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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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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

全文共 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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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发放奖金当月的工资超过5000,那么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按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张先生年终奖金是24000元,而且当月工资为5000元.

我们先算税率24000÷12=2000元 那么对应税率表应该是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公式 应纳税额:24000 ×10%-105=2295元

(二)如果,发放奖金当月工资低于5000,那么我们要先用奖金把工资补到5000,再用剩下的奖金来计算

举例:王女士年终奖19100元,发放当月工资是4900元。

那么我们就要从19100元的奖金里面拿100元来把工资补足5000元。用剩下的19000元来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9000元÷12=1583.3元,对应税率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年终奖个税应缴纳:19000元×10%-105=1795元

各级别年终奖平均数对应的税率和运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税率3%,运算扣除数0元。

2、超过1500元的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运算扣除数105元。

3、超过4500元的至9000的部分,税率20%,运算扣除数555元。

4、超过9000元的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25%,运算扣除数1005元。

5、超过35000元的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运算扣除数2755元。

6、超过55000的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运算扣除数5505元。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45%,运算扣除数13505元。

综上所述,相信您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运算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多少,取决于当月工资的金额和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以上的运算的例子可知,其过程并不复杂,但运算的过程中大伙也是要仔细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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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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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税方法共有2种,分别为:

1、扣除三险一金后,如果当月工资超过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到对应税率,然后直接套入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2、扣除三险一金后,如果当月工资收入不足5000元,则先从年终奖中拿出一部分钱,将当月工资补足5000元后,然后将剩余的年终奖金额套入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二、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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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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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方法一:年终奖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李某2006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195元。

1、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 1175(元)

3、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1600)×5%=20(元

4、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20=1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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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方法二: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刘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000元),2007年1月13日,该单位再向刘某发放年终奖3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刘某在获得这笔年终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600-1000)=2400(元)

2400÷12=2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2400×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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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方法三:年终奖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也应该纳税。

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例3:高某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用全年奖金除以12后为1500元,虽然这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但也应按相应税率缴纳税款1775元。

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为18000×10%-25=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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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方法四:发放季度奖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优惠。因为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四:王先生2006年4月份工资、薪金为5000元,每季度奖2000元,由于每次发放季度奖时,都必须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05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1600=54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应纳税额为5400×20%-375=705元

在此提醒纳税人,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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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方法五:单位发不含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对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的,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例五、假设某单位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0825元,单位为每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1175元。计算过程为: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10825÷12=902.08元,对应适用税率A为10%,速算扣除数A为25;

第二步,按第一步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不含税年终奖换算成含税的年终奖,即含税的年终奖收入=(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12000=(10825-25)÷(1-10%)

第三步,按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12000÷12=1000元,对应适用税率B为10%,速算扣除数B为25

第四步,按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应先将不含税年终奖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特别提示: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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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9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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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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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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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50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大家熟悉的工资收入,征收个税的税率按照累计税率计算,税率从最低3%到最高45%不等。而像转让财产收入、劳务收入等则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征收。对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方面的知识,上班族最好做个简单学习掌握,这样对自己交多少税也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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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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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xx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略

二、清算情况

1、银行存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977.95元,清算期间发生利息收入5.64元,清算结束日的余额为983.59元。

2、预付账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为13,666.00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以后由股东_________处理。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3,666.00元。

3、存货

清算开始日余额199,257.90元,清算期间未发生变动,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99,257.90元(明细表已交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4、固定资产

清算开始日净值139,995.11元,清算期间未发生变动,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39,995.11元(明细表已交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5、应付账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327,168.29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股东_________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327,168.29元。

6、预收帐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为51,085.44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股东_________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51,085.44、

7、其他应付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116,788.38元,清算期间转入应付_________其代公司支付的年检费1,500.00元,歇业公告费450.00元,预提案件执行费897.10元,清算审计费2,500.00元,清算结束日余额为122,135.4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股东_________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

8、清算净损益

清算期间共计发生清算净损益-5,341.46元。其中:

(1)利息收入5.64元

(2)支付年检费1,500.00元、歇业公告费450.00元,预提案件执行费897.10元、清算审计费2,500.00元,合计清算费用5,347.10元。

三、清算结束时资产负债表:略

四、其他事项说明

1、20xx年7月15日,经上海市_________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批准,本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

