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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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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景点英语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全文共 3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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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gushan is different from Dagushan in Poyang Lake. Standing in the

Yangtze River 60 kilometers southeast of Susong City, Xiufeng is independent and

formed during the Quaternary glacial period. "Block hundreds of rivers in

thousands of miles, accept the mountains at the foot.". "Haimen stone pillar",

"Yangtze River unique", "river scenery" are the world's praise of

Xiaogushan.

The mountain is 86 meters high and only about one mile in circumference. It

was once called Jishan because it looks like a bun on the head of an ancient

woman. The boat moves in the middle of the river, and the mountain gradually

changes. The villager said: "look at a pen in the south, look like a bell in the

west, look at the chair in the East, look at Xiaotianlong in the north." Lu You,

a patriotic poet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praised: "the attitude is

changeable, and the belief in nature is also a beautiful thing."

The South Bank of Xiaogushan is opposite to penglangji. The river is so

turbulent that the tide can't go up here. Because of the name of Haimen pass, it

is called "Chu Sai Wu pass" which locks the Yangtze River. The main building of

Xiaogushan is Qixiu temple, which was built in the Tang Dynasty. It is located

on the hillside with green tiles and red walls. The statue of little girl is

worshipped in the temple, which is called "Xiaogu Temple" by the people. My

sister-in-law is a pure and beautiful girl in folklore. She fell in love with

Peng Lang, but in the end she couldn't get married, so she threw herself into

the river and died. After her death, she turned into a "little lonely mountain"

named "Xiaogu mountain". Because Peng Lang was sad for his sister-in-law's

death, he turned into Shiji and stood by the river, which is also called

penglangji. The "dressing Pavilion" on the top of the mountain is said to be my

aunt's dressing place. The pavilion is very elegant, with two layers of six

corners, and you can view the fertile fields of Yunshan mountain from the

window. The "evergreen tree" behind the pavilion, also known as the "Thoreau

tree", grows out of the stone, strong and luxuriant. The old man said: "this

tree is like the divine tree in the moon. The shuttle used by Vega in the sky

was gouged out by this tree. Xiaogu temple has always had a large number of

pilgrims.

Small isolated mountain, everywhere scenery, no scenery is not strange;

Temple pavilions, hierarchical. There are longjiaoshi beside the mountain, steep

by the river; there are longerdong in the mountain, warm in winter and cool in

summer, unfathomable; there is Longkou on the top of the mountain, which is as

powerful as a roar in the sky. There are also yitianmen, longan stone, QiongYa

DiCui, Mituo Pavilion, xianyuelou, banbianta, Haishen niche, Tianfei hall,

jiechao temple, biyunti, Woyang stone, Guantao stone, Yushi stele, Temple relics

and Haimen stone carvings chanted by famous scholars. These historic sites add a

layer of complicated aura to the mythical small isolated mountain cage.

Traveling alone is like walking in fairyland. Xie Jin of the Ming Dynasty wrote

a poem praising: "a high platform is built on rocks in the middle of the sky,

and passers-by come here. Pei Yu still hears that the fairy is going, and takes

Luan to suspect that the girl is coming back. Chengjiang autumn water bright

makeup mirror, the top cloud bin Wan bun pile. Why ask Penglai on the sea when

you look at the southeast? There is an endless stream of Chinese and foreign

tourists coming to Xiaogu mount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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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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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篇安徽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篇一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_ 日止。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推广名】为:____________,该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______【幢】【座】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实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实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该商品房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

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币)______元,总价款______(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币)_____ 元,总价款______(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___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_____ %,其余价款可以向【 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 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安徽省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篇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款方式结算: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鉴证机关经办人:

双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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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博物馆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3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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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朋友们,大家好,一路辛苦了,欢迎大家来到美丽的合肥旅游,我是安徽旅行社导游xxx。大家可以叫我小x。在此,我代表旅行社及本人再次欢迎你们的到来。这位是我们的司机李师傅,我们会竭力为大家做好服务的。祝大家在合肥玩的开心。

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好“有缘千里来相会”,相信我们是有缘人,那么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让我们把这缘分进行到底。 游客朋友们,咱们今天要游览的是安徽省博物馆。下面呢由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安徽省博物馆的概况。安徽省博物馆位于合肥市安庆路中断,占地面积约七十亩,是安徽省唯一集自然,历史,社教为一体的省级综合类博物馆,也是国家4 A级旅游景区。安徽省博物馆始建于1956年,是建国后我国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博物馆。

建国初期,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国家领导人都曾经来过这里,1958年9月17日,毛泽东在视察安徽省博物馆时作了重要指示:“一个省的主要城市都应该有这样的博物馆,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的力量是一件很要紧的事嘛!”陈毅元帅为安徽省博物馆题写了馆名。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安徽省博物馆现有馆藏文物近二十三万件,其中以商周青铜器、汉画像石、文房四宝、徽州雕刻等最为突出。 朋友们,现在咱们已经来到了博物馆的大厅,安徽省博物馆的基本陈列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它们分别是“徽州古建筑陈列”“安徽古生物陈列”“馆藏青铜器精品展”。咱们呢就先去看看徽州古建筑陈列吧!不过我要给大家提个醒,在博物馆里游览时,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到别人,拍照时要关闭闪光灯,尊重管理人员。

好了,大家随我来!现在咱们进入的是序厅,这里是“四水归堂”的徽派建筑。所谓“四水归堂”就是将住宅屋面的雨水汇集天井之中,表达了徽州人一种“暗室生财”的风水观念和经商之道,使天降的雨露与财气不至于流向别处,让四方之才如同天上之水,源源不断地流入自己的家中,从这里可以看到徽商“聚财气”的思想在民居建筑上的体现。大家再看这个厅堂,它是徽州民居普遍式的代表。它屋内的布置是颇有讲究的。一座标准的民居,一般都建有前堂、中堂、后堂。前堂和中堂作为礼仪场所,是男人们接待客人和日常活动的地方,后堂则作为供养长辈和女性活动的空间。现在大家见到的这是中堂,一般中堂“太师壁”上悬匾额,并挂中堂画。泥金木制楹联。紧贴太师壁摆一条桌子,称“画条”。大家看,在桌子的正中摆放的是长鸣钟,长鸣谐音长命,有吉祥之意。钟的两边东放花瓶西放雕花镜。取东平西静之意。寓意天下太平,过终生平静的日子。这些都是徽州文化的体现。

