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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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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全文共 1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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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办法》是人民教育出版社二年级上册第一组的课文,是一首充满儿童情趣、富有韵律感的诗歌。全诗语言生动形象,把自然知识蕴含文字当中,语言朗朗上口,资料浅显易懂。

全诗共有五小节,全诗共五节,第1节激发学生思考:植物用什么方法传播种子;第2、3、4节运用拟人的手法,分别讲述了蒲公英、苍耳、豌豆等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第5节鼓励学生仔细观察发现新知识。课文还运用了拟人的手法,将科学道理蕴含其中,孩子们很容易被吸引,并且文中介绍的资料大多数的学生有必须的了解和体验。所以在教学中我设计抓住诗歌资料充满情趣的特点进行朗读的指导,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在多读且读好上下功夫,进而体会文章表达的精妙和其中蕴含的知识。还设计了在读中感悟的环节,课上我借用动画课件创设情境,激发学生了解植物知识、探索大自然奥秘的兴趣,培养学生留心身边的事物、认真观察的好习惯。

新课标指出:语文课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养各维度的统一,充分调动学生的进取性和主动性。所以在教学中,我遵循二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围绕本组的主题,注意激发学生的兴趣,以学生为主体,让孩子们课上在对于传播种子的方法进行讨论的时候体会自主寻求答案的过程;经过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应对面地听、说、读、问、评、议等去实现课前的设计;课上还坚持把“读”的训练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中,总的来说本课教学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教学效果。

总结这节课的教学我有以下做法较为满意:

一、以兴趣为切入点开展教学。

“兴趣是最好的教师”。植物王国的奇事十分趣味,从课题的“植物妈妈有办法”中,引领孩子感受大自然的奇妙。提出课上的要求,一齐去探究植物王国、探究大自然的奥秘。这样的引导,一下子就把孩子们带到了文本中。

二、在质疑声中探究知识。

上课伊始,揭示课题《植物妈妈有办法》后,我引导学生围绕课题质疑。读了课题,你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想提出来吗?这样的设计激发和调动了学生的热情,为下一步的读书探究打下基础。在这样的训练中也为培养孩子们的质疑本事打下了基础。

三、用读、悟的方法自主探究。

为了帮忙理解本课的重难点,我让学生自读自悟这几位植物妈妈是靠什么传播种子的,并用笔画出有关的句子,再自由说说喜欢哪位植物妈妈的办法。在学习课文时,我重点带领学生一齐学习了蒲公英妈妈的这一段,抓住“降落伞、纷纷”等词去感悟,经过评读、赛读、想象阅读、师生对接读等形式反复朗读体会,为第3、4小节的学生自学作好铺垫。这样的读、悟结合的方法,孩子们易于理解,并且自主地交流的练习也让学生的语言本事、思维本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四、课后预留作业给学生拓展空间。

在课前预留的预习中,我让学生收集植物,并要求学生认真观察各种植物,了解植物种子传播的一些办法。在教学时,我让学生各自介绍了解的一些植物知识,从而发展学生的语言本事。课后,我模仿课文进行了一个小节的仿写,引领同学们能够在课后尝试进行创编,看到孩子们创编的诗歌,既有韵律又蕴含知识,还是很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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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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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公司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公司经理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⒉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责任人签字: 日期:

(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⒍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责任人签字: 日期:

(三)、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⒉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⒊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⒋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⒌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 日期:

(四)、项目经理(工地)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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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精选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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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不中途离岗。否则,每人次扣除20元。

二、按规定和要求考核纪律、卫生和班主任到位等情况,认真准确填写,及时上报。考核、填报不实或出错的,每次扣除15元,不交考核结果的每次扣除15元,迟交的每次扣除10元。

三、按时完成责任区的卫生扫除与保洁工作(总值班负责周末及假期的卫生和保洁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或较差的,每次扣除10元。

四、按要求认真检查安全隐患和公物损坏情况,及时排除和上报。若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每次扣除50-200元,情节严重的每次扣除200以上,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认真学习,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和个人素养,服务学生和正确教育学生。若出现辱骂学生或与学生及家长冲突的,视情节每次扣除50-100元。

六、不得向学生销售任何物品、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卖学生任何个人物品(经公示等程序后确定的废品除外)。否则每次扣除50-100元。

