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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法典开展活动总结范文

全文共 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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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学校近日在全校开展了民法典宣传周普法活动。在民法典颁布二周年之际,学校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编制了《南阳理工学院20__年度民法典宣传周普法学习材料》,要求校内各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和师生需求,广泛普及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

宣传周期间,依法治校办公室、学生处、计算机与软件学院部分师生代表在东南校区法治文化广场开展了主题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展板、派发普法手册、进行法治宣讲等形式宣传《民法典》出台的意义及基本原则,并结合师生关注点,通过以案释法、条文解读方式诠释民法典相关内容。同时,校内各单位纷纷开展了专题学习和研讨,通过开展法治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组织广大师生就民法典的内容、意义展开学习讨论,在全校掀起学习宣传《民法典》的热潮,引导广大师生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同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法治校园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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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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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通过民法典能深深感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民法典中看立法为民。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从民法典中看司法为民。群众在司法方面最怕什么?最怕法律规定不清不楚,导致司法裁定浮动巨大。有可能滋生出面对有钱、有地位的人“唯唯诺诺”,面对普通百姓却“重拳出击”的恶性案例。所以,一部法律规定得越细致,思考得越全面,对普通群众就越有利。从民法典宣传图册中“小明的一生”就不难看出,这部法律为了群众真的是“操碎了心”,从出生到成长再到离去,从偶然事件到必然事件,对群众的保护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部法律就好比群众的一道“长效护身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无时无刻地庇护着我们。

从民法典中看执法为民。执法,是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类,尤其是群众之间发生小型冲突。在法律不是特别完善的时期,很多群众之间的细微冲突都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协调来解决。其中一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碰瓷。碰瓷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催生了行车记录仪这个产业,可见影响有多大。碰瓷的现象也反映出,现代社会确实存在少数“老赖”,他们以“耍赖皮”为生存的资本,或利用人们的善心,或利用法律盲区来讹诈人们。而民法典中有许多“除赖”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确定为霸座的人就可以直接拒载。这些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让执法人员在处理这些“无赖”时有法可依、依法处置。

笔者不是法律专业,对法律的解读或许不是特别深刻,但就从我这样一个“小白”的角度也能看出民法典满满的干货,足以说明其“人民至上”的理念是多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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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典法制宣传活动总结精选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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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__区以施行《民法典》为契机,全力推进《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为着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质效,深化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坚持学习贯彻,制定计划“系统学”。区委依法治区办采购____本《民法典》,向各单位免费赠阅,助推全区上下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将《民法典》纳入区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学习内容,区政府常务会开展专题会议集体学习,将《民法典》作为当前及今后教育培训的必训内容,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确保精准适用,突出重点“深入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研读《民法典》条文、记录讨论笔记和分析热点案例,对《民法典》的立法主旨、新增内容及其在日常工作中的法律应用等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与学习。尤其是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做好法律咨询与公证服务,强化理论实践,深化学习效果,提高民事法律专业素养。邀请公职律师开展专题讲座,针对民法典的编纂历程、编纂意义、基本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读,对准确把握、领会和贯彻落实好民法典,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三是优化法治环境,深入组织“全员学”。区委依法治区办下发《关于加强<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助推各行业、各领域掀起学习热潮。星甸街道开展“民法典与生活同行”主题宣传,并建设“民法典”宣传广场,打造特色普法阵地,解决好学习宣传“最后一公里”,使民法典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到。区司法局结合社区开展“送法进工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等专题活动,为群众讲解最新法律规定,提升维权意识。

四是加强宣传普及,营造氛围“广泛学”。积极运用新媒体“两微一端”和法润民生微信群、网格治理工作群推送相关学习内容,形成正面宣传、积极引导的浓厚氛围。同时,将广泛宣传《民法典》作为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普法志愿工作的重要内容,引领全区党员机关干部与普法志愿者当好《民法典》的护

法卫士和普法先锋,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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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4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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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是小学生,是二十一世纪这个法治社会的小学生,我们应该重视法律,并将法律时时刻刻牢记在心。我们要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小公民,肩负着现代化国家的神圣使命!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比如说:“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展开。”

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法律引领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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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总结报告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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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村民对民法典的关注和了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月19日下午,中共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党支部联合中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党支部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党日宣传联建活动

