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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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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范文

38

社区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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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追究范围

①党支部书记(由院主管党务工作领导)同志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②医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主管的科室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责任追究对象: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

3、责任追究的内容

①对县委、县纪检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实施的;

②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改革管理制度机制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③对本系统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④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⑤不严格按照规定录取职工或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⑥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⑦有下列行为的:违反规定收授“红包”、授受宴请,分解收费项目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等,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1、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2、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或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不问不管等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上报组织处理。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以上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和手续装入该干部廉政档案。

4、医院考核办公室在进行考核和监督中,对认为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医院领导班子研究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责成考核办公室进一步核实。需进行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经院领导班子报县委或县纪检委同意后实施。

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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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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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镇各村(社区)认真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规定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通报的传销违法行为未及时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重大传销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进一步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严格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责任。

3、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列入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整治重点村(社区),连续十年被列入重点村(社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责任。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关索镇人民政府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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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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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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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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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三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立功和先进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室办公室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1000—2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六)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级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责任追究所给予的处罚和损失赔偿,必须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周内上交财务,逾期不交可从工资或股权收益中扣除。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董事会不复核,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室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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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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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五: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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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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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施责任过错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应尽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按职能划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问题。

第五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能科、室职责:

一、注册登记科: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给辖区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具体工作。

三、市场经济检查队: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广科: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

食品商标;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

五、12315投诉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分流、督办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指导并监督下属12315机构按时办结案件;

六、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第六条 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在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具体职责:

一、根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负责食品经营者主体的监督管理。

1、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2、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查处或取缔;

3、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

九、负责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3、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4、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十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

l、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十二、负责对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第七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办公室可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或者指导监督不力,导致相关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辖区食品经营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

五、工作失职、渎职等主观上的过错,未能及时控制或者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或者导致辖区内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重问题的;

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辞退;

五、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

一、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二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工商局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工商局同一监管职能部门一年发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应追究该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对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根据调查情况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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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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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建立清理清查、打假求实的长效机制,形成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底子不清、工作不实的问题,促进年度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全面完成,确保创建计划生育省级优质服务县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据省州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督查、考核、验收或查实的信访案件责任追究,是对工作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随时处理,实行个案责任追究制。县上平时督查、单项验收、季考核、半年考核和全年考核出现的问题,实行个案经济处罚;集中督查和省州抽查、督查、考核、验收中查出的和会议、材料中点名批评的问题,既实行个案扣分,又实行个案经济处罚。县上督查考核和信访案件查实的计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县上责成乡镇政府全额征收,全额上缴县人口计生委,由县人口计生委转缴县财政计生专户,并不再返还乡镇。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追究当事责任人,又回顾跟踪追究以前责任人的原则;同一行为追究不同责任人的责任和同一行为只追究一次的原则;主观故意、突出问题和当年问题加重处罚的原则;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四条 下列问题是实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一)省上抽查、督查、考核、验收中查出的;

(二)省上会议、材料中通报的;

(三)市上抽查、督查、考核、验收中查出的;

(四)市上会议、材料中通报的;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弄虚作假行为,被查处的;

(六)信访案件查实认定的;

(七)县上平时督查和集中督查发现的;

(八)乡镇计生工作人员缺勤情况;

(九)各级督查考核中的违纪行为;

(十)其他形式认定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按照谁包的单位(乡、村、户、对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签名谁负责、谁加注意见谁负责等原则,对包村的乡镇领导、包村乡干部、包村乡计生专干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时限:对2006年和今后每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问题,上溯跟踪追究五年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条 凡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除对当事人及其他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外,对所在单位实行个案扣分。

第八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虽未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工作进展缓慢,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事项,对相关责任人落实经济处罚的同时,对所在单位实行个案扣分。

第九条 个案扣分采取累计备案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中,按比例折算后扣减分。

第十条 对在五年责任期内的相关责任人依据问题性质参照现任人员落实处罚、处理,并追踪兑现处罚或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五年责任期内责任人工作单位变动,调到县外的,报市上及有关部门责成新单位对责任人落实处罚或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责任制建设

1、没有建立年度全员包村包对象责任制的,给乡镇扣5分,给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100元。

2、没有对乡专干和服务人员进行月考评,每少考评一月给乡镇扣1分,给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20元。

3、没有落实专干到村住宿包抓责任制的,每有一村,给乡镇扣2分,并根据责任不同,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如责任在党委、政府,给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20元,责任在包村计生专干的,给包村专干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 清理核查

1、乡镇没有按季度安排部署清理核查工作的,给乡镇扣5分;给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100元。

2、育妇漏报每有1人,给乡镇扣15分,给包村领导、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150元。