- 大家随着我再向里面去。现在呈现在咱们面前的是一座牌坊。在徽派建筑艺术中,牌坊被誉为“古建三绝”之一。徽州人文荟萃,居高官者甚多,加之徽商财力雄厚,树牌立坊日益鼎盛。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许国牌坊。现在咱们看到的这座是模仿许国牌坊而模拟建造的。该牌坊是徽州最大的一座牌坊,建于明万历十二年(1584年)。距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这座牌坊四面八柱,又称八脚牌坊。据说古代只有皇家才可以建造八脚牌坊,民间只能造四脚牌坊,但是许国利用自己的机智,从他的学生皇帝那里获取了恩准,回家建造了这座举国鲜见的八脚牌坊。这个故事呢在此就不详细的叙述了。

常言道,“皇族有太庙,百姓有祠堂”,大家看,这座楼房式的建筑是什么呢?对,它就是祠堂。这是罗东舒祠,它位于徽州的呈坎村,祠内供奉罗氏家族的先祖:宋末元初的著名学者罗东舒。该祠被誉为“江南第一名祠”。罗东舒自幼聪颖,长大以后隐居在呈坎,以耕田和读书为乐,拒绝出去做官,因此,罗氏子孙对罗东舒极为尊重。明朝嘉靖年间开始为罗东舒修祠,历时近百年竣工,其雕刻彩绘之精美,堪称中国祠堂建筑之冠。 刚才大家看过了牌坊和祠堂,现在看到的是民宅。这座模型是明代中期民居建筑的代表作——老屋阁。它坐落于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乡,是西溪南吴氏私家住宅。

从表面上看建筑整体简单明了,内部结构复杂多变。住宅正面为水平高墙,侧立面采取不对称式,与高墙相结合形成参差错落的外观。前中后有三个天井,内有石砌的水池。楼上厅堂阁栅外露,显得楼上厅堂比楼下宽敞,这种明代住宅特点的构造,当地民间称“楼上厅”。阁内楼上沿天井四周有一圈整齐栏板,雕刻有花卉,云朵、飞禽、走兽。栏板由檐柱加悬木向外微微挑出,加大了楼层凭栏空间,同时改变了天井扁平狭小,柱长楼高的瘦狭之感。栏板上设置带有精美扶手的“飞来椅”,又称美人靠,是专供女眷休憩之用的。大家再看这两边,这些就是徽州有名的马头墙了。高高的马头墙既起到了防火的作用又增加了空间的层次感和韵律美。来,大家再看这玻璃罩里,这是一套砖雕游春图,由渔、樵、耕、读,以及瓜果纹饰等组成。大家这边走。咱们进入另一个单元吧。这里展放的是徽州有名的三雕:石雕,木雕和砖雕。在徽州,木石砖三雕几乎在每家每户都能看到,一户之内少有雷同,其造型和图雕既充分表现出了大贾骄奢浪漫的心态和儒雅恬淡的情趣,又通过栩栩如生,山川风物和历史故事的雕饰,寄予着主人对生活的态度和希望。来,大家看这幅砖雕,能看出什么眉目吗?对,这是一对夫妻,这幅砖雕名叫“画眉夫妻砖雕”,图中女子在庭院梳妆,头戴方巾的男子正用心给女子画眉,送茶的侍女回避不及而却步。

这是汉代张敝为妻子画眉的典故,表现了温馨美满的夫妻之情。大家可以随便看看这些精致的砖雕和石雕。游客朋友们,有关徽州的古建筑就这些了,下面咱们参观另一个展厅吧------馆藏青铜器精品展。咱们已进入了序厅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本馆的镇馆之宝了-----看,这就是楚大鼎。楚大鼎又名楚客大鼎,1933年出土于我省寿县的朱家集。是我国现存的东周时期的第一大圆鼎。整件器物雄浑凝重,气势不凡,它从一个侧面显示出一个诸侯大国昔日的辉煌强盛。1958年9月17日,毛泽东主席在视察本馆时就对它产生过浓厚的兴趣,主席曾围绕大鼎看了一圈,风趣地说道,它能煮一头牛啊!这张照片就是毛主席当年观看楚大鼎时的情景。大家再看这里,这里依次陈列的青铜器有食器,酒器,水器,乐器和生活用具及农具。大家可以随便看看。 游客朋友们,说到青铜器这里有几个精品不得不看一下。这是铜铃,出土于肥西大敦孜商代遗址中,是我省境内出土最早的青铜器,时代相当于夏朝二里头文化时期,距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铜铃也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青铜乐器。这个是蔡侯编钟,1955年从寿县的蔡昭侯墓中出土的编钟,共有九枚这是其中的一枚。这个是四环无名大鉴,高45厘米,腹围是222厘米,口径77厘米,重69.4千克。通体没有文史的,只在腹部鼓起的地方铸有4个对称的衔环铺首。整个器物看起来厚重壮美,朴素无华。

他是我国已知的最大最重的鉴,可以称得上鉴器之王了。 追着时间的脚步,咱们已回顾了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那么咱们再踏上时光飞船向亿万年前出发,看看那些先于人类生存在地球上的生物吧。游客朋友们咱们现在已进入了“安徽古生物陈列”厅堂。这是第一单元地层与化石,首先咱们看到的这张是地质年代及主要生物演化表。这张表告诉我们地球的历史和生物进化的简单历程。大家可以看这些图片及解释来了解了解。 走,咱们子现在进入的是第二单元,中生代恐龙化石。这座模型是棘鼻青岛龙骨就架,棘鼻青岛龙属于鸟殿类恐龙,它是鸭嘴龙的一种,1950年发现于靠近青岛市的莱阳县而得名。它是一种素食空龙,主要生活在距今8000万年前的白垩纪的湖沼平原上。

