这里重点说明“善意收赃”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经贸委老办法第41条规定:“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该规定在实践中较好地保护了善意收赃时典当行的利益,至少本金不会损害。但新办法在制定过程,公安部条法司对此条提出异议,认为与刑法冲突,刑法规定应先保护第一受害人利益,典当行误收赃物属于第二受害人,对赃物应先扣押,明确了原物主应当无条件返还,典当行债权只能向犯罪人追索。这样事实上将典当利益悬空,因为犯罪人一般都将资金挥霍,有的身陷牢狱不可能还款。

“办法”第54条规定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典当监管中应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及关于辖区内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其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盗抢、火灾、集资吸储、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

“办法”第55条规定了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指导部门以及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的性质及其业务指导部门。

“办法”第56条对典当行年审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第57条规定“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这种原则性的规定,表明商务部是重视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素质的,对实施典当执业资格制度持肯定态度。目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人事部有关部门正在接洽联系,争取早日出台具体办法。

关于罚则和附则内容。

“办法”第八章共12条专门规定了违反本规章规定而必须接受的处罚。有人说新办法的制定,最大的特点之一是“规范从严,处罚从重”。之所以让人感觉处罚条款过多,是因为将原先分开的公安治安管理处罚部分这次集中合并在一块。

“办法”第八章涉及的处罚条款共达20处之多。其中,由公安部门直接执行的条款共6条占50%,两部门联合执法的条款共5条,占42%。处罚金额最轻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即第35条第3款和第51条:典当行如未查验当户证明文件或未如实记录质押典当信息或未向公安机关报送,则要接受上述最轻的处罚;而处罚金额最重的则是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共有9条16款,因为篇幅所限,这里不一一列举。有关罚则的系列规定,警示典当从业人员务必遵纪守法,严格管理,谨慎经营,规范行为。

“办法”附则共四条,主要规定省级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授权委托管理须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条说明典当行业即将向外商开放,我国入世承诺的金融业正逐步放开,典当业更不可能对外商关闭,事实上近些年一直有外资企业试图进入典当业,并到主管部门作过政策咨询且与民间多有接触。当然外资进入有一个过程,国内典当业应抓紧规范,占领市场,作好竞争准备。附则最后两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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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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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三、负责部门综合部、生产部、保卫科。

四、管理规定

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5、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6、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按合同规定,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7、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8、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9、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10、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11、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12、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13、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4、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15、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分管生产的副总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16、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分管生产的副总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17、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生产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18、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19、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发生意外。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20、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21、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22、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

23、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24、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25、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26、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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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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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客观评价,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部门经理及以下在册人员。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负责。试用期人员不参加考核

1.3权责单位

(1)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管理单位

人力资源部为本办法管理单位。

1.5考核机构

(1)公司考评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组成。

(2)部门考评小组由部门经理和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1.6考核权责

(1)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主管以上干部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总监(或分管副总)负责复考,人力资源部备案。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由考评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部门经理复考,再由总监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

2.考核规定

2.1考核区分

考核分月度考核、阶段考核、年终考核三类。

每阶段和年度考核结束后,公司将依考评结果组织召开例会或以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总结上期工作,明确下期任务。

2.2月度考核

(1)考核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度周期,月度考核于次月1日~2日进行。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试用期结束的员工参加月度考核。

(2)总监依据月度KPI指标完成情况对下属各部门进行考核。

(3)月度考核主要依据工作能力及态度进行考核。绩效考核表于每月2日前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中,对部门经理考核时KPI考核项目所得的分值等于部门考核的分值。

(4)每月3日人力资源部将考核后确定的部门绩效薪资额度通知各部门,由总监、部门经理填报《员工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或《干部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于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2.3阶段考核

(1)阶段考核统计周期:

“五.一”为当年2月份~4月份;

“十.一”为当年5月份~8月份;

“春节”为当年9月份~次年1月份。

(2)阶段考核定为“五.一”、“十.一”和春节前,时间另行通知。

(3)考核步骤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经营业绩、对公司贡献程度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4年终考核