七、团结同志,维护学校和处室的形象。说(做)有损学校、处室形象的话(事),每人次扣除20元。

八、服从工作安排,认真、按时完成临时交办的工作。否则,每次扣除20-30元。

九、扣除的考核性工资将全额用于奖励完成任务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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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食堂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学校,职员,食堂,全文共 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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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食堂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堂工作优质、安全、高效的运转,特制订以下安全营运制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责明确。

建立食堂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二、加强门卫和非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1、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及餐厅等食堂重地,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2、加强门卫值班巡查,严防食堂失窃等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把好质量关,严禁购买、使用、出售腐烂变质、有害有毒的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操作中生熟食物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各种炊用具定期定时消毒清洗。

3、严把拣菜、洗菜关,确保拣清、洗净、烧熟;防鼠咬蝇叮,严禁病从口入。

4、食堂的所有设备必须按规范操作,注意用电、用气安全,杜绝各种人为事故的发生。 食堂工作人员进出食堂、仓库、餐厅时必须及时关门。

5、食堂配备的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保持完好,正确使用,不得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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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1日起实施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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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1日实施

北京市首个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将于20xx年9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北京市首个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并提供税收执法协助。

据介绍,《办法》日前已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共17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税收征收保障职责,以及涉税信息提供、税收执法协助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其中,涉税信息内容涵盖xx大项,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涉税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险、高新企业、外籍个人、公益捐赠等各类重要涉税信息,以满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把《意见》上升为政府规章,为税收征收保障提供了层次更高、针对性更强的法律依据,将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体系,促进涉税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6月21日,《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后)经北京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市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里程碑。《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综合治税水平新的跃升。

下面是办法全文

《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税收征收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涉税信息提供和税收执法协助等税收征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监督和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和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保障工作。

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广电、知识产权、人力社保、科技、公安、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征收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准确和完整。

税务机关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政府有关部门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第六条 下列信息属于涉税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

(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九)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

(十一)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

(十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十三)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

(十四)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十五)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十六)其他涉税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标准、口径、方式和时限等事项。

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涉税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涉税信息收集渠道,广泛收集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涉税信息。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税收执法协助机制,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先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相关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的人员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不准出境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或者向第三方披露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行涉税信息提供或者税收执法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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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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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 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 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 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 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

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八条 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公司的【年度销售计划表】,制订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并编制【月销售计划表】,呈总经理核准后,按照计划表执行;

第九条 执行计划

1、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写【客户拜访计划表】,交销售主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销售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条 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四章 薪资与提成

第十一条 薪资构成及待遇

1、 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 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 薪资设定

底薪 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 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任务

1、 销售人员从受聘之日起至试用期结束期间,每月需完成10000元基本定量任务, 销售人员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为准),公司发给底薪工资,如无法完成月指标任务的,则以底薪的80%发放;

2、 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1)、第一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首次所下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第一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 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第五章 实施与修正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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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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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同第五十四条规定,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同第六十五条,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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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客房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客房,全文共 1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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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门式、桥式起重机的部件较多,针对各个部件的不同技术特性,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以保障公司实现安全生产。

一、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操作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制度的受众为公司在职起重工和设备科员工。

三、日常工作中,起重工每日须对起重机进行保养,每次工作前须对起重机进行简单检查,具体按照操作规程香闺规定执行。

四、定期维护、检查的周期分为周、月、年,由起重工配合设备科人员进行,各个周期的具体内容如下:

1、每周检查与维护每周维护与检查一次,检查与维护的内容如下:

(1)检查制动器上的螺母、开口销、定位板是否齐全、松动,杠杆及弹簧无裂纹,制动轮上的销钉螺栓及缓冲垫圈是否松动、齐全;制动器是否制动可靠。制动器打开时制动瓦块的开度应小于1.0mm且与制动轮的两边距离间隙应相等,各轴销不得有卡死现象。

(2)检查安全保护开关和限位开关是否定位准确、工作灵活可靠,特别是上升限位是否可靠。

(3)检查卷筒和滑轮上的钢丝绳缠绕是否正常,有无脱槽、串槽、打结、扭曲等现象,钢丝绳压板螺栓是否紧固,是否有双螺母防松装置。

(4)检查起升机构的联轴器密封盖上的紧固螺钉是否松动、短缺。

(5)检查各机构的传动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

(6)检查所有润滑部位的润滑状况是否良好。

(7)检查轨道上是否有阻碍桥机运行的异物。

2、每月检查与维护每月维护与检查一次,检查与维护的内容除了包括每周的内容外还有:

(1)检查制动器瓦块衬垫的磨损量不应超过2mm,衬垫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不得小于70%;检查各销轴安装固定的状况及磨损和润滑状况,各销轴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5%,小轴和心轴的磨损量不应大于原直径的5%及椭圆度小于0.5mm。

(2)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是否有断丝等现象,检查钢丝绳的润滑状况。

(3)检查吊钩是否有裂纹,其危险截面的磨损是否超过原厚度的5%;吊钩螺母的防松装置是否完整,吊钩组上的各个零件是否完整可靠。吊钩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4)检查所有的螺栓是否松动与短缺现象。

(5)检查电动机、减速器等底座的螺栓紧固情况,并逐个紧固。

(6)检查减速器的润滑状况,其油位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渗油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渗漏。

(7)对齿轮进行润滑。

(8)检查平衡滑轮处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对滑轮及滑轮轴进行润滑。

(9)检查滑轮状况,看其是否灵活,有无破损、裂纹,特别注意定滑轮轴的磨损情况。

(10)检查制动轮,其工作表面凹凸不平度不应超过1.5mm,制动轮不应有裂纹,其径向圆跳动应小于0.3mm。

(11)检查连轴器,其上键和键槽不应损坏、松动;两联轴器之间的传动轴轴向串动量应在2~7mm。

(12)检查大小车的运行状况,不应产生啃轨、三个支点、启动和停止时扭摆等现象。检查车轮的轮缘和踏面的磨损情况,轮缘厚度磨损情况不应超过原厚度的50%,车轮踏面磨损情况不应超过车轮原直径的3%。

(13)检查大车轨道情况,看其螺栓是否松动、短缺,压板是否固定在轨道上,轨道有无裂纹和断裂;两根轨道接头处的间隙是否为1~2mm(夏季)或3~5mm(冬季),接头上下、左右错位是否超过1mm。

(14)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清扫,清除其上污垢。

3、半年检查与维护每半年维护与检查一次,除了包括月检查内容外还应有:

(1)检查所有减速器的齿轮啮合和磨损情况,齿面点蚀损坏不应超过啮合面的30%,且深度不超过原齿厚度的10%(固定弦齿厚);齿轮的齿厚磨损量与原齿厚的百分比不得超过15%~25%;检查轴承的状态;更换润滑油。

(2)检查大、小车轮状况,对车轮轴承进行润滑,消除啃轨现象。

(3)检查主梁、端梁各主要焊缝是否有开焊、锈蚀现象,锈蚀不应超过原板厚的10%,各主要受力部件是否有疲劳裂纹;各种护栏、支架是否完整无缺;检查主梁、端梁螺栓并紧固一遍。

(4)检查主梁的变形情况。检查小车轨道的情况。空载时主梁下扰不应超过其跨度的1/20xx;主梁向内水平旁弯不得超过测量长度的1/1500;小车的轨道不应产生卡轨现象,轨道顶面和侧面磨损(单面)量均不得超过3mm。

(5)检查卷筒情况,卷筒壁磨损不应超过原壁厚的20%,绳槽凸峰不应变尖。

(6)拧紧起重机上所有连接螺栓和紧固螺栓。

五、相关人员必须及时、详细、准确记录顶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日期、人员姓名、设备名称和编号、各项内容及其状态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由负责人签字,交设备科入档。

六、如发现异常,须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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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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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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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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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公司现有的:

l ××商务车一辆

l ××××商务车一辆

l ××轿车一辆。

第三条 对司机的要求:

1. 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2. 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 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 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 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卡,油卡由行政部办公室管理,司机加油时需要登记后领取油卡。不得无卡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无卡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2. 司机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第五条 车辆维护管理:

1. 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2. 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

车辆使用规定

第六条 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第七条 具体关于每辆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优先级的规定如下:

1、××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领导上下班和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2、××轿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接送公司高层或技术人员出差到乘车、乘机地点接送及外出办理公司日常事务;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技术人员

3、××××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u 第三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来客人,技术人员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机场、火车站;公司日常外出办理事务、采购物品或经行政部批准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门组织的职工有关活动用车。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客户

u 技术人员

u 员工集体活动

u 行政外出采购人员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审批制度。

1. 除附录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车之外,员工如需用车,应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报派车单(见附录 II),司机凭行政部门签字批准后的派车单方可发车。如确有紧急情况可以当天填报派车单出车;