活动中,法官及公证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民法典等法律宣传手册,并向群众介绍了民法典涉及的主要内容,重点讲解了涉及居民日常生活中有关财产安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如:高空抛物、离婚冷静期、继承权、侵权责任等,旨在更深刻地解读民法典,用更加直观的案例和语言,使广大居民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守的规范。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民法典200余册,现场接受法律咨询30余人次,对帮助村民自觉养成尊法学法守法意识,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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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典宣讲活动简报

范文类型:新闻广播,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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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辖区居民尊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近日,龙华街道玉翠社区开展“为爱守护,共建幸福家”民法典讲座宣讲活动,共有20余名居民参加。

讲座现场,专业民法典宣典员向社区居民阐述《民法典》的法律地位及重大意义,并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篇、继承篇等内容,通过分析案例、以案说法等方式重点讲解夫妻共同财产、老年人权益及继承问题。

活动中,宣典员针对居民咨询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并告知居民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社区为我们组织这次活动,及时宣讲我们关心的法律法规,还为我们答疑解惑,让大家懂得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讲座干货满满,居民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学习,对《民法典》的内容有了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受益匪浅。

此次宣讲活动将《民法典》带进社区,引导居民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营造了学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下一步,玉翠社区将继续丰富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对《民法典》的了解,不断提高群众守法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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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活动总结精选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工作总结,全文共 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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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年5月是我国第__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教练员、运动员们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民法典》的能力和水平,达到“以赛促学、学以致用”的目的,5月23日,马术运动中心成功举办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知识竞赛活动。

此次竞赛由中心射击、射箭、现代五项、比赛马术、表演马术5支队伍选派的15名运动员参赛,竞赛范围涉及《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继承等内容,重点检验了广大运动员对《民法典》中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法律常识内容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竞赛中,各队选手摩拳擦掌、争先创优劲头十足,以饱满的热情和精神状态沉着应对每一道题,选手们的精彩表现和他们展现出的激情与活力,得到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现场观赛干部职工们的充分认可。赛后,中心相关领导为获奖队伍颁发了奖品和荣誉证书。

此次竞赛组织有力、氛围浓厚,取得了预期效果,一方面,通过生动的竞赛形式强化了干部职工、运动员、教练员对《民法典》的认识和领会,提高了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本领,另一方面,通过紧张激烈的竞赛,增强了运动员之间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努力争先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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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普法进社区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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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站自年初成立以来,在广惠办事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条,丰富服务内容,全面推行便民利民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原则,确保规范服务站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公开、便民、依法、高效的原则,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从提高服务质量入手,在统一办事流程、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方式、统一行为规范上下功夫,确保了服务站工作的展开。

二、狠抓落实,确保正常运行实行专人接待、专人办理、专人登记。建立台帐,对能办理的当场办理,对不能办理的进行登记上报,对疑难问题耐心解释。着重抓好以下几个五一节:

1、受理。对群众提出的办事申请,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受理、登记。

2、协办。对已受理的报送事项,由分管的社区干部负责调查核实,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报送。在规定期限内将受理的相关资料向办事处便民一条龙服务中心上报。

4、回复。根据办事处便民一条龙服务中心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居民作出回复。

一年来接待来办事的居民260余人次,当场办理230余件,上报办事处相关部门20多件,入户核实相关情况20多次。为居民提供了便捷的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但距上级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便民一条龙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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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典进农村”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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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市、区关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部署,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集聚资源,整合优势,以学生发展为根本,体现时代特点,力求教育实效,不懈探索,努力实践,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二、提高认识,全面开展毒品宣传预防教育工作

我校把禁毒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列为德育工作计划中重要的一项,将禁毒教育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起来;与学校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结合起来。我们把禁毒教育作为老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的一项常规工作,使我校的禁毒教育工作常抓不懈。

三、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学校禁毒各项工作

我校成立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雷衍兵同志任组长;由副校长周迎霞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马灿、蒙福俊、李显义、等行政及全体班主任组成。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校长为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全校禁毒工作,保障毒品预防教育资金的落实;对学校禁毒氛围的布置,学校如何开展毒品预防都作具体要求;德育处全面具体落实各项禁毒工作,并督促检查评价班主任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防毒、禁毒措施和计划,指导学生开展禁毒知识宣传,自我保护教育,并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四、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拒毒意识

