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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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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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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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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经济工作,既要统筹推进、也要抓住重点,既要厚植优势、也要补齐短板,既要巩固强项、也要做强弱项。我们要把“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打基础、创优势、利长远的大事要事,在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瓶颈和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着力强化弱项来夯实发展的基础。

抓住重点带动面上工作,推动事物发展不断从不平衡到平衡,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历史进程中一贯倡导和坚持的。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正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当此之时,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在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这样经济和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不可能一夜之间就实现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跨越两大关口:第一个关口是非常规的现阶段特有的关口,特别是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第二个关口是常规性、长期性的关口,也就是要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

具体到XX来说,跨越这两大关口更加迫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亟待提高,发展优势和后劲亟待增强,特别是产业结构不优,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偏低,优强企业较少;创新引领作用不足,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聚力加力;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依然较大,县域经济的支撑能力较弱,脱贫攻坚任务尤为艰巨;民生领域欠账较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偏低;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再加上宏观经济形势依然存在诸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外部挑战与自身深层次问题交织,如果不能抓住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分清轻重缓急,加强协同攻坚,就会陷入“眉毛胡子一把抓”“补了东墙短西墙”的困境,跨越关口或许就成了“驰于空想”“骛于虚声”。

既要“筑屏障”,也要“填洼地”,更要“辟蹊径”。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有关部署,结合XX实际,县委围绕事关全局性、长期性、基础性、根本性的突出问题,完成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路径设置,即围绕加快建设四川三产融合示范县和深度参与川渝合作示范区、打造绵阳南向东出战略支点总目标,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区域发展“两个短板”。

(一)全面发力、突出重点,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要致富,先修路”,以交通代表的基础设施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的要素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在XX高质量超常规发展格局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既事关XX发展的环境,也关系到长远发展后劲;既是保证发展的基石,也是拉动投资增长的途径。基础设施对促进增长、创造就业和提高生产力至关重要,没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各个产业的发展就缺乏支撑和载体,各种资源就难以体现出应有的市场价值。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便利程度,而且是驱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从目前来看,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短板,仍然是制约XX经济社会高质量超常规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把一个地方看做一个躯体,那么交通网、能源网、互联网这些基础设施网络就像它的神经、血管一样不可或缺,而且必须功能配套健全,遍布每个角落,时刻高效运转,只有这样躯体的整体机能才能正常发挥。对于XX来说,基础设施的布局合理与运转正常,至关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基础设施建设如果迟缓,就会降低发展的效率,增大运行成本,降低XX的竞争力。全面推进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必将有力支撑XX经济社会高质量超常规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在重点工作方面,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坚持近中远布局、点线面统筹,下气力抓好对XX长远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工程项目,以通达条件改善助推城市开发和产业突破。要以S209线(XX段)改建工程建设为重点,深入实施交通“项目年”建设,全力推动三金路、三百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确保尽快开工启动。要加紧谋划和推进一批重大交通枢纽项目,加快绵遂内、成金三、绵遂渝铁路和通用机场的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启动实施,尽快补齐铁路、航空交通缺失短板。要全力配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稳步推进道路绿化、厕所、停车位、客运招呼站点以及公路养护站等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可持续协调发展,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以及农产品流通。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县交通规划布局,横下一条心、立下愚公志,以高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主骨架,国省干线公路为主体,农村公路为基础,通用航空为补充,以势如破竹之势全力构建XX沟通内外、互联互通、运行高效的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同时也要统筹推进信息、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功能完备、高效安全、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网络,形成有效支撑XX发展、更好服务“11331”发展战略的综合基础设施体系,从根本上改变XX基础设施滞后的状况。

(二)五路共进、全域振兴,加快补齐区域发展短板。一个个乡镇的发展犹如一块块砖石,共同垒起县域经济发展的摩天大楼。乡镇经济是农村经济的主体,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在乡镇,工作突破口与发展潜力也在乡镇,乡镇发展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全县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进程。

当前,我县乡镇发展与周边发达地区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多数乡镇公共基础设施不全或等级偏低,没有或少有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商业配套设施也严重不足。二是建设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一方面,不少乡镇在建设过程中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地域文化,注重外延扩张、忽视内涵塑造,造成特色褪失。部分地区仍存在规划执行不到位、规划执法难、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导致城镇开发粗放甚至无序,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多数乡镇公共设施陈旧、道路损毁严重、雨天排水不畅、绿化覆盖率低,虽然即将建设垃圾压缩处理中转站,但是中转能力多数仅能满足场镇需要,虽然48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即将建成,但是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仍然较为滞后。三是城镇产业规模小,发展不稳定。多数乡镇规模以上企业较少甚至没有、拉动力不足,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很多仅扮演着当地农副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交易场所的角色。部分城镇尽管有不少产业,但是相当程度存在产业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与城市相比,多数乡镇经济发展受外在条件影响较大,发展基础并不牢固。总之,由于地理位置、经济资源、历史文化、产业结构、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县各乡镇在经济规模、经济实力、发展质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加之财力有限,导致多数乡镇无力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对于大部分经济较为落后的乡镇而言,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财政收入仅够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无法承担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

这些问题关乎乡镇百姓日常生产生活,与群众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县委对此高度重视,决心下大力气加以研究解决。持续推动城镇人居环境改善。新型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核心,最终目的是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各乡镇要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将提升功能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着力建设交通、水利、医疗、教育等项目,通信、路灯、下水道、绿化等配套设施同步到位,环卫设施及卫生保洁全面覆盖,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硬件设施日趋完善。根据乡镇发展条件不同,全力保障路、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条件,重点做到镇容整洁、管理有序、设施配套、生态宜居,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不断提升环境和功能,促进特色发展。要把创建卫生镇、文明镇等作为重要抓手和推动力,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或进镇居住,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稳步提高小城镇环境质量。着力提升城镇管理水平。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既要抓住主要问题,剖析问题根源,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短期见效;更要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源头管控,健全长效机制,遵循“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原则,提高管理水平,力求长期成效。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依法拆除违章搭建,规范占道经营等行为。规范车辆停放,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完善交通设施标识标志,合理设置公共停车场所。规范广告店招,整治广告设施,清除非法广告。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河道管护、绿化养护、垃圾收运等队伍,做到经费、人员、责任“三到位”。制定广大居民普遍接受的社规民约,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共同维护美好家园。坚持走产城融合发展路子。产业兴则城镇兴,产业强则城镇强。各乡镇要坚持工业化与城镇化互动并进,紧密围绕本地资源优势,大力推进产城融合,打造规模化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乡镇整体经济实力。同时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强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等城镇功能,凸显城镇产业活力,带动城镇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人口规模明显扩大、城镇面貌明显改善,增强城镇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发展短板。从现实情况来看,XX最大的不平衡在于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而突出的短板在农村贫困地区。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特别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别,确保今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摘帽,消除绝对贫困。

总的来说,乡镇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是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节点,因此要坚持分类指导、特色发展、增强活力,充分尊重和顺应乡镇客观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小城镇、村庄三个层次的不同功能,促进城市和乡镇合理分工、互补发展,增强小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此,县委将全县乡镇划分为综合发展类、工业主导类和现代农业主导类,通过分类指导和梯次奖励,有针对性地调动乡镇大力发展镇域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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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有哪些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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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江新语》中指出:在困难面前,是束手无策、畏缩不前,还是克难攻坚、奋力前行?作为领导干部理所应当选择后者,应该千方百计采取切实可行的好措施、好办法,努力解决困难。好措施、好办法哪里来?答案是从群众中来。

不可否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无古人的壮举,这就注定了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会遇到很多坎坷和磨难。回顾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在“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精神的鼓舞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而今,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复杂问题,我们该从哪里找到好办法、好措施呢?《之江新语》中指出,要从群众中找办法,给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办法就在群众中”意味着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直以来,群众路线都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邓小平也曾经着重强调,“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这个传家宝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今天,我们更不能丢。《之江新语》“办法就在群众中”重申了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告诫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也只有才能保证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党的各项工作的成功。

