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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 管理办法

全文共 2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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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光伏电站文明生产工作,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升光伏电站整体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员工行为,展现光伏电站与员工的精神风貌,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站长主要职责

2.1.1是光伏电站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全站的文明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1.2负责组织光伏电站员工认真开展文明生产活动。

2.2主值主要职责

2.2.1是本值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值的文明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2.2负责组织本值员工认真开展文明生产活动。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文明生产管理

3.1.1文明生产工作和发电生产任务应实行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的管理模式。

3.1.2文明生产以光伏电站自查自纠为主,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对光伏电站文明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

3.1.3文明生产管理内容

3.1.3.1所辖区域的卫生保洁。

3.1.3.2所辖设备的.卫生保洁。

3.1.3.3工作场所的卫生保洁。

3.1.3.4消除设备渗漏。

3.1.3.5员工行为文明达标。

3.2文明行为标准

3.2.1员工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语言、举止文明,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

3.2.2在岗员工着装应符合安全规程相关要求,着装整齐,佩带工牌,坚守岗位,秩序井然,认真执行光伏电站相关制度。

3.2.3员工遵纪守法,互帮互学,敬业奉献,行为文明。

3.3设备和生产场所文明标准

3.3.1工作场所的粉尘、室温、噪声符合国家环境劳动保护规定。

3.3.2日常运行值班记录、巡视检修记录、设备、工器具管理台账等和各种报表数据齐全、准确、及时,记录清洁、无涂改,文字工整;交接班全面细致;监盘坐姿端正,注意力集中。

3.3.3班容班貌好,办公室、休息室做到“五净(门窗、桌椅、地面、箱柜、墙壁)”、“五整齐(桌椅、箱柜、桌面用品、上墙图表、柜桌内物品)”。

3.3.4沟道、孔洞盖板整齐平整,遮拦齐全;楼道、平台、栏杆和扶梯齐全完整。

3.3.5设备、备品、工具、仪器及检修

3.3.5.1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规要求。

3.3.5.2设备无积水、积尘、积油、积垢;仪表、控制盒保护盘前后(内外)干净整洁,无蛛网、无积尘、无杂物。

3.3.5.3发电设备、公用系统及辅助系统无严重漏点;光伏发电支架、中控楼内生产、生活用设备、用具清洁整齐;光伏发电系统和变电站设备清洁、无锈蚀,光伏发电系统及支架外表面影响性能、寿命的表层脱落应有补救措施。

3.3.5.4设备命名标志准确齐全,并有巡视路径图,变电站巡视路径指示醒目规范。

3.3.5.5认真实行定置管理,库房备品备件、工具、仪器排放整齐有序,帐卡物相符,规格名称准确醒目,便于作业。

3.3.5.6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规程,文明施工,按照“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推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和“工完料尽场地清”的要求进行施工。

3.3.6建筑物

3.3.6.1建筑外观整洁完整,屋面、墙壁不漏水,天沟及落水管排水畅通,门窗及玻璃完整明亮。不得擅自对楼板打孔(必须打孔应经站长批准,事后立即封闭);无积灰、无蛛网。

3.3.6.2建筑物内有明确的卫生责任区域划分范围,无卫生死角,所有地面无积灰、积水、积油及垃圾,走道、扶梯、平台等所有通道清洁畅通;备品、机具、材料等整洁,放置有序。

3.3.6.3厕所干净,无堵漏,水池无积垢,定时冲洗,保持清洁。

3.3.6.4建筑物无积水、积尘、积油、积垢。

3.3.7变电站、配电室、电子设备间及电缆沟

3.3.7.1变电站道路平整畅通,无杂物;变压器、开关设备四周无杂草;变压器、开关、互感器无渗漏油;鹅卵石层不积灰,无油垢。

3.3.7.2配电室、电子设备间地面,电缆全部用防火材料封堵,室内无杂物,防小动物措施严密。

3.3.7.3电缆沟不积水,无垃圾杂物,防火阻隔符合规定,盖板封堵严密。

3.3.7.4继电器无积灰、玻璃清晰。

3.4站区文明标准

3.4.1站区有明确的卫生责任区域划分范围,无卫生死角;站区道路、场地清洁整齐,无杂物,无乱堆放设备材料。

3.4.2绿化区整洁美观,无杂草丛生。

3.4.3所有通道平整畅通,无乱倒垃圾、杂物,无乱堆器材,无违章建筑。

3.4.4公用走道整洁畅通,墙壁无蛛网、积灰,垃圾箱附近无垃圾。

3.4.5明沟、暗沟畅通清洁,排水良好。

3.4.6站区内环境整洁,需到指定场所吸烟,地面无烟蒂,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3.4.7站区内无积水、积尘、积油、积垢。

