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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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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费筹集倡议书

范文类型:倡议书,全文共 7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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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家长朋友们:

大家好!

缘分让我们38个孩子相聚在华东师大附小一(四)班这个温馨的大家庭里,一(4)班是我们38个孩子成长的乐园,成才的起点,每一个孩子灿烂可爱的笑脸都承载着我们殷切的期望和美好的憧憬。

在过去近两周的学习生活中,当孩子们兴奋地把的红彤彤的大拇指印章,变成漂亮的小红花印章,再变成捧给你看时,相信你一定会为孩子的点滴成长和进步而由衷欣喜。这每一份成长和进步不仅有孩子们的努力,更离不开老师悉心有方的教导以及我们每一位家长的用心付出。孩子们的茁壮成长,需要家长、学校、孩子的三方努力!

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为了给一(4)班的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团结快乐、好学进取的班级文化氛围,全面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为了更好地配合老师开展各项班级活动和工作。在此,家委会郑重地发出倡议,倡议每位家长为班级筹集班费并献策献力。前期家委会在广泛了解本校其它班级班费标准后共同商议确定了班费标准: 元/人/学期。班费由家委会统一收取、专人管理帐目、公正透明,专款专用。

班费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购置必要的班级用品。如:教室装饰用品、活动用品、小奖品等。

二、公益活动。

三、开展亲子类活动。

家委会财务负责人将建立班费使用账目明细,随时供各位家长监督和检查,并于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分两次向各位家长公布账目明细。多余部分计入下学期帐内。

一(4)班是我们38个孩子的家,在这个温馨的大家庭里,孩子们将度过他们五年最宝贵的童年时光,一(4)班是孩子们积淀智慧、怡养性情的天地,是孩子们雏鹰展翅的起点。让我们共同伸出手来,为这个大家庭的建设厉兵秣马,让一(4)班充满欢乐,生机勃勃,让孩子们的笑容更加灿烂。 此致

祝各位家长家庭和睦、阖家幸福、身体健康!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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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费筹集倡议书

范文类型:倡议书,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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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家长:

你们好!为了更好地配合学校工作,进一步优化孩子们的学习环境,努力打造一个充满蓬勃朝气的学习型班集体,让我们的孩子人人都考上好高中,经家委会研究决定,每学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孩子们的班会费,现就缴纳班会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倡议:

一、班费来源

班级全体家长均要缴纳(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按学年度收取,并于事前在家委会QQ群征求大家意见,本次暂定为100元/人。

二、班费使用

1、用于班级购买各类奖品、学习用具、各科中考资料、订阅报刊主题活动所需的小礼物、班级宣传栏的布置,开展亲子活动等。

2、用于班级开展文体、科技活动,购置班级共同使用的文体器材书柜等。

三、班费管理

(一)专户管理,钱、账分离。

1、班费现金由专人进行管理,开设银行专用账户存取班费,其他家委会成员对班费管理进行监督。

2、班费使用记录另外人员负责稽核,做到钱、账分离。

(二)使用办法

1、班费使用原则:计划开支、统筹安排、注意节约。

2、使用班费必须事先征得家委会的同意。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购买情况进行整理好,报财务专人记入班级账户。

3、平时经费使用产生收支明细须及时通过家委会QQ群予以公布,学期末进行结算,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4、本班每位家长有权对班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班费缴纳流程

班费的缴纳原则上不接受现金方式,分别可采用电子银行网上转帐、支付宝网上转帐、银行实体柜面转帐三种方式。

请财务专人于**日前汇总公布班费收缴情况。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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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费筹集倡议书

范文类型:倡议书,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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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一(2)班家长们:

新学期开始啦,为了激励孩子们的学习积极性,本学期家委会仍计划设置些奖品/小礼品给孩子们。主要用于每周表现突出的孩子,测试及各类比赛中表现优秀的孩子,和各节日里派发的小礼品……等。基于上学期的经验,本学期每周表现突出孩子的小奖品会尽量精致化,所以本学期拟定向毎个家庭征收班费20元,该费用只限于购置班里孩子的奖品和礼品,所以征收费用与学校无关,费用由家委会财务洁妈统筹管理。班费的收支情况会公布在群里供每位家委监督。如您对此次征收活动有任何建议或意见 ,烦请踊跃地向会长反馈!感谢家委们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申明:此活动纯属自发性个人行为,与校方无关,还希望得到大家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大家踊跃在QQ群里发言,集思广益才能让我们一年级(2)班的孩子们更加闪闪发光!】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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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粮食,全文共 2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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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兑付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第二章 粮食收购资金筹集

第四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粮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对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收储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切实保障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对没有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粮食企业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资金,积极入市收购。

第七条 积极探索发展粮食融资担保等业务,努力破解基层粮食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支持企业增强活力、搞活经营,为保障粮食收购、促进种粮农民增收奠定基础。

第三章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兑付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执行预案等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并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落实履约保证金、抵押或担保等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范粮食收购资金兑付风险。

第九条 租赁社会仓容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粮检〔20xx〕5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租赁库点的审核和确认。对纳入当年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的租赁企业,要在收购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中,承租企业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并承担粮食质量、等级验收和收购资金兑付等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假租仓实委托,承租企业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赁企业,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对因假租仓实委托出现挤占挪用、“打白条”等问题的,应追究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执行预案和政策性粮食信贷等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协调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对统一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等实行 “一次审批、分次发放”,并由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保证农民售粮时企业随收随付。

第十三条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等的市(地)区域,可指定合规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打白条”。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企业要提前与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沟通协调,做好信贷资金安排,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

第十四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政策性粮食收购有关质价政策等信息。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六条 收储库点根据收购发票和结算单等凭证,及时、足额、当场向售粮农民直接兑付粮款,“一手粮、一手钱、现款结算”,严禁“打白条”,严禁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七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农民要求通过网银等方式结算。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农民网银结算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网络审核、支付时间,确保农民在交售粮食当日足额收到售粮款。

第四章 市场自主收购粮食资金兑付

第十八条 规范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的自主收购粮食行为,督促粮食买卖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经纪人要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售粮款、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xx〕128号),进一步加强对“粮食银行”等新型粮食经营业态的指导,强化经营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杜绝发生坑农害农等问题。

第五章 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购销政策,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粮食收购政策,特别是粮食收购质价政策和粮款兑付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售粮者的资金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拖欠农民售粮款、“打白条”,以及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党纪政纪严肃问责,切实保护售粮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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