“办法就在群众中”意味着要始终坚持党深入调查研究的优良作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想了解真实情况,避免“假、大、空”的政治尴尬,就必须在全党大兴调研之风,把调查研究作为引导领导干部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之江新语》“办法就在群众中”指出群众的实践是最丰富最生动的实践,告诫了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拜群众为师,不断开展调查研究。也只有这样,才能将情况了然于胸,找出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办法,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推进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而作为革命和建设事业骨干力量的领导干部,要想将“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深入开展下去,就必须坚持“办法就在群众中”的工作思路,坚持群众路线、大兴调研之风,在实践中不断增进与群众的鱼水之情,并用“甩开膀子”的实干,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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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如下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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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四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六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七章附则

经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的租赁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者出租。

第五条进行国有土地租赁以及转让、抵押、出租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章租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除依法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报经设区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高期限:

(一)居住用地为七十年;

(二)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为四十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综合用地以及其他用地为五十年。

第九条进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租或者协议的方式。

有二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有租赁土地意向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租的方式租赁土地,并依法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租的公告。

采用协议的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土地租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名称;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三)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金额及其调整办法;

(六)租金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七)合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租金。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的,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相应调整土地租金,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章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四条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十五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三)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四)属于共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已经建成,但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三)转让金额及其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的使用期限,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租赁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租赁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得抵押。

第二十二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权属;

(四)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与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不得高于土地评估租金高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的数额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折算的现值。

第二十五条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经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章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七条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称;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金额及其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五)合同终止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与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九条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自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经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向土地使用权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条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者依法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一般不得收回。因进行国家和本省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土地评估租金高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的数额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当于届满之日一年前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应当予以批准。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未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并对土地使用者按照地上附着物的价值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地上附着物由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三十三条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土地租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土地储备。

土地租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的规定,在土地租金中提取业务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什么是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提前解除,是指出租人在的期限内,因某种情形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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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勤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精选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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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时间

1、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7小时为标准。

2、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二、考勤办法

1、每日上班时,在公司考勤打卡机上进行打卡,因故未能打卡者须向主管请示并在考勤登记本上写明原因,行政部严格按打卡记录统计每月考勤,做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2、迟到:上班时间10分钟后为迟到。天气恶劣情况可放宽。

3、早退:下班时间10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4、旷工:

(1)上班时间30分钟后签到以旷工半日论处,上班时间1个小时后签到以旷工一天论处。下班时间30分钟前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下班时间1个小时前下班者以旷工一天论处。家有特殊情况者经经理办公会讨论,本人提出申请后,每天可适当推迟或提前1小时。

(2)未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不到工者,以旷工论处。

5、员工外出办事,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在外出登记簿上登记外出地点和离开公司时间。不打卡也不登记者依据请假处理。

6、出差:

总部人员出差前后各一天,可在家适当安排休息,不计考勤,如果正常上班,可做加班予以换休。出差遇节假日计加班可以换休,其余时间必须在公司打卡,严格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三、请假管理办法

1、手头有重要和紧急工作事物者,原则上不予准假或换休。

2、请假或换休一天者由部门批准;两天者,由公司常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者,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请假或换休不能影响本人工作或与其他人的工作协作衔接,必须在休假前有安排交代。

4、请假或换休必须到行政部上交请假单、换休单,否则按旷工处理。中层领导以上(包括中层领导)请假一天者,必须经常务副总批准。

四、加班的管理办法

1、公司着重考评员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不安排普通员工加班基础,但结合公司总部的工作特点,为处理好当日各项业务工作,下午17:00—19:30的时间不计入加班时间,零星延长工作时间不累计计算加班时间。

2、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或节假日加班者,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工作至晚上11:30之后计一个加班日,节假日工作六小时以上者计一个加班日。加班换休尽可能安排在当月换休完。当月换休有困难者,可以顺延类推。因工作岗位特殊,同时加班时间又较多,年度未休完者,可以给一定的加班补偿费,清偿年内剩余的全部加班换休假,但需常务副总批准。

五、对违纪现象的处理办法

1、迟到、早退4次以上(含4次)处以10元/次的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换休完的请假按照日工资标准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天

3、对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并予以50元/次的罚款,连续旷工五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本规定适用于总部除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外的所有员工。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望各部门、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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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部管理制度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客服,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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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时间:早班8:00-17:30,晚班16:00-1:00,每月休息3天,休息时间由主管轮流安排,晚班客服下班时间原则上以0点为准,如还有客户在咨询,接待客服工作自动延长。早班客服下班前要和晚班客服做好工作交接,晚班客服下班前把交接事宜记录在网店通事物追踪内,一次不录入罚款30,2次不录入罚款50,三次不录入罚款80,四次不录入扣发1月工资,5次不录入自动离职。

2.每位客服电脑上必备记事本备忘录,在工作过程中,每遇到一个问题或想法马上记录下来,相关办公文件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如有遗失,自己补足。

3.每周六下午17:00点前将工作总结用钉钉发送给主管,每位客服都需要汇报一下自己上一周的工作及接下来需要改进的地方。工作总结不低于200字,1次不交扣50元,2次不交扣100,三次不交扣200,四次不交扣发当月工资,5次不交自动离职。

4.在工作中要学会记录,空闲的时候可以记录自己服务的客户上的咨询转化率,看看没成交的原因在哪里,学会计算,才会想要进步。

5.新产品上线前,由运营同事负责给客服上课,介绍新产品,客服必须在新产品上架前掌握产品属性。

6.接待好来咨询的每一位顾客,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得影响公司形象,如果一个自然月内因服务原因收到买家投诉,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翻倍,三次以上自动离职。

7.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有事离岗需向主管请示,如需请假,事先联系主管,参考员工薪资管理制度。

8.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除阿里旺旺外,钉钉、一律不准使用个人QQ闲聊、看电视和玩游戏,严禁私自下载安装软件,违者罚款50元一次。

9.上班时间可以听音乐,但声音不能太大,不能带耳机听,防止同事之间沟通不便,如有同事正在电话沟通客户,请自觉将声音调小,不得大声喧哗。

10.没顾客上门的时候,主动查看自己没有成交的客人,查明原因,催付促进成交,提高转化。

11.保持桌面整洁,保持办公室卫生,早班上班前要清洁办公室,晚班下班前清洁办公室,每人一天按排班表执行,轮流清理,有事不能打扫,需提前换好班,违者罚款50元一次。

12.公司新员工入职后,辅助主管对新员工进行上机操作培训工作,对新同事要热情帮助。

13.严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将公司客户信息随意透露给他人,违者罚款150元一次。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4.所有罚款存入部门基金箱,透明操作,作为部门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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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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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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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粮食,化验室,全文共 90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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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规定已准入粮食输往中国前,还需申办检疫许可,明确出口企业的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下面是新《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七条 向我国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获得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根据情况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赴境外实施体系性考察,开展疫情调查,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查及预检监装等工作。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对于已经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相应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境外疫情动态、进境疫情截获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开展进境粮食具体检验检疫要求的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专家赴境外开展实地考察、预检、监装及对外协商。

第九条 进境粮食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产地证书;

(三)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单证;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

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 进境粮食可以进行随航熏蒸处理。

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书面申报进境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并提前实施通风散气。未申报的,检验检疫部门不实施现场查验;经现场检查,发现熏蒸剂残留物,或者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限量的,暂停检验检疫及相关现场查验活动;熏蒸剂残留物经有效清除且熏蒸残留气体浓度低于安全限量后,方可恢复现场查验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验检疫。

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部门的同意。

以船舶集装箱、火车、汽车等其他方式进境粮食的,应当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离。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

(一)货证核查。核对证单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出口储存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船舶散装的,应当核查上一航次装载货物及清仓检验情况,评估对装载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集装箱装载的,应当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等信息。

