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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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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范文

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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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学在经过一年的考察,能够积极主动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组织生活认真,敢于正视自身不足之处并加与改正。工作负责,自觉学习党的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思想政治素质有了新的提高,能在各方面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同意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自X年X月X日身为预备党员以来,我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致,政治方面把握、辨别力、敏锐性等), 思想上(是否健康、上进心、作风等),工作上(担任职务、能力、责任心、工作成绩、集体荣誉感、奉献服务精神等),学习上(学风、课堂纪律、学习成绩等)。曾获XXXXXX荣誉称号或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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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征求意见表范文

范文类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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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洪外领导班子集体及班子成员的意见

(一)、是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对“中心”这个新生事物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

(二)、是服务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还没有自觉地把学校和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有些工作做的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小成即满,今后还要继续把工作做深做细,因为服务是永无止境的,群众对我们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不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就有可能损害学校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精神状态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形势的要求。工作热情有所降低,精神状态不佳,安于现状,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贯彻落实“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的要求还不够自觉,个别时候还做不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有时还做不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如对待学校方针大政不理解的群众存有急躁思想,不能以平和的心态做循循善诱的工作,有时态度生硬,不能尽最大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

( 五)、是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在理论学习上还不够用心,理论素养还比较浅薄,与本职业务有关的就学一点,与本职业务联系不紧的就不去学或者很少涉及。

(六)、是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当先

二、对党员个人的意见

(一)、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对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具有一种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不善于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没有培养自己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毛泽东思想,没有意识其思想的精髓,更没有掌握邓小平同志强有力的理论武器,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

(二)、 宗旨观念不够牢固。有些党员有时对待学生和自己的同事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尤其当手头工作稍多,稍忙时,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至自己为学生服务、为同事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没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为群众所急。总觉得自己是一个基层的普通党员也干不了什么大事,没有深刻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至于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表明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而我却忽略了群众的想法,这是工作中缺乏耐心的根本原因。“一切为了群众”是要求我们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拿出百分之百的热情对待每一个学生,每一位同事,做到树立党员一面旗的良好形象.

(三)、 业务知识不够钻研。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缺乏一种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会抱有可拖就拖的心态,今天不行,就等明天再说,对问题采取逃避的方法,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一方面,自认为是专业院校毕业,又念了这么多年的本专业,用起专业知识来会措措有余,一种自傲的情绪,不愿更深入地去钻研;另一方面,缺乏敬业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得过且过,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具体的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反而招来非议。自己没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所以在工作、学习中比较盲目.还有一方面,缺乏创新精神。对已经成为一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很依顺,不太动脑筋去创新尝试,不够大胆,害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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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征求意见表范文

范文类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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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进入保持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第二阶段后,党支部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党员认真开展“六查六看”活动,集中进行查摆,认真梳理、分类。结合在纯洁性教育活动中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了“六查六看”活动,党员们认真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勇于开展自我批评,撰写了全面深刻的剖析材料。

党支部也按照教育局党委“回头看”的要求,认真回顾开展纯洁性教育活动以来,在思想工作作风、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力争做到拾遗补缺,固本补弱,不留死角。

通过认真查找,发现支部还存在如下不足:

1、在做好后进党员的教育转化方面还有差距。

2、班子成员与群众谈心少。

3、在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还有差距

党员队伍还存在如下不足:

1、个别党员表现平平。

2、部分党员学习的主动性不够。

3、多数党员在运用政治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方面还有待提高。

4、党员整体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弱。

二、整改措施

党员干部深入进行思想剖析,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制定出如下整改措施:

1、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党员制度,加强学习、活动考核,运用好民主评议手段,在抓好党员工作上下功夫,实现党员精细化管理;充分调动党员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争做学习型党员,促进创建工作再上台阶,促进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班子之间的团结、协作和协商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发挥班子的拳头作用。班子成员要坚持碰头会制度,加强沟通,避免误会产生;落实各项工作

制度,广泛联系群众,随时了解群众的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有针对性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3、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变工作布置为工作指导,变工作检查为工作调研。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一切为了老师的发展,一切为了学校的发展。让学校有特色,老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

4、严格绩效考核,每月采用抽查、现场考核、责任倒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狠抓制度和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做到精细化管理,并贯穿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倾听群众意见,发扬集思广益的优良传统。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将民主生活会制度化、经常化,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的民主生活会,注重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6、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群众观念,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真正实意倾听群众意见,做到从善如流,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达到效果。班子每个成员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三、整改要达到的效果