禁毒关键在于预防,预防关键在于教育。青少年之所以成为最易受到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其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对毒品的认识,缺乏对毒品危害性的了解,往往受到环境的影响,被居心不良者误导而走上不归路。我们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和认知特点,切实做好超前预防工作,让学生“识毒、明毒、拒毒”。

1 、在每年的开学初,我们都把法制教育、禁毒教育作为主要内容,联合官田派出所,请法制辅导员介绍有关毒品的知识、缉毒的事例,上好我校毒品预防教育的第一课;

2 、利用校会、升旗仪式等机会由校领导结合具体的事例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

我们学校对毒品的宣传教育,渠道多,氛围浓,时时提醒学生“毒品猛于虎”,我校学生“拒毒”意识得到了真正的提高。学生通过阅读、浏览宣传、图片资料,对毒品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拒毒意识,让学生亲自去参与禁毒教育活动,让学生自己去获取毒品的知识,更有效地增强学生拒毒的内在动力 。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禁毒宣传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工作中尚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形势。

2、国际禁毒形势还未能完全了解和把握,导致对形势的分析缺乏敢于超前的意识,使教育工作相对有些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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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典进农村”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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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循化县司法局普法小分队深入白庄镇乙日亥村,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助力乡村振兴。

在活动现场,县局资深法律工作者靠维福主任通过讲座的方式,向村民介绍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用通俗易懂的言语仔细解读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内容,并就群众现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引导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活动共发放《民法典》《法律援助法》《人民调解法》等书籍、宣传折页、手册1000余本,现场提供法律咨询5人次,进一步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引导居民形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让法治之光照亮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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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法典开展活动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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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民法典走到师生身边、走进师生心里,玉田县窝洛沽镇半壁店中心小学组织开展了《民法典》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班会课上,各班班主任为学生讲解了民法典知识,让学生进一步了解了未成年人在社会抚养、学习教育等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与保护,了解了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

在随后的宣讲比赛上,同学们个个神采飞扬,以“民法典伴我成长”“成长路上与法同行”等为题,从生活小事入手,以小见大,娓娓讲述自己对《民法典》的认识。

此外,这校还组织各班认真收看了《与法同行,护航蓓蕾健康成长》法治在线宣传教育片,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对全面推进学校依法依规治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让《民法典》在校园落地生根,营造了文明和谐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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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活动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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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是人类的朋友,它给予人们光明和温暖。古人钻木取火,让人类远离寒冷和饥荒,从此进入文明社会。但是,如果人们缺少安全意识,对火使用不当,就很有可能发生火灾。火灾,带给人们的可能是毁灭性的灾难,使我们的劳动成果、家庭财产,甚至人类宝贵的生命,都付诸一炬,化为灰烬。所以,我们要时时刻刻提高警惕,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前两天,通过学习消防安全第一课,我懂得了,如果身边发生了火灾事件,我一定要遵守火场逃生的秩序,让离火原近的人员先撤离现场,后面的人员再陆续的有秩序撤离。撤离的时候不要乘坐电梯,要走安全通道,并注意用手背去探摸门把的温度等。逃生时,务必弯腰扶墙,因为,浓烟和有毒气体是往上升的,大概1米的高度是最安全的。如果条件允许,还要拿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直到了安全的地方后,立刻求救周边大人及拨打119消防电话。打电话的时候要沉着冷静地说清楚发生火灾的地点,然后就在路边接消防员。

懂得了火场逃生知识固然重要,但还得从火灾事件发生前就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预防火灾,人人有责。首先,小朋友不能玩火;其次,我们可以提醒大人电动车不要在楼道等地方一直充电,不可以边充电边看手机,点燃的蚊香不要放在易燃物旁边;当煤气炉的火开着的时候,人不要离开厨房……总之,把常见的安全隐患都排除了,就可以有效预防火灾事件的发生。

让我们每一个人都从自身做起,珍爱生命,远离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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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活动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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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辰当五日,偕老祝千年”。艾叶飘香,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端午节即将到来,国假三日,亲人、朋友又将一聚。但党员干部要注意,放假不得放纵,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人正己,坚决杜绝“节日腐败”行为,做到清清爽爽过节,和和美美相聚。

一是做到坚决不触碰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及“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廉洁纪律。中央和各地均发文,要求党员干部在端午节假期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各位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中、省纪委近期通报曝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对照案例吸取教训,坚决不去触碰纪律红线。