2、清算后,公司剩余的所有资产全部归_________所有。

3、清算后,公司若有未了债权、债务,也全部由_________享有或承担(承担债务以_________实际接受的公司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

4、清算后,公司的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移交_________存档保管。

_________公司清算小组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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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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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 年 月 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 清算组成员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其中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清算组于 年 月 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 年 月 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产情况。截止 年 月 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 元,其中,净资产 元,负债总额 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情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五、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负责保存。

八、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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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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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注销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最近三年的所有账簿、凭证及相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涉税事项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成立日期:x年9月16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

(三)地址:

(四)法人代表:

(五)注册资本:伍拾万元

(六)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七)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小食品、酒水、副食品(有效

期至x年5月21日)类:避孕器械、血糖仪及配件、氧气瓶、家用制氧器、脱脂棉、脱脂纱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电子血压计及磁疗器具、热垫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等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有效期至x年6月15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汽车配件;计算机软件开发。(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八)注销登记原因:业务萎缩,难以维持。

(九)本次鉴证起始时间:x年1月1日 至 x年9月30日

(十)本次鉴证范围:鉴证期限内的税费缴纳情况

二、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

(一)x年度

1、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企业主税种来设计)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税额6000元,已缴纳。

8、其他税种

(二)x年度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税额20xx元,已缴纳。

8、其他税种

(三)x年度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9月底帐面利润为负数,无企业所得税。 8、其他税种

(四)清算所得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无

四、鉴证结论

经审核,*有限公司截止报告日税有欠缴情况,应及时补缴。其他税种无欠缴税款,可申请注销。

附件:

1、x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x年12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x年12月财务报表

4、x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x年12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x年12月财务报表

7、x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x年9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9、x年9月财务报表

10、存货盘点表

11、固定资产盘点表

12、不动产(或动产)评估报告

13、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明细项目审核表,包括: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1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5、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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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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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压力。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

⑴收入确定难。《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

⑵成本确定难。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区分一并扣除?还是有选择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3、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界定难。《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如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是外国企业,转让行为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让受让方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追缴申报也很难做到。

4、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界定难。部分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非常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

1、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来判断该合同内容的真伪。更有甚者,将应税收入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管,不履行纳税义务。

3、“事后申请”。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4、常设机构偷逃税款。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高度重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通过实施“个案分析、个别巡查走访、个性调研服务、个案评估检查”的“四联动”,深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长效管理,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规范。具体可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扩大监控面,强化对辖区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责任区日常管理范畴,扩大监控面,寻找有效税源,实施源泉控制,着力解决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问题。通过细分税管员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纳税人信息库,重点调查其在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是否有来源于辖区的应税收入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应税收入的支付情况,挖掘隐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夯实管理基础,全面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将发生的应税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支付对象、以及支付对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举证、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英文双语对照)等征管要素如实报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并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

3、动静结合,实现税源的科学、细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税务责任区要将预提所得税及时纳入日常税源监管范围,通过落实管理员实地巡查,弄清情况、定期分析细比对、月度(季度)指标严监控、年度汇缴勤把关等综合性联动管理措施,实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程动态管理,提高应税行为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要强化对预提所得税申报征收的书面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审查,尤其要对征免界限的划分、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相关证明资料等内容进行把关和比对,登记售付汇分类台账并将征收信息传递责任区管理员以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确保窗口静态管理向责任区动态管理的延伸。

4、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个案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评估与汇缴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5、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办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畅通与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设立开业、合同签定、资金支付、业务发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拓展治税空间。

