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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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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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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全文共 3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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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纪执业人员: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执业备案号码:_________经纪资格证号: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的买卖和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出售的房地产】

甲方委托出售的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座落于:

该房地产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权共有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目前该房地产物业服务公司为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合计人民币: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产权现状为以下第___种:

1、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或者被查封、被非法占用及其他产权争议,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承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甲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或者由买方融资赎楼的,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向担保公司和代理方指定人员出具公证委托书,办理赎楼手续,买方应予协助。完成赎楼后,应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代理方或者买卖双方约定的担保公司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担保公司担保或者由买方融资赎楼的协议另行签订。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以下第___种: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甲方保证在三方(买卖双及代理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解除租约。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甲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___日内迁出。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第六条 【交易定金】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代收定金,金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买方协商确定。买方将定金交付乙方时,视为甲方收取定金,乙方应当在3日内通知甲方收取定金。

第七条 【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甲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甲方同意在首期款中预留人民币: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甲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为下列第___种。

1、交由乙方托管。

2、甲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由买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 【税费承担】

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买方需支付的税费项目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交易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同意直接支付房款的,双方约定由买方存入卖方的银行帐号。买卖双方约定第三方监管的,监管方式为第 ____________种:

1、由买卖双方指定的 ____________银行进行监管。

2、由代理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号进行监管。

3、由买卖双方指定的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第十条 【付款方式】

甲方要求买方按下列第___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房款:

1、非银行抵押付款:

买方须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地产过户回执的当日支付百分之___房款。余款须于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书当日支付。

2、银行抵押付款:

买方须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地产过户回执的当日支付百分之___首期房款。余款由按揭银行直接支付。

3、一次性付款(非银行抵押付款)或者银行抵押付款均可。

第十一条【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个月。甲方确认《成交确认书》后,代理期限延续至该房地产转移到买方名下为止。

第十二条 【代理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寻找适合的买方,陪同买方看房,促使买卖双方成交,并根据甲方授意代收定金,签订认购等协议;

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甲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事项);

4、促成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接事宜;

5、提供银行抵押贷款、赎楼事项的咨询服务;

6、介绍按揭银行及按揭服务机构;

7、向甲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价、付款方式);

8、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应缴纳的税收、费用等事项提供咨询、代为办理手续的服务;

9、按约定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监管提供服务或者介绍监管机构;

10、提供市场调查,广告宣传服务。

第十三条 【代理佣金收取】

乙方在买卖双方与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三方合同)时,向甲方收取代理佣金人民币: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如买卖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则此代理佣金无需退还,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含亲属、近亲属、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利用乙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另行通过其他物业代理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甲方并应承担代理方追索其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2、因甲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并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应承担代理方追索其过错或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3、因乙方过错或者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支付该房地产总价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随属附赠品】

甲方除送固定装修外,另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者单方解除。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合同他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日内向合同他方提供证明。

第十八条 【送达】

合同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合同当事人除直接送达外,可以短信、邮件、传真、信函、公告等方式送达。

以短信送达时,手机号码为: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如下第___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及乙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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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专题范文

济南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5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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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家庭户申请条件

1,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985元(含);

3,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4,作为家庭户提出申请时,应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㈡单身人员申请条件

1,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

2,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985元(含);

3,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4,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下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6,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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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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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进行办理:

1.现场申请

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含市南部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凭证》,取得《济南市申请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凭证》后,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

2.网上申请

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填报《济南市户籍家庭现住房情况筛查登记表》,按要求提供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通过邮件形式取得《济南市申请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凭证》的,可自行打印后,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

低保家庭(家庭全体成员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无需办理低收入认定,可申报筛查房屋信息;已办理低收入认定且依然有效的家庭,可先行申报筛查房屋信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米等的特殊申请家庭须到现场办理,并当面核实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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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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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户

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985元(含);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作为家庭户提出申请时,应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二)单身人员

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985元(含);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及单身人员住房的认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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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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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 ___________ 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房屋面积 平方米。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该如期交还。一方若要求续租,则需在租赁期满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三条 租金。

1、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2、该房屋租金付款方式为, )租金总计为大写 ( )支付时间为 ,以甲方实际收到为准。乙方续交房租需提前 日。

3、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房。

第四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向乙方交房时间为 。

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费用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第五条 房屋定金、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或押金 大写( ),在付房屋租赁费时定金转为押金。

