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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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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个人感想感悟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感想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9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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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深圳在短暂的40年间,从一个人口只有30多万的边陲“小渔村”,发展为如今管理人口超20__万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背后秘诀可围绕一个“人”字展开。

从创市之初,深圳就是一个对人才开放的城市,最早打破传统的地域、体制等限制,引全国之才、集全国之力建设。早在特区创办之初,就曾出台不少全国瞩目的引才之策。包括农村户口入深圳户籍,家属没工作的,深圳安排工作;分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住房;高薪聘任人才,聘用期满留去自由等等。

例如,蛇口1981年在全国公开招聘人才,打破了由上级部门调派干部的做法,首开新中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先河。1983年,蛇口率先实行薪酬改革方案,不论级别职务,根据才能和贡献确定薪酬。

一时间竟引得全国人才东南飞,不少人受特区朝气蓬勃的生机召唤而来。放弃“铁饭碗”闯荡深圳的徐少春就是其中一位。

1990年,徐少春带着368元的养老保险金前往深圳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不久后他再次辞职,借了5000元购进一台286电脑创办了深圳爱普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这便是日后大名鼎鼎的金蝶软件公司。

据不完全统计,1997-1999年间,深圳人才大市场仅接待像徐少春一样来自全国各地的求职者,数量就超过了350万。而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之初,深圳全市技术人员只有一名拖拉机维修员和一名兽医;如今这一数字已超过200万,40年间深圳科技工作者的数量增长了近100万倍。

如此大揽人才,不难让人想起“来了就是深圳人”那句脍炙人口的口号。有学者将深圳的创新气质与其移民特色联系起来,解释“移民之城”为何能够成为创新之城。“早期到深圳的移民大多都是抛弃了原有的稳定生活,愿意承受迁移带来的不确定性,去满足其对未来的高预期,这种文化特质尤其适合以it为背景的高科技领域的创新。”

唐杰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移民城市最大的特点就是打破了原有的阶层,多元化的交往变得很正常,比如5个人凑在一起,一个是包工头,一个懂技术,一个能办得下贷款,一个做过处长,再来一个搞财务的,新公司就诞生了。

过去40年,深圳的常住人口增加了约42倍。直到目前,深圳依然在采取宽松的户籍政策,大专以上学历落户不受限制。深圳在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透露,20__年,全市新引进人才2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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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个人感想感悟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感想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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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深圳是那么荒凉,高不过五层的楼房、几条柏油马路、人口稀少的大、小村落、零零碎碎的稻田、水塘等构成了深圳市容的特征,而当时的东京已经是高楼林立繁华发达的国际大都市。

40年前,当时的蛇口只有捕鱼、养蚝、种田三种作业,人民生活不稳定,勉勉强强维持两餐,是一个只有一片荒山野岭、海边沙滩的边陲小镇”。蛇口中学,把湾厦村的一个仓库作为教室,创办起了最初的两个班级,每个班级仅有二四十名学生,后来陆续把两

座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搬迁到现在的地址,如今蛇口中学已经是一座现代化的教育摇篮。

可才仅仅过了40年,深圳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楼大厦随处可见,通行也更加方便,街道繁华……这些变化都是人们辛辛苦苦劳动的结果。如果没有他们,深圳就不会有这么大的变化。

40年来,从城市的景色面貌到普通人的着装饮食,相信我们每个人,都真真切切地目睹和感受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巨变。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实现了由贫穷到温饱,再到整体小康的跨越式转变;中国社会实现了由封闭、贫穷、落后和缺乏生机到开放、富强、文明和充满活力的历史巨变。

中国改革开放走过的40年光辉历程,使我们这个过去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看成就,想变化,回顾中国改革开放的40年,我们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体育、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际地位和声望不断增长,这使得我们更有信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有信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有信心履行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