6、优化服务,营造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对外,结合新所得税税法的贯彻实施,依托“税企恳谈”、“税法解读”、“重点企业走访”等服务平台,提前介入,通过现场办税、现场咨询、现场问政、现场解决问题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对内,加强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干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7、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税收政策的调研管理。鉴于目前税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确性,建议上级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专题调研,明确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的执行,如:离岸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依据;股权转让的成本;境内被投资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等,从而使税收政策更趋合理、完善,更切合税收工作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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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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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部门管理,使所得税占国税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扩大,对国税部门加快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西固区国税局立足现有信息技术条件,坚持总局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工作方针,在现有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基础上,研究开发出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作为国税部门管理一个的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是越来越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立足实际,对现行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探索。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的还不够透彻。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中小企业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二是税收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审核环节、检查环节还是以人工为主,就表审表,人工核查的现象没有改变,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三是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当中,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普遍不高,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大量数据,基本上没有采集或无法采集,造成基础数据不全。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线以后虽然方便了各税种管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在中系统缺乏便捷的查询、统计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汇总统计,降低了数据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五是现行的所得税纸质台帐不仅不易于汇总和查询,而且随着登记人员、部门的变动易使台账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办税效率,提高征管质效,经多方借鉴,去年市局所得税处和西固区国税局联合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原理:该系统有效的利用了国税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及减免税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台帐,实现各类台帐的分类查询与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功能:一是该平台以ctais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为主要监控指标,数据由ctais自动导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二是通过与减免税文书及历年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了企业所得税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三是通过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控管理,更好地核实税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四是通过后台的审核、汇总、统计功能提高了数据利用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台帐数据的准确性。目前,该系统实现了所得税综合台帐、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减免税统计以及数据质量、权限管理等13项功能。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应用效果:一是台帐查询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六类台帐的查询功能;二是所得税综合台帐以一种直观地方式全面展现了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情况。三是台帐统计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及减免税统计按税务机关、分年度的分类统计。其中:减免税台账统计能按新版申报表中减免税种类进行整理分类,查询结果可按照减免类型形成统计表格。四是数据质量实现了纳税人结转上年度亏损额监控、减免税文书信息监控,并在数据查询过程中实现了分级管理。

系统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取得的成效:软件的上线运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数据准确率、利用率明显提升,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和长期安全保管。20xx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在西固区国税局开始试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业务部门及各税务分局的反馈结果,实现了预期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20xx年通过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管户的自动审核,监控出20xx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有59户存在多报、虚报结转以前亏损额的现象。除13户已补充申报外,其余46户,多报亏损额539万元。其中:西固区国税局2户,多报以前年度亏损额110.72万元。20xx年经系统审核监控出20xx年有1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报表明细不符58.9万元,结转亏损为0,已移交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系统平台后期应用拓展方向:一是进一步对软件功能进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等管理模块;二是增加减免税文书审批信息的监控功能和台帐分析、预测功能,实现电子台帐微观上能监控纳税人异常申报,宏观上能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预测,能对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三是通过建立数据仓库,进行数据清洗,解决数字出多处,各处不相同的现状,并按业务指标建立准确、便捷的查询平台,提高数据质量;四是搭建涉税风险预警平台,由人工逐步向机器审核、机器选案转变,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软件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工作系统试运行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制约着软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软件模块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只是实施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的一部分,今后还应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分析预测模型,确定基本评估、分析指标,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其他模块的功能相衔接,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采集的数据资源,实现纳税评估、收入分析和预测的自动化,以深化所得税数据分析利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管理上前紧后松,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造成管理数据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因此,在全面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辅导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提高申报质量。

四是要改变信息化管税的误区。改变以往重硬件投资、轻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统应用、轻数据资源管理的现象。应建立切实管用并符合现有国税工作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使事、责、权明晰,形成一个流畅的规范化流程。既要充分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人对机器的管理。

五是开展多渠道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一是要加强税务机关部门间的联系,打破部门间的藩篱,拓展数据应用渠道,建立所得税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实现统计、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部门间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按需索取,对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利用率,为信息管税提供数据支持。二是要拓展信息渠道,加大第三方信息利用,要与地税、工商、发改委、公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拓展数据来源,提高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预见性和税源信息的使用价值。

