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办法

办法范文专题栏目,提供与办法相关内容的范文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办法问题。

分享

浏览

3907

范文

1566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学习心得

全文共 1499 字

+ 加入清单

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个人意义上的品德问题,而且赋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它关系到千百万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于祖国的未来。_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这句话道出了党和国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要达到这个要求,关键是要提高教师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

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后,我受益匪浅,对教师职业道德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教师要胜任当代社会的教育工作,不仅要有精深的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有以下几方面的心得体会

一、教师要经常进行自省

我认为教师这项工作,体现师德的意识是很强的。为人师,不仅要对学生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对科学负责。如果马马虎虎教学,也可以应付过去,这只是敷衍塞责履行教学工作。如果我们养成了自省精神,就可以在一日工作完了之后,自检一下自己是否尽职尽责。反省自己可以激励自己,这是积极进取的表现。一个人,贵在自知之明,这需要有自省作为手段。不“省”,自己就不知道自己长在哪里,缺在何处,一个人缺乏自知之明,容易骄傲自满,时间一长,就会脱离群众,就会退步,就会降低自己威信。当然,只有自己努力才是唯一的方法。

二、教师要热爱学生

这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的去教好学生,孔子说的:“爱之,能勿劳乎?言之,能勿诲乎?”就是这个道理。

我相信,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闪光点,只是我们老师没有把他发掘出来。我提倡平等对待学生,教师应服务于全体,不厚此薄彼,想到手心手背都是肉,好生差生都是生,努力做到一碗水端平,让所有学生同乘一辆前行的车,促使其全面发展。尤其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学生往往给学生的心灵留下伤痕,造成性格残暴,不服从教育,因此,我们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同时,对于班级个别调皮、成绩差的学生,老师要积极进行帮教,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而不是有意进行歧视,造成学生心灵的伤害。

三、言传身教,修身育人

通过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教师是学生天然的人生标尺。学生,尤其是小学生,他们的人格培养,不是靠规章制度训练出来的,也首先不是从书本上学来的,而首先是教师的“言传身教”。要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没有高尚的教师人格榜样是不可想象的——

倘若老师偏爱不公,如何培养学生对社会的公平信念?

倘若老师每天只靠惩罚约束,如何培养学生的自觉与诚信?

倘若老师不去关怀失败的学生,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信和对生活的热爱?

同样,如果老师的心胸狭窄,也就无法培养出学生博大的胸怀。

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参照对象,所以人们常说“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以身做则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学生造成不良的影响。

教师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要知道,“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所以,在教学之余,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的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自己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水平。

总之,师德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精萃,教书育人,教书者必须先为人师,育人者必须先行为示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既然选择了这一职业,就要爱我们的职业,爱我们的学生,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心尽责,以心换心,以爱博爱,倾我所有,去换取明天的桃李芬芳。

猜你喜欢: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专题范文

空调使用办法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88 字

+ 加入清单

一、只有有幼儿在园时才可以使用中央空调

二、室内温度低于20℃开启制热功能,使室温达到23℃

三、室内温度高于28℃开启制冷功能,使室温达到26℃。孩子睡觉前要调整好室内温度,在熟睡后不要开启制冷功能。

四、在雨天要开启空调除湿功能,保证室内正常湿度。

五、孩子出汗后不可以直接进入制冷的室内,要等无汗后进入房间。

空调管理制度 篇16

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健康节能的原则,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我公司对空调的启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空调的启用

1、严格控制办公区、工作区空调机使用开启温度,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7摄氏度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摄氏度方可开启制热系统。

2、空调的启用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启,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或夏季开启制热,否则,将会对压缩机造成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的使用。

3、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空调开启后,设置的温度要适中: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2度以下,制冷温度应设置在23度以上:以免空调长时间工作,压缩机发热影响正常使用。

4、空调运行时间:9:00~11:0016:00~18:00,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

5、空调开启时应启用自动运行模式;

二、空调的使用与责任管理

1、办公室空调开启时,应将门虚掩,不得影响室内正常办公。

2、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用于各办公室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期间使用空调,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器,严禁室内长期无人空调机照开。

3、空调遥控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进行妥善保管,未经批准私自调取使用空调遥控器造成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当空调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不得私自维修,长时间不用空调应将插头拔下、作好防尘处理,同时将遥控器内装电池取出。

4、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5、为了保持空气清新及个人和他人的健康,请不要在办公室开空调期间吸烟。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591 字

+ 加入清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第九条(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条(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确认)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信息交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改变用途或结构)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定价规定)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义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民事纠纷规定)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例外规定)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党校学员党性锻炼考核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751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新形势党员队伍建设,使党员管理有目标,目标能量化,量化能考核,考核易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分层考核、结果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的对象为城投公司全体党员。

第四条 年初由党支部按照目标管理量化考核项目与每名党员签订责任目标,年终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考核主要对党员平时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

第三章 量化考核项目

第六条 按照分层考核的原则,党员干部量化考核分为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两大部分。

1、党员领导干部(具体)量化考核(总分100分)

(1)理论学习情况(25分):

①每月组织一次党课,每次不少于2—4个学时,缺一次扣1分,少一个学时扣0.5分。

②有学习笔记,年学习笔记字数不少于3万字,每少于1万字扣1分,没有学习笔记的扣3分;

③书面学习心得或理论文章全年不少于3篇,缺一篇扣1分;

④参加市党校培训并有心得体会的一次加3分,参加了培训没有撰写理论文章、党性锻炼材料的扣2分;

⑤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学习一次,党支部书记加2分,支部委员加1分。

(2)组织生活情况(20分):

1、支部党员大会每两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批示;每少参加一次党员大会扣0.5分。

2、讨论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决定支部其它重大问题;支部未培养和发展新党员的扣2分,超过党员转正期限三个月的扣1分。

3、党支部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现行法律法规,学习新科技。党小组会议每少一次扣1分,未参加学习的不得分。

4、党支部每一至两个月上一次党课,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少一次党课扣0.5分。

(3)岗位职责履行情况(25分):

①能够履行本单位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给其他党员做出表率。

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过程中不积极,消极应付,造成一定阻碍和反面影响的扣10分;

③带头参加干部学习及组织生活。经常辅导其他党员的学习;凡无故不参加一次扣3分,可以累计扣分。

④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了领导班子和干部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未建立党员干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的扣4分。

⑤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措施、有成效。凡无措施,没有成效的扣3分。

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能够积极争资金、引项目。工作无创新,项目及招商引资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扣5分。

⑦能够积极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不积极交纳党费或不交党费的扣10分。

⑧年终考核名列前三名者,支部书记加5分,支部委员加3分,名列后三名者,支部书记扣5分,支部委员扣3分。

(4)民主评议情况(30分):

①能够主动征求和倾听党员职工意见和建议,深刻剖析自己思想,有思想自查总结,并制订个人整改计划,征求意见不广泛的扣3分,没有思想自查总结或自查总结不深刻的扣4分,没有个人整改计划的扣3分;

②经民主评议为优秀格次的加3分,基本合格的扣3分。

2、普通党员量化考核(总分100分)

(1)学习情况(20分):

①积极主动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培训,按照支部组织学习次数,少参加一次扣1分,每少一个学时扣0.5分;

②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每少1万字扣1分,没有学习笔记的扣3分;

③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缺一篇或字数不够扣2分;

④参加一次市、区学习培训或外出参观学习,并有书面心得体会的加3分。

(2)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20分):

积极主动参加支部组织的生活会,按照支部组织的次数,少参加一次扣2分,凡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3分,累计计分。

(3)岗位职责履行情况(40分):