(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粮食是否水湿、发霉、变质,是否携带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杂粮谷、植物病残体、土壤、熏蒸剂残渣、种衣剂污染、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

(三)抽取样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四)其他现场查验活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标准,对现场查验抽取的样品及发现的可疑物进行实验室检测鉴定,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实验室检测样品应当妥善存放并至少保留3个月。如检测异常需要对外出证的,样品应当至少保留6个月。

第十七条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在口岸锚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检疫监管场所实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二)发现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且有有效技术处理措施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危害的。

第十八条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三)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

(四)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五)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朽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第十九条 进境粮食经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单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杂质含量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并结合拟指定加工、运输企业的防疫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进境粮食的加工监管风险等级,并指导与监督相关企业做好疫情控制、监测等安全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境粮食用作储备、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进境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准入名单内粮食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进境特许检疫审批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进境粮食装卸、储存、加工涉及不同检验检疫部门的,各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检验检疫情况及监管信息。

对于分港卸货的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放行前及时相互通报检验检疫情况。需要对外方出证的,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调离进境口岸的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调离前及时向指运地检验检疫部门开具进境粮食调运联系单。

第二十四条 境外粮食需经我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该方案过境,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过境粮食应当密封运输,杜绝撒漏。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立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各台账记录清晰完整,能准确反映入出库粮食物流信息,具备可追溯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具有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以及有效的质量安全和溯源管理体系;

(四)建立有害生物监控体系,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具有对虫、鼠、鸟等的防疫措施及能力;

(五)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库房和场地应当硬化、平整、无积水。粮食分类存放,离地、离墙,标识清晰。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装运出境粮食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第二十八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出境前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自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贸易方式为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提供成交样品。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项目检测: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三十条 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或者通过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具证书。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形式或者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方法的,或者虽经过处理但经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粮食不得出境。

第三十一条 出境粮食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原则定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酌情延长至35天。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粮食,出境前应当重新报检。

第三十二条 产地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检验检疫情况等信息。

出境粮食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查验。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相关规定,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粮食实施口岸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是否感染有害生物等。查验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凭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出境粮食到达口岸后拼装的,应当重新报检,并实施检疫。出境粮食到达口岸后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重新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粮食实施疫情监测制度,相应的监测技术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粮食种植地、出口储存库及加工企业周边地区开展疫情调查与监测。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粮食实施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制度,制定进出境粮食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计划。

第三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二)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三)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四)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五)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并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及监管措施方案、企业监督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发布警示通报。当粮食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解除警示通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情况将重要的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向地方政府、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外主管机构、进出境粮食企业等相关机构和单位进行通报,并协同采取必要措施。粮食安全信息公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指定申请。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评审,核定存放、加工粮食种类、能力。

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代理人发现重大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进境粮食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发生,做好召回记录,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质量管理、设施条件、安全风险防控、诚信经营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具体分类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报检的;

(二)报检的粮食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五条 进境粮食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将进境、过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境粮食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或者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出境的粮食经检疫不合格,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注销注册登记。

第五十三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有主动召回的;

(二)进境粮食召回或者处理情况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

(三)进境粮食未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四)进境粮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拒不做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二)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监督的。

第五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故意刁难,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境用作非加工而直接销售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以边贸互市方式的进出境小额粮食,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xx年12月发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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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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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20xx年7月7日发布,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特殊基金品种可以豁免《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

(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杠杆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杠杆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但基金名称中应当列明杠杆,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杠杆投资策略、充分揭示风险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二、《运作办法》第四十条所指的实质性调整事项包括:

(一)对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或风险收益特征的重大调整;

(二)对申购赎回、估值核算、费率结构规则的重大调整;

(三)其他可能导致不符合《运作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事项。

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后注册的基金,严格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下列要求执行:

(一)在《运作办法》范围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二年后开始执行。

四、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后备案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

五、《运作办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等方面,约定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情形。

六、《运作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七、《运作办法》第四十一条中,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八、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继续依照产品成立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运作;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注册为公募基金。

九、中国证监会在基金注册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合规性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创新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也可就特定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安排、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及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十、本规定自20xx年8月8日起施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xx〕104号)同时废止。

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基金申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审查中可视情况征求基金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6.9031, 0.0032, 0.0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的组合证券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可以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根据基金的资产组合和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和资金结算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成立的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者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查,并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尚未募集的,撤销注册决定;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对该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采取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注册并募集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开募集前未变更注册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基金份额;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送解决方案,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内幕交易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关于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8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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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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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员工考评目的

(一)通过绩效考核,传递组织目标,促使员工提高工作绩效,达到“培养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纠正员工偏差、使之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达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双赢”的目的。

(二)加强公司的计划性,改善组织的管理过程,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薪资调整、绩效薪资发放、职务晋升等人事决策和组织员工培训提供依据。

(四)反馈员工的绩效表现,加强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促进其指导、帮助、约束与激励下属。

(五)季度绩效考核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1个季度内工作计划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为员工绩效工资提供必要的依据,也为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的晋升、降职、解聘和岗位调整提供依据,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

(六)年终考核目的:评价年度员工和部门工作绩效,为年终奖金发放,工作效率,岗位目标执行、人事调整政策评价提供依据。第四季度直接进行年度考评。

第二条:理念

(一)以目标计划为基础,以关键业绩量标准/指标对绩效进行考核,强调绩效的达成。 (二)强调绩效管理过程,而不是简单的结果评判。 (三)注重考核结果面谈,通过考核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相对一致性:在一段连续时间内,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不能有较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在1年内考核的方法具有一致性。另外,在必要的时候,基于适当的原因可对考核的具体指标及权重分配做相应的调整。

(二)客观性:考核要客观地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主管人员注意记录员工的工作表现,以事实说话,避免由于光环效应,亲近、偏见等带来误差。(三)公平性:对同一职类员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最大限度地防止评估结果的不一致性和偏见性。 (四)公开性:每位员工都必须清楚体系是如何运作的,考核结果员工应签名,有意见可表述、申诉,无签名考核结果同样有效。

(五)保密性:主管及被考核者不能将考核结果泄露给第三方(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必要的参与者除外)。 (六)管理人员主导性: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绩效考核体系在员工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大部分人把实施本体系作为一个负担,则考核制度要做出相应修改。

(七)定期化与制度化

绩效考核既是对员工工作情况的过去和现在的考察,也是对他们未来工作行为进行预测,将员工绩效考核定期化、制度化,有助于全面了解员工潜能,及时发现组织中的问题,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八)沟通与反馈

考核评价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或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被考核者进行沟通,将考评结果告知被考核者。 (九)考核实施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评估。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正式员工。考核对象具体分为:部门主管、行政、市场、技术、财务、人力资源各类人员。

第二部分 考核规定与流程

第一条:考核要素

(一)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及季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

(二)办公室提供的员工办公秩序管理考核标准、行政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 (四)被考核者的上级主管人员提供的季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记录 (五)员工月报

第二条:考核责任

(一)原则上实行自评、直接上级主考、人力资源主办复核相结合的多级考评体制。

(二)直接上级和被考核者共同承担考核责任。被考核者作为一级考核者进行自评,直接上级作为二级考核者进行主评;人力资源主办及被考核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按季度工作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记录确保两级考核者之间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性。

(三)在审核最终结果时,考核小组根据监督情况,调整考核分数上下浮动限制为总分的5%。 (四)年终考核由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小组成员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员工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组成,具体成员由管理层会议决定,人数应为奇数,最少3人,最多7人。

第三条:考核责权 (一)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制定及定期修订绩效考核方案并报总经理批准 (2)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3)负责培训参与考核各级管理人员 (4)负责监督及控制考核工作的全过程 (5)考评分的汇总和考核资料的归档 (6)考核结果与薪资挂钩,计算并报批实施 (7)办理考核领导小组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一级考核者(员工本人)和二级考核者(员工直接上级)