六是要把所得税日常管理与汇算清缴有机地结合起来,国税管辖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应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税、所得税“两税”联动风险管理,在系统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财务和税收风险指标参数体系,对存在风险的企业重点监控,强化评估。尽早在预缴申报中完成风险排除和控制,尽可能地使实征税收接近理论法定税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七是加强人员培训,储备人才。应针对现在税务干部业务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要以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政策为培训重点,加强税收信息化操作运用的培训,尽快在基层建立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人才库,以适应不断改革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新形势。同时还要想方设法提高每个人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为此,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愿意学习、积极自学、考试成绩突出、勤奋钻研税收业务的干部,应给予精神、物质方面的奖励,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在全系统创造一种崇尚学习、尊重知识、争当先进的气氛,以此来提高全体干部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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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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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税制改革精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市近10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纳税及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下面,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情况,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越来越突出,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严格按照上级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三季度预缴,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12388万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效益大幅增加(其中采矿业完成企业所得税71913万元,同比增长40.39%,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完成企业所得税2903万元,同比增长85.26%)剔除此项因素,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减少状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过程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问题,迅速出台了诸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问题及时的得到了解决,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接替过程中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会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去认真处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问题及影响

1、企业所得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不明确,加之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任务个地区利益的不同考虑,使得分支机构分配预缴制度的执行出现较大弹性,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xx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采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为进行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给税务机关认定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税基管理问题及影响

1、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 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如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却依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与新会计准则的不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

3、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明确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带来不便。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4、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规定不明确,使企业恶意增加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收入,而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也给日常征管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工资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都用了“合理”一词,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征管机关内部形成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亦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缺乏统一的征管口径。

5、税收优惠方面的时间认定规定模糊与相关规定不衔接,给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造成了困难。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法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无明确规定;又如新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而是仅适用于20xx年1月1日后购买的设备还是包含以前购买的设备规定不明。

(三)征管能力问题及影响

1、“一税两管”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运行,导致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无法体现税法的刚性,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家在20xx年出台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但给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选择上留下了操作空间,企业会随意变动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的比例,选择国、地税管理部门,另外由于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

2、所得税优惠由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的方式,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等享有优惠产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问题,由于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认定部门各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成为了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而以税务机关的专业领域来看,显然难以承担审核和认定的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认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失衡,必然带来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亦存在类似问题。

3、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同步发展。新旧税法更替,征纳双方在短期内面临新旧申报表的同时运用,如何及时保证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是一次考验。

(四)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

1、税率调整对收入的影响

从我市的情况看,管辖范围内原适用33%税率,现在适用25%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29%,其应纳所得税约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98%;原适用33%的税率,现在适用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71%,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新税法实施后,若以20xx年度数据为基准,不考虑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两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税率变化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9%左右。

2、税收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不再实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实行将增加福利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xx年数据比较,此项变动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约2%左右。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大小,则需要等到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减免税审批时候才能体现出来,目前无法测定,但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放宽,基本可以确定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扣除项目的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三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并且要求在支出时冲减20xx年底挂账部分,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有比较大的影响,影响深度将有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候才能得以测算。

面对以上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首先应当从机制上给予创新,为税收工作带来新的血脉,其次应不断健全制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一)从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方面

1、完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首先要细化计税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做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其次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明确工薪扣除标准,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3、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

4、为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应尽快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从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

1、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重点是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税源国际化等特点,紧密结合所管辖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别采取加强和改进服务的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政策;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效率;三是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电子申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采集效率。

3、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首先要建立税源管理机制,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其次要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4、进一步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其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公平合理,并做好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率的协调。第三,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

5、规范汇算清缴,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延长到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给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提供了更充足时间,也为税务机关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汇算清缴工作是检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最好标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管理,认真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每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法人企业汇总纳税和微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6、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的传递和共享;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分析预警系统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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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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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__〕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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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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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调研通知》(新国税所便函〔20xx〕3号)要求,我科应对本科室在所得税后继管理中的工作思路、基本做法等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做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xx〕88号),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现将科室内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从总体要求的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分类管理:目前科室内尚未对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分行业,分规模的分类管理,但对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实施了分类管理。对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我科对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进行了核实,对我局征管系统内前期登记有误的信息进行清理,向征收管理科提供了总分支机构名单,对无法提供分配表的企业实施就地纳税管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上年度根据综合业务科的安排,对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糼儿院等)进行核实,责令这些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减免税企业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审批。异常申报企业管理,根据征管质量提供的异常数据信息,作为案头分析的基础信息,开展日常检查与纳税评估。