①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扣5分。

②搞好服务,全力为民办好事、实事。在年内为单位办一件实事的加5分,为群众办一件实事的加3分,在年内办不成一件好事、实事的扣10分。

③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模范带动其他党员工作。工作成绩突出,模范作用发挥好的加5分,反之扣5分。

④工作中具有协调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如果工作中有失职情况,扣10分。

⑤向支部谏言献策,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加2分,采纳实施的加5分。

⑥当年受到中央(或国家部委)表彰一次加15分,省级表彰一次加10分,市级表彰一次加5分,区级表彰一次加3分;

(4)民主评议情况(20分):

①能够主动征求和倾听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刻剖析自己思想,有思想自查总结,并制订个人整改计划。征求意见不广泛的扣5分,没有思想自查总结或自查总结不深刻的扣4分,没有个人整改计划的扣5分;

②经民主评议为优秀格次的加5分,基本合格的扣5分。

第四章 考核分值计算及程序操作

第七条 按照对不同层次党员目标考核要求,将每个考核项目都量化为不同分值,每位党员量化考核总分为每个考核项目所得分之和,每个考核项目得分为所设标准分值+加分值-减分值,若加减分超过该项标准分按该项标准分计算,若加减分后该项得分低于0分,该项得分按0分计算。

第八条 党员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其中量化考核分占80%,民主测评得分占20%。

第九条 年终党支部成立党员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体党员考核。

第十条 考核采取听、核、看、谈的方式进行。听,主要听支部对每位党员的总体评价,倾听职工群众对每位党员的印象和看法;核,按照目标管理量化考核项目内容核对党员干部管理手册(党员本人记载平时表现情况)、党员管理卡片(支部记载党员平时表现情况)及党支部各种记录;看,主要看所办的实事,看党员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思想总结、整改计划等;召开党员职工群众座谈会,参加范围为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和占单位总人数60%以上的代表,对照考核项目进行核实,并发放民主测评表。

第十一条 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填写党员年度考核表,装入党员年度档案。

第十三条 党支部将考核过程中每位党员表现出的缺点和弱点进行反馈,并提出努力方向和整改意见,并在下年度签订责任目标时,作为重点。

第十四条 对经考核在90分以上的由党支部进行表彰,60分以下的可初步视为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转化和相应组织处置,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党组织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采取一票否决,不再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了党校学员党性锻炼考核办法还看了:

展开阅读全文

卫生保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820 字

+ 加入清单

一、礼貌卫生标准:

1、大院道路、空地每一天专人打扫,室内经常打扫,做到窗明几净。

2、院内鼠、蚊、蝇密度达标,厕所有专人每一天打扫,坚持清洁无臭味、管道畅通、无滴水。

3、院内无乱搭、乱建、乱放、乱堆、乱倒现象。

4、院内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5、倒垃圾按时按指定地点,严禁院内乱掷烟头、纸屑瓜果皮壳。

6、楼道畅通,无杂物堆放,严禁在过道里放炉灶,晾晒衣服绳索整齐有序,不影响市容和过路。

7、汽车、自行车在指定线内有序停放,驾驶人员洗刷汽车后要立即将污渍地面扫净。

8、院内三线(电话、电力、电视线)线路整齐美观。

9、坚持院内花草树木完整、美观、地面无枯败枝叶、杂草和弃物。

10、严禁住楼户往楼下乱掷杂物。

11、下水道畅通无堵塞,窨井完好无损。

12、装潢施工有序,建筑材料定点摆放,废土及时清运整理,无遗留现象。

二、职责范围:

1、保洁员对所属卫生包干区要经常打扫,每日打扫不少于二次,坚持包干区整洁卫生。

2、生活区分片负责人要做好片内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人有权对片内违反制度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3、住家户要坚持家庭内外整洁卫生,对庭院卫生负有职责。

4、卫生管理人员,要负责好大院卫生工作,每一天要巡回视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大院卫生情景不定期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半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处罚规定:

1、凡查出卫生包干区不卫生的,每次扣保洁员奖金50元,并责令其立即打扫。

2、住家户乱倒垃圾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清扫。

3、住家户养家禽家畜,一但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罚款50元。

4、在院内乱掷烟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住家户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除责令其清理外罚款100—3000元。

6、对损坏院内花草树木者予以花木价值三倍罚款。

7、卫生管理人员(包括打扫卫生,打扫公共厕所人员)工作不负职责,造成脏、乱、差的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8、院内乱停放车辆的每次罚款200元。

四、本规定自二0__年三月十二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473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项目部对各专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除了进行经常性检查外,并定期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安排在月末进行,检查结果于次月初公布。

第二条:项目部对各专业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每旬一次检查及不定期经常性的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各班组进行周检查,着重检查有无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交底内容进行施工。

第四条:个人进行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每天施工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条: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处理

1、安全检查中查出中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给责任人,引起整改人员重视。对有即发生事危险的隐患,安全员应责令停工,被检查班组必须立即整改。

2、对于班组长违章指挥的作业行为,工地专职安全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对性质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及罚款。

3、被检查的班组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4、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项目部,由工地专职安全员复查,经复查验收认定隐患消除后,此事方为结束。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党员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402 字

+ 加入清单

一、对照标准找差距,进一步规范言行

《准则》和《条例》要求党员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增强纪律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能守住纪律底线,我将对照具体要求,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筑牢思想防线。

二、树立标杆严要求,带头践行各项要求

经常把自己的言行用“放大镜”审视,在平常工作生活中敢于善于喊向我看齐,要求自己牢记各项制度规章,始终把纪律和制度挺在前面,把忠诚和敬业放在心里,真正把各项要求落实在行动中,做到入脑入心。

三、强化主体责任担当,打造过得硬的团队

切实把该担当的责任扛起来,该“红脸”的时候“红脸”,该“黑脸”的时候“黑脸”。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既要关心同志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又要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切实做到交流工作和风细雨,推动落实雷厉风行,遵守纪律没有例外,坚持“干字为先、学字为基、谦字为本、廉字为要”,打造一支业务、纪律都过得硬的队伍。

展开阅读全文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全文发布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4914 字

+ 加入清单

(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1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展开阅读全文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亮点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728 字

+ 加入清单

重庆市市政委今天发布消息成,《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重庆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xx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办法》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大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停车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办法》的出台将使全市的停车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有效促进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规范停车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推进我市停车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乱占车位 罚款!

擅自设障碍物最高罚5000元

意见稿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停车难 多建!

老小区周边可设时段性停车场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小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决定设置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经批准后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我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专业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停车场所开展错时停车服务。鼓励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建停车网 导流!