40年前,我们的生活方式是“四世同堂十平米,五代家人居陋室”,今天,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民们家家户户都盖起了新楼,城市居民更是从以前的平房转变成现在的小高层,复式住宅,人们的居住都向着“更高大,更宽敞,更环保”发展,处处折射出人们住房条件的极大改善,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现代家用电器一应俱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的‘缝纫机、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等‘老三件’,如今都已换上了高档的家庭电器了。试想40年前的夏季,人们只能靠摇着蒲扇来解暑,如今也被空调所替代了。

40年前,由于家庭收入不高,有限的资金主要是优先考虑吃饭,加上国家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生产能力十分有限,普通居民上班、出行只能靠两条腿,极个别家境较好的才有可能用自行车代步。如今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大发展、大飞跃,城市基础道路建设、交通设施大大改善,人们平时上班、出行的工具更是多种多样,近途有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公交车、私家车,出远门地上有火车、汽车,天上有飞机,水路有轮船,可随意挑选组合,使居民时时处处感受到方便快捷。

40年前,人们的娱乐方式非常单一。改革开放后,国家大力提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统一,精神文明得到很大发展。影视歌舞、读书看报、琴棋书画、花鸟虫鱼、上网冲浪、旅游远足、运动健身等这些过去属于富人的娱乐项目已进入寻常百姓家,大大丰富了百姓的业余生活。

今后,我们长大了,深圳是属于我们这一代;为创造更加崭新的深圳我们要努力学习,用更多的知识使深圳的未来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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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个人感想感悟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感想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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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归要承认一个事实,青春是不同的,是有差异的。不是每个人的青春都是携三五好友,带上诗和酒,沐浴着和煦春风,快快乐乐地跑着跳着。许多人的全部青春,或者青春的一部分,是迷茫的,颓废的,不知道方向的。承认着差异带来的不幸和消极的同时,也就同时承认了拥有属于自己的幸福。

很长一段时间,我沉浸在各种各样的伟人和天才的故事当中。幻想着自己就是他们的一员,如“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般,无需花费任何时间与精力便可平步青云,收获完美人生。而我欠缺的只是机会。

可惜的是,我的一些青春就在这畅想中被挥霍。于是有一刻,我开始动摇,我可能真的不会和天才一道了。学习成绩的下滑,虚荣心的作祟更使我相信了这一点。我可能真的就不是个天才。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就像所谓的方仲永那般,就像看着心爱的玩具落地被打碎而无能为力。这期间,我充满着无力感和虚脱感。

有一天我开始意识到,在崇尚天才和自以为是的过程中,我的执行力和耐心逐渐降低。我的爱好与兴趣在学习压力和自我陶醉中逐渐萎靡。从屌丝的定义上讲,我确实是了,面对着冰冷的现实,却也没有足够的勇气与信心去改变它。

我经历过不少的挫折与失败,大多也是学习上的。但有意思的是,我确实时刻有重头再来的信念。可挫折多了,便会思索自己能否有所成就,还是就这样一直下去,这让我不知所措。听过了太多的“努力就会成功”等励志语时。但我想不是每一份努力都将获得丰厚的回报,不是每一份“念念不忘”都会“必有回响”。因为人和人是不同的,随是带着西方民主平等思想的“人人生而平等”却也否认不了人和人是有差异的。迈克尔。乔丹说我一生不停地失败、失败再失败,这就是我现在成功的原因。”他的成功,源于他明白人不能让失败困住自己,而是要从中成长。

于是我更明白了奥巴马在一次演讲中的一段话,“没有哪一个人一生出来就擅长做什么事情的,只有努力才能培养出技能。任何人都不是在第一次接触一项体育运动时就成为校队的代表,任何人都不是在第一次唱一首歌时就找准每一个音,一切都需要熟能生巧。对于学业也是一样,你或许要反复运算才能解出一道数学题的正确答案,你或许需要读一段文字好几遍才能理解它的意思,你或许得把论文改上好几次才能符合提交的标准。这都是很正常的。”