3.5礼仪规范性用语

3.5.1接听电话时,首先应表明接听者的单位、职务、姓名。例如调度来电话时,接听者应说:“您好,××光伏电站,站长/当值主值/当值值班员某某”,当知道对方身份后说:“某某调度您好或某某主任您好或某某总您好,您有何事或有何指示”,若对方身份不明确,应说:“请问您是哪里,您贵姓,您有何事”,然后对对方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接听电话时要注意礼貌用语,语言简练、准确。

3.5.2上级参观人员进入中控室,当值人员应起立鼓掌表示欢迎,由站长介绍光伏电站的概况和运行情况,对于第一次来光伏电站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应从光伏电站的地理位置、总容量和理论光能利用小时数、光伏系统开始安装、结束、调试、试运行到正式投产的情况及变电站运行方式做简要介绍;对于已多次来光伏电站的则简要介绍光伏电站现阶段运行情况,并根据来访者所提问题做出回答。

4检查与考核

4.1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4.2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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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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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经济工作,既要统筹推进、也要抓住重点,既要厚植优势、也要补齐短板,既要巩固强项、也要做强弱项。我们要把“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打基础、创优势、利长远的大事要事,在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瓶颈和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着力强化弱项来夯实发展的基础。

抓住重点带动面上工作,推动事物发展不断从不平衡到平衡,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历史进程中一贯倡导和坚持的。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正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当此之时,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在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这样经济和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不可能一夜之间就实现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跨越两大关口:第一个关口是非常规的现阶段特有的关口,特别是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第二个关口是常规性、长期性的关口,也就是要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

具体到XX来说,跨越这两大关口更加迫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亟待提高,发展优势和后劲亟待增强,特别是产业结构不优,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偏低,优强企业较少;创新引领作用不足,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聚力加力;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依然较大,县域经济的支撑能力较弱,脱贫攻坚任务尤为艰巨;民生领域欠账较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偏低;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再加上宏观经济形势依然存在诸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外部挑战与自身深层次问题交织,如果不能抓住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分清轻重缓急,加强协同攻坚,就会陷入“眉毛胡子一把抓”“补了东墙短西墙”的困境,跨越关口或许就成了“驰于空想”“骛于虚声”。

既要“筑屏障”,也要“填洼地”,更要“辟蹊径”。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有关部署,结合XX实际,县委围绕事关全局性、长期性、基础性、根本性的突出问题,完成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路径设置,即围绕加快建设四川三产融合示范县和深度参与川渝合作示范区、打造绵阳南向东出战略支点总目标,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区域发展“两个短板”。

(一)全面发力、突出重点,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要致富,先修路”,以交通代表的基础设施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的要素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在XX高质量超常规发展格局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既事关XX发展的环境,也关系到长远发展后劲;既是保证发展的基石,也是拉动投资增长的途径。基础设施对促进增长、创造就业和提高生产力至关重要,没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各个产业的发展就缺乏支撑和载体,各种资源就难以体现出应有的市场价值。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便利程度,而且是驱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从目前来看,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短板,仍然是制约XX经济社会高质量超常规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把一个地方看做一个躯体,那么交通网、能源网、互联网这些基础设施网络就像它的神经、血管一样不可或缺,而且必须功能配套健全,遍布每个角落,时刻高效运转,只有这样躯体的整体机能才能正常发挥。对于XX来说,基础设施的布局合理与运转正常,至关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基础设施建设如果迟缓,就会降低发展的效率,增大运行成本,降低XX的竞争力。全面推进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必将有力支撑XX经济社会高质量超常规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在重点工作方面,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坚持近中远布局、点线面统筹,下气力抓好对XX长远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工程项目,以通达条件改善助推城市开发和产业突破。要以S209线(XX段)改建工程建设为重点,深入实施交通“项目年”建设,全力推动三金路、三百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确保尽快开工启动。要加紧谋划和推进一批重大交通枢纽项目,加快绵遂内、成金三、绵遂渝铁路和通用机场的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启动实施,尽快补齐铁路、航空交通缺失短板。要全力配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稳步推进道路绿化、厕所、停车位、客运招呼站点以及公路养护站等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可持续协调发展,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以及农产品流通。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县交通规划布局,横下一条心、立下愚公志,以高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主骨架,国省干线公路为主体,农村公路为基础,通用航空为补充,以势如破竹之势全力构建XX沟通内外、互联互通、运行高效的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同时也要统筹推进信息、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功能完备、高效安全、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网络,形成有效支撑XX发展、更好服务“11331”发展战略的综合基础设施体系,从根本上改变XX基础设施滞后的状况。

(二)五路共进、全域振兴,加快补齐区域发展短板。一个个乡镇的发展犹如一块块砖石,共同垒起县域经济发展的摩天大楼。乡镇经济是农村经济的主体,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在乡镇,工作突破口与发展潜力也在乡镇,乡镇发展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全县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进程。