哪里还有车位网上可查询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临时占道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有计划地实施占道停车电子计时收费。

全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库)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附: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支撑。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xx〕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xx〕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1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临时占道停车费税后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渝财综[20xx]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xx〕175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

注释:结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四款中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定义,明确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并针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xx〕45号)中对公共停车场定义的差异,本《办法》将公共停车场分为了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临时停车场四个类型,其中专业停车场就是涵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xx〕45号)中的公共停车场。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 (原则)公共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专业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停车格局。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xx〕74号)“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充分运用行政、经济与市场等手段,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注释:补充和完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各部门职能分工的相关规定,横向明确停车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纵向明确市、区两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技术标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的技术规范及地方标准。

注释: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应的停车场建设的技术标准,严重阻碍了我市停车行业标准化的形成,不利于我市停车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此我们明确了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建标的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停车行业发展。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计导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注释: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能,便于配合停车主管部门开展停车管理工作,促进停车行业发展。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四条(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36号)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第七条 (鼓励措施)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专业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停车场所开展错时停车服务。

鼓励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注释:一是为了打破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的局面,鼓励推动停车场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增加停车设施存量。二是推动停车管理新技术的运用,有效提高现有停车设施的使用率和周转率。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五条(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

第八条 (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专业停车场及配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释:明确我市各级停车专业规划编制的落实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主城区停车专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各区县(自治县)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有关专业规划。专业规划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建设计划)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制定专业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同级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注释:明确我市停车专业规划的落实部门和保障机制。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专项计划,并纳入本市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体系。

第十条 (建设)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配建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共停车场按时投入使用,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并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原则。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九条(配套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审查及验收)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注释:目前我市对配建泊位不足,车行通道过少、过窄,甚至出现坡道、消防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车位并办理产权等突出问题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征求市规划、建设、公安交管、消防、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公共停车场设置和设计规范的统一,明确市政、公安交管、消防参与停车场建设方案审查和规划验收的方法。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审查)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业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规划验收)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时,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和上海市管理实践的有效经验,为了在后期有效监控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情况,明确了市规划部门的监管职能。

《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查处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行为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xx〕159号)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含屋面搭建、地下开挖、破坏或改变房屋外观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备案时限)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核发《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市、区两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能分工。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备案要求)

专业停车场和配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位布置图;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注释:参考《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临时停车场备案要求)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位布置图;

(五)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注释:我市中心区、老旧居住区等区域停车矛盾比较突出,而临时性建筑空地、储备用地及居住区闲置土地资源较丰富,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比较高,但其涉及设施、设备比较简陋,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为了达到有效率用闲置用地缓解停车矛盾,简化办事程序,同时实现规范管理的目的编写此条。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经营管理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管理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第三章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

第十七条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性质)临时占道停车点属于道路公共资源,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管理方为车辆提供临时场地停放服务。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明确占道停车的性质及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设置程序)临时占道停车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以下程序设置: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规划、价格等部门联合提出初步设置方案;

(二)通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初步设置方案,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三)通过座谈会、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公开征求相关社会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并根据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初步设置方案进行完善;

(四)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核同意;

(五)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点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每三年按以上程序进行适时评估调整。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明确占道停车设置程序。

第十九条 (设置要求)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点: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设置占道停车点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8米、单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6米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路段。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在充分征求市公安交通、消防及规划的建议后强化占道停车的设置要求。

参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50—20xx)

第二十条 (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内等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影响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单位不得将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注释:目前市民反映突出的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现象愈演愈烈,作为主管部门的市政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对该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因此本《办法》明确禁止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并在法律责任中配套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征求意见时该条得到了广大市民和专家的大力肯定。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一条 (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住宅小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公安交管、消防等管理部门可以决定设置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

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注释:为解决老旧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区域的时段性停车需求,本《办法》就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与管理进行了明确。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时段性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区(县)公安交通、交通、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费价格管理)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注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区域、以及占道停车、公共停车收费之间的比价关系,建立一个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和特点,分类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的原则,采用不同停车价格和停车时间的收费标准,使停车行业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走向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收费管理)临时占道停车点收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纳入财政非税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其他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明确公共停车场和占道停车点的收费票据类型,再次明确占道停车收费的属性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票据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或者区(县)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照规定开具统一发票、专用收费收据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拒付停车费。

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为了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全额进入财政,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有效监管,有效回应市民对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去哪的质疑,本《办法》明确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纳入财政肥水管理体系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临时占道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有计划地实施占道停车电子计时收费。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注释:由于缺乏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的先进管理技术和手段,重庆市停车管理缺乏统筹性和引导性。一是现我市缺乏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化平台和发布平台,导致公共停车场和出行车辆之间信息不畅,这是造成停车资源不能合理充分利用,停车泊位大量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我市占道停车点还处于收费手工撕票的落后状态,不利于占道停车收费监管和实时信息采集、处理。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信息化管理):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库)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服务规范)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健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公共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城市停车场标志牌;

(三)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进行收费;

(四)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五)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环境整洁;

(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

(七)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注释:本条是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五条驾驶员行为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对已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可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将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可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已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车位伍佰元进行罚款。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参考:《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其他职能部门法律责任)对公共停车场擅自改建,扩建及改变用途的违规行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不公示收费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范围外的乱停乱放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违反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的违规行为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违法本办法但属于建设、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主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注释: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法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专业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等临时性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四)临时占道停车点,是指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性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五)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是指在特定时段内,利用城市道路动态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三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归纳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792 字

+ 加入清单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归纳

由于化验室工作的特点,分析人员在过程中要接触、使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在贮存、领取、搬运、使用等过程中,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污染环境,为了确保分析人员的健康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总则

根据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有以下几种: 易燃品:无水乙醇、乙炔气体。

氧化剂:过氧化氢、硝酸钾、氧化钾、过氧化钠、高锰酸钾、过硫酸铵、重铬酸钾、重铬酸铵、高氯酸。

有毒品:二氧化二砷、氟化钠、氟化钾、氟化氢铵、氯化钡、三氯钾烷、汞。

腐蚀品:氢氟酸、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碘、过氧化氢、乙酸、氨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2、危险品的贮存、搬运、使用及防护

2.1 贮存

2.1.1剧毒品的贮存应指定专人专柜双锁同库保存,化验员不能单独贮存。

2.1.2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

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2.1.3腐蚀物品其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与其它物品共存,酸性腐蚀品应与碱性腐蚀品分开存放。

2.1.4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贮存在潮湿、积水、受热的场所。

2.1.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

2.1.6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应避免阳光直射或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

2.1.7当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无法辨认的都要当成危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得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2.2 搬运

2.2.1搬运气瓶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滚动或剧烈振动。搬前要戴上安全帽以防止不慎摔破瓶嘴发生事故。钢瓶必须有两个橡胶防震圈,乙炔瓶严禁横卧滚动。

2.2.2搬运对人体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不同,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3 使用、分析人员应正确认识危化品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主动预防的控制化学品危害事故的发生。

2.3.1剧毒物品的领用,实行谁领用谁,谁负责,化验员在领用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领用记录,保管员及化验负责人要负责监督领用、称样、配制等全过程,以防止剧毒物品的外流。

2.3.2为防止化学品的飞溅以及化学粉尘、烟、雾、蒸汽等所导致眼睛和皮肤伤害,需要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防护用具或护具,并且在使用化学品过程中要保持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a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b饭前、饮水前、吸烟前要洗手,工作结束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c定期检查身体,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包扎。

d勤剪指甲并保持清洁,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e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等试剂瓶要戴好防护用品,在通风柜中进行。夏天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时应先用冷却水冷却,瓶口不能对人。

f稀释浓硫酸的容器、烧杯或锥形瓶要放在装水的塑料盆中,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中,不能相反。

2.3.3高压气瓶的减压器要专用,安装时镙扣要上紧,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摩擦,以防止静电产生。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保持0.2-1Mpa的导气,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及其它气体倒灌。

2.3.4所有高浓度的有毒、有害废液,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应在指定容器存放,通过进一步的降解处理使其毒性降低再排放。

a无机酸类:将酸慢慢倒入过量原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溶液或用碱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b氢氧化钠、氨水:用6mo/l,盐酸溶液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c含汞、砷、锑等离子的废液: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

d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其生成氟化物沉淀。

e对溅落的汞,应尽量使用银片或洗耳球拣起,拣过汞的地点还应洒上硫化钙或漂白*,生成难溶液性盐,干后扫除。对吸附在墙壁、地板及设备上的汞可以用加热碘法除去(注意对精密仪器的保护),也可用紫外线除汞(其高度为2.5-3.0m/m3 0.5-0.8W),利用无人的非工作时间辐射。