现在大家进入的是第三单元,这具是古象化石,是1972年在怀远县的治淮工地上发现的,经科学家推断它大约60岁,是一头老年公象。这种象在生物进化史上,接近于非洲象的原始类型。它的臼齿咀嚼面经过腐蚀后呈现出菱形的齿环,牙齿像匕首,非常有利于撕咬猎物。

各位游客朋友们,咱们踩着时间的脚点,穿越了历史的长河,跨过了几千年甚至上亿年,相信大家在这时光的游览中一定收获了不少,那么咱们这次游览呢到此也就结束了。感谢大家对我工作的支持,现在时间还早,你们可以再仔细地看一遍。现在是10点,咱们半个小时后在博物馆门口见,大家多注意安全,在博物馆参观时要遵重管理人员,遵守规章制度,谢谢大家的配合。那咱们半小时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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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200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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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条例的政策改动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xx由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提供,欢迎查看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附:《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五条 , 对《物业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倡导原则、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 ,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 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作为其立法宗旨。

物业管理虽然在我国发展迅速 , 涉及面甚广, 但在实际生活中, 对物业管理的内涵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条例》第二条对其所称物业管理作了界定 , 明确了条例的调整范围。

就业主而言,选择一个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其能否获得期待的物业服务至关重要, 为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在知识经济时代, 创新和科技进步是永恒的主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也需借助新技术、新方法,也需依靠科技进步。因此《条例》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利用创新和科技进步来提 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学习和掌握《条例》, 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条文所体现的精神。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 制定本条例。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 , 深圳、青岛、大连等地对住宅区和其他物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 越来越多的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 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它的产生与发展 , 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 环境 ,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 促进住宅建设 , 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据统计, 目前上海、广东、山东、辽宁等省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 %,深圳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超过90%,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有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 230 万。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 物业管理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在实践中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处分本该由业主处分的事项、收费与服务不相符等不规范的行为,包括由过去的房管所改造过来的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也存在着自身定位不准确、服务意识不明确、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清楚的问题;三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运作等缺少监督和制约,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 , 甚至损 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 四是物业的开发建设质量问题对物业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对于这些问题应该说与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制不健全有关。这种状况也造成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大量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不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因此,社会各界要求规范物业管理市场,针对物业管理进行专门立法的呼声逐年高涨, 每年都有建议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的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近几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33 号 )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费 [1996] 266 号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 [1998]213 号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基宇 [1998]7 号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试行办法》( 建设部建住房 [1999]261 号 )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房 [1997]263 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住房 [1999] 246 号 ) 等。与此同时,各地在物业管理立法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江西、 河南、陕西等 20 多个省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他省市也普遍颁布了物业管理办法。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各地物业管理实践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为《条例》的起草提供了条件。

1999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 通过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 开展立法调研, 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律师等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 广泛征求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分析物业管理面临的形势和立法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于 20xx年3 月形成《条例》( 送审稿 ) 。20xx 年 3 月, 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在送审稿的基础上, 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和完善, 形成《条例》( 草案 ) 。 20xx 年 10 月 16 日,国务院领导批示将《条例》( 草案 )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彰显民意、推动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举措,在社 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在近一个月的意见征求期间,国务院法制 办共收到近 4000 条意见。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 ( 草案 ) 的基本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致呼吁尽快出台, 使物业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在逐条研究分析并吸收有益意见的基础上, 国务院法制办与建设部对《条例》( 草案 ) 进行了认真修改。20xx 年 5月28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 草案 )。可以说,《条例》反映了社会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 凝聚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热情。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

首先,条例旨在为物业管理活动建章立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物业管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在于, 物业管理往往涉及众多业主的公共利益,当单一业主的利益和业主间的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 需要有一个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需要有指导各方行为的准则。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使用人、公用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章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的产生、职责、会议形式、议事规则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 , 业主公约的内容效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着重规范业主和业主大会的行为。《条例》第三章界定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着重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条例》第四章就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物业服务合同等作了详细规定,着重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物业使用人、 公用单位、事业单位的行为。《条例》第五章着重规范物业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

其次,《条例》旨在通过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来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实质上是业主行使对物业的所有权来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是建立在业主的财产权基础上的。对物业管理立法,自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从《条例》的规定来看,也确实是这么做的。例如,《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 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七条 ); 强调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条例》也明确予以保障。例如 , 《条例》规定业主和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强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预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十七条 ) 等。

第三,《条例》旨在通过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和维护业主和物 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发挥出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从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对于改善居住质量、维护住区的安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制定条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定义的规定。

《条例》对物业管理下定义,实际是要解决《条例》的调整范围问题。《条例》名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例》的调整范围,势必要明确物业管理的内涵。对《条例》所称物业管理的定义,需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 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

对于房屋等建筑物的管理,业主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业主自己进 行管理;其二是业主将不同的管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其三是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条例》调整的物业管理 , 仅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这种方式。《条例》所规范的物业管理活动,也限于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业主采用其他方式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只不过《条例》对其不予规范而已。就业主自行管理而言, 作为建筑 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可行使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对建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属于业主行使所有权的体现, 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 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就业主委托专业服务公司管理而言,业主和专业服务公司之间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条例》之所以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建筑物管理单独立法,是基于这种方式的特殊性。

必须说明的是,业主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自己的物业。换言之 , 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对物业实施管理,是业主的权利。《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但是, 如果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进行。

第二 , 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一项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进行主要通过合同作为纽带完成,交易的双方也即合同的主体。物业管理作为一项市场行为,也是通过合同才产生的。物业服务 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基础。物业管理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权利义务直接来自于合同。可以说 , 没有了物业服务合同,也就不存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服务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 物业管理的内容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 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

物业管理的内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主要有两方面 : 一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 二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保安、保洁、绿化、交通及车辆管理等服务。