当前,我县乡镇发展与周边发达地区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多数乡镇公共基础设施不全或等级偏低,没有或少有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商业配套设施也严重不足。二是建设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一方面,不少乡镇在建设过程中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地域文化,注重外延扩张、忽视内涵塑造,造成特色褪失。部分地区仍存在规划执行不到位、规划执法难、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导致城镇开发粗放甚至无序,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多数乡镇公共设施陈旧、道路损毁严重、雨天排水不畅、绿化覆盖率低,虽然即将建设垃圾压缩处理中转站,但是中转能力多数仅能满足场镇需要,虽然48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即将建成,但是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仍然较为滞后。三是城镇产业规模小,发展不稳定。多数乡镇规模以上企业较少甚至没有、拉动力不足,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很多仅扮演着当地农副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交易场所的角色。部分城镇尽管有不少产业,但是相当程度存在产业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与城市相比,多数乡镇经济发展受外在条件影响较大,发展基础并不牢固。总之,由于地理位置、经济资源、历史文化、产业结构、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县各乡镇在经济规模、经济实力、发展质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加之财力有限,导致多数乡镇无力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对于大部分经济较为落后的乡镇而言,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财政收入仅够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无法承担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

这些问题关乎乡镇百姓日常生产生活,与群众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县委对此高度重视,决心下大力气加以研究解决。持续推动城镇人居环境改善。新型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核心,最终目的是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各乡镇要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将提升功能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着力建设交通、水利、医疗、教育等项目,通信、路灯、下水道、绿化等配套设施同步到位,环卫设施及卫生保洁全面覆盖,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硬件设施日趋完善。根据乡镇发展条件不同,全力保障路、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条件,重点做到镇容整洁、管理有序、设施配套、生态宜居,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不断提升环境和功能,促进特色发展。要把创建卫生镇、文明镇等作为重要抓手和推动力,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或进镇居住,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稳步提高小城镇环境质量。着力提升城镇管理水平。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既要抓住主要问题,剖析问题根源,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短期见效;更要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源头管控,健全长效机制,遵循“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原则,提高管理水平,力求长期成效。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依法拆除违章搭建,规范占道经营等行为。规范车辆停放,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完善交通设施标识标志,合理设置公共停车场所。规范广告店招,整治广告设施,清除非法广告。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河道管护、绿化养护、垃圾收运等队伍,做到经费、人员、责任“三到位”。制定广大居民普遍接受的社规民约,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共同维护美好家园。坚持走产城融合发展路子。产业兴则城镇兴,产业强则城镇强。各乡镇要坚持工业化与城镇化互动并进,紧密围绕本地资源优势,大力推进产城融合,打造规模化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乡镇整体经济实力。同时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强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等城镇功能,凸显城镇产业活力,带动城镇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人口规模明显扩大、城镇面貌明显改善,增强城镇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发展短板。从现实情况来看,XX最大的不平衡在于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而突出的短板在农村贫困地区。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特别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别,确保今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摘帽,消除绝对贫困。

总的来说,乡镇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是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节点,因此要坚持分类指导、特色发展、增强活力,充分尊重和顺应乡镇客观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小城镇、村庄三个层次的不同功能,促进城市和乡镇合理分工、互补发展,增强小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此,县委将全县乡镇划分为综合发展类、工业主导类和现代农业主导类,通过分类指导和梯次奖励,有针对性地调动乡镇大力发展镇域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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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课后反思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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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理解本课的重难点,我先让学生自读自悟,然后借助多媒体加深对课文的理解。如自读思考:这首诗一共介绍了几种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还可以一边读一边想象,试着闭上眼睛想一想,闻一闻,听一听,试试在读的时候你能感受到什么?接下来再用不同的形式展现,如:蒲公英传播种子是用录象展现过程的,让学生知道蒲公英靠风传播种子;苍耳传播种子是通过投影演示的;石榴传播种子是通过图片;豌豆传播种子是在充分阅读的基础上,理解句子,然后同桌交换意见,再利用录像,直观形象地帮助学生理解豌豆蹦跳着离开妈妈,也就是靠弹力传播种子。

最后小结:大自然中的植物各种各样,千姿百态,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千奇百怪。希望你做细心的孩子,做有心人,你就会在大自然的怀抱里发现更有趣的事物和现象,得到更多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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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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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的标

2021年8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办法》明确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规则,即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记得吗,2021年度深圳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至为1300元/月了,我省一类地区今年最低生活标准为1087元/月)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低保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

2.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等规定情形。

出台的《低保办法》亮点

关于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待遇

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

《低保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从家庭扩大到“家庭+个人”

《低保办法》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适度提高部分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低保办法》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扶助金标准为我市当年低保标准的30%,2021年即390元/月/人。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

《低保办法》授权区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通过委托的方式从区民政部门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即“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待遇发放等工作。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优化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审批和管理

一、建立协助申请机制,规定公安、城管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的,应当通过告知、指引等方式主动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压缩审批时限,将区民政部门审批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三、明确待遇情形,明确了不予审批、增发、减发、暂停发放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以及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并规定区民政部门应当进行随机抽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定期分类复核的职责。