2.3.5由于不慎引起危险化学事故,如爆炸、火灾、泄露,不要惊慌,正确判断,根据具体情况,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如接触酸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2%碳酸氢钠水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洗;如接触碱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柠檬汁,稀乙酸或2%硼酸水溶液清洗;汞及其化合物,皮肤接触后用水进行冲洗后,湿敷3%-5%硫代硫酸钠溶液,不溶性汞化合物用肥皂和水洗,气体类中毒,移至新鲜空气处,必要时吸氧,严重者现场急救处理后送医院,不能处理的则撤离现场,并通知公司保卫部。每个人都应提高对付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伤害。)

3、其他要求

危险化学品从库房领出后,实行谁使用负责,一旦出现因贮存、使用、搬运过程不当,导致人员财产的损失,应由使用人员、保管人员全部负责

篇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转 载 于:2时不须办审批手续。因生产需要长期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可办理长期使用手续(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要年审)。

5.1.1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作业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化工仓。

5.1.2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1.3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工具。

5.1.4 使用剧毒物品现场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1.5 安全技术措施

a、 改革工艺技术,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b、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6 个人防护措施

a、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 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c、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剧毒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

d、 剧毒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物品。

5.1.7 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收货、双人发货、双人领料使用、双人管理、二把锁)

5.1.8 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相关的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9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其中可燃和助燃气体应大于0.049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10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1.1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2.1 公司危险化学品由供应部统一供应、统一储存。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意见执行。

5.2.2 供应部仓库和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放量参照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执行,批文无明确规定的,由安全保卫科提出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

各部门如因生产需要设置少量危险化学品存放点,需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保卫科审批,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危险物品的品名,存放时间、地点,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及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自救面具、消防器材)后,方可设置。

5.2.3 各存放点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各种化学品容器要贴中文标签;标志牌要写明存放点、存放品种、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化工仓因存放品种较多,可只写明种类,具体品名见化工仓储存档案。

5.2.4 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

5.2.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2.6 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泄漏、防火、防雷、报警、

灭火、防晒、调温、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5.2.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严禁入库。

5.2.8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2.9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仓库,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5.2.10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2.11 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2.12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2.13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对于少量实验用的瓶装危险化学品,隔离存放。

5.2.14 公司重点部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还要遵守各重要部位有关管理规程。

5.2.15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

5.3 安全保卫科应根据各部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建立档案,作成《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登记表》。

5.4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分装、搬送

5.4.1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凭已审批的领料单领用。

5.4.2 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得在仓库内分装。分装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根据物品的性质保证通风、防爆、防火、灭火、防静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国家对分装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便分装。

5.4.3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禁止在公司充装。特殊部位如液化站液化气的充装,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4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4.5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5.4.6 包装容器不经过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5.4.7 危险化学品搬送人员,应按搬送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摩擦、撞击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8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搬送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4.9 搬送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4.10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5.5 处理

5.5.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专人负责管理。

5.5.2 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卫科咨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5.5.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使用后的废料、废容器、废包装等,必须按《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5.5.4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采用适当的方法清洗干净(经稀释后的清洗废液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经作业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 溅漏、泄漏预防和控制

5.6.1 盛装容器不得装满,以防移动时溅漏,分装后要加盖密闭,并定置管理,以防踢倒。

5.6.2 气瓶泄漏时仓管员马上关紧气瓶的阀门,标识并通知采购科采购员进行处理。化学品发生泄漏 时,必须及时处理,以防止化学品泄漏扩散。

5.6.3 容器破损造成化学品泄漏时,小心地将容器直接放入泄漏收集桶中(泄漏收集桶中须存有干沙)。

展开阅读全文

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26 字

+ 加入清单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展开阅读全文

公司奖惩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861 字

+ 加入清单

班前会制度

1、当班全体成员要准时在会议室参加班前会,按“班前三十分钟”程序进行。

2、班前会由值班人主持,本班次职工必须全部参加。

3、值班人在班前会上传达上级的指示,布置本队具体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4、值班人要从安全检查角度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值班人要从技术管理角度,安排布置本班次技术要求,强调技术安全措施。

6、对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不准点名记工,不准下井工作。

7、值班人要认真准备班前会的会议内容,做好班前会记录,并按照矿有关规定及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

1、每个班组每天至少要有一名班长上岗,班组长要做到每班第一个到现场、最后一个离开现场。

2、进入工作地点以后,监督上岗人员履行岗位规范内容。接班后班组长必须查看交接班记录本,了解上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认真的安排处理。

3、认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本班工作时间内要巡视全部岗位,检查各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5、本班结束后,填写班组工作日志,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副区长签字确认。

6、当班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下来进行整改,若整改不了,必须立即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确保实现不安全不生产。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2、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工区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班组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3、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班组,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4、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必要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抽查及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实行闭合管理,检查、整改不留死角,不留真空。

6、班组长对当班维修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维修记录,以备检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班长责任。

7、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否则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规定给予处罚。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规范皮带工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隐患排查和治理,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有效的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班组长每天至少对班组内的所有设备、设施,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作业人员等情况排查一遍,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能现场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必须及时拿出处理方案,需协调矿解决的立即汇报给区长以便协调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班组长有权现场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2、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当天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对当天现场安全隐患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记录,同时必须对职责范围内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全面排查一遍。

3、班组长每天必须对分管范围内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设备、设施等全面仔细排查一遍,及时查找安全隐患,并做好隐患整改处理记录及对隐患责任者处理的汇报工作。

4、所有人员严格执行好设备的检查检修制度。工区自查查出的设备隐患无故拖延不整改者,每次处罚50-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5、各班组人员应认真进行设备的巡回检查,因巡查不认真出现设备隐患的每次处罚50元,造成设备及人身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6、各班组长对现场职工反映的隐患应及时的协调、制定措施、跟踪解决。不及时协调、制定措施、跟踪解决的;出现安全隐患和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矿处理。

7、班组长协调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汇报给跟班副区长协调解决,不汇报、放任隐患存在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8、班组长对工区安排的问题和下属反映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调分析、制定方案、制定措施、落实解决。

9、班组长必须认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杜绝因人、机、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凡隐患不及时整改治理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工作现场不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违章作业人员处罚50-100元,性质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将按矿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

1、班组隐患评估活动,就是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开展。

2、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由班组长牵头进行,一般每月开展一次。

3、开展安全评估活动时,可组织全班人员参加。发动职工对本班组范围内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进行查找、评估、整改,使事故隐患能早期发现,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班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长和调度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事故分析处理要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工区将按照矿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将按照矿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4、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 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整改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

1、每月对班组进行考核,检查全部工种或岗位,检查班组的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现场管理和隐患整改措施,进行全面考核评分。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工区通知进行整改,责令有关班组进行限期整改。

2、实行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制度,对检查考评得分较低的班组进行罚款。

3、每季度召开一次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对前一季度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和布署下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1、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主要内容是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2、换(复)岗人员教育:对因工作需要变换或三个月以上长假复工职工的教育,主要内容是:新岗位的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操作技术知识、设备常见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以及与该岗位有关的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3、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的教育。由工区技术人员负责,主要内容是“五新”的基础知识、性能、特点及可能带来的危害;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4、日常教育不拘形式、时间和场所,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现象应及时进行教育。

5、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本工区人员都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对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职工有权抵制并要求其改正,并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制度

1、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能,每月至少要有一种竞赛形式。

2、创造条件鼓励各岗位员工勇于创新、挖潜增效,成为业务尖子。

3、采取各种方法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

4、通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培育一流人才,发现和培养各方面人才,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5、岗位练兵活动: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能、勇于创新、挖潜增效,成为本岗位技术能手,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培育一流人才,更好的实现安全生产。

