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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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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户籍公租房申请条件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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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市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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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民警工作自我鉴定范文

范文类型:鉴定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0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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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xxxx年x月参加工作,是一名xxxx县公安局xxxx派出所民警。参加工作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现在就这段时间来的工作做个自我鉴定:

工作方面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正确维权,在窗口工作,既要热情服务,又要坚持原则,才能维护窗口的正常秩序。作为户籍民警,我始终坚持以“微笑是我的美丽,服务是我的宗旨”为座右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积极主动配合派出所其他民警工作。

在思想上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一年来,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裎。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学习,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学习方面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作为一名刚踏入社会没多久的大学毕业生,我清醒地看到人生舞台已发生转变,自己又缺乏工作经验。也深知刚参加工作就如一张“白纸”。这张“白纸”最后“绘”成的“画”是绚丽多彩,还是黯淡无光,关键是靠自己。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年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平时主动、认真、虚心、诚恳地向老民警学习,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在艰苦的环境中创造“奇迹”。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人民群众做的更多,贡献做的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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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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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对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居住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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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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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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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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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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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户籍迁入证明范文

范文类型:证明书,全文共 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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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派出所:

兹有本村村民张某某,男, XX年X月X日出生,身体证号码为quduwenquduwenXXXX,农业户口,XX年X月X日与余某某登记结婚,余某某,女, 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quduwenquduwenXXXX,XX省XXX人,农业户口。经本村两委研究,同意余某某户口迁入本村张某某户,落为农业户口性质。

特此证明

(盖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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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手续办理流程

全文共 1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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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代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落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1、市人才接收的应、往届统招大专以上学历、非西安市城镇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2、市人才人事代理单位聘用的,以干部调动方式或非调动引进人才落户西安的人员,以及市人才人事代理单位聘用的西安市城区非农业集体户籍人员。

二、户籍迁入手续办理

1、由市人才接收的,符合迁入市人才集体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先办理就业报到及存档手续,同时签订《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落户协议书》,然后持存档凭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户口联)、准入证、户口迁移证/户籍卡、身份证复印件、一寸二代身份证照1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照片背面书写姓名、身高、血型、身份证号),须在提供照片电子版一份(照片上传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电子照片信息采集专用邮箱,xx@163.com。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照片大小不超过27KB,像素或宽高比为358×441。)等相关落户材料到市人才办理落户手续。

2、市人才人事代理单位聘用的,以干部调动方式落户西安的人员,持《单位委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先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同时签订《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落户协议书》,然后持户口迁移证、准入证、准迁证(第三联)、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调动通知(户口联)、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公安机关批复、身份证复印件、一寸二代身份证照1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照片背面书写姓名、身高、血型、身份证号),须在提供照片电子版一份(照片上传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电子照片信息采集专用邮箱,xx@163.com。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照片大小不超过27KB,像素或宽高比为358×441。)等相关落户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市人才人事代理单位聘用的,以非调动引进人才落户西安的人员,持《单位委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先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同时签订《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落户协议书》,然后持户口迁移证、准入证、准迁证(第三联)、

身份证复印件、一寸二代身份证照1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照片背面书写姓名、身高、血型、身份证号),须在提供照片电子版一份(照片上传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电子照片信息采集专用邮箱,xx@163.com。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照片大小不超过27KB,像素或宽高比为358×441。)等相关落户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4、市人才人事代理单位聘用的西安市城区非农业集体户籍人员,持《单位委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先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同时签订《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落户协议书》,然后持户籍卡、身份证复印件、一寸二代身份证照1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照片背面书写姓名、身高、血型、身份证号),须在提供照片电子版一份(照片上传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电子照片信息采集专用邮箱,xx@163.com。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照片大小不超过27KB,像素或宽高比为358×441。)等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注意事项

1、落户材料中的户口迁移证:应在有效期限内;迁往地址应为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出生地和籍贯应具体到县市一级;婚姻状况栏婚姻状况须注明;身份证号应和身份证上号码相一致。

2、新迁入户口和户籍信息变更未满三个月的,不能办理二代身份证、户口迁出等业务。

3、人事代理人员为已婚女性的,落户须填写《市人才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单》;落户人员系男性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人员须详细登记个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住址,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市人才户籍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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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籍证明需要什么

范文类型:证明书,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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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一般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打印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初期开立主要原因是市民户口簿身份证遗失,参加考试、应聘、婚姻登记、银行开户时,对方要求留存户籍资料的,派出所一般会给出具。而且办理户籍证明相当快捷,比办身份证快多了,但随着中国人口流动性加强,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由于不张贴照片,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户籍证明行骗,或者拿户籍证明作为身份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最近几年各地陆续限制或取消户籍证明这种行为,但如果需户籍证明不可的,在提交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也会予以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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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办理户籍程序

全文共 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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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落户所需材料

1、 县、区以上人才行政部门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 接收单位证明。

3、 迁入人及迁出地户籍证明。

4、 本人申请。

二、 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1、 申请人本人申请。

2、 申请人房产证、身份证。

3、 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

4、 迁入人制式户籍证明。

5、 夫妻随迁需结婚证,父母(子女)随迁需单位或居住(村)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大中专结业生落户所需材料