我在想既然通过努力来获取是如此艰难,那么如果不去努力的在青春时拼搏,结果又会怎样呢?我不敢想象。何不如趁阳光正好,天高云淡,去博一个更好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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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个人感想感悟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感想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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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0日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在澳门文化中心花园馆升起,澳门这个与祖国母亲失散了百年的孩子终于回到了母亲的怀抱,那一夜,中国未眠……

“你可知macau不是我真姓,我离开你太久了母亲。但是他们掠去的是我的肉体,你依然保管我内心的灵魂……”20年前,这首歌曾传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大街小巷。如今再唱起这首歌每个中国人的内心仍然会泛起涟漪!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自澳门回归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在制度层面推进澳门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通过规划明确澳门在国家总体发展格局中的定位,帮助澳门摆脱结构性难题,实现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的宏伟目标。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心系澳门发展,曾多次表示中央对澳门繁荣稳定的重视以及对澳门发展的肯定。

国家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部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梦想。澳门回归以来,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改善,实现世人瞩目的跨越式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谱写了“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新篇章。

我们相信,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坚定背靠祖国坚强后盾,60多万澳门民众的福祉会不断增进,澳门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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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正版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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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正版)

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修订了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是修正后的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

(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

(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八条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结合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并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市本级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层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国土执法、林业执法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和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新模式、新产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体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信用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和依法公布。

第十四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职能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一节 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单元规划编制和城市更新计划制定。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类型、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边界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二)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水域岸线蓝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道路红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符合相对成片的要求,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相对完整;

(四)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多种城市更新类型。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情形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三)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置换,与补公用地整合使用;

(四)旧工业区及其异地配套的生活用地可作为一个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

(五)香洲区城中旧村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本办法所称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补公用地,是指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不计入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九条 编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制定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制定,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三)城市更新单元概念性布局规划及单元城市设计指引;

(四)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内容的衔接说明;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者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更新经济评估等技术报告;

(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补充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七)文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城市文脉资源的保护方案以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评估;

(八)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因用地整合的需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的补公用地可以在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进行等用地面积异地置换,整合集中。

因规划需要,补公用地超出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进行异地置换的,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人口集聚的更新区域减少住宅功能,向城市人口密度低的区域覆盖建设指标。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形成申报主体,由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程序,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审批。

本办法所称申报主体,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单位。

第二节 城市更新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和实施情况,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申报计划和实施计划。

申报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范围、现状建设情况、更新方向、更新类型、实施方式、补公用地规模、投资总额等内容。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更新类型、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方式、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开工时间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项目各项建设手续的申办单位。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城市更新部门对各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程序制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安排、搬迁补偿安置措施、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对区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纳入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符合条件时可以随时进行申报,批准后及时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对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进行动态监管,对已竣工验收的城市更新项目,核实后报市城市更新部门调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者超过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仍未开工,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城市更新优惠政策,调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

被撤销规划条件和城市更新优惠政策的,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用地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等事项。

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

第一节 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对更新单元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以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修缮翻新等,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四条 鼓励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更新,全面提升宜居水平。

老旧小区整治更新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权利主体实施:由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申报、实施。

(二)政府组织实施:因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的,由镇街组织实施。

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与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并申报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采取权利主体实施的,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

城中旧村整治的,应当经居民大会、村民大会或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并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

第三十七条 采取政府组织实施的,应当征询更新单元范围内相关权益人意见。

第三十八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依法由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

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区政府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和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仓储部分和辅助部分的功能用房;

(二)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的功能用房;

(三)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公共部分和辅助部分的功能用房。

第四十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整治。

依法应当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主体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整治。

第二节 改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一条 改建类城市更新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宗地为单位,对更新单元内已确权登记的原有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并可在不全部拆除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除或者加建。

涉及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功能和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

(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

(二)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建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建区域内的建筑物;

(四)改建后不符合城市景观、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或者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五)未经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建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权利主体实施:由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申报、实施。

(二)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通过征收、收购等方式对建筑物进行整合、收储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或者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应当与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并申报和实施。