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1、保持现场清洁整齐,各记录填写及时,准确清晰、完整、按规定规范填写各类生产记录及实验记录,要详细具体。

2、生产现场保持清洁,物料不准乱扔乱放,交班前进行场地清洁、规范物品摆放。

4、地面大巷不得有积水、积油、尘垢(生产过程中允许有浮尘存在,但下班应该进行清理)。

5、管路线路设置合理、安装整齐、严禁出现跑 、冒、滴、漏现象。

6、水沟、盖板完整无缺,沟内无杂物,及时清理,严禁堵塞。

7、各车场、设备附件、工作台、工具箱、产品架、各种搬运小车等均应按指定位置摆放。

8、严禁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9、坚持现场管理文明生产、文明运转、文明操作、根治磕碰、划伤、锈蚀等现象。

10、上岗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每天按时悬挂上岗证件。

12、严格按照矿“6S”管理规定划分的区域进行清理、整顿,如达不到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全举报制度

1、举报范围:工区范围内一切违章违纪行为。

2、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即所有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工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本班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级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已发生的事故不报或推迟上报。

3、本班所有人员针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任何领导及管理人员举报。

4、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员适当奖励。

5、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班组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将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属紧急情况的应先指挥处理整改,解除紧急状态后,再通报信息。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托。

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1、督促企业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督促企业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进行好职业技能培训、轮训。

3、督促指导企业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等职工福利。

5、对安排加班的,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6、主动提供其它相关服务。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1、安全绩效的考核分为二个层次,包括队考核班组,班组考核班组成员,考核结果汇总整理后,由考核单位提出奖惩意见报队审批。

2、考核的内容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目标、工作标准、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3、安全绩效实行季度考核、年中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4、考核等级评定、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分别为出色、优良、常态、需改进和不良。

5、绩效奖惩

按考核结果,制定出奖惩意见报队,批准后进行奖惩处理,从而达到保持和强化正确的安全行为,控制和消除不良的安全行为的目的。

交 接班制度

一、必须现场交接班,做到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

二、填写记录要认真,不能代填或预填,内容要填写具体,真实,重大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三、交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使用正常,灵敏可靠,保持完好,卫生清洁。

四、交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交接班,不准提前或无故拖延,做到全员现场交接班,交清当班注意事项和工作重点。

五、交接班必须保持各岗位卫生清洁,达到规定标准要求,交接好室内有关使用工具,物件情况。

六、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接班。

展开阅读全文

安全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安全员,全文共 1833 字

+ 加入清单

工程进度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的重大利益,是合同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在施工监理工作中,一般都把计划进度和实际工程进度间的平衡作为控制进度和计划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计划进度的方法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密切注视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间可能出现的差距,及时地督促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以便按照计划完成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制定出一套控制进度的措施和科学的计划管理方法,并根据合同赋予的职权监督承包人执行计划,以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

1进度控制

1.1单项工程进度控制

在工程开工之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整个工程进行专业分析,建立工程分项的月、旬进度控制图表,以便对分项施工的月、旬进度进行监控。其图表宜采用能直观的反映工程实际进度的形式,如形象进度图等,可随时掌握各专业分项施工的实际进度与计划间的差距。当出现差距时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进度缓慢信号,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提供资料,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确实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完工日期,应要求承包人尽快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1.2采用进度表控制工程进度

进度表是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现金流动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报表,这种报表应由下列两项资料组成:一是工程现金流动计划图,应附上已付款项曲线;二是工程实施计划条形图,应附上已完成工程条形图。承包人提供上述进度表,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详细审查,向业主报告。当月进度报表反映的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失去平衡时,监理工程师应对这种不平衡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结合现场记录和各分项所控制的进度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和工程支付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评价的结果,认为工程或其工程的任何部分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相符合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1.3采用网络计划控制工程进度

用网络法制定施工计划和控制工程进度,可以使工序安排紧凑,便于抓往关健,保证施工机械、人力、财力、时间均获得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因此承包人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采用网络法确定本工程关键线路是相当重要的。监理工程师除要求承包人制定网络计划外,监理机构内部也要求监理人员随时用网络计划检查工程进度。

采用网络计划检查工程进度的方法是在每项工程完成时,在网络图上以不同颜色数字记下实际的施工时间,以便与计划对照和检查。检查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关键线路上某项工程的施工时间比计划增加,这种情况会使整个工期延长,必须要求承包人对以后的关键线路上的工程采取加快施工进度或增加施工力量、缩短施工时间的有效措施,以弥补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使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保持平衡。第二,关键线路上某项工程的实施时间比计划缩短,这种情况对缩短工期有利,此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整个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和工程本身的需要并与业主协商,以确定本工程有无必要提前完成,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承包人,不论何种情况都应要求承包人重新修定以后的网络计划,并检查关键线路有无变化,作好修定后进度计划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计划的实现。第三,非关键线路上某项工程的施工时间比计划增加,一般情况均有调整的余地,对整个网络计划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超出了非关键线路所计划的时间,而且没有调整的余地,就要检查是否会影响关键线路,甚至使非关键线路改变成为关键线路。如遇这种情况就应要求承包人采取相应的措施,缩短非关键线路某些项目的施工时间,以保证关键线路的完工仍能满足计划的要求。第四,非关键线路上某项工程的施工时间比计划缩短,整个网络计划将不受影响。但应提醒承包人从非关键线路的工程项目中抽调施工力量加强关键线路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以达到缩短整个工期的目的。

1.4采用工程曲线控制工程进度

分项工程进度控制通常是在分项工程计划的条形图上画出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施工持续时间和竣工日期,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直观,但就整个工程而言,不能反映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情况。采用工程曲线法进行工程进度的控制则比较全面。工程曲线是以横轴为工期(或以计划工期为100%,各阶段工期按百分率计),竖轴为完成工程量累计数(以百分率计)所绘制的曲线。把计划的工程进度曲线与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曲线绘在同一图上,并进行对比分析,当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差距时,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承包人采取措施,调整计划,以确保按期完成工程。

展开阅读全文

安全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安全员,全文共 3373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加强部室管理,加强员工纪律,促进部室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本部室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使员工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改变思想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强化责任,全面落实评价员工的工作实绩,保证部室工作规二、人员分工

张海明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温帅军负责矿山、排渣场、应急物资更换上报、应急预案修订、矿山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管理工作;

乔志明负责职业卫生、尾矿库、选场车间、尾矿库选场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管理工作;

王世兴负责安全部内务档案管理、资料收集、下发文件、起草制度文件等工作;

赵志臻负责民爆物品管理、民爆培训、消防、井下发放站、手持机使用等监督检查工作;

王爱文负责护矿、治安管理工作。

赵海龙、耿秀敏、霍联霞、潘丁云、李贵方、董祜凤负责监控室日常管理和视频监控及电话记录工作;监控室由赵海龙负责。

江志红、宋军、钮杨伟负责网络管理、通讯管理、监控维护管理工作。网络管理由江志红负责。

三、人员职责

张海明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和补充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部室制定和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2、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治安方面的文件、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

3、组织开展好各种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分公司矿山、尾矿库、职业危害进行巡回安全检查。

4、组织做好公司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复训工作。

6、认真做好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准备和配合工作,对上级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按要求督促落实和整改。

7、负责监控室通讯、网络和监控设施及监控室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职业健康档案。

9、组织开展好各种安全活动,搞好日常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10、督促指导分公司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11、负责重伤事故和治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事故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12、建立安全费用使用明细台账,按单位分类统计好各种安全费用登记。