1、理论基础明显厚实,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

2、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服务形象进一步改善。

3、民主作风明显端正,群众观念进一步树立。

4、和谐集体明显形成,协作机制进一步建立。

洞山中学党支部

二0XX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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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党内外意见范文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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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同学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学习中发挥了带头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学,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xxx同学,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同意xxx同学加入中国共产党。

2xxx同学知识技能突出,思想进步,热爱事业、热爱家庭、热爱祖国和人民。长久以来就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从思想和实践中积极向党靠拢的精神他作风正派,为人诚恳而率真,理论水平较高,实践能力出众,在许多方面都起到了表率作用。我认为,他具备了入党的条件,也做好了入党的准备,具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和持之以恒的决心。我推荐他。 66666666xxx同学学习认真刻苦,在科研方面表现出的严谨态度,敢于挑战难题的信心,十分令人佩服。在日常生活中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尊敬师长,是一个很碎和的人。在政治方面是一名立场坚定、思想正派的入党积极份子。品德优良,理论知识丰富,业务水准高。该同学思想上和实践中均能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我认为已经基本符合成为一名中共党员的条件。

3xxx同学是一个积极上进的人,他做事踏实,不怕苦不怕困难。在完成项目时,思路清晰,计划定的比较好,目标明确,目表现出来的精神让我很佩服。他不仅自己认真学习研究,而且在我们遇到困难时以主动参与解决,对我们试验室的的科研能力提升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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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老师工作计划 教学计划 小学老师工作计划征求意见反馈表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师,教研,全文共 14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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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校德育教育的思路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为重点,结合一年级学生个性特点,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参加学校和德育处组织的各项活动,创造温馨之家,成为一个有特色的班级。

本班由78位刚入学的新生组成。经过开学两天的接触了解,发现大多数学生天真活泼,喜欢学校生活,能听从老师的教导。由于年龄小,学生的自制能力差,爱吃零食,注意力不集中,乱丢垃圾等许多不良行为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针对本班新生的特点,确定本学期重点为从熟悉校园生活入手,紧抓常规教育,帮助孩子尽快从幼儿园的小朋友成长为一名真正的小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这里都受到良好的养成教育。

(一)在行为习惯方面,养成良好的养成教育。

(二)培养学生爱集体、爱劳动、爱师长、爱同学的良好品德。

(三)以学校和班集体计划为指导,以课堂教学和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学生为本,以团结、向上、奋进、求实为目标,以本班学生特点为基础,全体同学都能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弘扬正气,逐步形成守纪、进取、勤奋的班风,构建一个团结向上的集体。

刚踏入一年级的小学生,对于学校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还不太适应,每一项规章制度对于他们来说是极其陌生的。为了使学生能够及早进入角色,适应学校的生活,这就要班主任在日常生活中能有序的引导,并且内容要近一点、小一点、实一点,时时处处向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常规教育。一个班级,要想有良好的班风,必须要有良好的纪律才行。因此,我决定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学习方面

1、上课能积极发言的同学给予红花奖励

2、上课认真听讲,会学习的同学给予大拇指奖励。

3、作业写得干净又整洁的同学给予红花奖励。

(二)纪律方面

1、课间作好课前准备,由班干部进行管理,教师辅助管理。

2、课间做到三轻,队伍做得快、静、齐,两操认真的同学可以得到小红花。

3、培养学生在楼道不打闹,校园不疯跑,上下楼梯靠右行,轻声慢步进课堂,上学放学排路队的好习惯。

(三)劳动方面

1、做值日认真的同学可得卫生小红旗。

2、主动捡地上的纸片的同学,自觉维护班级卫生的同学可得卫生小红旗。

(四)卫生方面

讲究卫生很重要。俗话说,病从口入。收拾好卫生,既能使身体健康,又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还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1、个人卫生:要求衣着整洁,做好“三勤”,桌箱勤清,物品勤摆,两操勤做。

2、班级卫生:每天早、中、晚分派值日生清扫,设立卫生监督岗,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主动、及时打扫卫生的同学或小组,进行奖励。同时进行爱护环境和花草的教育。

(五)安全教育方面

“安全时刻记心中”,时刻提醒学生上学、放学排好队,队伍中间不打闹,上、下楼梯不追逐,马路行走看车辆,陌生人不搭话,安全回家。

一个优秀的班级往往都有一群得力的班干部在积极配合着班主任的工作。因此,在开学初,我积极采用激励方法,表扬表现好的同学,并时刻注意观察他们的动态,观察他们的适应能力及组织能力,选择优秀的,有上进心的,关心集体的学生作为班干部培养对象,并委以他们重任,指导他们做好本职工作,让他们在不断的学习实践中锻炼自己,并培养他们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的良好品质。通过他们来管好班级的各项事务,并让他们配合老师进行差生转换。