(1)每年初进行上一年度的考核。

(2)考核步骤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经营业绩、对公司贡献程度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进公司不满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终考核。

2.5考核评分标准

2.5.1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考评指标的评分为5分制,即满分为5分。5、4、3、2、1分别代表其区间得分标准。按照考核项目的实际值计算出应得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上区间标准值点-实际值

应得分数=上区间标准值点对应分数-----------------

上区间标准值点-下区间标准值点

例1:

指标得分标准资料来源

54321

当月销售收入1500万元1300万元1100万元900万元700万元财务部

销售部门当月销售收入1250万元,则其得分的计算方式为:

1300-1250

应得分数=4---------=3.8

1300-1100

例2:

指标得分标准资料来源

54321

人力资源规划规划超前,极好的辅助经营活动开展规划合理,完全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基本合理,基本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存在问题,不能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发生偏差,妨碍经营活动开展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规划工作成果介于5分和4分之间,则该指标当期考评得分为4.1~4.9分(保留一位小数)。

2.5.2出勤考核

公司月份出勤情况依据所设条件予以考核和计算:

(1)全月迟到四次以内,且无早退、旷工或其他事病假记录者,纪律性项可不扣分;

(2)全月迟到两次以内,无早退、旷工记录,其请事病假记录仅一次,纪律性项可不扣分;

(3)全月迟到两次以内,请事病假一次以内,自第三次迟到或第二次请事病假,按纪律性项扣三分之一分,至全额扣除为止;

(4)全月凡有早退或旷工(全月迟到超过六次也以旷工论),纪律性项不予给分。

2.6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1)月度考核得分即为当月考评分数。

(2)阶段考核得分计算:

阶段考核得分=本考核阶段内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系数

1 阶段考核评分≥3.5;

系数= 0.5 1

0 阶段考核评分≤1;或者出现月度考核得分≤1。

例:“十.一”阶段考核得分计算:

设其中5月、6月、7月、8月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为4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3.5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1=4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2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0.5=2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1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0=0分;

(3)年终考核得分计算

年终考核得分=本年度内各月度及阶段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系数

1 年终考核评分≥3.5;

系数= 0.5 1

0 年终考核评分≤1;或者出现月度或阶段考核得分≤1。

2.7考核列等

(1)考核得分4.5~5.0分(含4.5分)为A等

(2)考核得分3.5~4.4分(含3.5分)为B等

(3)考核得分2.5~3.4分(含2.5分)为C等

(4)考核得分1.1~2.4分(含1.1分)为D等

(5)考核得分0~1.0分为E等

2.8年终考核列等限制及调薪方式

(1)员工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10%,升3级;

B等25%,升2级;

C等40%,升1级;

D等20%,不升级;

E等5%,降一级并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2)经理(含经理)以下干部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3%,升2级;

B等7%,升1级。

(3)经理以上人员由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审批。

3.其它事项

(1)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填报《试用期满考核表》,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聘任工作依据。

(2)员工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督导复查,以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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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物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1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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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

2、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在维修技术、劳动态度、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上起表率作用。在日常工作中班长要注意建立良好的群众基础,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掌握班组成员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客观公正的评价每一名班组成员。对班组好人好事要不吝表扬,对违纪违规现象应给予及时的指正和批评,并如实向领导反映班组成员的表现,在领导与班组成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班组中弘扬正气,营造一种公开、公正、透明的工作氛围。

3、了解班组成员的特点,从而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同时,通过交流及时了解班组成员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安排和监护,确保工作安全。通过交流还可以增进与班组成员间的相互信任,从而增强班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班长要确立技术权威的地位,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作为班长,要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加强对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要投入更多精力加强对新技术、新知识的学习,在技术上能够独当一面。当然,在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工作能力。在班组管理中不墨守成规,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并带领班组成员进行实践。

5、班组整体技术水平的高低,体现在班组成员对本岗位实用技术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以及应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上。如何利用班组现有的资源使班员的技术培