2. 公司内部用车应由行政部统一调度,车钥匙统一放在前台进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车发车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台进行登记。除非特殊情况,每晚钥匙必须归还至前台。

3. 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4.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机和车辆出车。董事长、总经理用车必须告知行政部门;其他员工需要用车,如驾驶员未接到经有关部门的派车单不准出车。

第九条 因私用车规定:

1. 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2. 员工私人用车收费标准为 1 元/公里,公里数核算自出车库地至回库地之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补充到当月邮费预算中

3. 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 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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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办法,全文共 2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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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计划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使计划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公司各项技术经营指标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 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将公司一定时期的任务分解给各部门、项目或个人,并为其在该时期的工作提供依据,为决策目标提供组织保证。公司的计划管理通过确定发展战略,围绕一定时期内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目标,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据此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季度、月度工程开发、建设、财务经营及要项工作计划和制定可靠的保证措施,以保证各项目标实现和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公司计划按时间分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按具体业务内容分为项目开发计划、财务经营计划、营销计划、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包括维简大修计划等)、其他要项工作计划等。

第二章 计划管理的组织和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经理是公司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计划的管理工作,各部门(项目部)是相应计划实施完成的终端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业务工作内容,负责相关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开发部负责土地收购、利用及开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土地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渣土处置及有关规费计划指标的测算或审核。

(二)营销部负责年(季)度销售、招商、租赁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营销及前期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测算。

(三)策划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中长期规划,年度项目开发计划的编制,并负责前期策划、规划设计、方案设计以及相关的方案图纸审查、规划综合服务和人防移地建设等各种费用计划指标的测算。

(四)工程技术部负责年度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的审查,季度工程建设计划汇总、下达工作。牵头对各工程的工期、年度形象进度的初审。

(五)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年度维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大修计划的编制。

(六)财务部负责年度财务经营计划(预算)的编制,计划内建安工程投资等指标的测算或审查,牵头组织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汇总及初审,并负责上报下达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范围内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季度工程建设计划,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编制与执行以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执行等。

第三章 主要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计划编制由各部门、项目部依据公司的总体安排,按照计划管理分工进行并经公司研究确定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中长期规划按5年以上进行编制,原则上每年初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及环境变化进行一次调整,主要内容是描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方针,规定在计划内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绘制长期发展蓝图。确定公司主要投资方向、目标市场,拟开发项目及产品定位目标、主要经营目标、资金筹措方式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议计划在每年初进行编制。主要确定全年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工程量、投资及进度的目标,是组织年度工程施工及相关要项工作(包括拆迁、资金筹措、招标、勘察设计等)的依据,也是对各项目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计划已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经公司审定后实施。项目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开发项目计划编制项目部全年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在每年10月份进行编制,主要是对年初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重大影响因素(包括不可抗力、环境变化、公司及上级有关政策性调整等)造成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项目部应对照年初建议计划和1-10月份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及预计全年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调整计划的编制,经公司审定后做为年终工程财务结算、编报统计报表和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季度工程建设计划,由项目部根据公司审后年度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设计划分解到季度进行落实,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由项目部将季度计划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初审和汇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下达执行,并做为公司对项目部季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在每月28日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部审核后下达到施工单位执行,同时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要依据合同工期、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季度工程计划进行编制,要明确月度施工形象进度,主要工程节点完成时间、计划完成工作量等指标。是各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营销(包括物业销售、招商、租赁等)计划,依据项目开发计划、工程建设计划及进展情况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营销的项目、销售(租赁或招商)的物业类型、面积、收入、费用支出、进度安排等指标。

第十四条、 负责计划编制的各部门和项目部应相互配合,按时、按质的完成计划编制工作,各相指标齐全,并附有计划编制说明。

第二章 计划的执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长期规划是目标性的,年度(季度)计划具有指令性,各项目部和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和分解落实。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公司各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计划目标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协调处理计划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分析原因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部门的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由公司考核办牵头有关部门或单位参加进行检查考核,并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下文之日起执行,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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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章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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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垃圾清运管理,防止抛撒污染,控制二次污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维护西大沟镇(场)环境卫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西大沟镇(场)各单位、各村队,各外委单位、临时检修单位。

三、职责

1、西大沟镇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的清运进行监督。

2、民政办负责对道路两侧乱堆、乱放垃圾的确认。

四、垃圾清运程序

1、工业垃圾池容积率达到80%,必须立即当天清运完毕。

2、生活垃圾容积率达到50%,必须当天清运完毕。

(四)质量标准

1、垃圾按指定地点装载。

2、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3、装载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4、车走场清,垃圾容器周围2米净,垃圾容器外体净。

