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耳榨菜采购合同
甲 方:乙方:
电 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满足经营需求向乙方采购以下产品:
1.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木耳榨菜,由甲方提供干木耳、包装袋、纸箱致甲方(均印上委托方、受委托方)
2. 乙方应付干木耳款(每斤 *元)给乙方,可从甲方货款中抵扣
3. 木耳泡水后与榨菜配比约为 4 比 6,并按相关标准生产合格产品木耳榨菜
4. 木耳榨菜每包净重 80 克,袋子、箱子由甲方免费提供致乙方,木耳榨菜单价甲方按 *元/包结算致乙方,每次生产甲方先交预付款,乙方收到款后按排生产
5. 每批订单需提前安排,生产完成按实际数量结清,交货完毕。
二、本次万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需立即向乙方支付采购定金 50%。,确认乙方生产完成后,按实际产量甲方再付款 50%,乙方收到款后立即发货,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开取发票并寄至甲方。收到原料后 5 天内交货。
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每批产品进行抽检,对于感官抽检 7 天内不提出异议的(节假日来货除外),乙方视为该产品为合格产品;甲方以产品包装标识的标准其中的感官检验标准为检验依据,抽检结果如有异议,送第三方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为准,产品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产品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如物流费、包装费等)亦由乙方负责。
四、产品质量:
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必须提供本单位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有效的厂检报告,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则退货。
五、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延迟
10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迟 10 日以上,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收款帐号: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木耳榨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价格和技术标准
2产品的技术标准(选择),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款项作为定金,乙方组织生产;剩余70%款到发货。
发货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选择)甲方负责运输,甲方承担费用;乙方负责运输,乙方承担费用;运输地点为:乙方负责运输,甲方承担费用;运输地点为:
第四条产品验收
1甲方在收到产品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与合同不符,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定金、定单并确认后,即为定单生效。
因为乙方的原因没有按约定时交付产品,乙方应按逾期交付产品总价款的3‰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出逾期付款额的10%。
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不能及时供货,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2乙方按照定单要求提供产品后,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款没有及时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额3‰天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逾期付款额的10%。
第六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3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买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卖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
传真:邮编: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木耳榨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卖方: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客房布草类。
二、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详见布草订购清单(共页项)。
三、运输方式:卖方代办汽车或铁路运输,保险和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如买方要求空运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的,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包装方法:纸箱、胶袋。
五、验收方法:
1、包装完整,按卖方提供的规格书或经买方确认的样板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卖方应在一个月内负责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2、卖方应以合同实际数量进行生产送货,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允许有以下的误差,最终以实际到货数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3、卖方布草(纺织品)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商业惯例,定制漂白、染色产品依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偏差,在标准的允许范围内会有一定的缸差、色差,则产品其实际交货颜色和色卡或样板允许有少许偏差。
4、根据星级酒店用纺织品国家标准,产品规格允许有以下的偏差,毛巾类产品公定质量允许有3.5%的偏差(10条称重),水洗尺寸变化率允许有+3%~-5%的偏差。
5、货到
六、产品质量标准:卖方生产的所有布类、毛巾类产品,符合各相关国家标准。羽绒产品符合欧洲标准(EN12934)。
七、交货及仓储:
1、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并且样品经过买方确认后天内分批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即。
2、如因买方工程延期、仓储等各种原因,使得买方需要卖方推迟送货的,买方应在合同约定供货期满前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可代为存储一个月,此一个月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超过一个月的,超出时间段内的仓储费按每日30元/M3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延期收货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否则卖方有权加倍增收仓储费。有鉴于布草产品的特性不耐久存,如经沟通后买方仍要求继续推迟送货的,卖方有权先自行处理相应货物,待买方提前通知送货时再另外生产,且此时不属卖方违约。
3、合同产品的质保期从买方书面通知卖方推迟送货、且卖方代买方入库储藏之日起算。
八、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买方须付合同总金额的给卖方做预付款。
2、货到天内,买方需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余款作为质保金,于货到60天内无质量问题(非正常洗涤和人为因素除外),买方一次性付清。
3、为使买方得到合理保障,本合同所有货款由买方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卖方指定的账号。
九、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RMB:元)。
十、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条款。
1、卖方承诺尽最大的努力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所有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但若有不可抗拒力,以致影响进度,卖方将把实际情况及时告知买方,并与买方协商需要顺延的时间。
2、如果买方没有在合同指定的日期内将货款汇入卖方账户,卖方有权推迟送货并无须交纳违约金。
3、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追究违约方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买卖双方之任何一方在尽其职责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其余两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之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公共暴动、洪水火灾、罢工、停工或其它劳资纠纷或其它相似的情况。
十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以书面方式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内,未征得对方认可,买卖双方不得单独更改合同内容。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买方:(盖章)
买方授权代理人:(签字)
卖方:(盖章)
卖方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