训达到最佳效果,从而使班组整体技术水平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是我们每个班长必须时刻考虑的问题。培训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班组现有的一些固定的培训方式,如每月事故抽问、讲解、幻灯片等,应努力做到不流于形式。

.班长首先要带头自觉学习,起好表率作用,引导班组成员实现最大程度的技术资源共享,做到“技术无秘密”,在全班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除定期培训外,班组培训更多应随时、随地进行,充分利用班员掌握知识的差异性,进行班员之间的互补培训,达到促进共同进步的目的。

.以每月安全学习日、班组安全日等活动为载体,认真学习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强化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认真分析外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借鉴先进经验;及时总结班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处罚:

1、如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班组长负管理连带责任。

2、是全班的安全负责人,要时刻提醒全体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程操作,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如考核执行不到位,每被队里处罚一次、班长按60%责任处罚。

3、对工作安排不当、考虑不周、职责不明、工作混乱而造成的工作失误,班长应负主要责任;负有对本班所以成员的日常工作督促、培训和考核的权利及义务, 由班长对本班组电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如不认真执行每次扣分10分。

4、接受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及工作;带领本班组成员按照公司及装车队的工作任务作好所分管的设备维护、检查、修理、改造和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如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经查证属实后每次罚款50元。

5、班组成员上班要穿戴好工作服、工作时要携带全电工工具,不得因个人原因因工具不齐而影响工作,如发现一次,班长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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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手机管理办法 学生手机管理工作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学生,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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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规范学生的行为,让学生正确使用手机,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对学生使用手机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原则上不准带手机进校。但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的、遵守手机使用规定的,在校园内可以使用手机。

二、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学生带手机进校要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并在班主任处登记好。

2、学生手机需本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学校和班级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生在上课(含实验课、自习课、早晚自习、集会等)期间、午休和晚上就寝熄灯以后,必须关闭手机电源(关机),此期间禁止使用手机。手机铃响,拨打、接听电话;用手机发、看短信息;玩手机(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玩游戏等)均视为违纪。学校教职工对违规使用手机的学生,要立即当场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并当场收缴手机。

4、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更不允许午休、晚熄灯后在教室或其他场所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5、违反规定被收缴手机的,其违规使用手机收缴后交班主任,期末由违规使用手机本人交书面保证书后由家长来校领回手机,并视其态度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借别人手机违规使用的同等处理)

6、对于收缴手机时采取不合作、粗野的态度,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交出违规使用手机的,情节属一般的,给予相关同学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学生在任何考试中,必须将手机关机并主动交监考老师,凡发现使用手机都均认定为作弊并收缴手机。

8、用手机浏览不健康内容或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特殊情况学生急需与家长或特定的部门(如公安等)联系的,可以报请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同意后,临时使用手机。

10、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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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章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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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只借给该寝室住宿的人员,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寝室钥匙时,应出示学校工作证并得到物业管理中心的批准。 以下情况一律不外借钥匙:

相貌与住宿卡照片不相符,且报不出同寝室同学的姓名;

住宿卡照片模糊或不是近照,且身份证或学生证与住宿卡信息不统一;

借用钥匙时填写的信息与住宿卡不符。

钥匙借用必须在《学生宿舍钥匙借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钥匙借用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否则楼区管理人员有权收回借用的钥匙。

借用的钥匙不得带出公寓楼。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借用钥匙应办理借用登记,完成工作任务后须立即交还,并准确登记借出和归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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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猎头,全文共 1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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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随着公司发展步伐的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的日趋成熟,为了体现“人才效是效益”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员工的才能,特制订本条例。

二、招聘。

1、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针对职位是否适合而定,以该职位的职位要求所需的业务常识、相关工作经验和个人品行为甄选标准。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部门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增补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招聘。

3、经行政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可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1、新员工入职需填写《试用申请表》。

2、缴交个红底一寸照片5张及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3、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与各职能部门员工见面,熟悉办公环境。

4、行政人事部为新员工办理员工卡。(此卡工本费80元,如有遗失,须交补卡费80元。)