5、道路上、道路两侧撒落垃圾在最后一车垃圾清运出必须清扫干净。

(六)监督管理

1、西大沟镇办公室不定期对工业和生活垃圾的清运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站所予以整改。

五、考核

1、将工业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池内,一次处罚500元。

2、未按要求将工业或生活垃圾指定存放,一次处罚500元。

3、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一次处罚500元。

4、未按要求清运,一次处罚1000元。

5、清运垃圾车辆或倾倒垃圾车辆沿途抛撒、遗漏的垃圾未清理干净,一次处罚1000元。

6、对检举、揭发乱扔乱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200-500元奖励。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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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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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机动车辆出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入厂区的机动车辆。

3 职责及权限

3.1 综合管理部门卫负责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和登记,有权拒绝不执行规定的车辆出入厂区。

3.2 市场营销部负责与运输车辆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传达公司规定和进行安全教育。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 正文

4.1 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

4.1.1 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2 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3 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1.4 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4.1.5 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4.1.6 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4.1.7 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4.1.8 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4.1.9 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4.2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领,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4.3 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4 运输车辆依此排队登记,服从门卫管理和指引,严禁堵塞大门道路。

4.5 进入装卸区或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阻火器,危险品车辆需自备灭火器,驾驶员应持危险品准运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登记后按指定路线行驶。

4.6 车辆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必须在车旁监督。

4.7 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等不得进入装卸区和装置区。

4.8 车辆出门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出库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确属私人物品或特殊情况,驾驶员应主动说明,由门卫负责验看。

4.9 凡车辆违规进出厂区,每车次罚驾驶员和门卫各100元;车辆在厂区内违反规定的,每次罚驾驶员200元;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或车主赔偿全部损失,公司带车人员负连带责任。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

无。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起草,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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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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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公司产品的宣传、推广、销售以及公司的形象宣传,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所有的销售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销售部经理对所属销售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销售部经理职责:

1)对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负责。

2)对回款率的完成情况负责。

3)对本部门员工制度执行情况负责。

随时对部门员工进行监督和指导,向公司提出对员工的惩罚和奖励建议。

4)对本部门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

每周定期对过去一周所发生的重点业务及技术问题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和学习。

5)对本部门办公设备的使用及管理负责。

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6)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及完成情况。

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7)对本部门工作严格负责,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对本部门各员工出现的所有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1)产品报价、投标的流程

销售员在得到用户询价或招标的信息后第一时间向部门经理汇报,由部门经理决定是否参加比价或投标(重大比价或投标需向公司领导请示)。

根据供货厂家或价格表对询价书或招标书进行整理(必要时由采购部和技术部协助)

技术部对疑难产品的型号、技术参数进行协助和支持

采购部对重点产品的交货期及进货价格进行审核

销售经理对最终报价或标书进行审核(重大比价或投标需向公司领导请示)确认后方可进行打印

制作出正规的报价单或投标书,装订成册盖章后发出参加比价或投标。

2)商务谈判与签订合同的流程:

销售员在给客户报价或投标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员在与客户商务谈判的过程中及时向销售经理通报(重大合同需向公司领导请示)。

与原报价或投标文件发生偏离的任何技术和商务条款需经销售经理或公司领导再次确认。

待销售经理或公司领导将所有问题均确认后方可签定销售合同。

正式《销售合同》经销售经理签字后由销售内勤与当日录入。

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签定正式《销售合同》或客户电话传真通知订货的必须由销售经理(必要时向公司领导请示)确认后方可录入执行。

3)交货流程:

销售内勤根据合同交货期提前十日通知采购部,由其督促供货厂家发货

确认到货

销售经理确认后方可填写出库单

库房办理出库手续

办公室组织发(送)货

办公室将用户签字的送货单或发货单交销售内勤

4)回款流程:

业务员催款

通过现金会计录入收款凭证

财务部确认

反馈给客户。

5)开票流程:

销售经理确认后,销售内勤通过录入开票申请单

采购部审核

财务部开票

交客户签收。

7)售后服务流程:

接客户售后服务申请,销售经理确认

销售内勤填写《售后服务申请表》后发给技术部

技术部和客户沟通,确认是否需要派人

技术部将服务状况、处理结果反馈给销售经理及内勤

销售内勤与所属销售员进行内部沟通

8)返修流程:

客户提出返修申请,销售经理确认

由技术部鉴定或修理

不能修理且确有问题的,由销售员交采购部处理

录入

退回生产厂家、重新发货。

9)退货(换货)流程:

客户提出申请,销售经理确认

由技术部鉴定

由销售员交采购部

录入

退回生产厂家,重新发货。

1)对辖区内所有用户的生产经营、计划形势等情况,销售员必须时刻了如执掌,

2)不应出现漏单现象,否则属于严重的工作失误。

3)销售人员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产生的销售费用需事先向销售经理请示。

4)销售员不得擅自超越常规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超越常规的条款与价格应事先征得销售经理的同意,并由销售经理指导谈判的过程。

5)对于任何客户提出的特殊费用或设计费用要求必须在征得销售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承诺。

6)特殊费用或设计选型费用的支付到底采用何种形式必须向总经理请示后方可执行,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7)正式《销售合同》形成后,无正当理由销售内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录入。

8)销售内勤录入的订单内容要详细、全面。因录入内容不全或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销售内勤承担责任。

9)销售内勤对用户的收货凭证或发货凭证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对送给用户的发票及取回的支票、汇票要登记鉴收。与用户的所有往来合同、帐目、清单均应分类整理保存,销售员不得私自保管。

10)所有的出库申请及开票申请销售内勤要提前一天录入。

11)销售内勤应每日向财务部了解回款情况,及时处理回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杜绝错帐、坏帐的发生。

12)对于收到的支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销售内勤要在当日录入,并将相关票据交财务部签收。

13)销售员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与客户核对往来帐目,并将结果通报公司财务部,并报告总经理或销售经理。

14)对于不能解决的现场售后服务问题,销售员应及时向销售经理汇报,由销售经理向总经理申请协调解决。

15)销售内勤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月的所有《销售合同》原件编号整理成册。

16)违反上述规章制度,视情节罚款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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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实施方案已扣金额 考核实施方案已扣金额返还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全文共 1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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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实施的具体考核。乡卫生院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镇卫生院自行组织实施。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资料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方案,推进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坚持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开、公正。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及政府补助政策,促进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综合考核原则。综合思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将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坚持奖优罚劣原则。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乡镇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奖惩以及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职能确定具体考核资料。乡镇卫生院的具体考核资料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和医疗费用控制等,医疗服务收入具体考核县财政制定的收入任务完成状况。具体考核资料和指标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附件)。其中,对于现阶段国家已有明确要求的考核指标,按照相应指标值进行考核;对于国家尚未明确阶段性目标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厅确定的指标值进行考核;国家和省卫生厅没有确定指标值的,则按市卫生局确定的指标值进行考核;国家、省、市都没有确定指标值的,则按县卫生局确定的指标值进行考核。

(一)成立考核小组。在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卫生局成立通道侗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柏文忠同志任组长,王永平同志任副组长,杨爱群、吴大祥、李通辉、袁刚、杨建群、陆午后、粟泽民、周会军、曾晓雄、李文贵、吴俊华等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对全县乡镇卫生院统一进行考核,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保证乡镇卫生院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考核专家库。根据绩效考核所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业务技术和管理专家参加绩效考核。县卫生局将建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从县卫生局、县农医办、县第一人民医院、县民族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和县卫生监督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将另行文通知。

(三)考核方式与周期。透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以千分制进行量化,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四)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乡镇卫生院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结果上报与反馈。考核小组要于次年初将考核结果汇总,逐级上报到怀化市卫生局和湖南省卫生厅,并及时反馈给乡镇卫生院。

绩效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相关财政补助挂钩,作为机构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合格的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全额拨付绩效工资和相关财政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扣减,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根据考核小组反馈的考核结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转变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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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实施方案已扣金额 考核实施方案已扣金额返还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全文共 1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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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岗定薪、责薪一致、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强化岗位职责,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二)遵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校内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适度向教学、服务一线倾斜,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三)绩效工资制度与现行校内分配制度有机结合,合理调控收入差距,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实现学校转型发展、全面提高办学水平的目标。

(四)加强考核,强化激励,完善考核办法,强化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我市一本(科)三专(科)四所高校,即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人员。

绩效工资的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位四类,其中教学科研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为专业技术岗。