二是做到坚决不触及道德底线。节日里大家活动范围广,接触的人比较多,稍有不慎,经不住诱惑,就容易出问题。党员干部在社会上代表的是党的形象,无论何时何地,要始终牢记自己党员身份,在节日生活中要大力倡导并认真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

三是做到坚决不触破生活习惯。亲人、朋友相聚,免不了杯酒交错、品茶夜话,但要适可而止。上班期间,大家已经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形成“生物钟”,如果不把握好“度”,突然强力打破常规,一则对身体不好,二则由此有可能伤害到朋友、家人的感情。

“碧艾香蒲处处忙。谁家儿共女,庆端阳。”爱家人,爱生活,不论是节日,还是每一个平凡的日子,各级党员干部都为“爱”而珍惜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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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活动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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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__个“世界地球日”的宣传主题是“____”。根据市局《关于组织开展第__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周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今年情况,为提高公众对地球认知程度,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防灾减灾的意识,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地学知识,认识我国的资源与环境形势,我局积极认真地组织本次活动,全面完成了地球日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领导重视,部署周密,准备充分

接到市局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__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周的通知》(咸国土资电发1号)文件后,局领导非常重视,召开了专题部署会,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组长、执法大队队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第__个“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方案。确定宣传重点,并将宣传任务层层分解到人,使宣传活动组织周密、准备充分。宣传活动前办公室、地灾办、矿产办收集了大量有关地质灾害现象以及深入到乡(镇)、村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培训等相关图片资料制作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展板。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

我局紧扣“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宣传主题,开展“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大调研、大讨论活动,开展“地质灾害大排查、矿区环境大治理”活动,突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组织开展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

1.电视宣传:4月20日-4月26日,在电视台以游动字幕形式滚动播出今年的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

2、手机短信宣传:4月22日,我们利用短信平台,向县国土资源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发送了世界地球日主题短信。

3、网站宣传:在国土局门户网上发布了“4.22”地球日的相关宣传内容和宣传方案。

4、横幅、标语宣传:在局机关大楼前悬挂宣传横幅。张贴临时标语。

5、街头宣传:4月22日上午,局机关在县城西大街设置普法宣传咨询点,由执法、法规监察股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接受群众咨询,据统计全县国土系统共发放宣传资料20__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

三、活动心得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让人们更深刻地了解了“世界地球日”这个节日的内涵,亲身地体会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使社会公众更进一步地认识了爱护地球家园,保护生存资源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同时,加深了公众对国土资源国情国策的认识和理解,唤醒了公众节约集约意识,增强了公众对珍惜国土、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树立了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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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尚法典精神共筑美好生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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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

——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实践中存在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料的状况。草案这一修改非常必要。”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委员说,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加强对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基层组织等及时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

——草案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对于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代表说,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草案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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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民法典的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2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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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我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高起专法律专科。经过三年时间的紧张学习,已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等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我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基本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下面本人就《法学》中《民法学》和《合同法》的学习情况谈谈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民法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 在学习《民法学》之前,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过一本专门的法律书籍。所学过的政治,法律基础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离在法律大殿的门外。通过学习《民法》,我认为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通过对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的学习和阅读,我觉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牢固。从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规范下有那些可为,有那些不可为。比如《物权法》,就是保护业主切身利益的一项法规。物权法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业主对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物权法就是物业管理法”这样的误解也是不奇怪的。那么,物权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物权法说的是不是都是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的,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概念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是不同的。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泛,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家具、衣服、手机都是属于动产的范围。

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第一,物权法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业主比较关心的与物权法有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

实很多方面在之前都有各种规章或者地方法规,但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绝不单单是“有法可依”几个字那么简单。业主希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向下行,而服务等级标准向上走。企业认为服务等级太严,而收费上限又受限制。而与供电、供水公司的沟通方面,物管企业要求供电、供水公司抄表到户,减少亏损,特别是水:一是跑冒滴漏,二是绿化用水亏损严重,20xx年宝山苑、红山苑管理处就亏损近4万元。而供电、供水公司认为小区相关设备不是他们提供的,不符合接管要求,甚至需重新投资,而这些费用谁来买单?这些问题希望等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能彻底解决。

二、《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20xx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