除此之外,按照《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特别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服务项目(第四十四条); 也可接受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等单位的委托,为其向业主代收有关费用 ( 第四十五条 ) 。

在《条例》的调整范围方面,除了需准确理解物业管理的定义外 , 还需明确以下几点 :

一是,《条例》既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从《条例》出台前各地立法情况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居住物业 ( 住宅物业 ) 的物业管理活动;对于写字楼、商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多是参照居住物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居住物业和非居住物业差别甚大,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不一样,应当分别立法,而《条例》设立的制度均是针对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而言,因此《条例》应当更名为居住物业条例或者在《条例》中增加专门针对非居住物业的内容。经是调研和充分的讨论,这种意见没有被采纳。因为虽然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在物业形态、业主的组成、业主对服务的需求、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确实存在较大差别, 但在法律制度方面,两者并无明显不同, 无分别立法的必要。至于两者的差别,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解决。当然,《条例》在某些问题上对两者也作了区分, 有些规定就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而对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就没有这一要求( 第二十四条 ); 同时《条 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 而对非住宅物业则未作强制性规定。

二是,《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条 例》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既适用于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也适用于乡村的物业管理活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 曾几易名称。就其原因 , 除了前面提到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之争外,城市和乡村之争是另外一个原因。有意见认为,物业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阶段的物业管理,基本限于城市之内,因此,应当制定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从全国情况来看,物业管理确实主要存在于城市。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比较发达的乡村,物业管理活动已经存在。尤其是在沿海 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城乡差别已经非常小。同时,并非只有城市才会出现物业管理的需求,对乡村也存在。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乡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将逐渐扩大。如果《条例》只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活动,那乡村已经存在和将要出现的物业管理活动将无法可依。这显然不利于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也不利于发挥物业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条例》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关于物业管理这一专业名称,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条 例》制定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条例》究竟应该叫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物业服务条例。主张物业服务条例的意见认为,《条例》应当体现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平等关系,物业企业给业主提供的是服务而非管理,如果称作物业管理条例不能体现出物业企业的服务职能,而且容易和行政机关的管理相棍淆,因此,建议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或者物业服务条例条文中涉及到的物业管理 也相应的修改为物业服务或者物业管理服务。

主张物业管理条例的意见则认为:

1. 物业管理区别于行政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以经营方式,提供带有专业化管理的服务是物业管理的特殊性,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2.物业管理&包含对物业及共用设施、公共环境的维护、管理及提供的相关服务。物业管理 这一名称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物业管理的内容。

3.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物业管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从中央文件到各地制定的政策法规,均采用物业管理 这一名称。

4.物业管理 这一名称符合国际惯例。物业管理在国际上已有 100 多年的发展历史,物业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用叫法,符合国际惯例。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PROPERTY MANAGE ENT这个名词,翻译成汉语就是物业管理;。采用物业管理名称,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国际间交流,有利于推动我国物业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这两种意见虽然表现为对条例名称的争议,实质上涉及对物业管理这一概念的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可以说,这两种意见是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物业管理的内涵,两者并无原则分歧。实质上,物业管理是业主行使对物业的财产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经过反复讨论,《条例》采纳了物业管理条例这一名称, 同时,《条例》的具体规定中充分体现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平等关系,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提供的是物业服务这一基本精神。例如,在业主的权利中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六条 );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合同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十五条 ) 等。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 , 是倡导性条款。

物业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法律活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之间不是依附或隶属的关系,而是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把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联系起来,藉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物业管理合同。相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说,业主选择哪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市场竞争机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于业主,尤其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众多的业主而言,选择一个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市场竞争机制为业主们提供了选择最佳合作伙伴的机会。

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方式来进行。本条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因此,业主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采取协议等其他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条例》之所以要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采用非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存在种种弊端。例如 , 建设单位往往选择下属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结果经常出现质价不符、建管责任难分等一系列损害业主权益的问题。又如,一些业主委员会搞暗箱操作,选择与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结果在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出现利益冲突时,业主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实践证明,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方式,有利于实现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赢的结果。

通过何种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属于业主的权利。同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是需要一定成本的,并不是所有业主都愿意或者有必要支付这笔成本。对一些服务项目较少、范围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而言,业主并不一定有必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鉴于此,《条例》只是提倡而不是强制要求所有业主均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与本条规定相呼应,《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物业管理招标投 标方式以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与创新和科技进步关系的规定 , 是倡导性条款。

传统观念认为,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无非是保洁、保安、绿化、房屋维修等,是一个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建设领域不断涌现新技术、新产品 , 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 只有那些拥有掌握管理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专业人员,具有先进的 管理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业管理企业,才有能力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物业管理企业迫切需要从理念上进行创新,不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来提高自己的管理服务水平, 增强竞争能力。在物业管理实践中,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已经引人不少全新理念与运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例如,一些物业管理企业率先采用了"无人化管理"模式,得到了业主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另外,已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开始针对业主鲜明的特点与需求采用"个性化"管理模式,通过防护系统、闭路监控系统、网络信息系统等智能化设施逐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大大提高了业主的满意率。

物业管理属于直接介入人民群众家居生活的服务性行业。在网络信息时代, 数字化生活正逐步变成现实,网络信息与生活现实之间将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随着人们居住环境智能化、日常生活数字化的实现,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融入其中 , 在为业主(居民)提供传统服务的同时,不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条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物业管理创新和依靠 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视。至于如何鼓励,《条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创新,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科技含量的提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条例》规定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由各级政府根据事权实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一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及其职责。国家一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二条),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四十→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十三条),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 第五十四条 ),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等方面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一级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各地物业管理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笼统和灵活的称呼,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或设置并不完全相同。

根据《条例》的规定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九条)、批准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第四 十三条)、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十九条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等内物业管理涉及面很广。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协作。正是考虑到此,《条例》的一些规定涉及到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例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 六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因此 , 公安、民政、物 价、工商、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的职责 , 协同实施条例。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本章共 15 条,规定了业主的概念、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等内容。