(一)教学科研岗指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并符合相应资格和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除教师专业技术岗以外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二级学院等单位的管理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指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中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一)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xx〕29号)中要求“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根据我市绩效工资最高控制线原则上按基本标准线4万元的2.5倍的要求,核定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经费增加部分由市财政和高校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高校绩效工资的分配。高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是职工履行基本岗位职责和任务所发放的绩效工资,按照《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鄂府发〔20xx〕53号)实行现行事业单位统一标准,每月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剩余部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高校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情况按职称、职务及职级等自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坚持“以岗定薪、责薪一致、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考核后按等次发放各级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

(一)各高校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人员倾斜。

(二)各高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决定,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三)绩效工资总量包含班主任津贴、超课时补贴、科研课改资金等项目。

(四)高校绩效工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社、财政会同教育部门制定专项经费年度绩效评估方案,对各高校绩效工资专项经费的使用成效进行科学评价,作为高校教育经费增减的决策依据。

本方案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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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高管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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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与绩效管理,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使得个人和公司利益相平衡,更好地保障股东利益,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股东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以股东会确定的绩效年薪。

第四条 考核时间按年度进行,如因工作需要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按任职时段计算其考核年度的绩效奖罚。

第五条 总经理的年终绩效考核由股东会负责,根据股东会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年度绩效奖罚与公司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第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可由总经理负责,年度绩效奖罚与工作目标及任务指标直接挂钩。

第七条 当年绩效考核后的应得薪酬与奖罚,在年报披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在。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薪金数据均为税后金额,财务指标为年终审计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二章 对总经理考核

第九条 总经理的年度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主要考核指标、特殊奖励指标和约束考核指标。年度审计结束后,由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此确定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考评结果,并计算出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奖罚结果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主要考核指标的薪酬绩效计算 1、主要考核指标及计算权重:考核指标权重(%)营业总收入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 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0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10 eva(经济增加值) 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额 10 存货占用资金额 10 合计 100。

2、考核分数计算: 实际经营指标考核分数=权重股东会下达指标。

3、总经理完成股东会目标任务时,全额领取年度基准薪酬;如果总经理超额或没有完成任务,则按考核分数计算奖罚。每增加1分,奖励年度基准薪酬的2%;每减少1分,扣罚年度基准薪酬的2%,扣罚上限为年度基准薪酬的30%。计算不足整分,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一条 特殊奖励 公司在经营年度内完成下列项目,总经理将获得如下特殊奖励:1、实现资本市场上的股权性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整。 2、年度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下线,且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年度营业总收入的20%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公司的产品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奖奖励20万元,省部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 4、股东会确定的其他特殊任务指标。

第十二条 约束指标 当公司下列任一情形出现,对总经理按如下约束指标扣罚: 1、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股东会认为应该处罚的,参照20__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号令《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责任事故的,一次性扣罚基准年薪总额的10%-50%。

第三章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基准为股东会对总经理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总经理年度考核结果是进行扣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得到同比例扣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年度考核结果是进行奖励的,总经理以年初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年度经营责任合同书》完成情况为依据,在股东会对其奖励额的0.6至0.8倍的范围内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上第十二条规定的约束条款对总经理进行扣罚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得到同比例扣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其他特殊任务指标的奖罚。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未纳入上述考核范围而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其他人员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其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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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办法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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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各种健身器材的保健功能,确保所有健身器材的正常使用,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参加健身活动人员必须遵守秩序,文明健身。

二、保持房内安静、卫生、整洁,不大声喧哗,不将杂物丢弃房内,健身房内严禁吸烟,不随地吐痰。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房和谐友好氛围。

三、爱护各种健身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如发现器材被损坏者,必须按价赔偿。

四、正确使用各种健身器材,不得超范围,负荷使用,对不明使用方法和器材性能的,应向管理人员咨询。

五、爱护各房间的一切器材设施,不经允许不准随意拆搬,房间器材不得携带外出,外场器材不得入房间内使用。

六、严格遵守该管理制度,锻炼时如有疑问请咨询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本健身室免费开放,如出现安全事故,有个人负责,本中心及健身室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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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最新 《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

范文类型:申请书,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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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体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 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肝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癫痫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病毒感染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9.除以上各项外,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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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4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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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 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以证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应当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

(二)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许可结果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备案。前款第一项中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布。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 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名义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明知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 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执法记录由执法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或者撤销其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8(一)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明示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者标注虚假编号的;

(三)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提供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项目的,并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许可证件。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服务,包括通常所称的论坛、博客、微博客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其中,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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