优化服务:及时向纳税宣传相关的税务政策法规,如今年自治区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向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宣传。如:今年汇算清缴期内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管理发生了变化,我科第一时间与相关科室联系反应,并积极咨询自治区所得税管理处,核实最新的政策法规及操作办法,办企业及我科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审核管理明确政策法规,规范管理。

核实税基:根据我局对收入管理的要求,及时加强与企

业所得税企业的沟通,加强与经贸招商局等政策部门的联系,加强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加强与企业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企业的清算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企业注销清算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注销检查对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要求进行注销清算。

完善汇缴:根据汇算相关的要求,及局内汇算清缴工作的个体安排,组织企业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宣传会,税收管理员及时向所管辖企业宣传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疑难点,在汇算清缴所得税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疑点信息,填报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发现填制错误及申报疑难点,督促规范企业准确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如:我科新通达有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收管理人员通过审核资料及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交流,发现该企业有资本交易项目利得未进行调整及纳税申报,及时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后,企业自查年度汇算补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5万元。在汇算清缴审核期间,我科多次通过审核发现企业年度汇算申报问题,及时提醒企业进行自查重新申报,对提高企业申报准备性及规范企业年度汇算起至了一定的作用。

强化评估:纳税评估结合税收征管质量工作,通过相关的预警信息及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的信息交换与比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如:根据通过地税局取得了营业税相关

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建筑类企业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我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科税收管理人员在专项评估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应该看到目前科室内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后续管理尚存在很多的问题。总结经验,只有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理念,加强税务机关内部联系,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财务知识,税收政策法规辅导学习,系统性的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税收征管质量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起来,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水平才能有质的提高,才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xx〕88号)的要求。好的经验作法,企业所税后续管理政策宣传辅导,我局制作了新办企业一碟通,通过新办环节第一时间,向企业财务人员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办税程序等。税收管理人员下户户籍巡查时,向企业宣传最新的政策法规,对企业提出的涉税难点问题,及时沟通相关部门予以解决。通过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会,辅导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通过审核发现疑点错误,规范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通过日常检查与纳税评估,发现企业的涉税问题,指出企业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等问题错误,要求企业整改,提高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通过相关政策热点等的调研,了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政策法规与企业操作执行中可能存在的

问题,企业对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进行研讨上报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尚未制定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规程。

2、《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没有进行广泛的辅导,税收管理人员对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尚缺乏理论素养经验积累。

3、企业所得税管理工具缺乏,企业所得税工作尚未完全与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与纳税评估工作实现有机结合。

4、缺乏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尚无法提供准确的企业财务数据,并无法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对比。

二、岗位设置、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的优化 此项工作超出税收管理部门职责,建议我局进行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进行探讨,形成相关的规范进行优化。

三、重点行业、重点事项的管理建议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仅涉及①银行业、②房地产业、③电力业、④建筑业、⑤钢铁业、⑥烟草业、⑦餐饮业,七个行业。税收管理人员未进行全面的有组织的学习,对相关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尚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水平。建议立即下发相关文件书籍并组织学习。建议制定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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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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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的调研通知》(所便函?20xx?59号)要求,按照州局所得税科的安排,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调研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研内容报告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做法。

1、夯实基础管理。从四个方面狠抓基础工作,有效地推进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一是注重户籍清理。与工商部门配合,掌握新办企业登记情况,通过强化管户巡查,摸清户籍底数、企业基本信息和税源分布状况,使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有条不紊。二是强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财务核算状况以及纳税意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和监控办法,严格分类征管,确保了所得税的征收面和征收率。三是加强核定征收。从本地实际出发,修订完善了本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统一了核定征收的标准,规范了核定征收的程序,实行了公开透明的核定办法。四是规范政策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政策辅导,依法及时审批、备案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加强日常监管。一是加强税源税收分析。按季分层次、分规模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有效地掌控税源变化趋势,查

找日常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促进了税收征管。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将影响我县所得税收入的金融和地产两个重点行业纳入本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重点指导企业的申报入库工作,加强政策辅导,确保收入的稳步增加。