第六条 租赁条件

1、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的有效证件或有权决定该房源出租的相关证明。

2、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法及违反政府对出租房用途的有关规定。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4、 由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内部设施以及家具家电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该及时维修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 若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出租房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需经甲方同意应经有关部门同意,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改变用途的、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拖欠房屋租金15天以上的,甲方可据实追索一方责任,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未按时缴纳的,甲方有权用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4、甲乙双方若因其他原因造成此合同无法继续进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视为违约。并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补偿。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政府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租赁期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身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身份证 身份证 本

电话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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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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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规 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 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1.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2.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3.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 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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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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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地方条例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市区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委托乙方全权代理销售,代理销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售出该物业,在此期间在甲方在乙方的委托代理下收取买家给付的定金和意向金或乙方代为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属出售物业成功(特别提示:若因为等待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买方按揭贷款等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规定办理的诸事项导致超出上述代理期限,则代理期限顺延至本委托所委托事项完结);甲方及甲方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则甲方代理人已取得甲方及共有人的授权及认可,甲方及其代理人对本合同的签定、履行、违约、终止等承担全权责任。

2、经双方协商特别委托权限为: 。

二、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号(购销合同号): 所有权人: 、共有人: 、建筑面积: ㎡ (以产权证为准)结构: 。

三、买卖及价款约定

1、甲方独家委托乙方以不低于人民币元整(¥)的房款价格销售该物业,并由乙方代理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该物业过程中,买房支付定金(或意向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委托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当物业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时,溢价部分 %做为委托酬金归乙方所有。

2、该物业交易过程中所涉税费等,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 □卖方独自承担 / □买方独自承担 / 其他: 。

3、签订本合同时,乙方留存甲方相关证件如下:原件包括 ;甲方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明等,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确保该物业权属的真实有效,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含配偶)书面同意,可合法交易,并不得拖延履行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若该物业现仍有按揭或抵押,则甲方在签定本协议后,应积极配合办理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事宜及解除抵押手续,并于过户前结清该房屋的贷款及利息。

3、甲方应当如实介绍该物业历史情况,不得隐瞒(如凶杀、偷盗等等),否则因此而出现的交易价差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不得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转让该物业,也不得以抵押、出租、拍卖等方式处理该物业。

5、甲方必须对该房屋委托销售价格保密,保证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不被第三方获知。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若在本委托期限届满前,乙方未能售出该物业,则应当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元整(¥ )。

2、甲方提供的证件需要返还的,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将保管收据及时送交甲方;若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取回权属资料的行为有碍于本乙方售卖该物业,则本委托期限顺延至代理人完成本协议所有委托事项止。

3、销售期内,乙方应积极将甲方物业在网上免费发布,并在全市各连锁店积极推荐,代为甲方发布房源信息争取尽快促成该物业成交。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上述条款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仍无法履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如因此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涉及该物业的居间买卖合同一但签订,双方权利及义务按居间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此时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委托事项。

3、若甲、乙双方委托期限届满时乙方未能售卖该物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以延长本协议委托期限。若协商不妥的,本合同终止。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免责,本合同终止;

1、不可抗力因素情况或履约后该物业被证实列入冻结、拆迁或成套改造范围的情况。

2、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交易成本增加的情况。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5、本合同附件和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 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补充条款: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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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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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方(与上述甲方系夫妻关系):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见附件1)

乙方(买方):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见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乙方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1、 商品房位于辽宁省锦州市 , 商品房建于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土地性质: ,使用年限: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 平方米,公摊: 平方米,共 室 厅 卫。(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3)。

2、 商品房总金额为共 元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元整。

3、 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所有。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其他共有、不存在被查封、不存在抵押、不存在抵债、不存在出租等任何权利瑕疵;甲方承诺该房屋内从未发生过任何人死亡、从未发生过恶性伤人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从未发生过其他使社会一般人居住该房产生精神紧张、惊恐等不利的事件。

2、 甲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后、房产过户前,结清该房屋物业费、采暖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甲方应当于房产过户在乙方名下的 日内将以上费用账户过户在乙方名下,乙方配合。

3、 甲方负担本次交易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乙方应付税费。甲方应当在乙方完成第三条第1项款当日,去相关税务机关缴纳本次交易所涉及全部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税等,并去相关部门支付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费,测量费、评估费等。