关于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

1、明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主动申报的,可以延续享受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进一步明确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即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并增加规定了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情形。

3、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要求,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时间未达到要求等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象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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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精选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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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德艺双馨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客观要求,师德师风考核是教师综合评估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师德师风的考核,增强其操作性、有效性,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临沂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__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弘扬高尚师德,争做美丽教师”师德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师德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郭__

副组长:冯__

成 员:李__

师德考核工作小组

组 长:米__

副组长:倪__

成 员:路__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

2、坚持全员考核和全面考核的原则。

3、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学生评议、教师互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本单位在编在岗教师

四、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

(一)、日常工作表现(60%)(抽样问卷测评)

1、学生评教(20%) 内容包括上课情况,作业、单检批改情况,关爱学生情况,有偿家教情况,有无体罚学生情况。

2、学校活动情况(40%)

(1)、活动参与(20%) 每次按时参加学校大型活动记1分,不参加不得分。取最高分折算为满分。

(2)、完成工作(20%) 按学校大型活动安排及时完成工作记1分,否则不得分。取最高分折算为满分。

(二)、综合表现(40%)(德、能、勤、绩)(问卷赋分)

1、教师互评(20%) 全体教师参与互评

2、学校师德考核小组评价(20%)

五、组织考核

1、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我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校长为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组织评议

(1)教师互评。以年级组为单位,组织教师进行师德述职,在此基础上对照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互相评议打分。

(2)学生评议。以年级级为单位进行,教导处组织评议。

(3)考核小组评议。考核小组依据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学校相关记录,结合学生或家长评议进行综合分析,对照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对每个教职工作出客观评价。

(4)学校大型活动考勤、记录。

六、确定等次

学校根据教师、学生、考核小组的评议打分及学校大型活动记录情况,计算出被考核人综合得分,做出考核评价,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以上的,定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在80-89定为良好等次;综合得分在60—79的,定为合格等次;综合得分在60以下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1、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和师德师风档案中,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聘任以及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2、对师德师风考核优秀者,在岗位聘用、续聘解聘、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工作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根据师德评价结果评定学校师德标兵。

备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岗位聘用、续聘解聘、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1)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2)在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组织考试、组织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敷衍,造成责任事故的;

(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4)组织学生集体订购、推荐或暗示学生到指定的商场、书店购买学习用品或教辅资料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有价证劵的;

(6)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或擅自在校外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7)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8)办公时间,在办公室打扑克、麻将,下棋,玩网络游戏的;

(9)酒后进课堂或酗酒闹事,损坏教师形象的;

(10)有其他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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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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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院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一)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由保卫处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备份、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二)为确保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专用于校园安全,严禁非视频监控系统人员操作本系统,使用中不得用于与视频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保证24小时有值班看守人员。

(三)为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应认真学习监控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删除监控数据资料;除学校聘请的专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变更系统的设置。

(四)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完成好校园安全监控任务;必须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妥善处置的同时,应采取措施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和监控数据资料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防止视频监控系统被破坏及监控数据资料丢失问题的发生。

二、监控数据档案资料的查阅和管理

(一)为加强对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视频监控资料用于正常工作(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内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事件的查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刻录、拷贝或散布校园安全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资料;任何以个人名义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二)校园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办理程序

1、校内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程序

(1)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须签字、部门盖章;如调取原因涉密,则在调取原因栏里填写:涉密案(事)件,凡执行涉密案(事)件的审批单,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2)保卫处领导签字同意,保卫处盖章确认,留底存档。

(3)申请人将经签字、盖章后的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报保卫处综合科科,由综合科负责人安排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调阅所申请的内容,并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须明确记录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校外原则上只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2、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并经保卫处分管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案情重大的案(事)件,还需报告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三)任何单位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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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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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xx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分类、审批、废除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辖范围内要求员工和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章程、办法、禁令、守则等的总称。

第三条xx公司以下各部门,应根据xx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修订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要与xx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相一致。

第四条xx公司规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范围进行制订,并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模式统一规定如下:

1、规章制度按内容分篇命题下设章、条、款。

2、分章以汉字书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x x x”??(禁令、守则、规定等无法按章撰写,可用一、二、三??次序编写)。

3、章内设条,以汉字“第一条、第二条??”表示-

4、条内设款,用阿拉伯数字“1、2、3??”排列。

5、款内设目,在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款内细目以“⑴、⑵、⑶??”排列。

6、规章制度各章、条、款、目应按次序连续排列,各条中的款序只在条内连续。

7、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为总则,主要阐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以后各章为本制度内的具体内容;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本制度解释权的归属,制度开始执行日期及其它有关事项。

1、管理制度要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并与xx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2、文字表达应严谨、简明、准确、通俗,标点使用应准确,量词要求精确,避免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发生。