班级管理光靠班主任一人来管理是不够的,而班干部却是班级管理的小助手。这学期我将采取班干部轮流制(包括班长和组长),使班级管理再上新台阶,让每个孩子的潜能都得到充分的挖掘,培养有个性的人,使孩子们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和学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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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老师工作计划 教学计划 小学老师工作计划征求意见反馈表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师,教研,全文共 1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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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班共计学生55人,大部分同学经过一年的学习,绝大部分孩子已经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组织纪律性有所加强,有了良好的学习习惯,汉语拼音、识字写字、阅读、口语交际的基础较好,这些都有利于他们进一步搞好学习。但由于他们年龄偏小,活泼好动,注意力难以持久,缺乏自制力,而且只对自己感兴趣的事物投入热情,不能很好地自觉地学习。另外,由于各方面的差异,孩子们的学习成绩也很不一样。还有待老师耐心、细致地引导、启发、教育,积极创设自主开放的课堂教学,尽可能地让所有的孩子都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把学习当成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圆满完成本学期的学习任务。

我们的语文教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的教育理论为指导,总结了我国语文教育的成败得失,借鉴了各国母语教学改革的经验,遵循了语文教育的规律,正确地把握语文学科的特点,力求做到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教学中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参与、交流合作、探究发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合作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社会主义道德、科学精神和健全人格。

1、通过阅读课文和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在语文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和策略、情感态度价值观各个方面得到发展。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参与、交流合作、探究发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合作能力。

2、本册识字写字继续分两条线,先认后写,多认少写。全册要求识字427个字,会写288个。识字方法仍然以随文识字为主,同时在语文乐园的“有趣的汉字”中给以多种识字方法的指导。让学生自主识字,快乐识字。

3、加强阅读环节,重视学生的个人感悟。教材中的课文学生能用普通话读,能读出感情。能主动阅读课外读物,养成阅读的好习惯。

4、积极、认真地参与各项语文活动,用普通话、积极地、有创造地完成教材中的口语交际,初步形成合作、探究的意识。

5、学习教材传授的科学知识,有浓厚的学习兴趣。

6、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观察力、想象力、创造力。

7、继续培养学生写日记的好习惯。

1、本册教材以学习版块的形式组元,共八个单元。每个单元把内容相近的几篇文章或诗歌编排在一起,作为教学活动的一个脚本。教材内容丰富多彩,贴近儿童生活,体现时代特点,富于文化内涵。每单元由四篇课文、课后题、语文乐园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联系紧密,具有整体性。全册32篇课文,题材广泛,体裁多样,贴近儿童,贴近生活。本册课后题以阅读积累为主,特别增加了积累语言的内容,同时也设计了结合课文和儿童生活实际的思考拓展性题目,课后题还有些是口语交际和表演性的内容。语文乐园的分三个版块,“语海拾贝”中继续加强识字写字的指导与词语句子的积累与拓展;“阅读欣赏”在增加阅读量,培养学生阅读的习惯的同时,把部首查字法融合了进去;“语文生活”则把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写话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动脑、动手、动口、动笔相结合,此外本册还增加了写信的内容。这些都是让写生放手去说去写,培养写的习惯。

2、本册教材采用了随文识字的方法,辅以看图识字、拼音识字,看上下文猜字等方法进行识字教学。在少数练习中,渗透汉字规律的教学。识字并不单纯围绕课文进行,而是从实际出发,把识字面扩展到他们所接触的广阔的生活空间。

3、写字教学,教科书从提高质量、减轻学生负担的目的出发,根据《课程标准》的精神,对传统的写字教学作了改革。仍然是:写字数量大大低于认字量;要求会写的字都是本课或以前认过的。加强写字指导,一要写正确,二要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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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老师工作计划 教学计划 小学老师工作计划征求意见反馈表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师,教研,全文共 1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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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礼节教育为核心,以学生为本,让学生自我发展,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在德育内容上注重小、近、实,抓准实质题目,讲究实际效果。健全学生品格,提倡人人发展,努力培养举止文明、注重礼节、心理健康、富有创新的x小学生。

1、加强各学科德育渗透,挖掘学科德育点,促进德育教育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2、加强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完善各项评选制度,促进礼节校园的形成。

3、深进开展国学教育,践行《***规》,弘扬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深化少先队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校内外丰富多彩的、形式多样的特色活动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给学生发展的机会,让每位学生都成为“x小之星”,打造学校德育品牌。

5、加强学生自主治理,建立校园学生自主治理机制,建立班级自主治理岗位模式。

6、继续加强校园文化和班级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德育环境。

7、坚持“三个加强”,即加强常规治理,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德育科研,争创德育工作先进学校。