4、甲方负责过户手续,乙方配合。甲方应于第三条1项乙方交付款项当日,与乙方一起携带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完税证明、单身证明等资料前往房产登记过户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甲方应于乙方支付第三条第1项款项之日(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将该房屋全部钥匙、此房屋附属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契税证,完税证明等一并交付给乙方。

6、甲方保证此房屋没有迁入户口,如迁入户口需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之日前将户口迁出。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付房款 元人民币。付至甲方银行卡内,甲方夫妻共同认可此账户,甲方开具等额收据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帐户名为: 。

2、乙方应当在双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后,付房款 元人民币至本条1项账户内,甲方开具等额收据。

3、乙方应当在甲方结清第二条第2项费用,并将以上账户更为乙方名下后,付给甲方房款 元人民币至甲方账户,甲方开具等额收据。

4、鉴于乙方经济困难,甲方同意在乙方居住该房屋 个月内,付清房款尾款 元人民币。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第二条第1项,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承担违约金 元,甲方赔偿乙方装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违反第二条第2项,拖欠以上费用的,甲方承诺在接到乙方所称甲方拖欠上述费用通知之日起 日内结清,并承担因拖欠产生的滞纳金等损失责任。

3、甲方违反第二条第4项,没有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或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当立即退还所收全部房款,并自违约之日起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第二条第5项,逾期将商品房钥匙及附属材料交付给乙方的,承担从应交付日起至实际交付钥匙之日止,每日 元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第三条第1项,不按时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日起算,每日 元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第三条第2项,不按时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日起算,每日 元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第三条第3项,不按时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日起算,每日 元的违约金。

8、乙方违反第三条第4项,不按时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日起算,每日 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该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六条、担保

甲方请 担任保证人,工作单位: 职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同时向甲方、甲方保证人追究责任,保证人与甲方关系为: 。

乙方请 担任保证人,工作单位: 职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同时向乙方、乙方保证人追究责任,保证人与乙方关系为: 。

保证人信息见附件4

第七条、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捺手印认可,否则所作修改无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提交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甲方两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单身证明复印件;

3、房产证及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4、甲乙双方保证人身份证明文件,财产证明文件。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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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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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17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xx﹞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稳定增长健康发展重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xx﹞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市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为止。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专用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建安造价和施工进度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以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1800元/平方米乘以开发项目申请预售面积计算值为基数,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核减。济南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定为AAA级企业按照重点监管额度50%计算,AA级企业按照重点监管额度70%计算。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上年度企业诚信情况控制开发企业网签面积,首次放开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的30%;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前,按照预售资金需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预售资金存入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放开全部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逐步核减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照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饰、竣工验收备案三个节点,分别核减到重点监管额度的50%、30%、10%。其中,总楼层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时,核减到重点监管额度的70%。重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企业不得擅自使用;超出部分企业可以自行使用,但应优先用于本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时,需到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手续。除提交申请和授权委托书,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完成主体结构的,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二)完成内外装饰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章)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已完成设计要求的门窗安装、楼体外立面施工的彩色照片;

(三)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四)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章)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楼体外立面施工的彩色照片。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五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通知书》。监管银行收到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通知书》后,三日内调整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可持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购房款;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已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及时退回相应购房款。

第十四条 预售项目已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开发企业持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到主管部门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手续。企业持主管部门出具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终止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

(一) 预售资金不及时存入专用账户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监管方式的通知》(济建开字〔20xx〕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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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租赁房屋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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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以资共同遵守:

一 、 甲方同意将自身拥有所有权的位于____________

房屋给乙方有偿使用,用以商业使用。

二、 有偿使用合同期限为__年,自_____至 _______

_____

三、 房租及付费方式

1、 房租为______

2、 付费方式:

每___付费一次。

3、付费时间:_______

4、乙方向甲方付房租后,甲方应向乙方出据有关票据。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有偿使用房产权归甲方所有,在合同期间若发生与产权有关的纠纷和处罚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正常使用水电和单独水电表。

3、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对有偿使用房进行装修改造。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与社区以及其它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有偿使用期间确保甲方提供的设施完好,按时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缴纳水电费。

2、乙方保证有偿使用期间确保使用房屋结构的完整,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保证在有偿使用期间不改变使用房的使用性质。

4、乙方保证在有偿使用期间按国家的政策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并做好防火、防盗以及安全工作。