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主要由国家或者单位拥有单一产权的格局发生了根本改变,居民住房自有化率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单幢建筑物内有多个产权人(即多个业主)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使用、维护、管理和对决定业主共同事务等事项,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单个业主无法完成,只能由全体业主形成共同意志,才能对此类 共同事务作出决定。必须建立一种机制 , 保证对业主共同事物作出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就是这样一种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有效的机制。

鉴于业主和业主大会的重要性,本条例专设第二章,对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权责及其运行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规范业主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将起 到重要的作用。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 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 )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 )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

( 五 )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 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 )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 )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 本条规定了什么是业主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了业主的概念。"业主" 是一个从我国香港传人内地,逐渐被熟悉和接受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物业的主人"。从《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物业"实际上指的是"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可以看出,物业的外延比房屋要广泛。但由于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同一个主体的原则,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在事实上就拥有了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相关权利。因此,将业主定义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排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

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物业和相关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些由单个业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 , 物业管理企业负有向业主提供 合同所约定服务的义务,业主在支付了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后,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业主大会会议是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有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促使物业管理 能及时、有效地以符合广大业主利益的方式进行。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 规范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和业主大会内部运作机制的基础性规约。这些规约在生效以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而且这些规约的规定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每一位业主都有参与制定和修改这些规约的权利。当业主认为有必要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认为现有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提出自己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通过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行使的。只要具有业主身份,就具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具体办法,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投票,作出体现全体业主共同意志的决定。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般性日常事务作出决定。它由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即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作为业主的代言人履行具体职责,为全体业主服务。每一位业主都有选举符合自己意愿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同时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也都享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 六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具有个人利益,可能会怠于行使业主大会赋予它的职责,有些素质不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甚至可能会做出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权益情况的发生,督促业主委员会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保证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监督权。如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知晓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有权了解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决定的理由;有权查询业主委员会保存的各项档案文 件;有权制止并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或者规约的行为;等等。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行使监督权有利于业主委员会规范、健康地运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是基于和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与业主处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提出批评与建议;有权查询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各项档 案材料;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情况;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改正;等等。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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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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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于今年3月15日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指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第十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质量责任保险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赔,或者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身份资料、家庭情况、财产状况、通讯信息、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下列监督权利:

(一)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二)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约定的规则中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在销售或者服务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为促销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和免费服务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十四条经营者用于经营的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

从事惊险娱乐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为消费者提供停车或者其他代保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保管凭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代保管物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恐吓、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

(二)非法检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

(四)毁损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要求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应当内容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四)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

(五)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公开经营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

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商品的包修理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省对其包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对商品的包修理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营者履行修理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修理记录。商品修理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并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凭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一次性退清货款,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相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三日内交寄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交寄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预约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

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

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

第二十八条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

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维护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对告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法定情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应费用。

第三十一条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旅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入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近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第三十三条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者对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

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加工、修理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加工、修理所需要的材料、价格和完成加工、修理的期限,向消费者出具加工、修理项目和费用清单。

加工、修理服务经营者,不得虚列服务项目,不得偷换零部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九条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培训教育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规定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

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虚假的培训教育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

(二)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培训教育授课;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培训教育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

非公益性、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非公益性、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应当自要求提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培训教育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政府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起草、制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应当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四)指导、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五)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六)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制定有关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八)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通过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服务场所;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行为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和强制性标准;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听证会;

(十)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现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约谈经营者。

第四十八条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第五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查询,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将消费者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调查处理,并向消费者反馈。

第五十一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提起诉讼收集证据,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

第五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信息、调查报告、投诉情况、比较试验结果,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第六章 消费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消费者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消费争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争议双方要求出具调解协议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出具。调解不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第五十六条消费者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接到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节假日期间的消费争议投诉,应当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争议。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提供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商品实物等证据。

第五十八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机构;未约定的,由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不相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虚列服务项目,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

第六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的。

第六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诽谤消费者,非法检查消费者的身体、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三条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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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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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制定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刑事辩护、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等免费法律服务。

所有公民均可以在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等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办案量和补贴标准合理安排经费,全额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专线咨询电话、网上受理等工作平台,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为受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参与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 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第十二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征地、房屋拆迁、宅基地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有必要指派律师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六)公证证明;

(七)司法鉴定。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加盖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五)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六)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人员;

(七)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九)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十二)获得司法救助者;

(十三)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人;

(十四)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二十一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时一并告知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属于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其他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承办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援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经生效的;

(三)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代理的案件,应当保证律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并且开庭审理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15日前告知法律援助律师开庭时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代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人员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实施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认真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不得延期办理、不得终止办理;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四)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六)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七)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八)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第三十七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标准,加强质量管理,并定期将法律援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以及法律服务市场价格等因素核定,并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市办案补贴标准,定期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市建设、卫生、环保、档案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档案资料查阅、调取、复制、出具证明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用。

第四十四条 受援人把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判决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的,受援人应当将收到的上述费用交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财政规定纳入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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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材料采购合同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2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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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提交货时间及数量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5.现场卸货由 负责。

6.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 。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知后十五天内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开 户 行: 开 户 行:帐 号: 帐 号:税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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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产工作劳动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2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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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工单位)名称:____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

年龄:____

现住址:____

乙方属性:

合同制工

身份证号码: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关规定考核后,同意招、聘、雇为本公司员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工作任务,为工种,因生产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如乙方认为难于适应调整的岗位、工种、可申请离职。

二、合同期和试用(熟练)期:

合同期从一九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试用(熟练)期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合格者定级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辞退(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过期不考核,视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三、劳动时间、报酬、保险、福利和政治待遇:

1.劳动时间:每周实行日工作制,每日为小时制,每月预计加班 小时,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1)按规定甲方结汇后的职工工资部分,由甲方依照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实行,根据乙方的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工作(业务)性质,暂定为每日工资 元×25.5=月工资元。晋级加薪每年的月工资增元至元不等。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可在本合同双方约订栏中约定,甲方因故停工连续天以上,或月累计天以上,每天发给乙方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甲方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生意安拖欠工资的%赔偿乙方损失。