(1)了解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2)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

(3)对责任范围内的直线下级进行考核

(4)考核后对被考核者进行详细的工作指导和辅导

(三)由人力资源主办会同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严格审核考核表及工作计划的真实性,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平

(1)严肃处理违背考核宗旨,以权牟私的个人

(2)负责考核工作的整体性和及时性,并有计划地按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年度经营目

标推行新的考核体系。

(四)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1)拟定相关考核细则报总经理批准,负责年终考核方案的组织执行 (2)考核工作的柔性调控和协调. (3)重大申诉、投诉考核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考核权限

每位员工由自己进行自考,直接上级进行主考,人力资源主办会同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并负最终审核责任。

第四条:申诉

(一)各类考评结束后,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评结果,考核者有向被考核者通知说明考核结果的义务。

(二)被考核者如对考评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了时,有权向人力资源主办进行申诉,人力资源主办应及时联系申诉人的直接上级所在的主管部门进行复议并在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如果被考核者对申诉处理仍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最终复议。

第五条:考核面谈

绩效面谈应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与被考核者单独进行,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地参与。

第三部分 各类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一条:季度绩效考核的实施

季度考核分为员工自评和直接上级考评两个环节,考核依据是员工的绩效期间工作表现记录和实际工作业绩、岗位职责说明、周报。考核表中,若部分岗位的当月考核不涉及到某项具体指标,则该项目评分按其明细分值的满分计算。

(一)员工自评

员工根据本岗位的考核表给自己评分,员工应认真、严肃、客观地进行自评打分,员工自评是员工自省和反映真实自我的重要机会,也是直接上级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直接上级考核

直接上级根据员工的绩效期间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给员工进行评分,直接上级应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客观态度对下级进行评分。为避免对下级可能存在的信息失真,在评分时应适当参照员工的自评情况。

(三)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复核员工自评和直接上级评分后,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要进行最后的把关复核,防止人为因素影响考评的客观性。

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复核无异议后,按以下权重汇总计算:

第二条:考核结果与系数的换算

(一) 考核人员分类及对应的考核办法

(二)员工的绩效月薪系数直接参照各员工的最终得分确定:

系数 = 员工的最终得分÷100(如:某员工的最终得分为85分,则系数为0.85)

员工的当月绩效工资 = 绩效奖励额度 × 系数(如:某员工的绩效奖励额度为500元,考核系数为0.85,则员工的绩效月薪为425元)

(三)年度(岗位)绩效素数的计算

中层管理人员年年度(岗位)绩效系数 =年终(岗位)绩效得分 × 80% +季度绩效得分 × 20% 非管理层员工年度(岗位)绩效系数 = 季度(岗位)绩效得分的1/4 × 60% +年终(岗位)绩效得分 × 40%

第三条:绩效管理过程

(一)绩效计划。考核期初,被考核人和直接上级在总结上期绩效的前提下,结合当前的工作重点,以关键业绩指标体系为指引,经充分沟通,共同确定本期的工作计划与目标。每个目标或标准遵循SMART原则,即“具体、可衡量、可达到、以结果为导向以及时间性”的原则。

(二)绩效辅导。计划的实施过程是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共同实现目标的过程,上一级主管有责任辅导与帮助下属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技能;下属有责任向上一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工作问题求助于上级。

(四)在此基础上确认下期工作计划与目标。由被考核者和考核者共同确认考核结果。被考评者如对考核者的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经沟通未取得共识时,可以按规定向人力资源主办申诉。

第四条:季度绩效考核工作流程

(一) 由公司绩效考核小组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所管下属员工的季度绩效进行统一考核。 (二) 考核程度是员工自评、直接上级考评。

(三)上一季度考评在下一个季度开始时间,1日为员工自评,2-3日为主管评分,4日人力资源部统计分数并进行排序,5日提交管理层审核,公示优秀与不及格人员分数,无异议8日提交财务部核发绩效工资。

第五条:年度绩效考核流程

(一)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其所管下属员工的季度、年度绩效进行统一考核。 (二)年终考核在次年1月5-10号进行,15日前汇总考核结果报财务部。

(三)年度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全程监督、指导,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四)年度考核权重比例分配

第四部分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一条: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主要是对员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的结论。

考核级别划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差)、E(不合格)

第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依据考评结果的不同,公司对每个员工给予不同的处理。

(二)对新入职员工、调动新岗位的员工、在公司全年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考评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参加年度考评,考评结果视为中。

(三)绩效考核工资比例

(四)奖惩措施

对员工自评主动放弃者,自评得分为零,连续二次不参与自评则作“不合格”处理,对考核主管故意不公正考核或因个人恩怨考核时应取消该项考核结果。被考核者为考核小组成员时应回避。

上述各类人员的半年度绩效得分参照考核等级表中划分等级。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一条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 实施细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与各部门共同补充,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公司根据此管理制度规定,拟定员工考核办法。第三条 修改、废除权

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属公司。 第四条 实施时间

本制度的实施时间为20xx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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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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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集团IT(信息技术)各项工作,提高IT系统的可靠性,提高IT 总体服务水平,并使得相关工作具有持续改善性及相互协作性,特制定统一的IT 规范及标准,包括建立统一的设备管理规范,统一的IT网络及安全标准,统一的系统管理及维护流程等。

集团IT部在与各公司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各公司的情况,统一制定了以下集团IT管理规章制度,请各公司参照执行。由于集团各公司实际情况较复杂,我们本次编写的规章制度覆盖面有限,存在不当之处请各公司指正,我们将随着集团IT系统不断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集团IT的各项制度。

一、集团电脑设备管理规范

1、设备管理工作范围

集团相关电脑等IT设备均为集团资产。所有设备的维护、管理及设备规格的审核由各公司IT部相关人员负责.各公司IT部门需设立IT管理员,负责电脑等IT设备的管理工作。对于本公司的所有电脑等IT设备必须列管(分类编号),并由财物部门提供固定资产编号,在显著位置粘贴固定资产编号标签。如有人员因为在集团内部调动工作,应首先归还原公司的所有IT资产后再向新公司申请 。

2、设备采购规格

为了保障集团各项系统在硬件平台上的正常运行,便于统一设备维护工作,降低总体费用。集团内部应统一设备使用规格。各公司采购相关设备需经集团IT部统一审核。

3、非公司资产电脑管理办法原则上非公司电脑等IT设备不得接入公司网络

a.公司员工之个人私有电脑(非公司资产)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最高主管(如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同意后,由IT部门工程师检查系统安全性后并统一安装集团防毒和补丁升级等系统安全程序方可加入公司网络。该电脑由IT统一编号记录在案,以便适时检查更新系统安全程序。

b、集团内其他友厂员工因公出差需加入当地网络,需经相关接待部门人员确认,并由IT部工程师检查系统安全性后,加入当地网络。

c、外来供应商的电脑不能擅自加入公司的内部网络。如有特殊需求需要使用INTERNET等,必须由相关接洽部门最高主管确认后,才可接入与公司内网关键数据隔离的独立网段 。

在硬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集团IT部将逐步在各公司实施802.1X安全认证,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外来设备未经允许的接入情况发生。同时要求各公司新购网络设备符合802.1X的标准。在各公司实施802.1x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可先使用电脑MAC地址绑定等相关技术手段,防止外来电脑随意接入。

4、软件许可证的管理

a、集团所有电脑安装的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b、集团常用标准软件( 微软的各类软件等)许可证之采购由集团IT部根据各地的需求申请统一进行。非标准软件许可证之采购由各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IT部审核后由当地自行采购。如集团公司正式成立,集团内各公司应统一使用集团名称采购相关许可授权,以便于集团内各公司灵活调配。

c、各公司由专人负责本公司许可证的管理,统计本公司许可证数量和使用情况。定期将信息汇至集团IT部。

暂时不使用的许可证可提交集团IT部,由IT部协调分配,防止许可证的闲置。如发现用户非法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需予以删除,如用户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使用该软件,请立即与集团IT部进行联系,集团IT部将协调集团资源,在一周内提出解决建议。