(一)发挥学校德育的主体作用。继续完善德育制度治理机制,以严格的制度进行常规治理和教育。在全校范围内创设“全员育人”的氛围,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促进和推动学校德育工作。

(二)不断优化和整合德育资源,建立学校、家庭相互协作的社会教育网络,积极构建德育活动社会化模式。

(三)结合本学期学校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精干实效、开拓进取的班主任队伍。具体设想:

1、继续做好班主任的培训工作,通过班主任例会学习、经验交流、班队会的参观等,促进班主任治理班级的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进步。

2、开展“选、评、树”优秀班主任“三个一”活动。即要求班主任有一篇经验论文,做一次经验交流,有一套创新班级治理模式。通过“三个一”活动的开展,把“选、评、树”活动推向深进,评选、树立一批典型的班主任代表,为优秀班主任的评选打基础。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实践活动,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

1、养成教育。认真落实《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继续坚持和完善活动红旗评选制度,少先队大队部、值日教师和值日班级要对学生仪容仪表、卫生习惯、课堂常规、课间活动等进行严格检查,客观公正评分,发现题目,及时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从最基础的小事抓起,使学生的基本道德规范得到长期有效的练习,切实进步学生的文明素养。

2、国学教育。全面推进国学教育学习,让学生了解国学经典,学会做人的道理,把这样一种思想转化为自己的行为,有助于继续发扬传统文化。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先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

3、三生教育。即包括“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生存教育”。整合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资源,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让“三生教育”体现于学生每一项学习活动之中。

4、感恩教育。要求每个学生把在家孝敬父母、在校尊敬老师,在社会上帮助他人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时时势事自觉回报。

5、少先队有计划地利用各种节假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以及纪念日等重要时机,精心设计并组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德育实践活动。

(五)学生自主治理

1、建立校园学生自主治理机制改变教师管,学生被管的传统,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参与学生治理的机制,校园设立学生自主治理岗位,2至6年级各班委派“校园监视员”,下课在自主治理岗位上督促学生做到文明活动,大队部组织“校园巡查员”,对督导员进行巡岗检查。3至5年级继续值周工作,负责校园礼节规范。本学期,大队部将通过学生自主治理,重点抓好“进校礼节规范”、“两操规范”、“课间文明规范”、“班级卫生规范”等规范主题,同时加强督导员、值周员、大队巡查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在过程中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爱自己的班级,爱自己的学校,从而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2、建立班级自主治理岗位模式班级建设是班级工作的关键,本期继续以班长竞选为核心,对班干部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有成效的培养,承担起学校学生自主治理的重任,建立班干部考核、评优制度。各班根据班级阵地建设的的需要设定学生自主治理岗位,定人定岗定责,有检查有监视有评议,培养学生自己当家做主,这样有助于调动全体学生治理班级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形成责任意识,强化行规养成,从而使学生的能力得到锻炼与进步,让学生更自信更欢快地长大。

(六)继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班级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精心布置校园环,努力创设一个“时时受教育,处处受感染”的德育环境。

2、重视校园环境的净化,时时保持整洁并有良好的秩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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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报告 实验室工作报告征求部门是哪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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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教学的蓬勃发展,全面实施新课程中,不知不觉又过了一年了。这一年中,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狠抓管理,向管理要质量,以质量求发展,全面推进江苏省标准化实验室建设,在学校领导的关心下,实验室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20xx年度,我们认真学习了《江苏省中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曰常管理工作,认真制订好实验室工作规划和实验教学计划 ,制订好仪器设备和药品的订购工作,确保实验的正常进行,认真准备好每一个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认真管理好每一件仪器和设备,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师生有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认真收集和整理实验室资料,把实验室工作推向了一个新水平。

近年来由于学校班数、班额增加,实验室又要提供作为各年级的补中、培优及各年级的各种大型考试,给我们的实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我们还是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刻苦钻研业务,克服各种困难,加强实验教学环节。20xx年度,我们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加班加点,保证了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并加强星期六、星期日学生上实验课的管理,不断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做出了很大努力。在设备管理方面,我们根据新课程教学的需要,更新了部分设备和仪器。及时地做好仪器的征订、仪器的入库、仪器及时报损、仪器的赔偿等工作,经常做到对仪器的清点、整理、除尘。做到账目物品相符,并保持各个室的卫生清洁。本年度还对实验室网页进行了改版,使实验室管理步入了科学化、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轨道。