民法中债的发生有四而重要部分则是合同,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为基础的法律之一,因其极强的实用性而受到考试出题者的特别青睐,然而,由于合同法法条众多、内容庞杂,要学好的难度都非常大,但是又并非无从入手,对合同法的学习必须注意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全面把握,各个击破。由《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法律基本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与许多商事法和经济法法律法规相关,如《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三资企业中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业合同、《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海商法》中的一条列合同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制度,以及国际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等等内容,都与合同法的内容紧密相关。尤其重要的是,上面所述各类合同本身又是各法的考试重点内容,因此复习合同法部分时,应在熟悉合同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合同法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然后各个击破,在对比中既强化合同法的理解与记忆,又通过联系强化了对其他考试重点的把握,真正起到举一反三的复习效果,同时又适应了试题跨部门和综合的命题趋势。 第二,澄清认识,精细耕作。 合同法是民法这一大的部门法中的一个单行法,它的很多规定都是民法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展示,民法的理论和精神是合同法的基础,学好民法是学习合同法的先导。 学习过程中,有三点必须注意的问题,作为合同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应引起考生相当的重视: 其一,其他单行法中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优先于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中对合同的规定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应优先于合同法的规定而得到

适用。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规定,二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者的关系中,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其三,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这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的出卖人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区间。再如第253条和第272条就对承揽合同的转包和建设工作合同的转包做出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定,承揽人转包的自己承担责任,总承包人转包的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去"芜"取"菁"有的放矢。 合同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章外,任何一章都可成为考试的分值大户,且每一个条文都可以设计题目。在时间与精力都极其有限,而考试难度逐渐加大的情况下,必须以巧取胜,即在繁杂的内容中理出具有框架意义的精华部分,然后有的放矢地全面把握。

三年的学习时间即将结束。在面临毕业的重要阶段,将来的工作既是对我知识的检验,也是对我人生的挑战。我希望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面向社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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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体会500字以内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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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非常激动一部大典于20__年__月__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45号主席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__年1月1日实施。

通过读书学习,学法懂法,认识到该典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当之不愧的。《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该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与人人相关,事事相联。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需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属于国家民事的基本法律,所以该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在当前形势下,本法对改善民生知法懂法问题上,起到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大。

据了解知悉:20__年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__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该法主要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典》草案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该法根据内容需要,分编、章、节、条、款、项。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两会被迫推迟,不然《民法典》(草案)业已表决通过,正式颁布上升为法律。

祝贺《民法典》早日颁布实施!愿天下太平,四海咸宁!期待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表决通过该法。相信该典会稳定而有序的开展实施,让普法、教育、推广、落实等环节上,能够切实有效的推行,让民有法可依,据典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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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承租合同 民法典承租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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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号________所属场地(详见甲方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场地平面分布)________号的营业铺面,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用房使用(见附表平面图)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方式:

1、租用期共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年租金第一年________元,第二年________元,第三年________元。

2、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并于____天内交清。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缴纳__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承担之房屋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和应交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不拖欠,且乙方无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该保证金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退还给乙方。

4、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水、电、税等一切因使用出租房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铺面的照明用电、清洁用水,为乙方设立专用水电表,并保证乙方的用电负荷,不得随意停电。

甲方保证现有出入口的畅通,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阻挡人流通行,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经营。

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水费、电费。如乙方单方面违约且未缴以上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场地内铺面开业后,经营场所内治安、卫生、消防等工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按双方划定的地界经营,不得占道影响汽车和消防通道,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五条:免责条款

如因国家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原因给双方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若因此时常不能开业或开业后按有关规定需要停业,导致合同终止的,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六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乙方因使用出租房屋、自动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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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民法典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中介,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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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贷款方):

联系方式:

乙方(借款方):

联系方式:

丙方(中介方):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款。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甲方提出理财业务申请。丙方在经营业务范围许可的前提下,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理财业务牵线搭桥的中介服务。经丙方严格审查乙方偿贷能力的基础上,同意为甲、乙双方牵线搭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1、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出现资金临时性困难,向丙方提出借款中介请求,丙方为了帮助乙方度过目前困难,同意给乙方提出借款中介服务。

2、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

3、借款期限:______月;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经甲、乙、丙三方协议,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按照到期一次性还款。

为维护丙方的合法权益,降低甲方的理财风险,乙方同意以产权归属于自身的__作为质押。(见质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出质人

质押物名称

质物型号

质押物价值

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__(大写:__元整)。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甲方和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中介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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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全文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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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的全文合同法与民法典区别篇三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全文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的全文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五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法的全文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六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的全文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七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法的全文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八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全文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九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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