13、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备案及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工作。

14、配合标准化办公室做好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

15、负责对本部室人员考核工作,及救护车值班、运行记录,审批工作。

15、做好经理办和主管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务。

王世兴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相关部室修订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2、负责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台账登记和闭合管理建档。

3、负责工伤事故统计、安全检查月考核、公司领导下井跟班作业等报表工作。

4、负责月、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汇总分析,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5、负责领导下井跟班情况进行统计、归档管理并公示。

6、负责收集各分公司工伤统计报表、领导下井计划表及完成情况表、领导下井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汇总表、风速、CO浓度报表监测表、安全隐患汇总表、月工作总结、安全检查处罚报表。

7、负责各类安全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纪要。

8、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民爆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原件保管工作。

9、负责安全费用分类登记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工作。

10、负责起草文件、通知及内部档案管理等其他内务工作。

11、凡外部借用证件、文件资料等必须由打借条,部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12、做好经理和部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温帅军工作职责

1、负责矿山、排渣场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上级部门的检查工作。

2、负责井下通风、排水、采掘、运输、供电等系统的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3、负责矿山安全检查表、检查记录认真填写,发现重大隐患强令停止作业,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4、负责监督检查带班长准入签证单执行情况,及“三违”人员查处。

5、负责检查矿山应急物资的管理、储存、更新等工作。

6、负责对排渣场安全制度、记录、安全措施等监督检查。

7、做好矿山各种安全检查表的制定、更新工作,负责将安全检查各种记录交内务整理存档。

8、协助内务做好矿山部分安全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安全工作总结、隐患分析等工作。

9、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工作。

10、做好经理和部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乔志明工作职责

1、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并负责复查验收。

2、协助技术部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负责收集分公司尾矿库月报表。

3、负责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与人事部协调沟通,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4、负责对各分公司检测点粉尘浓度、噪音进行检测(妥善保管好仪器,不得损坏),并将检测记录进行整理分类存档。

5、负责填写各分公司检测点粉尘浓度和噪音检测报告,每年对各分公司进行一次职业危害评估。

6、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工作,组织管理好原证保存工作。

7、负责重大危害源、职业危害的申报、登记、评价、备案工作。

8、负责尾矿库、职业卫生安全检查表的制定、更新,参与其它安全检查工作。

9、参与事故调查和尾矿库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工作。

10、做好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及现场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11、做好经理和部长交办的其它事情。

薛铭立工作职责

1、负责报纸稿件的收集、统计、整理工作。

2、适时参加日常安全检查,负责上级部门安全检查的摄影和宣传报道、图片展览设计布置工作。

3、负责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活动照片的收集整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照片拍摄工作。

4、负责矿山安全报的编辑出版和发放签发工作。

5、做好经理和部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赵志臻工作职责

1、负责补充完善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2、负责井下发放站民爆物品储存、使用、清退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手持机使用和数据上报管理工作。

4、负责消防管理和消防设施的检查更换及消防台账管理工作。

5、负责民爆档案管理,协助处理治安保卫工作,并建立综合治理档案。

6、负责收集民爆物品管理使用情况表和涉爆人员培训、政审、台账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矿山民爆物品存储、领取、使用、运输及管理手续的监督检查工作。

8、做好经理和部长交办的其它事情。

王爱文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并兼管门房管理。

2、负责处理各分公司护矿、治安事件,并将每月查处落实整改情况汇总报综合治理档案室存档。

3、协助做好民爆物品的日常检查和消防工作。

4、负责地表炸药库、油库、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治安、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5、做好经理和部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赵海龙工作职责

1、负责对监控室各种记录的汇总收集、整理、归档、传递工作。

2、负责上级领导对监控室检查时监控录像的调换讲解工作。

3、负责当班监控视频记录工作。

4、负责监控室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设备设施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

5、做好当班监控视屏的巡视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6、负责当班电话接听和信息传达工作。

7、负责做好监控室卫生清洁、防火灾、防触电工作。

8、负责本组人员出勤统计和上报工作。

9、做好经理和部长交办的其它事情。

霍联霞、耿秀敏、潘丁云、李贵方、董虎风工作职责

1、负责上级领导检查时监控录像的调换工作。

2、做好当班监控视屏的巡视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3、负责当班电话接听和信息传达工作。

4、负责监控室和值班室卫生清洁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志红工作职责

1、负责全公司网络管理维护和监测监控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2、负责投影录像存档管理工作。

3、 负责电脑、打印机、复印设施技术管理维护工作。

4、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李宋军工作职责

1、负责全公司网络管理维护和监测监控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2、负责办公楼区域水暖设施管理维护。

3、负责公司机关电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4、负责办公楼区域通讯设施管理维护。

5、负责机关所辖用户用电每月报表。

1、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钮杨伟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公司网络管理维护。

2、协助做好通讯设施管理维护。

3、协助做好监控设施管理维护。

4、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考核方法:

1、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月底对部室人员逐一进行考核。

3、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对照各自考核表中的内容及标准,逐项打分,作为当月考核依据。

4、根据打分情况按公司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5、连续3月考核低于90分,调换工作岗位或交公司办公室。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详见各人员工作考核标准(后附表)范有序开展。

展开阅读全文

报告厅管理使用办法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办法,全文共 1412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公司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管理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班组电子等台帐的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实际,在班组电子等台帐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专业管理要求,负责对专业台账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班组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台帐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各班组应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台账填写工作。

1 专业要求

1.1 节能活动

运行班、汽机本体班、汽机阀门班、炉本体班、磨煤机班、热工一班、煤管班、煤油班每月至少活动二次(上、下半月各一次)。

1.2 技术培训

1.2.1 现场提问及技术问答:不少于50%人参加。

1.2.2 事故预想:每专业每转班不少于1次/3人。

1.2.3 岗位分析:每班每月不少于一篇。

1.2.4 现场提问、技术问答两种培训形式参与率必须100%。

1.3 安全活动

1.3.1 运行班每10天一次,检修班每周一次。

1.3.2 活动内容要结合安全工作要点,联系实际,有针对性。

1.4 政治学习

1.4.1 运行班每月学习不少于二次,检修班不少于三次。

1.4.2 内容符合主管部门下达的

1.5 工会活动记录

1.5.1

1.5.2 民主生活会每月一次。主要内容:听取班组长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奖金分配原则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反映班组职工福利、生活等问题;贯彻落实公司(厂)职代会的有关决议。

1.6 生产(工作)日志

1.6.1 月度、每周工作有计划,月度工作有总结。

1.6.2 每日工作安排记录具体,内容能反映当日班组成员出勤、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负责人、参加工作人员;

2 通用要求

2.1 各类台帐应能反映专业特点,做到求真务实。

2.2 节能、安全、政治学习、工会活动时间原则上以公司一周安排为准;每次活动至少有3人发言.