5、设备损坏与赔偿

用户领用电脑等IT设备后,需对所领用的设备资产负责。平时要爱护设备并严格按公司要求合理使用,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若用户使用的设备发生人为损坏、设备遗失等,需要按以下流程执行赔偿:

a、设备遗失

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人事部出具设备遗失证明后,经用户部门主管确认,由财务部按遗失当日为止,按照设备折旧年限计算残值,由用户本人作价赔偿。

b.设备损坏

用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设备损坏,且产生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因蓄意或不正规使用造成损坏,所有费用均应由用户本人承担。

6、设备报废

由各公司IT管理员根据设备使用现状和使用年限提出报废申请,根据相应的核决权限,提交各公司财务部门和总经理核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设备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a、设备超过保修期,且维修费用超过其残值的50%。

b、维修后半年内超过两次以上维修的,且单次维修费用超过其残值20%的。

c、因配件停产原因,无法维修,且无法用其他配件取代。

d、因特别作业需求此设备已无法满足该作业,且此设备无法升级又不能满足任何其他作业所需的。

e、使用超过五年以上的,且无法满足当前作业需求。

二、集团电脑用户使用规范

1、公司电脑的使用权限分类

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证集团内部业务的畅通运作。集团对电脑及IT 资源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对属公司资产之电脑使用权限作以下分类:

a、权限严格管制类

为了保障系统安全,公司对一般用户的电脑权限将进行严格管控,在此权限下,用户无法自行安装任何软件或修改任何系统配置,仅能使用与工作相关之应用程序。

b、非权限严格管制类

部分用户因工作特殊需要,需提升本机权限,以便可以自行进行软件安装等操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可适当放宽用户对本机的权限。建议用于工作的私人笔记本电脑可以归入该类管理 。

2、用户电脑使用规范

a、用户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使用各公司IT部门提供的各项信息系统,并对自己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b、公司所有电脑等IT设备仅用于与工作相关的应用。仅有权访问经过授权的相应系统。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各项使用。

c、为了保证集团网络安全,所有要访问公司或集团网络资源的电脑,必须使用自己的域用户帐户登陆集团网络域,以便进行补丁及病毒库升级等工作。每个登录名必须设置口令、并定期修改。用户口令至少每半年修改一次,密码长度必须6位以上,必须与前1次密码不同。IT部将利用技术手段逐步对所有系统的密码强制实行以上策略 。

d、 因工作需要用户可以申请访问INTERNET, 公司有权对用户的上网行为作记录。IT将保留最近2个月的上网日志,以供相关部门主管查询。

e、用户使用INTERNET时,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如有上述情况发生,IT将立即停止其网络访问的权限,并知会相关部门主管。

f、集团提供的邮件系统。用户需合理使用,不得利用邮件系统传送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同时控制邮件大小,原则上单个邮件的大小限制在10M以内。

g、集团所有的信息资料包括用户本机的工作文档都属于公司所有,所有用户必须按照公司现有的安全和保密政策来保护以上资料,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传播任何机密资料。

h、用户需对个人电脑上所存储的文件负责。个人电脑中的公司重要文件及资料,平日必需存入公司/集团之资料库或文件系统,以保护公司资料之完整性及安全性。以预防个人操作不慎及遭病毒破坏、或离职人员恶意破坏等导致资料遗失或泄密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笔记本电脑用户需特别加强设备的物理保护,防止因电脑失窃造成数据损失。

i、公司如果发现员工利用网络恶意散布病毒,群发垃圾邮件、窃取公司重要文件等危害公司信息安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提交人事行政部,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集团网络标准规范

1、集团网络管理体系

集团网络骨干架构的规划由集团IT部 统一进行,各公司IT相关人员必须根据集团IT部制定的网络标准架构进行网络的配置和建设。所有网络设备均由所属单位的网络管理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操作,或更改设备的物理联接方式。

2、集团网络拓扑结构

a、集团的网络将根据应用的重要性采用相应的分级结构,所有各公司的网络必须能够访问中心网络,以保障各项应用的正常运行。

b、集团IP地址规划 集团总部内部IP地址段为172.16.0.0/16, 韩通船舶为172.17.0.0/16,新韩通船舶为172.18.0.0/16,文景为172.19.0.0/16,中冶为172.20.0.0/16,海洋水建为172.21.0.0/16。各公司目前采用IP地址段不符合统一规划的,由集团IT部与各公司IT管理员逐步实施改进。

c、DHCP 启用 为了方便集团内部出差员工的使用,各公司应在部分或全部办公区域对客户端用户启用DHCP。以避免用户重新更改网络设置之麻烦。并根据本规章之非公司资产电脑管理办法来协助外来用户访问相应资源。

d、VLAN启用

为了提高系统安全性,防止网络风暴对系统的影响,各公司IT管理员需根据本公司应用情况,在本地网络内划分VLAN。

3、各公司INTERNET 接入架构

各公司需加强INTERNET网络出入口管理,各公司的 INTERNET接入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并经集团IT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内部网直接连接INTERNET,必须有防火墙或代理服务器等才可连接外部网络。如有专线与总部连接的公司可以通过DMZ(隔离区)与集团总部相连,以保证内部网络的独立安全。

4、微软Active Directory目录架构

集团采用基于微软Active Directory(简称)作为集团的目录服务,集团各公司的AD根域需统一为集团域。 AD集中控制用户登录,身份验证以及目录对象的访问控制。通过单点网络登录,管理员可以管理分散在网络各处的目录数据和组织单位,经过授权的网络用户可以访问网络任意位置的授权资源。通过基于组策略的管理则简化网络管理,提高了对于复杂网络的管理简便性。

四、集团系统日常维护规范

1、日常维护工作范围

a、日常维护工作指对公司现有IT基础系统的运行维护,以保障用户所使用的基本系统及上层应用正常运作的基础工作,是各项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各地IT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做好系统日常维护记录。IT管理员每天必须检查以下各项系统之运行状态,如有异常需及时处理。

基于WINDOWS Server的网络基础架构,包括AD 服务器,DHCP ,DNS或其他INTERNET代理系统。

各公司内部数据库及应用系统。

防病毒,补丁升级等安全支持系统。

所有IT管理人员负责的主机、网络设备及设备运行环境的日常检查。 所有系统及数据的日常备份和系统故障恢复。

2、病毒日常防范工作 各公司IT管理员必须保证公司内所有电脑都安装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保证病毒库及时得到更新。集团根据各厂现有情况,建议用户端采用360的防毒解决方案(包括安全卫士和杀毒软件按)。

3、病毒应急处理流程 各地应建立病毒应急处理机制,管理人员发现当地病毒爆发时,应及时把已感染的电脑断网隔离,防止扩散到其他网段和电脑,并把相关病毒信息及时告知集团IT部,便于集团IT部和其他公司协同制订紧急处理措施。

4、系统补丁更新工作 由于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软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各公司必须及时安装补丁程序以消除这些安全隐患。为了加强系统补丁管理,建议各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的修复漏洞功能和软件管家—软件升级功能进行修复。

5、数据备份和恢复 各公司IT管理员需根据各类资料的重要性,相应安排每天/每周/每月的备份计划。要求IT管理员能够及时恢复文件服务器及邮件等重要数据。如关键应用服务器发生故障,要求IT管理员在4小时内恢复系统的应用,并在8小时内恢复备份数据的使用。

五、 集团IT员工自律规范

1、集团信息系统中所有数据(包括用户本机数据)均属于公司所有。所有IT员工必须按照公司现有的安全和保密政策来保护以上数据。发现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立即提交人事行政部议处,并且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2、IT人员因工作关系可能接触到部分公司重要数据,未经相关人员之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传播相关内容。严格禁止IT人员恶意毁坏、篡改资料。一经发现以上行为立即开除,并根据其后果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IT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学习,切实做好各项相关系统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漏洞立即汇报,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