第四十五 条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

第四十六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可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建筑密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其中,加建附属设施的,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不大于一千平方米,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基底面积的百分之十、不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提高项目容积率或者变更规划功能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改建。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施工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房地产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节 拆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八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是指通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重新规划建设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四十九 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更新单元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与非原权利主体的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单一主体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对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收储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或者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行实施方式进行城中旧村改造的,应当成立单项房地产开发全资子公司实施。涉及该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或者合作实施方式进行城中旧村改造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第五十条 实施拆建类城市更新,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权利人同意。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

城市更新单元包含多宗已供建设用地的,符合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用地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城中旧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居民大会、村民大会或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并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

第五十一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除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一万平方米,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划定拆除范围、重建范围和补公用地,可根据需要划定规划保留范围;

(三)补公用地应当不小于三千平方米且不小于已供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拆除范围,是指需拆除地上原有建筑物的区域;重建范围,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实施的项目建设区域;规划保留范围,是指未纳入拆除范围、按照城市规划予以保留的改建类或者整治类建筑物区域。

城中旧村和老旧小区拆建更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拆建类城市更新,但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说明:

(一)旧工业区改造为科技孵化器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

(二)位于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城中旧村更新项目;

(四)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拆建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应当依据规划的需要提供适量补公用地,或者提供不少于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建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具体补公用地的面积和规划功能、建筑功能等要求在更新单元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五十四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由单一权利主体进行申报和实施。

更新单元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城中旧村更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单一权利主体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有偿、合理的原则,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实施主体承担。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拆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拆建。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银行贷款抵押或者预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补公用地项目,或者位于已批准动工建设的更新项目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将产权移交政府。

第五十八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享受市政府鼓励产业政策的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章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时,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改变与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

第六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并依据普查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征求区政府的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并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批。

第六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范围已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

第六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当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建造必需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禁止改变院落布局、街路格局和景观环境进行建设活动。

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建筑或改变历史建筑的肌理和尺度。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栋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六十七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应当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规划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六十八条 在实施异地保护、拆除历史建筑作业过程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按照规划要求,城市综合服务体单独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可以按照如下比例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等住宅:用地规模八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配置;用地规模五万平方米以上、八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用地规模给予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配置:

A:配置比例。

B: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已供用地总面积,五万平方米≤B

更新单元原用地范围内含住宅功能的,应当在用地规模中将该住宅用地予以扣除。

配置住宅中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得少于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建成后产权应当无偿移交政府。

第七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十一条 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项目首期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十二条 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拆建类城市更新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

第七十三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第七十四条 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纳入土地储备。

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旧工业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商业建设的,应当采取由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承接城市更新项目异地转移住宅建筑指标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除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外,应当按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在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较低的区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配建要求、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向政府缴交相应费用,由政府统筹异地建设。

第七十六条 城市更新中由实施主体建设并将建成后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但应当完成装修、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标准。

第七十七条 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建的单栋或者零散建筑,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公告后,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规划保留的整治区域及特殊情况的除外。

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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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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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燃气管道和已投入运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客观、准确,并对其检验、检测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评估、咨询等行业相关服务,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区政府应当支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

(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首次开展许可业务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以下简称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二)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出厂文件、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资料、铭牌等载体上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产品缺陷情况,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销售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方式消除产品缺陷。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及其所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负责,承担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二)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三)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

(四)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安装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充装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

(二)不得充装报废、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三)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容量充装。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并提供完整的出厂文件;

(二)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三)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明、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

(四)不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二)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转让、移装、报废特种设备或者允许工作参数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登记、检验等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下列文件:

(一)使用登记证明;

(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二)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

(三)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四)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五)制止不规范的乘梯行为;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异地生产单位在特区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特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检查,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抽查;

(二)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所需经费;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七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符合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的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

(二)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三)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

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电梯产权属于多人共有的,其更新、改造、维修所需经费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运营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二)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人员、装备和急救物品;

(三)应当组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四)将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显著位置;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逐台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六)每类设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一条 移动式特种设备在道路上行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行驶手续。