3、完善汇算清缴。按照总局“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汇算清缴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同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倡导人性化服务,加大向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及年度纳税申报填报的辅导力度,切实做到了纳税申报辅导到位,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征管行为规范到位,从而确保了汇算清缴质量逐年稳步提升,汇算清缴面达100%。

4、强化队伍建设。为加强所得税管理,强化队伍建设.由综合业务科牵头,成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组。其次是组织开展政策学习,加大了培训力度。除了对本局业务人员的培训外,还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所得税相关业务培训。并且向企业财务人员开放政策业务资询电话,方便纳税人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具体项目的优化和完善。

1、严格申报审核,提高汇缴质量。在办税服务厅受理年度申报审核的基础上,实行实地分级审核制度,对一般企业由税收管理员逐户审核;中等企业和特殊行业由税源科科长带队审核;

重点税源户和大额亏损户,由分管副局长亲自参加实地审核。通过层层把关,落实责任,源头控管,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质量。

2、完善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严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于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会计科目设臵不完整等一律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账户的管理,要求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设臵和管理“银行存款”和“现金”科目,控制现金交易量,杜绝企业坐支现金和资金体外循环;三是加强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管理,尤其对亏损企业,更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

3、不断拓展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对各季度申报亏损企业、零低税额申报企业要在年度申报前逐户评估,在实施评估的过程中,采取灵活机动评估方法,不仅就某一预警指标分析而分析,而是将不同预警指标结合起来进行多角度、多时段综合分析,同时辅以投入产出法、实地盘存法、耗电量法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实施深度评估,达到增收降亏效果。

三、岗位设臵、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的优化。

企业所得税涉及政策面宽、政策性强、政策变化较大,如何把税收政策及时传达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正确运用税收政策是管理人员做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事前宣传的重要工作。作为管理人员,不但对税收政策要全面掌握和正确的理解,

还要精通企业财务制度,把税收政策和财务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所以我局把所有业务骨干都充实到所得税管理的队伍中来,主要从申报征收,日常管理,评估检查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管理。 日常管理是税收管理人员的一项主要工作,是做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关键,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质量,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管理人员一是要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建立重点税源档案。二是对每月经营报表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析对比,对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经营成果出入较大的要及时地进行重点调查。三是对每个行业通过对典型业户的跟踪找出企业经营规律,为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数据。四是对企业提出或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如企业在经营中人为调控利润,至使税款不能均衡入库等。总之只有加强日常管理,才能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四、重点行业、重点事项的管理建议。

1、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首先,明确综合业务科负责所得税税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制定重点税源企业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按要求报送重点税源企业分析报

告和报表。其次,明确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能力等基本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调查反馈和落实工作;按行业、分户建立规范的重点税源企业档案;按月度、季度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收入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各类分析结果存入该企业档案;按年对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行业分析,并将相关分析报告存入企业档案。

2、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按照州局要求认真开展月度所得税收入分析。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情况,对所控管的重点税源企业月度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较大的及时分析成因,并于月度结束后的次月2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报综合业务科,并要求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实的文字说明。

3、狠抓工作落实。明确要求各税源管理部门注意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并利用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实现税款、减免税款、入库税款等情况,特别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监督企业将应入库的税款及时入库。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其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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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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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xx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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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9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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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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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境外技术转让所得税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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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__________ (公章) (甲方)

技术转让方:__________ (公章) (乙方)

中介方:__________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__________ (公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合同履行期限: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__________

二、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性质:__________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__________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技术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__________

六、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法:__________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

八、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法:__________

一次总付:__________

分次支付:__________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______%时间:__________

其它方式:__________

九、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__________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

十三、其它有关事项:__________

技术承让方(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

地址

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技术转让方(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

地址

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中介(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

地址

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鉴证单位意见: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证单位意见: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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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技术转让合同 境外技术转让所得税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2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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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章 合同内容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______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略)。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它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略)。

3、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略)。

4、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略)。

5、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6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略)。

8、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 定义

1、“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略)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2、“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3、“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它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

4、“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和制定的标准。

5、“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章 .2条、 .3条、 .4条、 .6条、 .7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6“提成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给予甲方连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7、“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 4.3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期间。

第三章 价格

1、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2、入门费为___美元(大写:___美元)这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__%。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4、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 2月3 日有效的、乙方在_国__市公布和使用的每台目录价格的__%。