5、乙方在有偿使用期间,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和司法纠纷均由乙方完全负责。

6、乙方应保证自己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得违法经营、无证经营。 7租赁期间,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出售房屋,须在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期满,则合同自然终止。

2、法定的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4、任何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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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租赁房屋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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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电话费、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押金应当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可以在合同应当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赖”行为。

企业租赁房屋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xx市xx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三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备注: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乙方按每月的月初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帐号:)。

租金变动条款:(如第一年租金为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第五条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上述房屋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

4、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6、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

7、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8、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9、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10、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1、其他约定:。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10、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11、其它约定:。

第九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天或累计达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一条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方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续租,承租方必须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5、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场所),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或在期满前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条件:)。

2、定金(或押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或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或押金)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3、遗留物约定:甲方向乙方交房天后,或乙方向甲方交房天后,一方有权任意处置另一方的遗留物。

4、变更或注销登记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的证明;如终止经营,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企业注销登记的证明。

5、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签):承租方(盖章、签):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房屋合同范本

租赁保证金,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电话费、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押金应当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可以在合同应当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赖”行为。

企业租赁房屋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xx市xx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规定为1年以上2年以内)。

第三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备注: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乙方按每月的月初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帐号:)。

租金变动条款:(如第一年租金为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第五条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上述房屋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

4、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6、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

7、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8、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9、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1、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1、其他约定:。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1、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11、其它约定:。

第九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天或累计达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一条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租赁房屋转租合同范本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号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____)。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乙方承诺按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3-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费用

5-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

5-2乙方负责支付的一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6-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4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6-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币)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在转租期间,乙方再转租房屋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8-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9-1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租赁房屋合同该如何写

出租方:身份证:手机:邮箱:

承租方:身份证:手机:邮箱:

关于租房合同怎么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坐落、间数、面积、用途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三.关于租房合同怎么写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四.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五.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3、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七.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关于租房合同怎么写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签署日期

范文二

出租方房东: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联系电话: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团结村2栋7号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元整.由乙方按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年月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水表底数:吨.电表底数:度

甲方:身份证: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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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租赁房屋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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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门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_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租金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_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________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______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__________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________%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______%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______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____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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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租赁房屋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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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_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页数,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

一般来讲,如果房屋租赁到期,合同就会自动失效,这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没有效力了,但是在租赁期间无论是哪一方都还是要将租赁合同保管妥善为好,一旦发生纠纷,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中约定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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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商用房屋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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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 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__年____月,出租人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_________ 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

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人未按(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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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商用房屋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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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的回答为出租单位: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租单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交易市场房。

二、租赁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从年月日起将以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租赁期限壹年。

三、租赁金额及交纳时间: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按年租金对乙方收取租金。

2.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房屋起租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一年的租金。

四、租赁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租赁保证金叁仟元整,待租赁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2.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用电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按月收取。

五、其它相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_

⑴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

⑵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乙方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的。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退租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同时乙方不得毁坏房屋租前原貌。

4.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发生损失,甲方不予补偿;如遇甲方整体规划,提出收回或变更要求,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租赁金额的15%收取。

六、凡在我交易市场入驻客户必须在入驻后3个月内在当地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可延续签定。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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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商用房屋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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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等。下面是提供的简单商用房屋租赁协议范本,供参考借鉴!

范本一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 〔年〕 结算,由乙方于每年的第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

.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

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厨,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总计:▁▁▁▁元(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

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____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

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

第十四条

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

第十四条

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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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商用房屋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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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出租方)身份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身份证:__________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

2、所出租房屋的房屋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不锈钢防盗门,钢板楼梯,房屋楼梯下的隔断。)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年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年的租金。

第五条: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九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第九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出租方:电话:________地址:

求租方:电话: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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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商用房屋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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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街、号)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

3、装修简单描述……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1个月之前通知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总额为(大写万元整)小写:00000.00元。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半年付0000.00元整。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收款凭证。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2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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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住房出租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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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使用,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

二、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个月的总租金人民币元整,同时乙方还向甲方交纳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后,甲方将房屋租赁押金全额退还乙方。甲方足额收取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据。

三、在房屋租赁期间,甲方终止合同应提前2个月与乙方协商,并退还乙方全部租金及房屋租赁押金,并偿付乙方房屋租金%的违约金。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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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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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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