移动式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审。

第三十二条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即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检验、检测;

(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二)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立即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二)发现安全隐患时,即时告知受检单位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使用单位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及其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和为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四)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五)保守检验、检测涉及的受检单位的秘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可以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四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开展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抽查检验和能效测试;

(二)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附件)的生产许可评审、产品质量检验与鉴定;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估与事故鉴定;

(五)抽查受检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六)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内设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检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受检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配合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受检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受检单位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检。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受检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规定的重点监控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检验、检测等记录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可以采取紧急封停措施,封停期限至事故隐患消除为止。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改正;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负责。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聘任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协助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及检验、检测结论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抽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探索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体制、机制。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标准,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

(一)属于重点监控单位的;

(二)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

(三)发生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引导其他使用单位接受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检验、检测、监督抽查、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事故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对信用记录良好、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单位暂停受理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对个人暂扣作业人员证,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其有关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累积记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五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技术委员会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社会人士列席有关专题会议。

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不低于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要求的补充建议,可以对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纳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六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以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充装单位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的特种设备,并处以违法销售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没收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处以三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按规定报废,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使用单位拒不履行报废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一万元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电梯乘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电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移动式特种设备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当事人接受处理并提供被扣留特种设备合法来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退还扣留的设备。

第七十六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生产、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特种设备许可、登记、作业人员证书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两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检验、检测机构改正,处以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第八十条 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及检验、检测结论监督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未接受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评估、评价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评估、评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暂停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估、评价活动两年;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禁止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估、评价活动:

(一)在评估、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出具评估、评价结论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其主要部件的,或者事故隐患未消除前擅自启用封停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使用登记证书,或者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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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的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1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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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职务: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职务: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地段(地块编号:______________)拥有房地产;名称: 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现有偿转让,转让方式为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继承。

第二条乙方自愿从甲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物业。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基底分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物业部分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上述转让数量、面积核对无误,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元,单价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元;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交完。

第四条土地使用年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乙方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乙方从________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此以前的土地使用费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第八条转让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方正式取得房地产权。

第九条乙方获得房地产权,如再发生出租、抵押、转让(含出售、赠与、继承、交换)时,应按本合同

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如系地产商

第一次售房,原房地产预售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公证处各1份。转让方:____________(盖章)受让方: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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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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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房地转字(_______)第______号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深圳市_________地段(地块编号:_________)拥有房地产,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现有偿转让,转让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继承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m2

其中:基底分摊面积:_________m2

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m2

_________面积:_________m2

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_________m2

物业部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土地使用年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乙方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原《条例》公布前行政划拨的用地和历史用地,必须履行_________有关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从_________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此以前的土地使用费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第八条?转让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方正式取得房地产权。

第九条?乙方获得房地产权,如再发生出租、抵押、转让(含出售、赠与、继承、交换)时,应按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如系地产商第一次售房,原房地产预售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公证处各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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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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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国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地段拥有房地产;

名称: 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现有偿转让,转让方式为出售交换赠与继承。

第二条乙方自愿从甲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物业。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基底分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

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

1 物业部分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上述转让数量、面积核对无误,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 元,单价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元;

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交完。

第四条土地使用年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 月_____日止。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乙方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规则的有关规定。

乙方从__________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此以前的土地使用费全由甲方负责。

房地产转让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转让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公证机关公证, 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方正式取得房地产权。

第九条乙方获得房地产权,如再发生出租、抵押、转让时,应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第十一条如系地产商第一次售房,原房地产预售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公证处各1份。

转让方: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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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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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1、甲方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正)。

3、双方约定房屋定金数额为¥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正)于定金协议签定当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协议生效。

4、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在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5、乙方必须在定金支付后天内于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房款¥ 元(大写:人民币 )第二期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 )于 前支付,余款为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在买卖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开始办理,一月内办理完毕。超出时间视为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还。