3、各种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有统一国标的应符合国标。

4、规章制度起草、修订一律用a4纸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门负责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5、字号及字体要求:规章制度的篇名应使用二号黑体加粗、制度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加粗、制度编号使用小四号宋体、章节使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号宋体。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类和统一编号。

第八条规章制度分类、编号后,原则上不作变动;规章制度废除或机构调整,编号保留待查。修订制度时改动年份说明替代关系;并对原编号作部分调整。

第九条各项规章制度,由负责制订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实施情况。

第十条为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各部门要做到有章可循,执章必严,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做好表率。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应按制度规定或相应考核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如发现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或实际情况有变化无法执行时,应及时与具有解释权的部门联系,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由制订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应主动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变化,了解、掌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免执行上的困难。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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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说明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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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制定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下面是百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国务院关于印发20x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xx〕30号)要求,20xx年底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xx年实现全覆盖。张高丽副总理在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凡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不断探索社会组织抽查监督、抽查审计制度,有的地方已出台了文件,对抽查的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管理效果看,实行抽查制度确实减轻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了监管效能。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抽查标准不统一,抽查程序设置不合理,抽查结果运用不规范等。为此,民政部于去年9月启动了抽查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抽查主体

根据“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抽查工作。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办法》规定了委托抽查,一是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此外,为加大抽查力度,降低抽查成本,《办法》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关于抽查类别和抽查比例

《办法》明确了抽查可采取的两种方式,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从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中随机确定名单开展检查。考虑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抽查比例分别作出了规定,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薄弱,社会组织登记数量较多,抽查比例过高难以落实,《办法》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3%。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较县级分别提高1到2个百分点。考虑到全国性社会组织规模相对较大,活动领域较广,影响力较强,结合近年来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抽查实践,《办法》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10%。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确定抽查名单开展检查。实践中不定期抽查以专项治理和项目抽查居多,不便统一规定抽查比例,《办法》对此未作要求,但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避免给社会组织造成过多负担。(第五条)

(三)关于检查方式和程序

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规定了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无论哪种检查方式,《办法》都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事先将检查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第九条)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办法》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如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同时,对受委托开展现场检查的专业机构,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抽查结果

对抽查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对抽查结果的处理事关抽查的权威性和震慑性,《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十四条)

同时,抽查结果还将作为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因素。(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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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办法,全文共 4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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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那么,下面就随百范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20xx年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20xx年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即一年可领1920元。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变化1 新增两类奖励对象

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xx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20xx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xx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20xx元-120xx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与按月领取160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20xx年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160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xx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20xx年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20xx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160元的奖励金。

变化2 办理时限缩短到15天

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新的办法取消了区级确认和社区公示,直接由街道确认,办理环节更加简化。

原来规定的“社区公示”要15天,这一环节取消后,总的申请办理时限也从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缩短了一半。

变化3 遗失证件可签承诺书

在申请奖励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必须的材料之一。但现实中,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很多市民都难以找到这个证件。为此,深圳创新性推出便民的“承诺制”: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变化4 微信可查询发放结果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3月1日起就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何查询奖励金发放结果呢?深圳市卫计委开通了微信查询,具体方法为:关注“深圳卫计委”微信公众号(szwjwwx) - 点击首页下端菜单“我要查询”-“独生子女父母奖”,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此外,市民也可以通过深圳市卫计委的官方网站查询发放结果。

深圳市卫计委呼吁市民无需急于到社区工作站申请,以免造成“排长队”,因为申请并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可申请,迟一点申请,奖励的起算时间也不会受影响。

下面是公文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二)20xx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失独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自20xx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xx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离婚的和再婚的,据具体情况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地社区和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四、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五、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六、各单位相关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七、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八、其他规定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九、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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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生产,财务,全文共 3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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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据财企〔20xx〕16号,该《办法》废止,那么下面是废止办法的详细内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xx]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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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幼儿园,全文共 7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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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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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8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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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使用资源,加强办公设备和耗材(不包含教学)使用管理,有效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培养勤俭节约的习惯,打造节约型机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公用品和耗材的使用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办公设备及耗材的范围。1、办公设备包括台式电脑、手提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电话机、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硬盘等。2、办公耗材包括打印复印纸张、信笺、信封、打印机墨盒与磁鼓、复印机磁鼓、碳粉、传真机专用纸及碳粉条、U盘、笔记本、回形针、订书机及钉、夹子、文件夹等

第三条 办公设备和耗材的采购按照《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一般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四条 办公设备及耗材购入后由总务处负责登记入库(符合固定资产登记的总务处要登记到学院固定资产当中去)。由办公室统一领取出库,办公室要建立台账,使用部门需要到办公室登记领取使用,谁领用,谁签名,规范管理,保证进出平衡,来龙去脉清楚。

第五条 所有纸张除特殊情况外都要双面使用。硒鼓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量控制更换次数,对实际打印量与理论打印量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使用;同时,可以充粉的硒鼓充粉与换鼓要交叉配合使用,在不影响使用效果的情况下,新鼓可考虑充1-2次粉后再换。