4、用户之电脑数据备份等工作由用户自行负责,除非经过用户同意, 原则上IT维护人员不可接触用户电脑上的任何数据文件。

5、严格限制服务器上数据的存取控制权限,所有权限变更需经相关数据之拥有者(Data Owner)部门主管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6、为确认操作人员的身份,以便跟踪操作记录。所有系统管理员必须使用本人帐户登陆系统。严格限制类似ADMINISTRATOR、ROOT 等级管理员帐户的使用。上述超级管理员帐户由IT主管分配给1-2名经授权的IT人员,只有在个人帐户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每次使用超级管理员帐户时,需有明确记录,以利事后核查。

7、对于文件服务器,数据库等重要系统启动审核功能,记录任何系统权限的变更及关键数据的读取情况。

8、所有IT 系统日志属公司重要数据,未经IT 部门最高主管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查询。如有公司相关部门要求查询,需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并由申请部门主管和IT主管同意后记录在案,方可提供查询,如有业务部门需复制这些查询数据还需公司最高主管书面同意。

9、对于用户要求的密码初始化等涉及用户资料安全的操作,需有书面申请并在确认用户身份后执行。严禁直接响应用户电话申请进行操作,以防非技术因素的身份欺骗现象的发生。

10、在用户电脑维护中,禁止IT维护人员查阅、复制、修改和删除任何用户数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用户数据的复制备份等操作,必须经用户签字同意后,在用户监督配合下进行。

11、用户服务中,在完成用户初始化设置后,需首先指导用户修改初始密码后再让用户使用。并指导用户使用基本安全手段保护重要数据(如文件服务器的使用、本机文件的存放,需归档备份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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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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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班组建设,使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努力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特制定班组各项记录管理规定。

2. 范围

车间各生产班组、机电班组。

3. 职责

1 车间记录员负责各部门相关活动记录表格的编制、审定,负责车间记录的收集、整理、保存、移交和管理。

2.各部门负责人及各班班长做好各项记录的监督与检查。

3.车间安全员负责安全记录的资料提供与检查。

4.车间技术员负责技术培训记录的资料提供与检查。

4 主要记录类型及内容

一.班组各项记录类型

1、公共部分:班前会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技术培训、班组民主生活会、各项政治活动记录、劳保服利领取记录等十三本记录。

2、主要记录内容

1、班前会记录(班前会安全记录):当天班前、班后会内容(包括工作安排、安全事项交待、事故预想、危险源预控与分析、当日工作完成情况总结)。

2、安全例会记录: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记录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情况、安全简报的主要事件和措施,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分析所发生的异常、障碍、事故、未遂和违规现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活动,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落实整改等情况。

3、技术培训记录:根据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定》及部门培训规定要求以及公司、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班的技术状况,制定班组年度培训计划,并分解到月度。按月度计划组织本班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活动。在现场岗位抽考中,主考人要对被考人所答的问题进行严格评价,促使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4、交接班记录:根据《交接班管理制度规定》要求,交接班人员要提前做好交接准备,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进行逐点逐项交接,做到件件事情有交待,将交接内容和存在问题认真记入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中。

5、维护检修记录:根据《公司检修管理规定》要求,设备运行和检修中凡有修试、异常、调整、换型、改造等均必须及时记录。主要记录检修的项目内容和检修过程中更换的零部件以及修后试转或试验的数据记录。

6、班组民主生活会记录:班组民主生活会,是班务公开的一种体现,也是为搞好班组管理而献计献策的有效途径。要求,在进行工作总结时不仅要梳理每月的工作过程,同时要把重点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上,尤其是要认真总结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同时,在民主生活会上,也要鼓励员工对个人的工作进行反思、总结,把班组管理制度中的漏洞也说出来,对班组的管理工作献计献策,激发员工抓好班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班组各项记录要求

1、记录的时间与内容要一致,确保准确性。

2、记录内容原则按时间顺序记录。

3、记录内容必须保证连续完整,特别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必须做完整记录。例如在设备出现问题后检修人员是否及时到现场,处理情况如何,特别是交接班时设备的状态应做好记录。

4、所有记录,要求文字工整,数字清晰,表达简明准确真实。不得有涂改,并要保证记录本的整洁干净。。

5、各记录主管部门应确认相关记录的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2个月。

三、 检查与考核

1、班组记录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记录是否完善、规范,纳入班组绩效工资考核条件之一。

2、班组记录必须完善,若有缺漏或不合乎规范的,被本部门负责人检查发现的,由部门对班组考核;被车间考核部门检查发现的,由车间按矿各项记录管理考核制度对部门进行考核。

3、车间记录员每周对班组各项记录统一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各部门负责人要不定时对记录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目要及时要求整改。车间领导每月对各项记录进行抽查。

4、各项记录考核要与绩效工资挂钩,记录考核分要占到不少于绩效工资的30%考核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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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0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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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人员在国外采购商的询价,做出产品报价前,应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包括是否终端客户、年采购能力、消费区域,以及产品的用途、规格及质量要求,我公司是否能够生产等。

Before quoting, the Salesman should know the basic information about the clients, for instance, the end users or not, the annual order quantity, the places of consuming, and the products the purposes, specification, quality and the abilities whether our factories to meet.

2、 对于外商的邮件、传真,原则上在24小时内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向外商解释及大概需要的时间。

Generally as a rule, to reply the clients’ mails shall be within 24 hours after receiving; and please explain the reasons to the clients due to the things particular and need more time to deal with.

3、 对于外商的产品报价,原则上按照公司财务部门经核算后的价格表(外销)执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市场状况及生产成本,定期进行核算,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Quotations will be according to the prices list (for oversea market) made by the company Accounting Department, which will make prices adjustments according to the market and the production cost at regular periods.

4、 对于定单数量较大,外商所能接受的价格低于我公司公布的价格的,业务人员应先上报部门经理批准实施;部门经理不能批复的,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For big orders, the acceptable price from the clients is lower than our listed price, the salesman shall first report this to the manager of the departments for approval; and when the manager have no rights to approve, the price will directly go to the general manager for approval.

5、 对于C&F及CIF报价,需要我方办理运输、保险的或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等事项,业务人员应事先联系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确定,选择中介机构应考虑业务熟练、服务效率高及收费合理。

In C&F or CIF price terms, the salesman shall contact and deal with related companies in advance to confirm the things of shipment, insurance, commodity inspection etc. The basic conditions for selecting the related companies will be considering rich and professional practices, service with high efficiency and good prices.

6、 对于外商的寄样要求,原则上要求到付;对于样品数额较大,原则上对方承担成本费用。在正式定单后,可以扣除成本及寄样费用。特殊情况,如关系比较好的老客户,我方可以预付并免收样品,报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费用较大的,可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Per the clients’ requirements of sending samples, freight collect shall be generally required; and when the samples quantity is large, the cost shall be charged accordingly. However the cost and freight paid by the clients will be deducted in the trial orders. In cases particular, for instance the clients with long tern and firm relations, we can pay the freight in advance with the samples free after approved by the manager of the departments,or by the general manager if the amount is large.

7、对于外商需要打样的,业务人员应和生产部门协调,确保样品的质量及规格符合要求;样品需要部门经理审核后寄出;外商对于产品有包装或唛头要求的,正式包装或印刷前需经外商确认。

The salesman shall coordinate closely with the production departments in the samples making process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meeting the clients’ requirements, and send the samples after the approval by the final checking up of manager department.