6、维修基金由乙方付给甲方,具体数额看维修基金发票。

7、乙方的按揭贷款由乙方自行办理,但甲方必须协助。

8、如有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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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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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街_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住宅_____幢_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元整,并于当月初_____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___________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_____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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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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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工龄: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种)。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完成止。

(二)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_________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或每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三)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二)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一)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全生产。

(三)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九)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法律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乙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a.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b.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3.4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二)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或深圳户籍的员工,男职工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续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违约责任分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种形式。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若约定违约金,不能只约定一方承担违约金,应体现公平原则,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一定要明确具体且切实可行。

6.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3项.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a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9.未经书面授权,代签劳动合同一律无效。过错方将依《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0.宝安、龙岗区可参照采用本合同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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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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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民族:汉,现居住××市××区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民族:汉,现居住××市××区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加之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现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人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协议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取名,×年××月出生,离婚后由女方抚养,跟随女方一起生活,男方承担孩子独立生活前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每月不低于500元,在每月的5号之前支付至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到孩子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大额支出(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上),双方各承担50%;对于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和意向的合理要求。

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学习和子女监护方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可随时探望孩子或与孩子保持电话沟通,在孩子的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告知另一方后,可以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双方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均不得在孩子面前相互诋毁对方。

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

协议人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位于县城英庄的一院房产作价40万元,两辆货车作价6万元,双方离婚后上述房产和车辆归属男方所有,男方另外补偿给女方23万元,在本协议生效的当天该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女方收到该款后给男方出具收据;双方无其它财产分割纠纷;对于共同财产,双方确认没有任何隐瞒、抽逃、转移。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抽逃、转移共同财产的,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有转移、抽逃财产的,离婚后不管多久,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抽逃、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或大部分份额,并追究其隐瞒、抽逃、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抽逃、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或少分该财产。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债务;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不知情的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签于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照顾双方父母及孩子付出了较多精力,且男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双方离婚后,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20万的经济补偿,在本协议生效之后三天内付清。

五、其它事项:

离婚后,女方由于需要一段时间找居住的地方,男方答应女方暂住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屋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离婚后,双方均不得干扰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友的正常生活。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义务的,每违约一次应付违约金伍万元(50000.00)给对方;未违约的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违约方无条件予以接受。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争议的处理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字按手印:女方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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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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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 方式,取得北京市 _______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年,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已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 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仟 佰 拾 _______万 仟 佰 拾 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__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__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__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甲方须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 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

第十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房地产管理部门 。

甲方(签章):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_________(章)

经办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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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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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主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算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币 元,价款和计为 币(大写) 仟 佰 拾 ________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 ,银行帐号为 。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要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惭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民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 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____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本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登记后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 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壹份, 。

甲方(签章):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 国籍: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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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购买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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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______个单元座落在市______第______座______楼_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币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千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原楼价为______币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拾______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市仲裁机构仲裁或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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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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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甲方与持有?公司100%股权转让,甲方愿支付综合服务佣金给乙方;

2.甲方是购买编号:?宗地项目的认购者;

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_____》,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持有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及有关佣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签订本《居间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2-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甲方有意出让?公司的股权,特委托授权乙方,联系协助促成甲方完成对。

3-3?乙方帮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宗地地块,位于?,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甲方)实施服务,“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与甲方有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甲方的经办人、或经甲方经办人转介绍的企业或个人。

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地块项目规划如下:此地块用地面积:61670.8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670.81平方米。

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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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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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大新华府20号楼3单元205室的自有房屋出租,并向乙方提供全套家具和家用电器,以供房屋使用。物业管理费、垃圾清理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附件:

1.主卧:床、四门衣柜、床头柜、梳妆台、电视柜

2.二级卧室:床、四门衣柜、电视柜

3.小卧室:四门衣柜和电视柜

4.客房:电视柜、鞋柜、创维34寸电视(遥控器)

5.厨房:橱柜和吊柜

6、卫生间:面盆、镜子、马桶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一年,甲方应于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5月31日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收回房屋的一切后果: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联营的;