(2)奖金:应按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乙方的劳动贡献定,一般每月元至 元;年终奖金每年视效益另定。

(3)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公休假日和平时为%。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元作为夜餐津贴。

3.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①甲方必须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每月自付元,先由甲方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临时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在未实行工伤保险前及甲方没有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时,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伤、残、亡的,按现行规定、办法执行);

②乙方在合同期患疾病或合同期满但在治疗期内的,甲方应根据其工龄或累计投保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根据其工龄或累计投保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年以下的%,年至年为%,年至年为%;年的以上为%,其医药费报销%,或每月发给乙方元包干使用。需住院治疗的应经公司批准,其住院的医药费应实报实销。

③乙方为已婚女工的,产假期间甲方发给100%的月工资及生活补贴和全勤奖。

④在合同期内,乙方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天,夫妻生活在一地,与父母异地的,每满四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天。临时工在甲方工作满一年以上再续签合同的可安排探亲假,其探亲假为天;满一年以上的,每年探亲假为天,在批准探亲期间,均发给月工资及各种补贴(不影响年终奖);路费按规定报销或实行包干制。

⑤法定节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假天数视为有薪假期;如超过几天数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4.政治待遇:乙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参加员工大会和经选举的员工代表大会,参加政治活动、技术文化学习、评选先进、晋级提拔及申请参加工会、党、团组织。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情况下,甲方应允许乙方参加上述组织的活动。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生产厂地和生产工具,乙方个人专用工具应妥善保管,丢失应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2.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岗位工作需要发给劳动保护用品:____丢失不补;保健食品(费):____。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付。如房租按商品化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元;

4.膳食: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元。

乙方在合同期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爱护单位财产,不得无故损坏,不得贪污、盗窃单位财物;

4.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看无关书报;

5.保质保量(合理的)完成当班、当月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6.听从指挥,服从调配,不得打、骂、吵闹,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7.有事要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合同的解除及其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双方一致同意的;

②符合本合同本条下述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

③乙方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职的;

④乙方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不能复工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⑤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重整(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⑥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剂的富余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①甲方宣告破产;

②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3.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①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甲方声誉的;

④有贪污、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①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所列情形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未能治愈恢复健康的;

③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④女工在孕期、产假或哺乳期内的;

⑤前往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或国外探亲在规定假期内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①调整工种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特长的;

②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③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④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分割工人合法权益的;

⑤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的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⑥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⑦经有关部门批准,到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6.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按有关程序解除或续订合同手续。

7.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对方直接经济责任;如赔偿培训费或补偿给对方个月工资。

8.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发给补偿金: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②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

本合同从签订日起,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鉴证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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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产工作劳动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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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址:

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邮编:

现居住地址: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第二联系电话:

邮编: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自__年_月_日始至__年_月_日止,合同期限为__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同意担任______岗位工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部门或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标准、作业流程、考核标准等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福利

第四条 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前提下,甲方每月____日前支付乙方薪资。在乙方的薪资收入中,包含甲方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补贴等工资性报酬及甲、乙双方需缴纳的社会保险(乙方须按时到相应机构自行缴纳)。具体薪资标准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和职责不同按甲方薪资制度执行。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工装、培训、食宿等相应的福利待遇(详见甲方制定的福利待遇条款)。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根据甲方有关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甲方利益的;

4)故意或无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5)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医疗证明等材料的;

6)自动辞职或等同于自动辞职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后,按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费。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日,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续订,并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 。

第十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 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培训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当事人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它:

第十三条 与乙方工作相关的甲方交乙方保管使用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因工作需要交乙方保管使用的甲方资产,乙方均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妥善保管正当使用。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均应如数向甲方交还所有甲方的文件资料和资产,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丢失或文件泄露,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方盖章,乙方亲笔签名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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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产工作劳动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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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省区街道: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1、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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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工劳动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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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_________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_________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_________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__)。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_________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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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官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30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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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_____________(甲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乙方为专业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___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和销售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内容及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区域开发的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和销售总代理。

2、代理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项目工程延误,由乙方申请双方可协商将代理期限续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在代理期内,除甲乙双方外,任何其他单位均不参与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和销售事宜。

二、双方权利与职责

(一)甲方权利与职责

1、确保该项目作为商品房开发的手续完整和合法,对该项目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及处分权,没有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

2、保证该项目工程建设无严重的质量问题和货不对版现象。

3、负责办理该项目销售所需的法律文件和媒体广告的审批手续。

4、承担该项目营销推广费用,营销推广费用为可售总额的______________%。

5、负责在现场收取该项目的销售款项,向客户提供一次付款、银行按揭等灵活多样的付款方式。

6、负责在现场设立售楼部,负责设立费用。并于该项目对外销售前________日可完全进场使用,积累客源。

7、保证于该项目对外销售前________日,负责提供按双方确定装修标准的示范单位________套,供客户参观参考,指导消费。

8、保证于该项目入户前完成社区整体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

9、同意在有关该项目的宣传推广资料上印上乙方的名称和电话。

(二)乙方权利和职责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________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策划总案。

2、作好该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含该项目的整体规划、户型设计,环境绿化建议和售楼部设计装修建议等)。

3、全权负责售楼部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4、及时向甲方反馈营销工作信息,每月________日向甲方呈报销售情况明细报表,针对实际情况提供各阶段具体营销策划方案。

5、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具、销售资料与广告宣传的策划、设计及制作和投放工作,销售资料、销售工具和广告策划的制作和投放费用的报价不高于市场价格。

6、保证该项目住宅、车库等的实际成交均价不低于乙方呈报甲方批准的成交均价。

7、负责代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内容双方可进行协商;指导客户将购房款交付甲方账户。

8、负责客户的售后跟进工作,及时提示、催促欠款,合理耐心解释客户投诉,同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客户资料调查统计工作。

9、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政策,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10、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时,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一)共同责任