要生存,要发展,就要不断创新。为此,我们十分注重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平时加强对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新课程培训,积极撰写教研论文,积极自制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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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报告 实验室工作报告征求部门是哪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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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是我校实验室工作上规范、创特色的重要一年,也是全体教师克服困难、勤奋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争取佳绩的起步之年。一年来,学校在县仪器站的正确领导下,以《五莲县中小学电教、仪器、图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为工作抓手,全面落实管、教、研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实验室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现将一年来实验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校实验室软、硬件建设水平在全县乡镇初中是首屈一指的,学校的固定资产也主要集中在这里,这是一笔重要的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这笔教育资源是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水平,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阵地,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今年下半年学校在教职工全员聘任的基础上,对实验教师进行工作,通过使实验教师切实感受到工作的压力和动力,由于目前师资短缺,物理实验教师兼初四一个班的物理,化学实验教师兼初三两个班的化学,生物实验教师兼实验楼卫生及实验教学进度控制工作,既承担实验管理和实验教学工作,又承担上课的双重任务,他们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以求实务实、扎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赢得了师生的好评。

一年来,学校积极争取县站领导来我校指导工作,认真落实县站的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实验室工作小组积极带领实验教师,通过规范管理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过程管理,狠抓措施落实,较好地将我校的资源优势转化成教育优势。

20xx年实验室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保障有力,管理到位,服务到位,利用率高,效果好。围绕实验室工作的基本目标,学校实验室工作坚持了“管、教、研”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

积极与县站作好协调,加大对实验教师的管理,加大力度,狠抓实验教师队伍素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真正把每一位实验教师培养为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管理行家,教师学生的得力助手。

逐步建立实验教师工作实绩考核办法,通过规范管理,体现工作目标完成质量评价实验教师的工作实绩,将重结果转变为重过程,向工作过程要质量,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实验教师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各年级的实验教学的实际情况,积极与任课教师加强联系,通过突出使用,提高利用率,把实验教学工作有机地融合到教学工作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各实验教师从学期初的拟订实验教学计划到实验准备,实验改进,实验指导等方面积极认真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以使用为突破口改进和活化实验教学,教学生会动手、会观察、会操作,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

加强实验教学的研究工作,是摆在实验教师面前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学校专门成立了由孙宝强为组长的实验教学研究小组,每周三晚上进行教研活动,加强实验教学的研究工作。

1、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领导是主导,任课教师、实验教师是关键。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各部门的有关精神,狠抓落实工作,强化过程管理,定期检查实验室工作,及时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由于学校领导和教师们的共同努力,实验室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素质。

2、加强教学仪器的管理工作,服务教学。

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档案,经常检查核对明细帐,使帐、物、卡、表相符。及时向任课教师通过书面与讲解相结合的方法介绍新进仪器。借还手续完备,及时准备实验器材,检查无误后交任课教师使用。实验仪器用完后要及时回收,认真清点仪器,并进行必要的擦拭、校验、整理、复原、入橱上架,摆放整齐。严格教学仪器报损报废制度,防止教学仪器流失。积极做好“十防”工作,特别是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并做好危险品的使用记录,严禁发生事故。积极做好教学仪器总帐的填写与微机管理工作以及年报工作。

3、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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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风行风征求意见会主持词

范文类型:意见,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1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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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平

各位领导、各位家长代表、各位老师代表及各位同学代表:

大家上午好!

今天,校园菊桂溢香、人面含笑。我们学校迎来尊贵客人,是你们给我们带来无上荣光!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学校对大家的莅临表示最真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各位,根据县教育局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今天,我们召开师范附小政风行风建设征求意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县教育局以及师范附小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应邀参加今天会议的既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我们的各级干部、学生家长及学生代表。

今天参加我们会议听取大家意见和建议的有县教育局王科长、学校李校长和学校校级领导,还有行管局领导胡新才同志、城管局领导胡念平同志以及其他领导同志。为此我们再一次表示感谢!

今天的会议有四项议程(一是县教育局领导汇报、二是学校校长汇报、三是代表发言、四是填写在《征求意见表》)。下面依次进行。

一、首先请县教育局王科长,向大家报告近年来县教育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大家欢迎!

谢谢王科长!

王科长的报告非常客观具体,让我们更加体味到县教育局是全县一个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政府组成部门。近一年来,县教育局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来抓,如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打造“五型”机关,加强中小学“四风”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等,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特别是一年来,收回第一高级中学管理权!新设置第一初级中学,这是顺乎民意之举措。可谓行政之大力也!快哉!

二、接下来请学校李校长向大家汇报。大家欢迎!

谢谢李校长!