2.3 检修班组的活动记录(含生产日志)填写,正常情况下应于当日完毕,特殊情况可于活动日次日下班前完成;运行班组活动记录(含事故预想)填写,应在活动日后48小时内完成;运行及检修技术问答、岗位分析记录应在当月内完成。

2.4 各类台账栏目填写应清楚、完整;标题完整,记录内容与标题吻合,并符合专业管理要求;语言表达准确。

2.5 填写时,发言人姓名顶格书写,发言内容沿发言人姓名后续写,不同发言人之间空一行。

2.6 部门领导应及时审批有关记录,签署审查意见。

3 检查考核

3.1 因组织、协调不到位,使班组电子台帐出现差错而未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纠正、

考核时,每次扣企业管理部门200元。

3.2各职能部门应按月对相关台帐进行检查,并于次月10日前将检查考核意见报企业管理部门,未上报或检查考核不认真者,每次扣相关职能部门200元。

3.3 班组直接管理部门应做好各类台帐的督促检查,否则,在班组台帐因不符合有关要求被考核时,按绩效考核办法;台账审批不及时,每发现一处扣80元;对审批过的台账,如发现不符合要求而又无审批意见的,每发现一处扣40元。

3.4 台账格式不符合要求、栏目填写不全,每发现一处扣40元。

3.5 活动标题不完整每处扣80元,记录内容与标题或栏目不吻合每处扣120元。

3.6 记录内容达不到300字以上每次扣40元;严重抄袭有关文件、报刊及学习材料每次扣160元。

3.7 发言人每差一人次扣40元,活动次数每差一次扣2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保险,全文共 1505 字

+ 加入清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文号:根据《南京市建筑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__]132号),特制定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不含高淳县、溧水县)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为所招聘使用的农民工(以下统称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管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与支付。

三、施工企业在本市各区取得中标工程项目后,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办理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施工企业有分包行为的,还应当提交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清单等资料。(三)按规定填写《南京市工程项目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四)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规定选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一)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5‰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1%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一次性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及其管理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涉及的费用可在应划缴费用中抵扣。(二)以农民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当月实际使用的全部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该项目当月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按月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划缴时间为次月的月首5日内。农民工在一个工程项目就业不满一个自然月份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五、工程项目开工后三日内,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可以按照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缴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六、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对各批次使用的农民工名册于进场和撤场之日起三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并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备案。申报内容以《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为准,包括进场或撤场所有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地址、所属施工企业及其就业的工程项目、就业时间等。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

七、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长,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因客观原因导致中标合同变更涉及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变更。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应当及时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定处理办法。

八、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确认工程项目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发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筑工程局统一监制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由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示。

展开阅读全文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350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 车务段

乙方: 项目部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接建站修库工程

2、作业内容:基础承台、框架柱、砌筑、吊装屋架等厂房施工项目。

3、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1、施工责任地段:

2、施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甲方: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__)29号;

2、《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__]226号;

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第30号);

5、《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__】33号

6、《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__〕12号;

乙方: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__)29号;

2、《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__]226号;

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第30号);

5、《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__】33号

6、《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__〕12号;

7、《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10206-99;

8、《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__;

9、《铁路信号设备9050安装标准》tb10419-20__;

10、《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及《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

11、《铁路电力设备安装标准》(80)铁机字1817号;

12、《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__)69号;

13、《哈尔滨铁路局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办法》哈铁供电[20__]240号;

四、安全防范内容、措施

甲方:

1、行车安全: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地点以及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内甲方不得安排行车作业。

2、施工安全:施工作业期间,甲方在施工区域所属信号楼设监控人员,落实好安全控制措施和行车组织办法。

3、人身安全:施工作业期间,甲方人员进出施工作业区域,做好人身安全防护,不得干扰乙方正常天窗内施工作业。

4、结合部安全分工: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请求,对乙方登、销记内容进行审核和签认,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转发命令。

5、按照乙方要求组织乙方工程车辆进出作业地点,对乙方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

1、行车安全:施工作业期间,工程车辆在站内进行作业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止轮;作业机具禁止超出作业地点范围。

2、施工安全:施工作业不得扰动、破坏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施工负责人职务不到位,作业人员不足、准备不充分、影响范围不符,严禁进行作业,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办法。

3、人身安全:自行承担自身作业的人身及作业安全责任,施工前乙方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4、结合部安全分工:

1)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地段,行车管理单位管辖行车室(信号楼)设置专职驻站联络员,作业现场设置现场防护员。

2)按要求认真准备施工,设专人到车站进行登记请令,驻站联络员要按规定在作业前40分钟完成《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邻近营业线施工登记簿》登记。

3)牵引供电施工“天窗”作业应认真执行《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行车限制卡》相关规定,施工作业期间与车站值班员共同确认好v型停电行车限制内容。

五、对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共同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部、局营业线施工有关规章制度。

2、按时参加施工预备会,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运输组织要求和施工安全动态。

4、发生施工事故或危及行车安全险情时,施工单位要全力抢修,车务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双方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甲方:

1、对乙方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邻近营业线施工登记簿》登、销记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2、对乙方违章、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必要时停止施工作业。

乙方:

1、提供作业内容,进行技术交底,承担内容不明确,数据不清楚造成后果的责任。

2、按照施工作业计划提供的影响范围作业,承担超过影响范围造成后果的责任。

3、按照施工作业要求作业,承担违反施工作业要求造成后果的责任。

4、乙方遇有特殊情况引起施工作业进度变更时提前通知甲方。

5、由于施工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

6、电气化区段停电单元作业时,必须凭停电的调度命令方可进行作业;送电时,在具备送电条件后,凭送电的调度命令方可送电,由乙方承担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责任。

7、提报的牵引供电施工作业应符合《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行车限制卡》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错误提报《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行车限制卡》造成后果的责任。

8、乙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教育及遵纪守法教育,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及车站关于站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生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9、乙方进行挖掘作业前,必须与工务、电务、通信等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现场采取安全措施,配合作业,如发生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10、在作业中产生的行车、人身安全问题均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11、未得到车站的准许严禁施工机械等运输工具在站内及线路上随意运行,如违反由乙方负全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部、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按部、局有关规定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九、经双方领导签字后,各报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监察室审查。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工作流程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164 字

+ 加入清单

为规范售后服务工作,满足用户的的需求,保证用户在使用我公司产品时,能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用户对产品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制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1根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对保修期内,因产品的制造,装配及材料等质量问题造成各类故障或零件损坏,无偿为用户维修或更换相应零配件

2对保修期外的产品,通过销售中心报价(包括零配件,人员出差等)费用迅速,果断排除故障,让用户满意

3对合同中要求进行安装调试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及对用户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销售区域和重点客户进行走访,了解产品的使用情况,征求用户对产品在设计,装配,工艺等方面的意见5宣传我公司的产品及配件

1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树立用户满意是检验服务工作标准的理念,要竭尽全力为用户服务,觉不允许顶撞用户和与用户发生口角

2在服务中积极,热情,耐心的解答用户提出的.各种问题,传授维修保养常识,用户问题无法解答时,应耐心解释,并及时报告售后服务总部协助解决3服务人员应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主动服务,和用户监理良好的关系4接到服务信息,应在24小时内答复,需要现场服务的,在客户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切实实现对客户的承诺

5决不允许服务人员向用户索要财务或变相提出无理要求

6服务人员对产品发生的故障,要判断准确,及时修复,不允许同一问题重复修理的情况

7服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要认真仔细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必须让用户填写售后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8对于外调产品,或配套件的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售后服务总部协调采购部由外协厂家解决

9重大质量问题,反馈公司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10建立售后服务来电来函的登记,做好售后服务派遣记录,以及费用等各项报表

1投诉方式:用户以来电、来函、来人方式反应服务人员工作中表现不良或对服务不满意的即为投诉

2因以下原因造成用户投诉的,一经查实,记大过一次,并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

2.1和用户发生口角,顶撞用户2.2对用户索要财物,并提出无理要求的2.3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为用户服务的2.4因个人原因造成同一问题重复修理的

3实事求是按公司财务制度和销售中心的有关规定报销,提交报销的各种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出差的票据与出差地应相符,否则不予报销,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每次服务结束,未来电总部擅自离开的,罚款50元/次5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用户现场的,罚款50元/次