5、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__%(百分之几)。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返销产品价格3. .3条规定的提成基价计算,即目录价格的__%。

第四章 支付和支付条件

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__中国银行和_国___银行办理。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_国___银行和___中国银行办理。所有发生在中国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2、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3、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美元(大写:__美元)。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__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 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 份,副本3份。

(d)_国政府当局出具的许可证影印件 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一份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 份。

4、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美元(大写: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__________份。

(b)商业发票正本 份,副本__________份。

(c)空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__________份。

(d)乙方出具的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 份。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美元(大写: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__________份。

(b)商业发票正本 份,副本__________份。

(c)空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__________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略)规定的__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 份。

6、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美元(大写: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__________份。

(b)商业发票正本 份,副本__________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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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聘用合同 所得税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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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云南xx公司a地块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及单价

1、a地块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任务。

2、承包单价:2(每平方米 元)总建筑面积19814.83㎡

3、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1~23栋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资料完善合格支付20%,二次付款1~23栋内外抹灰结束,屋面工程结束,外墙涂料结束,外架拆除资料完善合格支付20%,剩余尾款待a地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施工资料收集整理必须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必须达到档案馆、质检站存档接收要求一次性支付尾款。

4、如果资料不合格影响甲方竣工验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工作需要在云南xx公司,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1)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乙方具体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是:全面负责该项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料收集整理任务,整理的资料必须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达到档案馆存档要求。

(3)乙方的具体职责是:

1)熟悉资料员各项工作程序。

2)负责收集整理本工程施工文件、影视资料(含隐蔽工程)编制工程施工程序中必须报验的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成册。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管理资料和____县当地竣工验收备案的特点,在规定的报验时间进行工程报验,与工程同步,并在各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整的提供阶段性的相关资料。

4)收集整理的施工资料进行妥善保管至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档案馆存档为止。

5)做好各种资料保管,不得遗失,整理存档及时到位。

6)本工程目标为合格工程,所做资料必须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7)工程在验收前,乙方必须做完此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时的全部相关工程资料(包括影视资料及材料取样,见证取样等)

三、劳动报酬在完成资料,档案馆同意存档后,开具收件收条后一并支付。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在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合同部分条款。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⑴、严重失职,循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⑵、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害的;

六、本合同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馆存档后自行终止。

七、甲、乙双方违约规定:甲、乙双方如有单方违约,愿接受处罚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八、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甲方有权监督和指导乙方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建议、批评。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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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聘用合同 所得税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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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依法签订本合同,并自愿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止。

第二条,试岗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生产(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工种(岗位)工作。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换乙方的工种(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根据乙方工种(岗位)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提供保障乙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场所。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特点及施工需要,确定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间,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

第七条,乙方的月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协议工资分配方式,月基本工资定为人民币 元。

第八条,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其中试岗期工资按合同约定工资的80%执行。乙方试岗期满后,甲方及时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有权重新确定乙方月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

第九条,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并在工程施工实际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月基本工资标准中,包含乙方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应由甲方承担缴费部分。甲方按注册地缴费最低基数(月800元:养老金缴纳18%;医疗保险缴纳8%;失业保险缴纳2%)的标准,分别计入乙方月工资标准内,由乙方自行在其户口属地参保缴纳 。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伤亡待遇按城镇合同制职工同等待遇执行。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甲方发给乙方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血金1000元。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本单位受聘一年以内的

医疗期为一个月,在本单位受聘一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两个月。医疗期间甲方按合同约定工资的 60 %发给乙方病假工资。伤病痊愈但乙方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仍未痊愈而被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

第十六条,乙方工资标准中含为乙方提供的上下班交通费用。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甲方由于生产(工作)需要调换乙方工种(岗位)的。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岗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

4、乙方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乙方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6、乙方不安心工作、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7、乙方严重失职、贪污受贿、泄露单位机密、损害单位利益; 8乙方打架斗殴、盗窃、造成恶劣影响的;

9、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乙方请事假连续达一个月或累计达两个月者;

11、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人员富余需裁员时。

第二十条,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均需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用钢笔填写,自甲已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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