李校长的报告十分详实,让我们了解了一个完整的附小,一个积极向上的附小,一个让社会和家庭放心的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乐园。我们深知学校的规范化发展离不开县教育局的领导,也离不开社会的支持,更仰仗各位的关爱和警示。我们倍感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通过我们不懈努力和各位的支持,我校各项工作也得到稳步发展,师德师风明显好转,乱收费行为基本杜绝,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如果说教育是百度的网页,哪么附小起码是搜狐的窗口,因为都是社会点击率高的网页。

三、大会进行第三个议程 ,代表发言

刚才,我们先后听取了县教育局及师范附小学校教育工作情况汇报,特别是听取了其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汇报。最后,请大家根据刚才听取的汇报和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县教育局和学校政风行风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发言之前我有一个小小请求,发言之前请自报家门,我是某某班某某同学的家长。好!下面请大家依次发言。

四、最后一个议程是填写《征求意见表》

今天大家对县教育局和学校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受时间的限制,还有些代表没有发言或者没有充分发言,希望大家把好的意见、建议填写在《征求意见表》上,同时对县教育局和师范附小政风行风进行评议。

各位代表,同志们,教育关系千家万户,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都曾经接受过教育,也都在教育中成长。因此,对于教育,我们需要的是呵护,需要的是支持,需要的是关爱!只有我们每一位都来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相信我们的教育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也会为监利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大家在今年全县政风行风建设中给予教育部门和学校更多的支持!敢请各位今后的日子里多多的关爱与警示!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后,请大家到百姓人家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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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17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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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出去”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引和国际收支状况,主动积极地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二是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XX年开始试点,XX年5月全面推广。主要内容有:1、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除了自有外汇资金外,还可使用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2、扩大境外投资购汇额度;3、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4、进一步下放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权限,省级外汇局审核权限由原先的等值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三是进一步调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从XX年7月1日开始,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汇出;进一步简化了前期费用审核程序。XX年8月,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审核权限,对于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无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是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前期资金及后续资本的支持。在境外投资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融资难和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在这方面,我们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资的融资力度,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和允许境外投资企业汇出有关前期费用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为其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外汇放款;改进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以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XX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民营企业使用其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人民币购汇资金对其境外成员公司进行放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总结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一系列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拟定了《规定》。《规定》是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直接投资的配套外汇管理政策,将便利境内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

二是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对具体外汇管理操作环节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应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

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七是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除设立、变更及注销等境外投资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制度外,进一步确立与商务部共同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

此外,新《规定》还针对外汇局运行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对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与规范。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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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30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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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定了《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噪声、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xx年8月24日。

联系人:林常青,电子邮箱:,电话:。

联系人:孙永祝,电子邮箱:,电话:。

附件:《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

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烟台市公安局

20xx年8月 17日

《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噪声、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的城市建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定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公安部门公布。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占道、出店经营行为及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垃圾的清扫、清运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第六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引导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五)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十)景区、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或者场所以外,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种类限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第九条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时间内燃放焰火的,由组织者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点分为春节期间零售点和长期零售点。零售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布设。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可以设置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

第十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对春节期间零售点经营者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应当与前款规定的允许销售时间一致。有效期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经营烟花爆竹,剩余烟花爆竹应当由原批发经营企业回收。

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四、五、六、八、十项和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长期零售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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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11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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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在进行修改。针对该条例的若干重要条款,今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

餐饮经营者是否收取餐具消毒费,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拟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经营者在提供赠品、奖品等方面的义务规定作了修改完善。拟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为条件提供的赠品、奖品或者免费服务,应保证质量,并不得免除经营者的退货、更换、重做、修理、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网购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

针对当前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领域中,因退货问题造成纠纷时常发生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修正案草案提出,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前确认。法律规定无需消费者确认的除外。

同时,修正案草案拟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收款后不能如约提供商品或服务须及时退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名目繁多的预付卡式消费渗透到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各个行业,但也频频曝出产品质量下降、服务打折缩水甚至店铺关门、老板“蒸发”等侵权事件,持卡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此,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拟规定,对于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互动

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市民朋友,如您对该条例修正案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本月26日前,书面反馈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韶山中路190号),电话(传真):85309460,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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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4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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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据介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见义勇为的。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xx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相关阅读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障相结合,以及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第十六条 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发给确认证书;不予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认部门。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励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地方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生活困难的家庭或者致孤家属,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帮扶。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外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其权益保障工作由户籍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为主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实施动态服务,建立档案,定期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见义勇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经费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确认、荣誉称号或者其他相关利益的,由原确认或者授予机关撤销确认、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利益,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国公民在境外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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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6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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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制定了《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现已全文公布,自6月28日至7月27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促进我省水路运输业发展的需要。据悉,我省现行的《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于1998年,20xx年、20xx年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其个别条款作了修正。20xx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同时废止了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我省现行条例在调整对象、管理手段、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亟需修订。