2.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4.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和保证金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内每月租金800元,先付后用。

2.甲方要求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共两次。下半年的房租要提前一个月交。

3.家具用具押金:1000元;水电费押金:500元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要求

交付给乙方的房屋装修完好,整洁明亮,所有地砖、墙砖、复合地板、门窗锁完好,家具、家电、房间水电、卫生间完好。乙方签字代表同意,乙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租赁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坏。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相关约定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租赁一年的,应负责赔偿800元。

2.乙方未支付租金的,应支付逾期租金,并按日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1%作为违约金。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4.甲方保证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完成抵押、抵押债务、税费和租金。交易后如有上述未尽事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租赁期内,如发生火灾、盗窃、人身伤亡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应爱护房屋内的一切设施,保持房屋整洁。不允许钉钉子或污染墙面。

7.甲、乙双方在一年租期结束后,如有出租或不出租,应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乙方不续租的,房屋应当打扫干净并交付给甲方..

8.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9.由于该房屋正在出售,甲方将在一年租赁期内安排有兴趣的买家看房,乙方不得无故阻挠。但甲方应提前五至七天通知乙方。甲方临时安排看房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租赁期满前,甲方不得交付房屋,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六条豁免条件

1.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对因市政建设导致的租赁房屋拆迁或重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多退少付。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水电仪表现状:

(1)水以吨表示;

(2)电气性能为:度;根据上述读数,乙方应负责按要求每月支付水电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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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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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甲方将拥有合法居住权,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给乙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承租甲方居住房用于生活居住,租期为一年,租赁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__________预付,合同不到期,剩余房租费及押金甲方概不退还乙方。

2、乙方负责租赁期内的水电暖费、天然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其他居住期内产生的正常。租赁期间,乙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的情况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设施增加,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物外,其他装修设施未经与甲方协商,乙方不可以随意拆除和破坏。

甲方在将房屋租给乙方时,房内有如下设施并全部能正常使用,天然气储值卡一张,电表卡、(卡号)水费卡、电视机顶盒及电视卡、在乙方租期满后,向甲方交还房屋时需保证以上物品仍然能够正常使用,无人为损坏,否则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另乙方应保证完好的将天然气储值长、电卡、水费卡、电视卡、返还于甲方。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租赁期满后乙方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任意一方需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

4、乙方有义务负责房屋的.简单维护和设备维修,维护和维修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也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其他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困难和问题。

5、乙方应爱护房屋中配备的各类家具和家用设施(配备有冰箱、电热水器、油烟机、燃气灶、电视柜、两张床及垫子、电视机顶盒、一套沙发、茶几、床头柜、两屋窗帘、椅子一把、客厅暖气片及西屋暖气片)并定期予以保养和维护,非正常使用而造成的人为损坏,乙方应造价赔偿。

使用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时,出现的人身安全事件,甲方不负担相应一切后果,卫生间窗户及厨房窗户未安装防盗网设施,因此产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因乙方原因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甲方不负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6、合同解除条件:

(1)乙方自愿提出退租房屋。(必须提前告知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一个月以上时。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房屋租给第三人且无法收回租金时。

(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使乙方无法继续居住时,甲方补偿乙方损失外,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7、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合同在执行过程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也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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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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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承租方:(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因乙方需要,特向甲方租赁位于220国道唐店村路口东侧的厂房一处,占地9亩;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厂房位置:220国道北侧,唐店村路口东侧。

二、租赁期限:20xx年。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9日。

三、租金:每年租金柒万元,每年于12月底交清下年租金。

四、在合同期间所产生的与甲方单位的问题和村庄若有土地等纠纷问题归甲方解决,合同签订之前所有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完全由甲方承担。

五、合同期内乙方具有转租权。

六、如遇开发拆迁、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甲方需返还乙方两年租金做为补偿。

七、甲方必须保证租赁期间没有用于银行抵押贷款及社会贷款使用。

八、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签的权力。

九、如有一方反悔违约,由违约方加倍赔偿对方因违约所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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