6用户服务报告书未详尽记载(如故障原因,解决办法、更换零件名称、用户意见等),罚款20元/次

7售后人员早上8点到晚上10点必须开机,如发现无故关机或拒接电话,扣除出差电话费补贴或罚款10元/次

8售后人员不服从服务总部统一指挥的,罚款100元/次五、业务程序

1、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

售后服务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将日期、起讫地点、类别、金额、姓名、职级、出差事由如实填写将出差票据按“差旅费报销单”填写顺序贴于“原始凭证粘贴单”上要求原始凭证与“差旅费报销单”中描述一致“按照“差旅报销制度”核定费用补贴标准、出差天数、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核查无误后在“审核”栏签字要求严格按“差旅报销制度”出差补贴标准执行,未经请示同意的开销一律不予报销,如的士费、餐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审核签字呈送总经理批准交财务报账

2、售后服务请款流程

出差需求(国内/国外)填写“借据”内容包括时间、部门、借款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用途说明根据出差时间长短、地点远近按实际需要借款审核签字、呈送总经理批准,交财务领款或通知财务汇款3、用户服务信息处理流程财务按主管借款领导签字批示发放借款函电解答直接解答转有关部门解答营销总经理派人现场处理开出用户服务报告书分析、研究修理方案用户营销总监产品返厂处理开出修理工作联络单分析故障原因编制修理计划通知组织实施验收、保存、发运总工程师补供备件及资料品管中心建立用户服务档案营销中心组织专题会议制定专门处理方案技术中心

4、用户服务售后配件生产计划、发货流程

与用户落实货物接收情况成品库备货,开具调拨单,通知包装、检验下达工作联络单至营销中心计划室,注明售后配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需求日期、用户、原计划单号等信息售后配件生产需求售后配件生产计划下达情况、生产加工、装配进度,采购进度、入库进度跟催确认售后配件生产入库完成,下达工作联络单,注明发货地址、收货人、联络方式、物品名称、数量、材质、型号规格、发货日期要求、到货时间要求至营销中心合同管理室、成品库、发货人员。发货人员开具售后销货单,联络发货商确定发货方式

5、用户服务资料归档流程

分析、处理来函或邮件收到用户、销售员、代理商来函或邮件

6、统计报表

每月统计售后服务数据(每月4号前报公司企管室),包括:1)安装调试(人、次/天)及费用2)售后派人(人、次/天)及费用3)售后材料费用4)售后运输费用

5)售后总费用(合同规定的指导安装调试费用除外)

6)每月售后服务项目报表整理汇总,于次月初(5号前)整理一份交至品管中心、技术中心、营销中心、高层领导。

年底将各月份的归档资料整理汇总,装订成册,保存每月初将上月处理来函、邮件、回复意见,按月份、用户或产品类型分类整理、归档处理意见回复或邮件

展开阅读全文

廉租房建设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80 字

+ 加入清单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建设项目开工仪式,这是市和企业深化合作的一大盛事。在此,我代表市,向项目的开工,表示热烈祝贺!向莅临开工仪式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衷心感谢!

近年来,我市步入发展快车道,这为企业投资带来新的更大机遇。

企业是行业的著名龙头企业,企业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迅猛。这次企业投资亿元建设的项目,是国内一流、全省唯一的重大工业项目,对于加快市的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在我市投资,充分体现了企业敏锐的战略眼光和对我市发展的极大信心。我们将营造一流环境,提供一流服务,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全力支持项目建设,推动项目尽早建成投产/开业。

我们坚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项目必将成为我市新的地标性建筑/重大支撑性项目,成为市与企业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最后,衷心祝愿项目建设取得圆满成功!祝愿企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

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单位内部绩效考核方案 单位内部考核办法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办法,全文共 2368 字

+ 加入清单

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本实施方案打破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不同身份人员同时纳入绩效考核实施范围。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绩效考核奖金)、当季退休人员(按在职月份享受固定绩效考核奖金)、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固定享受称职等级奖金)不纳入绩效考核实施范围。

司法、土地、劳务等市直单位派驻梅岭街道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加街道绩效考核,街道将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情况书面反馈市直主管部门,由各市直主管部门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按照职务层次,考核对象按科级干部、中层干部(含工作点副点长)和一般工作人员三个类别分开考核。

1、基本原则

以“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为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形成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组织评价机制。

2、考核分数计算办法

各项工作得分由该项工作的直接领导对照每个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工作目标的完成程度和完成质量给予打分,常规工作总分为50分,如果同时兼科室工作和下社区工作,则每项为25分;重点项目工作满分为40分,如果同时兼任两个项目,则每个项目为20分;如果无参加重点项目工作,常规工作得分则以总分90计;考勤分值总分为10分,根据考勤情况计分,全勤得10分,迟到一次扣1分,迟到10次或以上该项不得分,旷工一天扣5分,旷工两天或以上该项不得分;奖惩附加分根据奖惩情况酌情加分或扣分,加减分值最高为10分。考评得分=(常规工作得分+重点项目得分+考勤得分+奖惩附加分)×60%+党政领导测评分值×40%。其中,党政领导测评分值按测评结果排名计,排名前25%得分为90分,排名前25%—55%得分为80分,其他得分为70分。

根据绩效考评得分情况,从高到底排列,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评得分高于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考评得分75分—89分的,评为“良好”等次;考评得分60分—74分的,评为“称职”等次;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和“良好”等次人员比例按三个考核类别分别控制在人数的25%以内和30%以内。

当季请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能享受“优秀”等次奖金。当季退休人员和调离本市人员按在职月份享受“称职”等次奖金。

下列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当季新录用(聘用)或外县(市、区)新调入人员工作不满20个工作日的、当季请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当季被效能告诫的、受立案调查在立案期间的。

下列人员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当季旷工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处分期间的当季确定不称职,以后按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或不定等次。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计划、总结、评估、反馈”的流程,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一般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制定绩效计划。根据上级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工作职能,各科室按目标时序进度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把工作计划细化到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应根据自己的岗位在每季度初填写好《工作目标量化评分表》,并报送街道绩效办。

2、做好工作纪实。按照绩效计划安排,考核对象应做好绩效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在《x市绩效管理工作日记》上,工作日记记录每天的出勤和主要工作情况。考核对象应按月份、季度和年度进行工作总结,逐条列举工作目标和进展情况、完成程度和工作成效,形成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在填写《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作台帐》应尽量把工作内容细化、量化。个人绩效工作台账每季度首月5日前由各部门收集后报送至街道绩效办,由街道绩效办统一管理。

3、组织绩效评估。全体考核对象在每季度首月填写《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并经各项工作的直接领导评价、打分后,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汇总至街道绩效办。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述职评议会,对考核对象上一季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逐级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等次应在与单位绩效评估暨“五大战役”考评结果以及单位奖励惩戒情况挂钩。绩效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做好绩效反馈。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后,对照职能工作目标,指定专人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考核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讲评,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方向。绩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是指把绩效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把绩效结果作为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政治激励的主要依据。

1、与考核奖金挂钩。“优秀”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2100元,“良好”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800元,“称职”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500元。

2、与奖励惩戒挂钩。把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结合起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从季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评选、产生,对于季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三次及以上的,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限额内,可以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推荐人选。。对于季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两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被评为一次“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对于有计生、综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情况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3、与职业发展挂钩。坚持把绩效考核与岗位调整、选拔任用和学习培训结合起来。对于当年度绩效考核多次获评“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推荐;在干部培训时,作为优先安排人选。对于当年度绩效考核获评“不称职”等次的,给以一定期限的待岗处理,采取跟班学习、强制培训等措施,帮助待岗人员整改提高,并依据培训结果和能力条件重新安排工作;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辞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