5、新员工入职后,凭个人有效证件办理邮政储蓄帐户,并个存折号复印给人事部,用于发工资。

四、培训

1、 新员工入职培训

岗前培训(三天)。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理念、相关制度、工作流程、crm管理知识、产品知识培训。

实习。实习是销售人员针对crm管理系统的实操,及对销售工具使用的熟练过程,实习期二周,人事部、销售管理部对新入职业务员进行实习指导,确定实习区域,销售人员按crm管理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遇周六回公司总结工作。

2、 产品知识培训

各岗位、产品线员工均享有同等培训权利,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参与产品知识培训,培训内容由市场技术总监完成。

人事部将根据岗位需求、工作需求不定期外派员工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此培训为不脱产培训。

五、试用期

1、行政后勤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如特殊情况提前转正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销售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

2、试用期满,经用人部门和行政人事部考核胜任该职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为正式员工。

3、 试用期内,员工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任何一条,本公司有权终止聘用。

六、社保、劳动合同

1、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公司为其购买工伤保险。15日之前入职,次月15日后保险生效;15日以后入职,第二个月的15日后保险生效。

2、 员工转正后,公司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保险生效期同前)

3、 劳动合同签暑,在转正审批下达之二日内签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签,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

五、解聘、离职

1、解聘

员工无论何时,若触犯公司制度、条例或犯重大错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直至解聘,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

2、离职

a、员工申请离职原则上须提前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后,可即辞即走。否则将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员工在完成以下手续后方可离职。

(1) 交回有关证件和物品,如《员工手册》、员工卡、钥匙等。

(2) 交还预支款或备用金。

(3) 交还个人所领用的办公用品。

b、新员工入职不足十五天,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或不满离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而提出离职申请的,不予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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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2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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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xx市_________________新村(路、街、巷)____幢___室____套(间)建筑面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xx市_________________新村(路、街、巷)____幢___室____套(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载于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二、本合同约定的面积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根据通房改[1998]第39号文件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建筑面积必须以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实际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甲、乙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本合同项下房地产成交价格;双方议定房地产成交价格计人民币(大写)_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拾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约定房屋交会期限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承诺:

(1)、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

(2)、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没有受禁止或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情况;

(3)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如已设定按揭、抵押他项权或存在依房债权债务等情形的,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征得有关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且已告知乙方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而乙方又作出愿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4)、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不存在优行购买权的情形;

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妨碍房地产权转让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双方约定,根据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本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中途悔约的;或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的;或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甲方给付本合同项下房价款的,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根据国家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起至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双方相互协助并保证各自的手续证照齐全。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本人会同至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申办本合同终止与撤销登记手续。

九、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权转移所需缴纳的规费,按照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书面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并经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后成立;房屋所有权证的领证手续可由甲乙双方或乙方按照规定申领,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前来申领的,可委托他人持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留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 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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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 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二oo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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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考核标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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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组长年度目标

1、安全管理

⑴、班组安全关键项目严格卡控,没有失控项目;

⑵、无路局发放的督导以上通知书;

⑶、不发生段定一般事故苗子及其以上问题(包括交通、设备、火灾、爆炸事故苗子);

⑷、无路局认定的责任不畅通;

⑸、无一般责任行车问题、隐患问题,发生路外伤亡定重要责任;

2、质量管理

⑴、在机车质量上,无重大四修、责任临修、内定关系责任机破、关系责任机破、内定责任机破、责任机破等问题。

⑵、修程机车、运用机车以及设备保养评定合格。

⑶、无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机车质量及生产秩序。

⑷、无关键动力试验设备故障维修超1天且影响生产任务。

3、基础管理

⑴、不发生段定路风不良反映及以上问题;

⑵、不发生段定综治不良反映及以上问题;

⑶、班组民主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⑷、班组基本管理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记录规范、完整;

⑸、班组长及班组职工培训按计划落实、考试合格;

⑹、职工考勤管理严格,请假手续齐全,职工出勤率达98%及以上; ⑺、班组生产成本控制在计划之内;