近年来,我省水路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xx年底,全省拥有航运企业791家,拥有内河船舶2.88万艘、4124万载重吨,船舶运力、平均吨位较“”末分别增长了98.8%和105.8%,水运货运量由“”末的3.24亿吨增长到20xx年的10.5亿吨,占全省综合交通运输总量的比例由“”末的14.2%提升至30.3%,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增强。但相比较水运发达省份,我省仍存有差距。通过全面修订条例,将进一步提升政府支持和保障力度,优化港口布局、建设高等级航道和高效集疏运体系,发挥航运潜能,做强水运企业,助力水运大省向强省的跨越发展。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关于水路运输发展与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从水路运输发展规划的编制、航道建设、港口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通关便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关于水路运输经营者。依国务院《条例》的授权,明确了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的条件;申请新增运力的办理程序;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变更和延续等。三是关于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条例(修订草案)》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经营者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行为作出规范。四是关于监督检查,明确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手段等。

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可以通过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将书面意见邮至。此外,还可以采用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中山路1号一号楼西侧三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征求意见”。

下面是条例全文: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以及相关产业促进、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在国内通航水域内从事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智慧的水路运输体系。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工作。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业的领导,将水路运输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水运应急救助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保障乡、镇客运渡运安全运行,并采取补贴、补偿等措施,引导船型标准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为水路运输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征用船舶执行防汛抢险等紧急运输任务。被征用的船舶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船舶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成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水路运输发展与保障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设区的市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省水路运输发展规划。

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港口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水路运输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为发展临港经济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航道规划,促进干支航道联动发展,推进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得降低通航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就建设工程对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提交审核。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外,四级以上航道上的建设项目,由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批准的方案运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船舶通行。

遇有可能发生堵闸等影响船舶通行情况,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经营者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公用码头和公共锚地建设,优化码头泊位结构,鼓励既有码头技术升级。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港口经营者应当为船舶使用岸电提供便利。

港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托运人、收货人有权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港口经营者应当给予便利,不得强行提供服务。

港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发展需要,推进连接港区、空港、铁路站场、开发区、物流园区的公路、铁路以及港口、航道配套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近洋运输、干支直达运输、江海直达运输和多式联运。

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口岸通关一体化,简化多式联运和货物中转口岸查验监管程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运力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水路运输信息联动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运力供需信息。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载客12人及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以下简称小型客船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5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的船舶;

(三)落实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

(四)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和航区等级相适应的任职从业资历资质;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五)国家规定的从事客船运输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载客12人以上的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运力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普通货船新增运力的,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申请表;

(二)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舶新增运力的,经营者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作出许可决定;

(三)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舶新增运力的,经营者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其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以及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许可证、船舶营运证。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客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证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公示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的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和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它船舶、设施的安全。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设备保养,改善运行管理,维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标准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并在运营期间保证其有效性。

鼓励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增强水路运输经营者、投资者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不得对船票价格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者向旅客强制提供收费服务。

第三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运输,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者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需取消或者变更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10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批准机关应在沿线各客运港(站、点)发布通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临时取消班次的,应事先公告,并予退票或者换票。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渡口应设置必需的安全和服务设施,保证客运、渡运的有序进行。

旅客应当遵守客运站、渡口秩序,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危险品或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船、办理托运。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配备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船员,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谎报品名、隐瞒货物性质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运输服务业务;不得承接无许可证、准运证的禁运、限运物资的运输业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营运证照、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监督检查应在港区、锚地、经营场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上检查站进行。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营运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船舶,可以采取暂扣的强制措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对事后提供营运证件等有效证明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政。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船舶的;

(四)违法扣留船舶、船舶营运证件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使用的船舶超出经营范围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十四条 小型客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小型客船运输业务;

(二)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航线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三)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不接受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非通航水域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等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在港口作业区、锚地为旅客、船员提供服务的驳运船舶和拖轮,以及体育、渔业船舶不适用本条例。

乡、镇客运渡船的运输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渡口渡船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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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5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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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将于7月下旬提交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请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湘潭市双拥中路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科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411104

电子邮箱: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xx年6月8日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执法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受理与奖励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宣传教育】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学校、医疗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投诉举报】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责任人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穿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各种门店、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任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履行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利用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设施、树木等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十三条【道路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隔离设施管理】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的实体墙或透景围墙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实体围挡。

第十五条【临时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作业,兜售物品、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第十六条【道路通行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停放有序,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第十七条【店面管理】商店门面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二)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地锁、水泥墩。