第六条 办公设备的维护与保管

1、复印机、投影仪、公用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任何部门需要外借使用者,须书面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按先后顺序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外借。

2、台式电脑、传真机、电话机以及给各部门配备的打印机由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如因非公事损坏、丢失等情形,由该部门集体负责修复或赔偿,保证其处于完好使用状态。

3、手提电脑、移动硬盘、U盘、独立光驱等由部门明确专人保管,期间如发生非公事原因损坏、丢失等情形,由该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保证其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如因公事原因毁损、丢失,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后,报院务会讨论处理。

4、办公设备维修。由部门报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保修期外设备原则上委托供货单位负责维修。

第七条 办公设备及耗材使用

1、各部门需要的日常办公耗材(笔、纸等)由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时根据实际需要到学院办公室统一登记领取;

2、正常情况下,在一学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应再到办公室领取任何日常办公耗材。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领取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由部门负责人本人到办公室领取并登记。

3、学院固定电话是给教职工办公使用的,教职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学生)则不能使用学院办公电话。

4、学院办公室传真机除学院教职工因公事使用外,其他任何人(包括学生)则不能使用。

5、为不影响正常办公及避免电脑感染病毒,学院各办公室电脑除本部门使用外,其他任何人在未经院领导或本部门工作人员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6、各单位在打印机使用方面除了办公正常使用外,禁止为私人打印材料,更不允许为学生打印材料。各部门对打印的材料名称数量进行登记并要求使用人签字。

7、院学生会的材料,由院团委根据工作实际并按照节约的原则安排打印。

8、各学生社团的材料打印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收取会费的社团,其内部活动材料打印所需费用须由社团自行解决,对于全院性活动材料院团委可以安排打印;

(2)、对于未收取会费的社团,其材料打印则需要团委安排负责打印。

9、学院办公室复印机使用

(1)、为学院各部门办公复印有关材料、文件等;

(2)、各部门需要复印的材料、文件等数量比较多的,须由所属部门统计好总数且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到学院办公室统一复印,复印后须在学院办公室登记。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数量不足或损坏,将由其个人负责。不允许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或办公室工作人员许可私自复印。各部门应认真对待、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3)、坚决杜绝应该学生本人负责办理复印的材料被辅导员或教师拿到办公室复印。

10、油印机一般主要是印刷试卷使用,但各单位确实印刷数量比较大的(一般50张以上)。各单位需要统计数量,由部门领导签字后送到教务处,经教务处领导核实后给予办理(如是普通复印纸需要到办公室领取,如是8K油印纸可以直接在教务处复印,并登记备案)。任何人在未经领导批准或教务处工作人员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油印机。

11、耗材使用完的单位需要马上填写“物资采购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到办公室统一采购(程序见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领取打印耗材时需要带着打印材料登记薄到办公室经审核后方可再登记领取耗材相关耗材。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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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条例

范文类型:办法,条例,全文共 1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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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

(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管理办法《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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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总结,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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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堂课上,我与学生一直处于“对话”的状态,只有在师生的有效互动中,真正的民主课堂才能建立,也只有在民主的氛围中,学生才能无拘无束,畅所欲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以致用”是我们学习的最终目的,在画家吴冠中的带领下,我和学生一起领略了自然界中异彩纷呈的桥之美,也感受了人类巧夺天工的神奇和伟大,这是外在的、有形的“桥之美”;而那种内在的、无形的“桥之美”更是我们心中永开不败的玫瑰!沟通、理解、信任、友爱等连接心与心的桥则必须用真情、青春、热血乃至生命才能架设,一如那百年不遇的洪水中,子弟兵用血肉之躯搭起的人桥,一如那《斑羚飞渡》中,老斑羚用生命架设的彩虹桥,展现的是一种惊天地、泣鬼神的“崇高之美”,带给我们的永远是心灵深处的震撼。请学生说说这些“桥”。

从有形的“桥之美”到无形的“桥之美”的拓展延伸,丰富了学生的语文知识。我又通过多媒体展示了跨海大桥的效果图,请大家发挥想象,描绘未来跨海大桥的雄姿。最后我还展示了自己拍摄的天宁寺周围的一组桥图片,引导学生结合课堂上所学的审美方法,尝试欣赏身边的桥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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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及流程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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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车辆。公司车辆用于公司业务、财务、行政部门人员外出办事时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1. 职责

(1) 公司行政部门经理负责公司所有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2) 公司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贵阳市及安顺地区路况。如因驾驶员驾驶证问题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 公司所有车辆的钥匙原则上应由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出车时,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后,驾驶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行政部门负责人,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明车辆已返回。如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未签字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4)驾驶员在离开车时,需确认车门窗户全部关闭上锁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有未关者,一次罚款50元。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行政部门经理批准。

(5) 公司车辆需出车,由行政部主管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车辆。 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6)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借。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 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需提前到行政部门做出车辆使用申请,填写 《车辆使用登记表》 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情况具体安排车辆。