⑻、对班组职工进行思想教育、队伍稳定,不发生任何不良反映; ⑼、党、团员及三支力量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发生任何问题。

二、班组长年度考核

1、安全生产方面

⑴、班组发生事故苗子,对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解决的,扣除工班长当月计件50%。

⑵、班组发生责任(关系)机故,临修及迟拔现象的,扣除工班长当月计件的全部。

⑶、班组安全预测不具体,未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扣除工班长当月

计件的20%。

⑷、标准化作业落实不到位,故障反馈处理不及时或不处理的,扣除工长当月计件的5%。

⑸、发生上述⑴、⑵条问题的,班组评为月度失格班组;连续二次发生同类问题的,班组长撤职。

2、班组管理方面

⑴、段、车间检查班组发现责任问题,工长发黄色通知书。

⑵、班组管理制度未落实,工作敷衍了事,好人主义严重的,扣除工班长当月计件的10%。

⑶、班组环境卫生脏、乱、差,发黄色通知书。

⑷、上级领导提出整改意见,班组未认真落实的,班组长发白通。 ⑸、月计划总结不具体的,班组长发白通。

⑹、自控率考核记录不全、公示不及时的,班组长发白通。

⑺、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保护措施未落实的,班组长发白通。

⑻、班组日常宣传教育、业务学习记录不全的,班组长发白通。

⑼、发生上述⑴、⑵条问题的,班组评为月度失格班组;连续二次发生同类问题的,班组长撤职。

三、两纪方面

⑴、班组人员发生一般路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工长当月计件15%。

⑵、班组月出勤不足97%,未达标的,工长发黄色通知书。

⑶、班组人员发生“三大顽症”,工长发黄色通知书。

⑷、发生上述⑴、⑵、⑶条问题的,班组评为月度失格班组;连续二次发生同类问题的,班组长撤职。

四、奖励

1、提出质量改进意见、措施,故障隐患处理及时的,月考评加20分。

2、工作认真负责,在验收评比中取得好成绩的,月考评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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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2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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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公司对外签订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协议、协定、会议纪要、备忘录、声明书、承诺书、订单、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也包括这些文件的补充文件,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三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台帐、归档管理、清晰查阅,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结合公司管理与项目管理特点,将合同分为以下九个类别:总承包类(zb)、监理类(jl)、科研类(ky)、设计类(sj)、征迁类(zq)、咨询类(zx)、办公类(bg)、财务类(cw)、其它类(qt)、协议类(xy)等十个类别。

第五条 关于合同对方的确定,应按照本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择,并严格执行国家与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一) 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项与对方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齐备、覆盖交易的整个流程和各个节点,尤其是必须在充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变处理机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主体和客体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发生缔约过失。

第八条 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传真、联系人或经办人员;

(二)合同标的简介;

(三)合同标的数量;

(四)合同标的质量;

(五)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详细的费用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应的条款,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面、准确的界定,避免在履约中产生分歧或发生纠纷。

第九条 对与同一家单位签定的需按项目分摊费用的合同,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签定合同。

第十条 除零星采购等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国家有

关部门推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或参考使用该文本。对于不能采用“示范文本”而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由甲、乙方双方共同讨论起草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代表的身份与授权范围、资质许可、经营范围、资信情况、从业经验、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主要条款形成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合同草案报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还应由公司行政部联系有关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按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划分、合同立项会签的要求送相关部门会签,呈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的合同,并根据《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其他合同。除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外,任何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完成合同立项会签审批流程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一般应请对方单位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严禁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严禁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先履行、后补签的合同事宜,须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并及时补签《合同立项会签表》,报相关领导审签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合同事宜经办部门负责制。合同经办人员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负责代表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违约,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办理支付。每次支付须填写《支付审核表》,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及公司各级领导审核。关于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程序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或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除具体负责公司的履行事宜外,还必须主动、积极地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防范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双方协商完善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承担监督合同履行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同经办人员,根据公司领导的授权或指示,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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