7、 付款方式上,原则上考虑前TT全部或部分作为定金,剩余见提单传真件付款,及全部短期信用证。收汇银行和业务员负责对信用证做形式和内容的检查,发现差异的,应及时通知外商修改。信用证审查无误后,报部门经理复核。

Generally as a rule, the following ways of payments will be considered:

1, wire transfer 100 in advance

2, wire transfer part as deposit, the balance against copy of B/L.

3, 100% L/C at sight

Our beneficiary bank and the salesman will check up the L/C in form and contents respectively, and inform the clients to make change in time if differences existing, and submit to the manager of the departments for re-checking after no faults or differences found in advance..

8、 原则上,公司在收到外商的全部货款、部分定金及信用证经复核无误后,开始安排生产计划,组织货源,进行生产。

As a general rule, the company will arrange the material and plan for production after receiving the payments in above No.8 terms.

9、 在定单生产阶段,业务人员应到生产车间会同生产主管对产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由部门经理协调解决,或部门经理上报总经理解决。严格把握产品的规格、质量、包装、生产时间符合同外商的约定。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ing, the salesman shall be at the workshop to supervise and inspect the production with the person in charge, to find and solve the problems in time, or to report the problems to the manager of the department for coordinating to solve, or to report to the general manager for solving, to guarantee the specification, the quality, the packing and production time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lients.

10、 对于C&F、CIF价格条款的,业务人员应在生产结束前一周,安排好货代,确定定舱事宜;一般在船期前二日,安排装柜、运输。

In C&F and CIF price terms, the salesman shall arrange and confirm the shipments with the related agents a week in advance, and to load the goods to the container and transport the goods two days in advance.

11、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报关、商品法定检验、保险的,业务人员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交中介机构办理;办理过程中,业务人员可以协助。

The salesman will prepare the concerned documents for the Customs declaration, Specified goods’ inspection and Insurance by related departments if needed; the salesman can make coordination in the process.

12、 收汇方式为信用证的,业务人员必须细心操作,谨慎处理,注意单证的一致性,做到安全收汇。

In the cases of L/C payments, the salesman need to deal with carefully and cautiously to sure the consistency of the documents and the L/C and to receive the funds safely.

13、 全部收汇后,业务人员请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将相关单据较财务部门及时外汇局、税务局办理核销、退税。并注意对外商的售后服务,进行跟踪,以建立长期的可信赖合作伙伴关系。

The salesman shall do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ollation of the business documents, and submit the related to the accounting department for the purposes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in the concerne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s timely. And to keep the service work aiming to establish long-term reliable cooperation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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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在哪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8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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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立合同单位: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 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保证用于 。借款期限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 ‰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 %。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十三、补充条款:

贷款单位(印鉴) 贷款银行(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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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岗位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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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室主任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大型养路机械(以下简称“大机”)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段大机管理办法

2)负责捣固车、稳定车、配碴车、探伤车等大机及检测设备的管理工作,掌握上述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情况,建立并填写设备履历,收集车队、车间的有关报表,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报表。

3)负责编制大机的定检计划、大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合理使用“1112”养路机械运用维修科目;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科学的维修方式,使大机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4)每月按大机评比标准对设备全面检查一遍,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设备巡回检查记录本上记录,并对每台设备评分,选出月红旗设备,颁发流动红旗,并作为年底评选段级红旗设备和报分局红旗设备的依据。负责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5)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制定大机标准化操作规程,编制冬检计划,检修工艺,并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统计、技术资料存档、总结等工作。

6)掌握段料库,车队材料车的备件储备情况,分析配件消耗规律,用尽可能少的配件储备保证大机正常运转,按月审核车队的材料计划,补充材料计划,到料验收。平衡两个车队的配件储备,制定段、车队及随机的配件储备定额并逐步完善。备件储备资金不少于设备原值的5%。

7)掌握大机机械事故和故障情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大机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到现场调查、分析,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拿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段领导批准后,通报全段。对设备的故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经常发生的故障,进行技术攻关,降低故障停机率。

8)负责编制检修车间的生产计划,绘制图纸、核定材料计划,给定工时和产品验收。次月5日前对车间产品验收合格的工时进行统计、分析。从任务、质量方面对车间进行考核。

9)每月根据设备的运用、保养、使用记录及报表的填写工作等情况对车队提出考核扣分依据,报室主任统一考核。

10)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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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 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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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切实加强光伏电站外来人员管理,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2定义

外来人员:是指除本光伏电站以外的人员,包括进入光伏电站进行施工、参观、检查及办理其他事项的所有人员。

3职责

光伏电站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光伏电站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外来人员进站时,光伏电站需将外来人员进站信息登记在附表80“外来人员登记表”中,具体按如下条款对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4.1外委单位人员管理

4.1.1外委单位的人员进入变电站必须遵守变电站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必须履行工作票手续,在作业中必须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

4.1.2所有进入生产区域进行作业的外委单位人员必须经光伏电站进行安全培训,在附录a“外委单位人员安全告知书”中签名确认,方可进入生产区域;附录a“外委单位人员安全告知书”作为附表80“外来人员登记表”的附件留存。

4.1.3作业人员如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变电站安全管理规定,运行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如不改正,有权责令其离开作业现场。

4.1.4作业中使用变电站电源时,必须经运行人员同意,并履行工作票手续,在指定接引位置接引,安装计量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并有防止过负荷措施。

4.1.5作业中发生疑问时,必须先停止作业,向工作负责人汇报后,工作负责人与光伏电站站长、主值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4.1.6外来人员未经运行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1.7作业区域严禁吸烟,作业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文明施工。

4.2外来参观、检查人员管理

4.2.1参观、检查人员必须得到光伏电站负责人允许后,方可进入光伏电站。

4.2.2参观、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区域前,必须由运行人员交代好注意事项,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等防护措施,并在运行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入生产区域进行参观、检查。

4.2.3参观、检查人员禁止操作任何设备。

4.3其他外来人员管理

4.3.1其他外来人员必须在取得光伏电站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入光伏电站。

4.3.2其他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域。

4.3.3在事情办理结束后,其他外来人员必须立即离开光伏电站。

5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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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建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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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是中央确定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市委、市政府实施的一项德政工程。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仪式,在此我谨代表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表示热烈的祝贺!对莅临本次开工仪式的各位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

廉租房制度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制度,市政府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的职能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市委、市政府开始筹建第一批廉租房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群众中反响较大,得到了群众的欢迎。今年,我市计划再解决1.3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区要完成套廉租房建设。今天,这个开工仪式也让我们看到了区委、区政府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强力抓好民本民生的决心。

兴建廉租房建设工程,是一件于国于民皆有利的大好事。我们迫切希望,必须把好事办好,尤其在质量问题与安全问题上,一定要警钟长鸣,狠抓不懈。各级各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强化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建设施工单位更应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质量、确保安全,打造精品,追求卓越,使廉租房建设工程成为领导放心,人民满意的阳光工程、精品工程。

最后,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早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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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研究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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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时间真快呀!新教师试用期即将结束,我本着对职业负责、对专业负责、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勤勤恳恳地工作,顺利的完成了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现将一年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廉方面总结如下:

一、德

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团结同事,为人师表,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甚至是优秀的教师,首先需要拥有高尚的师德,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对待每一次的培训和学习,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学习科学发展观,在实际的工作中寻找一条科学的发展之路。

二、能

在各位领导和老师的关心和帮助下,圆满完成本年度工作。教学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核心,也是检验一个教师工作成败的关键。一年来,我坚持抓好新课程理念学习和应用的同时,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运用学校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大胆改革课堂教学,加大新型教学方法使用力度。努力做好教学六认真,虚心请教经验丰富的教学骨干,同时经常通过上网搜看有关教学视频和相关课件来进行研究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法,从而让孩子们能轻松地获得知识,感受到学习的乐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教研活动,通过“以研促教”来提高自己的课堂教学水平。

三、勤

坚持做到爱岗敬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学校下达的有关文件。每周按时参加升旗仪式,从不缺勤。一年来的总情况: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考勤,出全勤。