1、 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 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证件。

4、 毕业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在生源地的,需出据户籍证明)。

5、 需办理准迁证的,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四、 办理复员、转业(含自主择业人员)和军队离退

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1、 复员证、转业证和军队离退休证。

2、 复员、转业和军队离退休安置办落户通知书。

3、 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 军人身份证编码证明。

五、 办理各类人才户口落户所需材料

1、 申请人本人申请。

2、 单位录用证明。

3、 相关学历证书、证件。

4、 户籍证明

5、 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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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籍证明的规定

范文类型:证明书,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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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中国人口流动性加强,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由于不张贴照片,使得一些不法 分子利用户籍证明行骗,或者拿户籍证明作为身份证使用。

注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最近几年各地陆续限制或取消户籍证明这种行为,但如果需户籍证明不可的,在提交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也会予以开立。

一,询问:由于我国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首先应咨询当地派出的所。

二,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三,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此外,市民户口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警方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的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江苏省规定

(一)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籍迁入我省,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的,可不必再出具户籍证明。

(二)取消对外出具户籍证明。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的所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确认前,应与人口信息系统核对。

注意:各省规定不一,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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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籍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范文类型:证明书,材料案例,全文共 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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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职工家属“农转非”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 靠 人 原 籍 户 籍 证 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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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户籍证明申请及委托书

申请书

XXXX派出所:

本人姓名XXXX,男,身份证号码quduwen,户籍地址为quduwenXX,现因办理商业贷款购房业务,需贵所开具本人户籍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户籍证明办理委托书

本人姓名XXXX,身份证号quduwen,现委托配偶XXXXX,身份证号quduwenXXX,持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开具本人户籍证明,该户籍证明主要用于办理商业贷款购房业务。委托申请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独自承担。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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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籍申请书精选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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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公安局,__派出所:

本人__,27岁,身份证:110404810930291,户籍:__路23号

本人2001自__学院毕业后,留在__工作已有6年,目前在__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2006年4月14 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83。41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__花园71幢乙单元5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__路 23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花园71幢乙单元501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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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籍申请书精选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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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分局__________派出所:_________________本人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参加了__________省公务员招录考试,经笔试面试后被__________省__________单位录用为公务员,现因工作需要须将本人户口迁移至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省__________单位集体户口上,请给予支持为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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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籍申请书精选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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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派出所:

我原住址为__,姓名__,性别__,__族,出生于__,身份证号__,现户口所在地为__,为居民户口。__年__月__日我与贵辖区__先生(女士)登记结婚,系__婚。__户口所在地为__,身份证号__。婚后育有__子(女),出生于__年__月__日。姓名__,性别__,__族,随父(母)落户于__,身份证号__。为便于生活、工作、学习,根据户口迁移相关政策规定,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将我的户口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望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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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委托书的

范文类型:证明书,委托书,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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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新派出所:

被代理人 等人因故无法自己前来办理户籍证明手续,特委托 代理户籍证明手续。

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户籍证明手续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签字(盖章)代理人签字(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一、申请户籍证明人员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外,均需签字或盖章。

二、本委托书随户口证明编号、归档。

三、办理户籍证明委托时,必须携带申请办理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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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委托书的

范文类型:证明书,委托书,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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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派出所: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因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本人前去办理。现本人委托前去办理相关手续,请接洽为盼。对被托人在办理户籍迁移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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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委托书的

范文类型:证明书,委托书,全文共 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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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出生:

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受托人: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因办理户口迁移需原户籍所在地(要去办事的某某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但本人现在外地,不便亲自前往办理,特全权委托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受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xxx派出所:

本人由于xx原因,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又因结婚登记地距户籍所在地较远,且婚期将至事务繁忙,无法抽身亲自办理。现委托xxx(身份证号:)代本人前来贵处开具户籍证明,请予接洽。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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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委托书的

范文类型:证明书,委托书,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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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们要求你提供的户籍证明应该就是户口本原件,单身证明就是你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证明时间从你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到出具证明之日);

二、委托书公证是另外一回事,之所以要办理委托书是因为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的事宜,所以要委托别人代为办理。你可以在上海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而不是找律师。

三、委托书公证快的可以当天,慢的话几天可以了,如果真的急,可以问问人家公证处,请人家帮帮忙吧!

代办人必须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申领人近期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两张、申领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申领手续。

委托书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办证原因,申领人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以及申领人的亲笔签名。

公安部门介绍说,更换第二代身份证原则上须本人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进行人像采集。如本人确实回不来,可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人像信息采集,然后通过光盘寄回,请能对自己负责的人再携带相应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委托书

由于本人的时间关系(写具体实际原因)不能回...(你办身份证的地址)办理二代身份证,现委托...(被委托人)帮我办理二代身份证和户籍事宜.

特此证明

你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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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非转农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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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派出所:

我叫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现因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恳请予以办理,谢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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