(2)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车辆使用登记表》 ,将每次外出的时间、用途、来往目的地,公里数等记入并由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后,通知车辆驾驶员准备出车。如发现未做记录的,罚款20元/次。

(3)车辆驾驶员每次出车前需到公司车队办公室做好登记,并填写好《车辆使用登记表》。漏登记的,罚款20元/次。

(4) 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出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的时间安排出车。

(5) 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如未获得批准迟到者,罚款50元/次。

(6)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无照驾驶、驾车外出、驾驶员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等情况下,出现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违章罚款,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

(7)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如未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3.车辆管理:

(1) 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定期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发现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如发现问题,一条罚款20元/次。

(2) 驾驶员如需要车辆维修保养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注明行驶里程等具体内容,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送修,保养打腊等应事先向行政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3) 公务车外出加油需到行政部门登记 《加油卡使用登记》 领取加油卡后到加油站加油,使用完毕后,油卡需及时归还行政部。行政部门负责加油卡加油情况的查询,每月打出加油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不如实加油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

(4) 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公司行 政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

(5)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年检工作,车辆的一切资料由行政部门存档保管,并在车辆保险,年检到期前通知车辆驾驶员,协助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如未按时年检及保险,由行政部门车辆档案负责人及司机共同承担损失。

公司驾驶员务必了解本规则之一切内容; 管理规则将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充实和修订; 本制度解释权归贵州省金宸祥企业集团所有。

集团总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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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出让处置方案

范文类型:办法,方案措施,全文共 1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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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买入方:

3.房屋买卖标的:

甲方同意大厦内第楼室公寓房屋套卖给乙方。本买卖契约所规定的房屋面积共计平方米。

本买卖契约所涉之大厦地址为市路号,该地块是经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万美元中标,获得五十年有偿使用权,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屋连同相应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乙方拥有对本契约所规定的买卖范围的房产权和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期限为公元年月日。

如甲方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结束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4.房屋买卖价格:

本契约所规定的公寓房买卖价格为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买卖款项。

5.房屋的移交:

本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

6.管理、维修和其他费用:

大厦管理维修等项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管辖,并向各用户进行分摊及收取相应费用。

甲方暂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楼管理费。大楼管理费包括公用水费、公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公用部位绿化保养费、安全保卫费、机械保养人员及大楼房管人员费用等。

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楼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小修储存费,收费标准另议。大楼大修小修储存费的用途范围如下:属甲方管辖内的公用的室内外绿化园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供气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列和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供电供水设备、空调设备的公用场所的所有的非人为损坏的建筑和装饰的修复。

乙方所应负担的电费、冷暖气空调费由甲方负责计算、分摊,甲方将总费按住户、用户面积平均分摊,另加%代办手续费。

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停汽车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请与甲方商议,另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

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室内清洁费,若需清扫室内卫生,乙方请与甲方联系,由甲方统一安排人员清扫,费用另议。

上述各类费用由甲方按月开出收款单,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单后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计收应缴款额的千分之滞纳金。

7.房屋维修:

本契约签订经验收后,房屋的维修即由乙方负担。但验收后一年内,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房屋维修,由甲方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因设备质量造成的维修由甲方责成设备供货单位解决。但如属人为损坏的房屋、设备,损坏人应承担其修理费用及赔偿损失。

8.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再转让:

乙方在购入本契约所规定范围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整个大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乙方购入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若需要再转让,须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和政府有关房产买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再转让的合同签约,必须将本契约中乙方应承担的职责无条件地转移到其买入者,并必须将本契约作为再转让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转让中发生经济等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9.《市用户手册》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对其中有关房屋购置户部分的职责条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过户手续办理:

甲、乙方在签订本房屋买卖契约后,须经有关部门公证。

乙方凭契约、公证书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产管理局分别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和领取房产权证书。未经过户的房产买卖无效。

11.争议解决条款

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契约所涉各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若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法规执行。

附件:

立房屋买卖契约人:

甲方: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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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2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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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账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账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___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账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_________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___%的承担费。

贷款方((签章):_________借款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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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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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全称):xx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

工程地点: xx

工程内容: 社区 建筑面积约为 m2(竣工后按实际收方计算)。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设计方案中全部建筑工程;

2、卫生间、外阳台现浇,第一层层高为2。5m,为预制板,二、三、四层层高为3米,全现浇楼面,屋面盖红机瓦。

3、外墙为外墙涂料,面墙柱子为文化石墙砖。

4、房内墙一粉一搓。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图设计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偷工减料。如需修改建筑方案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申请设计部门下达修改通知书。

五、合同造价:

工程总造价:竣工后以验收测算面积计算房屋总造价。

工程单价: 元/m2,不含契税。

六、付款方式:

1。建筑面积分4次付款,即第一次储藏室盖板按建筑实际面积平方付50%( 元/m2),一楼、二楼、三楼加屋面以此类推。

2。内粉按建筑面积形象进度付20%。

3。外粉按建筑面积形象进度付10%。

4。余款验收后付清。

七、承包形式:

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

八、甲方工作: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做到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即三通一平)。

2、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甲方在乙方未进行房屋验收前,不得有房主进入干扰施工,除房屋布线外。房主及顾请人员进入时,出现安全问题由房主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九、施工与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更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部门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更改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超出原设计图纸范围,属增加工作,增加工程需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按原预算标准结算给乙方。

3、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乙方才可以实施。

4、甲方代表 同志,负责施工现场的验收签证工作,其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十、工程验收与结算:

1、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2、工程施工中结构工程、地下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须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3、在规定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十一、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乙方遵循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承担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安全责任,包括施工期间材料运入途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承担。

十三、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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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说课稿完整版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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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办法》是六年制小学语文课标实验教材第三册第四单元中的第三篇课文。这是一首诗歌,介绍植物用什么方法传播种子的常识。全诗共五节,第一节提出问题,第二、三、四节结构相似,分别介绍了蒲公英、苍耳、豌豆传播种子的方法。诗歌语言生动形象,简洁明快,富有节奏感,读起来朗朗上口。

依据本组课文训练的主要意图和学生的实际,确定课文的教学目标如下:

(1) 知识与能力: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背诵课文。

(2) 过程与方法:围绕课题,质疑学文,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激发学生热爱大自然,养成仔细观察的习惯。培养观察兴趣。

本课的教学重点是:有关植物传播种子方面的知识,

教学难点是:培养学生观察事物的兴趣。

课标指出:语文课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养,语文素养以及合作探究精神,为体现这些新的理念,实现既定目标;同时也为体现新课标中的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三个维度的统一,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时,我遵循二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注意激发学生的兴趣,以学生为主体,让每个人有尝试的机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通过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面对面地听、说、读、问、评、议等去实现,坚持把“读”的训练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中,并配以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力求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

为达到本课的教学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我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教学。(一)情景导入,诱发兴趣,(二)初读课文,整体感知,(三)赏读课文,入情悟趣,(四)深化内容,拓展延伸。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上课伊始,学生观看有关植物的影片,我声情并茂地作介绍,把学生带到植物的世界中去,植物的孩子没长脚也没有翅膀,怎样才能到四面八方去呢?通过质疑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揭示课题《植物妈妈有办法》。读了课题,你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想提出来吗?充分调动学生的热情,为下一步的读书探究打下基础。

学生自由读课文,借助拼音读准字音,做到不加字、掉字、将自己感兴趣的小节多读几遍,思考:课文讲了哪几位植物妈妈?在书上把它们画下来,以训练学生边读边想的好习惯,

新课标提出:小学语文教学,应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发展,使他们成为语文学习的主人。在这个教学步骤中,我以课堂为主阵地,始终将“分组讨论,合作交流,读中理解”作为一种激活课堂信息交流的有效方式。在学生整体感知全文后,我导学第二小节,课件出示降落伞,“看,这降落伞多美呀!有了它,蒲公英妈妈就能*它传播种子了。”再演示课件,风轻轻一吹,降落伞一个接一个出发的情景,理解“纷纷”一词,蒲公英的孩子多快乐呀!让学生美美地把这一节读出来,学生练读,我再指导读,“蒲公英**的办法怎么样”?指导学生再看画面,抽生夸一夸,再随意地加上动作,表情站起来读,为学生营造一个轻松快乐的学习氛围。

分小组合作学生自己喜欢的小节,喜欢苍耳的就学习第三节,喜欢豌豆妈妈就学习第四节。我出示学习方法。(1)读一读课文,(2)说一说办法(3)演一演情景(4)夸一夸妈妈。然后全班交流,师生共同质疑,我把课前采集的苍耳种子实物让学生摸一摸,体会苍耳布满刺的外壳。再用课件演示铠甲挂住动物皮毛这一动作,让学生体会这一办法的有趣,再让学生用朗读把它表达出来。学生自由读,我抽读,分小组比赛读,使每一个人都有参与的权利。同桌练习说一说“蒲公英妈妈,苍耳妈妈,豌豆妈妈*什么传播种子”。以达到训练全班学生口头表达能力的目的。我小结:蒲公英妈妈*风吹,苍耳妈妈*动物的皮毛带,豌豆妈妈*太阳晒传播种子。

植物妈妈传播种子还有哪些办法?让我们一起去野外观察吧!我课件显示美丽的草原、田野、树林等。抽生像课文那样夸一夸这些植物妈妈。再把它写出来,以此培养学生细心观察的能力和语言文字训练的能

蒲公英 风

苍 耳 动物皮毛带

豌 豆 太阳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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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4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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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给予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和一定时期的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招标等处罚,并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招标申请等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或者有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七)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八)不按照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资质(资格)等级不相适应的单位和倒手转包牟利的;

(九)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十)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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