四、绩

本年度,我担任x年级x班的语文教学工作,平时认真的做好语文教学的本职工作,严格按教学六认真办事,除此还积极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以“爱心、耐心、细心”贯穿始终去关心每一位学生,去搞好班级的每一次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特别关注后进生,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鼓起他们学习的劲头,更好地融入班集体中。认真做好上级交给我的各项工作,教学思想端正,工作态度好。所以班级成绩较上学期有所进步。

五、廉

坚持对学生负责,对自己的操行负责。对于学困生的课后补习,我坚持认为是一名教师应该做的。我时常想,若是孩子们都很优秀,那还需要我们教师干什么。我们的职责就是使学生成为优秀的人才,这其中是需要我们去引导和付出的。所以面对学困生,想尽办法让他们进步,所以我从不赞成“教师有偿家教”。

这一年来,有成绩,有收获,但更发现了很多不足的地方,这些都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的方向。总之,这是付出与收获,汗水与成功相伴的一年,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让自己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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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3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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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不仅是全体师生员工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意愿,也是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保证。建立和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机制和制度,确保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

1、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是学校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和请示,负责与应急部门和社区联络,负责协调应急期间各救援队伍的运作,统筹安排各项应急行动,保证应急工作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

⑴人员组成:组长 副组长

成员

⑵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

①决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②统一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应急队伍和资源的调动;

③向公安、消防、安监、技监等应急部门报告,并保持密切联系;消防等部门人员到达单位后,配合这些部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和要求提供救援事项;

⑤向单位员工通报事故情况,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情况;

⑥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

2、事故现场指挥职责:

①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行动,把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

②指挥现场无关人员有序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

③负责救护受伤人员和寻找失踪人员。

④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

⑤把事故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求援事项向应急总指挥报告。

⑥与消防等应急部门合作,提供建议和信息。

⑦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护。

⑧负责事故后的现场清理工作。

3、现场行政值班职责:

①在事故发生初始阶段,担当事故现场指挥

②在确认事故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后,向单位领导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

③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学校事故应急预案。

④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护。

4、应急救援小组:根据学校特点和需要,分别设置:

⑴通讯联络小组 负责人

⑵疏散引导小组 负责人、各年级主任

⑶医疗救护小组 负责人

⑷警戒保卫小组 负责人

⑸排险抢修小组 负责人

⑹后勤保障小组 负责人

三、

1、暴雨雷击来临前,学校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不断地在校园内巡视,并与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2、暴雨时,若房屋内漏雨,应当切断电源,有秩序地转移室内学生,以及贵重设备。学校应当关闭所有门窗。

3、若有雷电,应当尽可能地切断除照明以外重要的设施设备的电源,防止电器在雷击时遭到雷电袭击。强弱电房和电气设施周围不要放置可燃物。排险、救护等应急人员应当做好救援准备。

4、若暴风造成房屋进水,校园积水: ①应当切断电源,用抽水泵等器具排水,疏通下水道,询问市政部门排水设施运行情况。

②应当尽可能防止厕所进水和溢水,防止水污染。 ③学校应当组织师生,有秩序地转移,避免推挤踩踏,堵塞通道。

④房屋积水时应当把设备、资料等物品往高处转移。

5、如校内积水严重或校外汛情严重,应根据情况在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停学疏散师生,并安排好学校保卫工作、留守工作。

四、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行政值班或学校领导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

2、行政值班领导或任何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指挥部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应急指挥部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疏散引导小组负责组织班主任、教师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医疗救护小组负责救护受伤学生和其它伤员。

7、通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救护、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求援,争取外援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保证学校应急组织信息畅通。

8、警戒保卫组组织人员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9、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确保人员安全,尽快扑灭火灾,减少事故损失。

1、获得火灾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领导报告,并同时打119报警。

2、单位领导或行政值班领导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通讯小组应当立即进行火警广播,指导师生疏散。

3、在初起火点现场的教职员工,要使用消防栓、灭火器材等进行灭火自救。

4、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选择合适的疏散路线,迅速地组织师生撤离事故现场。

5、疏散引导小组赶赴指定位置,在楼梯口、拐弯口、叉道路,引导学生安全撤离,并在上风向的指定地点集合。

6、排险小组应当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全力灭火,并切断火区电源,关闭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火势,为安全疏散创造条件。

7、疏散小组应当在集合地点对学校所有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清点,寻找滞留在现场的人员。

8、医疗救护小组应当努力营救事故现场的伤员,并将他们安全转移。

9、警戒保卫小组要立即在事故现场和学校周围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并在校外路口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现场,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10、火灾扑灭后,学校周围警戒线和事故现场警戒线,必须根据应急总指挥或消防部门的命令,方可解除。

1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立即控制可疑食品,防止事态扩大,迅速组织救治病人。

1、发现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领导报告。

2、学校领导立即下命令停止食用并追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容器、工具、设备。

3、警戒保卫小组立即在伙房事故现场实施警戒保卫,保护现场以便事务调查。

4、校医立即对有食物中毒症状的学生进行医治,有明显或严重症状的学生,立即送医院救治。

5、委派学校领导、教师去医院,探视、安慰学生,并及时与患病学生的家长联系。

6、立即上报教育局、镇教育办及卫生防疫站,并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调查工作。

7、一旦发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立即停止伙房的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封存所有食品及其原料。学校伙房工作人员应当留在学校,配合调查。若有证据证明或有理由怀疑有人投毒,应当立即报警。

8、确认因食堂提供的食品造成学生食物中毒后,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工作。

9、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

七、

1、发现触电事故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抢救触电者,并让在场人员打120求援,同时向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领导报告。

2、触电解脱方法:

(1)、切断电源。

(2)、若一时无法切断电源,可用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等绝缘材料解脱触电者。

(3)、用绝缘工具切断带电导线。

(4)、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注意:要预防触电者解脱后摔倒受伤。另外,以上办法仅适用于220/330v“低压”触电的抢救。对于高压触电应及时通知供电部门,采用相应的紧急措施,以免发生新的事故。

3、医务人员到达前的现场抢救方法:

(1)、触电者神智清醒,让其就地休息。

(2)、触电者呼吸、心跳尚存、神智不清,应仰卧,周围保持空气流通,注意保暖。

(3)、触电者呼吸停止,则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触电者心脏停止跳动,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维持血液循环;若呼吸、心脏全停,则两种方法同时进行。

注意:现场抢救不能轻易中止,要坚持到医务人员到场后接替抢救。

4、触电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在现场设置警戒线,维护抢救现场的正常秩序,警戒人员应当引导医务人员快速进入事故现场。

5、事故现场警戒线必须待医务人员将触电者带离现场赴医院救治,事故调查和排险抢修工作完毕,现场已无事故隐患时,方可解除。

6、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

八、

1、立即启动放火、灭火预案进行扑救灭火,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2、保护好现场,引导消防车进入学校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3、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立即组织围捕,关闭所有进出通道,并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同时组织围捕。

4、如犯罪嫌疑人在逃并在可视范围内,立即组织围捕,捉拿嫌疑犯。

5、灭火后,保护好现场、证人,在公安部门到来之前,严禁无关人员进出统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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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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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时光: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7:30。

二、健身房仅供本单位人员进入或使用健身器材。

三、健身人员要持续房间内外的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壳、纸削等杂物。健身房内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健身房进行锻炼。

四、各种训练器材使用完后,务必放回原处、归复原位,不得乱放乱丢。

五、健身器材一律不予外借,不得携带外出,外场器材不得入房间内使用。

六、进入健身房应注意着装,以运动服、运动鞋、旅游鞋、软底鞋为主。

七、爱护各种健身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如发现器材被损坏者,务必按价赔偿。

八、活动结束后,管理人员负责整理好器材,打扫室内卫生,关好门窗,随手关灯,及时退场。

九、请全体职工自觉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共创和谐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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