1、乙方协助甲方对该项目的推广策略、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的建议,经由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具体执行。如推销过程中需变动金额或销售资料中的条款,乙方须得到甲方同意,方可作出修改。甲方工程进度的变化或设计上的修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同意该项目的住宅、车库等的实际成交均价以乙方呈甲方批准的价格为核算标准。甲方同意乙方在推广中可按既定的内部折扣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优惠,超出内部折扣范围的优惠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附上甲方总经理的批条。

3、双方同意代理期限内所有交易均定为乙方业绩,并按约定支付乙方营销代理费。

(二)双方应达到的工作目标

1、甲方按时按质完成上述甲方权利与职责中规定的工作。

2、乙方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于该项目预售证办妥、正式开盘后________个月内,工程形象全面封顶时,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

第二阶段:于该项目完全达到进户标准并完成小区整体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时,累计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

第三阶段:代理期内,累计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

3、如该项目建设进度有变化,销售目标也应相应调整,双方可另行约定。

三、代理费的计算、支付

(一)策划费乙方为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及广告策划,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之日支付乙方策划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

(二)代理服务费

1、计算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该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按实际成交额的______________%收取,并按月结算。

(2)选择银行按揭成交的客户和甲方总经理同意客户缓交房款的,客户累计缴交房款的______________%即视为全额回款,按成交总额计提代理服务费。

(3)由于甲方原因打折成交的,乙方视同期实际销售价格为实际成交额并按本条

2、款结算代理服务费。

每月________日,乙方按当月销售回款总额向甲方呈交请款单,甲方在接到乙方请款单后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全额代理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乙方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自行收取房款。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擅自签约金额或收取房款金额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且该套商品房不予计算代理费。

2、甲方逾期支付应付销售代理费的,每延迟一天,须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__________%的比例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得向客户作虚假承诺、宣传,因此而引发客户投诉或退房的,该套商品房代理费不予计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套房销售代理费金额的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或甲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应结算而未结算的代理费。

5、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撤场,向甲方交接相关资料,并在撤场前完成对已售房源未结事项的办理,甲方将按合同支付相应代理费,如到期仍未到达结算标准的,甲方不再予以结算代理费,因乙方延迟撤场影响甲方销售计划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终止事由本合同除在法律规定情形下终止外,还可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代理费逾期________日,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于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后生效,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欠款及滞付违约金。

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阶段完成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于甲方发出之日起________日后生效。在此期间成交的单位,甲方需付给乙方全额代理服务费。

六、争议的解决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双方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

七、其它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于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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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官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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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被拆除房屋名称: 重庆XX公司临时办公楼

工 程 地 点: 重庆____区钢花路(人武部左旁)

工 程 内 容: 房屋拆除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 包 范 围: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装载上车

承 包 形 式:甲方向乙方收取____元房屋残值。被拆房屋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完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

四、安全责任:

乙方应做到精心组织、文明施工、搞好安全防护、保证施工安全、保持场地整洁、控制扬尘。施工中乙方因安全事故给自已或他人造成的仼何伤害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

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所需材料和使用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一方违约承担守约方一切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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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供销合同安徽省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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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_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商品购销事宜,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供销范围

乙方为甲方销售其自产的______________产品或代理、经销的______________商品(后附产品明细)。

第二条商品质量

1.甲方提供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提供的有关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市级以上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注册商标证明、QS检验标志,进口商品需提供相关证明,代理商或经销商需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对经营烟酒、黄金饰品、音像制品、现代通讯器材、医药类等需办理专业经营许可证,同时乙方也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和企业成立时的验资报告书。

3.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商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检验产品的要求负担。

4.甲方提供销售的产品包装应符合标识要求,要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成分含量以及使用说明书等;对于经营药品、食品、化妆品、饮料等还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鲜期、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

5.甲乙双方要贯彻信誉至上、顾客第一的原则,乙方对所出售的商品要包修、包换、包退,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如因商品质量问题给乙方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分清甲乙方的责任,按甲乙方责任的比重由双方共同负担损失。

第三条商品价格及变动

1.甲方提供的商品供货价格应公平合理并经双方议定,供货价格应包含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甲方缴纳的税金以及乙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甲乙双方合同上约定地点的运费等一切费用。

2.约定的进货价格应保持稳定,未经双方事先同意不得变动价格,如果需要变动,双方需提前一个星期商定,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才可调整。

3.甲方产品供货价格以后附甲方产品《价格表》为准。

第四条商品交付

1.乙方将不定期地通过电脑自动传真、临时的紧急传真或电话形式向甲方订货,乙方电脑自动传真系统的记录以及物流管理部门的催单记录将如实记录甲乙双方的订货过程,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记录作为乙方向甲方追究有关商品交付违约责任的凭证。

2.甲方送货或委托第三方承运时应随货附带送货单,并列清乙方的编码、商品名称、包装规格、单品数量,送货价格,乙方要在甲方的送货票据上签字,作为乙方收到甲方货物依据,同时也作为甲方与乙方结算货款凭证之一。

3.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_______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甲方提供的保质期在_______外的商品乙方不能拒绝收货。

4.甲方应按订单列明的商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将商品运至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整齐的堆 置于乙方验收货物人员指定的栈板上。甲方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坏,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5.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_______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_______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甲方延迟交货,若为正常商品订单,乙方将按此订单的净购货金额_______‰/日收取违约金,若为促销品订单,乙方将按此订单的净购货金额的_______ ‰/日收取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6.乙方的收货部门人员验收商品时应对所验收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仔细的清点,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订单要求的,可拒绝验收。如乙方在到货后的_______小时内无法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订单不可分批出货,如需分批出货,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重新开立订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货。

7.甲方交付商品时应在乙方的订单上填写交付数量。如果实际交付的数量大于填写的交付数量,超出的部分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实行验货抽样点收制度,甲方实际交付的数量小于填写的数量,甲方应在两日内补交缺少的数量,否则乙方可在付货款中扣除少交数量的部分货款。

8.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订单按时,按量,按质送货至指定地点,如_______次未按要求送货,经乙方和甲方协商后,乙方可另选物流商代为送货,如甲方不予接受,乙方可保留终止合约,停止往来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商品退换