第十八条 【户外设施容貌管理】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乱张贴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临时施工围档、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管理】绿篱、花坛、草坪等城市公共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病虫害、地皮空秃。

行道树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且不应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禁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架空管线管理】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水域管理】河道、沟渠、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早市夜市管理】凡从事早间、夜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业主,应当办理相关的营业登记手续,并在划定的位置摆摊经营。

经营业主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文明经营,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理,不得遗留杂物。

经营业主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活动;

(七)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倾倒垃圾;

(八)沿途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临时商贸活动】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坏路面。

第二十六条【环卫有偿服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第三十条【清运垃圾要求】环境卫生清运单位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装运现场必须清除干净;

(二)运输时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沿途丢弃、撒漏;

(三)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和消纳。

第三十一条【动物卫生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信鸽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楼房阳台外、窗外和屋顶搭建鸽舍。

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要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支持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使用。

第三十三条【环卫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保洁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附属设施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造或者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道路秩序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道路通行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商店门面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乱贴乱画等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城市绿化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应当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早市夜市管理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禁止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临时商贸活动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餐厨垃圾处理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动物管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执行公务规定】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上位法优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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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请示模版 推荐请示征求意见

范文类型:请示,意见,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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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行政:

为了丰富和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校管乐队于20xx年7日正式成立。校管乐队得到学校领导及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管乐队的成立,也加强了我校的对外对内宣传,受到社会及学校的好评。为了使校管乐队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使校管乐队能得以正常维持进行,现将校管乐队经费支出情况向校行政汇报,同时,也希望校行政再次予以大力支持,解决其资金缺口。

1、校管乐队乐器添置费:13000元

(已列入校教务处教学设备添置费中解决)

2、校管乐队的部门服装经费:6000元

(已由成教处、招生就业处解决)

1、暑期管乐队外请指导老师费:7500元

(5人×1500元=7500元)

2、暑期管乐队队员训练补助费:5200元

3、管乐队部分服装费:5028元+270元=5298元

4、闵继进、彭国文、李师傅到长沙出差修理乐器差旅费:1203元

5、修理乐器费:4300元

6、暑期校管乐队员集训结束后餐费:780元

7、指挥棒、队旗、不锈钢管等:240元

8、校管乐队训练场地防盗门、衣柜、电线、杆座等:

29元+39。8元+318元+1230元

9、校管乐队指导老师暑期教学补贴(闵继进):

40天 ×20元=800元

校 团 ×委

20xx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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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函的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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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局长您好:

感谢您在过去的一年中对敝公司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祝您在新的一年中吉祥如意,大展宏图!

现正值**地区“技术支持系统”、“造”和“准化”建设时期,我公司经过近三年的市场推广,供电公司旗下的:

1、**县供电公司,对我公司“千兆网”产品初具意向;

2、供电公司对我公司“智助监控系统”、“千兆网”产品初具意向;

3、供电公司对我公司“视频”初具意向;

4、**县供电公司对我公司“调度”初具意向。

但由于商务层次低,无法和县级公司领导建立有效沟通渠道,恳请*局长在方便的情况下,安排与上述公司总经理当面接洽,以便加快网络通信等项目进程,提升县级信息化建设水平。

恳请妥否,请*局长定夺!

顺颂商祺!

技术有限公司

**大区经理:

电话:

网址:w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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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函的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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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品质,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现向贵单位诚挚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建议征求表》请于6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信形式反馈至x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办公室(通信地址:xx街道新城大道南路285号)。

联系电话:

衷心感谢你们的大力支持!

附:x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意见建议征求表(点击下载)

x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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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群众意见表

范文类型:意见,全文共 17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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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xxx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xxx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 ×号)“乡镇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规定。

经我们再三核实,该项超标准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误工费用所致。为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手段,减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直接磨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乡党委、政府再三研究才出台了适当支付村干部收取社会抚养费误工费用的措施。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但请求贵局考虑乡镇工作难开展的实际,免予处罚。

四、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人民政府发放××年住勤补助××元、计划生育进位奖××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意见我们没有异议,所发两项补贴将如数扣回,请求从轻处罚。

五、关于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算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单位往来账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算,至××年××月止,乡总会计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乡政府和计育办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现在正在组织力量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实、汇总上报,按要求尽快调整好相关账目。

总之,贵局对我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问题都在我乡实际存在,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促进我乡今后的财务收支活动有着长远的意义,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我们一定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但我是个农业大乡,财政收入基础薄弱,可用财力十分有限,日常运转举步唯艰,请求县审计局秉着教育为主、处罚从宽的原则,尽力减轻对我们的经济处罚,我们也一定会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健全财务制度,积极规范财务管理,努力使我乡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乡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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