1.乙方将不定期地通过电脑自动传真、临时的紧急传真或电话形式向甲方提出退货及换货要求,双方约定不能退货或换货的商品除外。乙方电脑自动传真系统的记录以及物流管理部门的核实记录将如实记录甲乙双方的退货及换货过程,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记录作为乙方向甲方追究有关退货换货违约贡任的凭据。

2.当甲方收到乙方商品退货单时,应于收到通知_______日内领回该退货商品,若逾期未领,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支付该批商品的价款,并有权自行处理该批商品,所发生的仓储、保管、运输等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3.当甲方收到乙方商品换货单时, 应即时至乙方办理换货手续, 若于收到通知日内未处理者,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支付该批商品的价款并办理退货,所发生的仓储、保管、运输等费用由方负责承担,乙方在换货时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商品的原貌特征与验收货物相同时甲方才可以换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换货。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签约人: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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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供销合同安徽省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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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_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商品购销事宜,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供销范围

乙方为甲方销售其自产的______________产品或代理、经销的______________商品(后附产品明细)。

第二条商品质量

1.甲方提供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提供的有关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市级以上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注册商标证明、QS检验标志,进口商品需提供相关证明,代理商或经销商需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对经营烟酒、黄金饰品、音像制品、现代通讯器材、医药类等需办理专业经营许可证,同时乙方也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和企业成立时的验资报告书。

3.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商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检验产品的要求负担。

4.甲方提供销售的产品包装应符合标识要求,要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成分含量以及使用说明书等;对于经营药品、食品、化妆品、饮料等还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鲜期、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

5.甲乙双方要贯彻信誉至上、顾客第一的原则,乙方对所出售的商品要包修、包换、包退,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如因商品质量问题给乙方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分清甲乙方的责任,按甲乙方责任的比重由双方共同负担损失。

第三条商品价格及变动

1.甲方提供的商品供货价格应公平合理并经双方议定,供货价格应包含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甲方缴纳的税金以及乙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甲乙双方合同上约定地点的运费等一切费用。

2.约定的进货价格应保持稳定,未经双方事先同意不得变动价格,如果需要变动,双方需提前一个星期商定,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才可调整。

3.甲方产品供货价格以后附甲方产品《价格表》为准。

第四条商品交付

1.乙方将不定期地通过电脑自动传真、临时的紧急传真或电话形式向甲方订货,乙方电脑自动传真系统的记录以及物流管理部门的催单记录将如实记录甲乙双方的订货过程,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记录作为乙方向甲方追究有关商品交付违约责任的凭证。

2.甲方送货或委托第三方承运时应随货附带送货单,并列清乙方的编码、商品名称、包装规格、单品数量,送货价格,乙方要在甲方的送货票据上签字,作为乙方收到甲方货物依据,同时也作为甲方与乙方结算货款凭证之一。

3.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_______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甲方提供的保质期在_______外的商品乙方不能拒绝收货。

4.甲方应按订单列明的商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将商品运至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整齐的堆  置于乙方验收货物人员指定的栈板上。甲方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坏,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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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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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依法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依法经职工民主选举后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

第八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十一条 企业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生产)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1至2天。

(二)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三)按月发给女职工5元—2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的延长产假30天。

(五)在产假期间邻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二、非正常产假

(一)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产假20至30天;

(二)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42天产假;

(三)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90天产假;

(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孕期检查费、生育期间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符合晚育条件的,其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五)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长假1年。长假期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市级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企业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人托、入园、入学和医疗费用可根据企业情况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四条 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女职工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行政与工会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或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从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方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 工会方首席代表______

(签字、公章)______ (签字、公章)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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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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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每周不超过 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小时。

5、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元。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 日为发薪日。

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1、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 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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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镜旅游合同WF36-2024-05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9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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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公司员工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性质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四、劳动报酬及考核目标

全年任务为 月工资

一季度考核一次,未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发工资或押金,完成任务后按等级提取业务提成。

干满一年后完成岗位无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全年人身意外保险。(具体任务标准如下)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 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 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乙方连续 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乙方:

(1)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自合同签订后期满一年后,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八、公司员工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甲乙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押金 元。

合同期满,甲方不正式聘用乙方,或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乙方未对甲方造成损失,并办理好财务移交手续,甲方在三天内退还乙方押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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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药商品购买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医药,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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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销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销售商品甲方向乙方定购下列商品房

二、结算价格

1、甲方购买乙方商品房楼单元室,建筑面积m2,房屋单方售价面积办理结算手续。

2、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时,按实际交付建筑面积办理结算手续。

3、双方结算时按双方协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购买方式

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甲方一次付清购房款元,乙方于收款后年月日交付房屋。

2、甲方分期付款,乙方应于屋。甲方于年月日交纳购房定金元。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清购房款。

四、双方责任与权利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如约按期交付购房定金和购房款。

2、甲方在交清购房款后,应与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管理协议并交纳有关部门房屋管理费用。

3、甲方拥有所购商品房之产权。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付检验合格的商品产屋。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好产权手续。

2、甲方若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购房定金或购房款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即本合同自动失效。

3、乙方保证所售出之商品房未设抵任何低压权,亦未办理第三方购房协议。

五、违约责任

双方如不能履行合同,则以下列情况承担各自责任:

1、由于甲方的责任,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合同购房面积正负不超过5%)购买商品房时,甲方无权向乙方索取未能购买部分相应之定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出售足够数量的商品房屋时,即乙方提供的房屋不足部分超过合同购房面积的5%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两倍的不足数量相应的定金。

3、甲方逾期交付预交购房款时,逾期的部分按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一年期上限利率计算利息,偿还乙方。

4、甲方逾期结算,在逾期期间,如遇国家定价发生调整,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六、调解和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采取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双方必须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交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失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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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口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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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xx〕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xx〕74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城市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中小城市、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城区人口达到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八)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九)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一)落实居住证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十二)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三)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基础性数据的摸排调查、统计和分析,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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