3、初婚漏报每有1对,给乡镇扣10分,给包村领导、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4、育妇孩次错报,每有1人,给乡镇扣5分,给包村领导、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5、二女户漏报或错报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10分,给包村领导、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6、独生子女领证户漏报和错报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7、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本人申请,但未登记办理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10分,给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各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统计资料责任签名

1、清理核查核定的基础卡册,乡镇、村有关人员没有按要求签字的,每有一项给单位扣0.5分,给包村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10元;村级有关人员没有按要求签名的,给所在乡镇扣0.2分,给包村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5元。

2、育龄妇女生育卡上没有育龄妇女本人照片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0.1分,给包村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2元。

3、随意更换基础卡册的或没有保存原有卡册的,每有1户,给所在乡镇扣0.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第十五条 生育指标安排

1、一孩生育指标没有在上报初婚当月领取发放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30元。

2、再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指标,从群众递交申请30个工作日内,没有上报申请报告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4分,给计生办主任和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40元。

3、符合生育条件,本人申请,但没有安排指标的,如责任在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责任在计生办主任,罚款50元。

4、《生育保健服务证》到达乡镇后,没有及时送到育龄群众手中,每有1人,给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0元。

5、生育指标安排对象发证不准,每发现1人,给单位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出生

1、漏报当年出生(包括怀孕),每有1人,给所在单位扣10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300元。

2、漏报历年出生的,每有1人,给所在单位乡镇扣10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300元。

3、当年虚报出生(包括怀孕)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8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200元。

4、历年虚报出生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8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200元。

5、当年孩次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6、当年性别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7、当年计划内外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8、历年出生没有漏报,但孩次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对现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9、历年性别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对现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10、历年计划内外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对现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节育和补救措施

1、虚报当年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10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300元

2、历年虚报节育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150元。

3 、当年节育错报,放埋错报为结扎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50元;结扎错报为放埋的,给所在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放环和皮埋错报的,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0元。

4、历年节育错报的,放埋错报为结扎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0元;结扎错报为放埋的,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30元;放环和皮埋错报的,给所在乡镇扣0.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5、当年节育时间有误差,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

6、历年节育措施有时间误差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20元。

7、当年节育措施漏报,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

8、历年节育漏报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环孕情服务

1、在统计资料上出现假环孕情服务的,每有1人(次),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2、给户里发送假环孕情服务证明的,每有1人(次),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3、年内有出生,但《环孕情服务登记册》和《月报告单》没有登记上报一次怀孕情况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和服务人员各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入户访视

1、专干或服务人员没有专门入户和产术后访视记录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2分,给专干或服务人员本人罚款50元。

2、专干对包村、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情况记录不准确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

3、专干入户访视记录次数和户里实际调查访视次数有误差的,每误差1人(次),罚款2元。

第二十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

1、对当年、上年和历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没有登记在册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2分,给计生办主任和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20元;

2、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没有在育妇卡上记载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3、社会抚养费征收中执法文书不健全或执法程序不严格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2分,给计生办主任和包村专干各罚款20元。

4、社会抚养费征收户里没有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3分,给主要领导、计生办主任和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30元。

5、乡镇社会抚养费没有建立“专户储蓄、专人管理”体制,管理混乱的,给乡镇扣5分,给主要领导各罚款50元。

6、一季度不向县财政上交社会抚养费,给乡镇扣2分,给主要领导各罚款20元。

7、社会抚养费已征金额虚假的,每有1人,给单位扣5分;责任在领导的,给领导各罚款50元,责任在计生办主任的,给计生办主任罚款50元,责任在包村计生专干的,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

1、没有建立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登记册等档案的,每有一村,给所在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0元。

2、流动人口漏登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0.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元。

3、对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掌握不清楚,但未填写在《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待查核实登记册》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4、《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待查核实登记册》上登记的对象,没有在县流动人口管理站流动

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发出协查通报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30元。

5、对流动人口管理站转办的协查案件,每有一件不及时调查函复的,给乡镇扣2分,给计生办主任和承办人员各罚款20元。以“查无此人”做结果上报,但县上核查却有其人的,每有1人,给做假责任人罚款100元。

6、流出人口每有1人未办理《婚育证明》,给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7、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的,每有1人(次),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经办人员罚款50元。

8、对流入人口没有按每季度一次的要求查证验证,每有无证者1人或未验证1人次,给所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0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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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范文: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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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更加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追究职务不作为导致决策失误、指导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相互沟通不畅,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管理责任事故和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公司内部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和资产资源的流失。

第四条 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系统各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各部门经理和主管以及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集团实行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不管任何人发生责任事故,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经理、各子公司、所属各部门经理和按中层干部管理的部门主管、业务主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故防范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 集团责任追究惩戒种类有以下四种:

1、行政处罚(包括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处分)。

2、经济处罚;

3、经济赔偿;

4、诉讼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生产系统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对调度室、技术部、热源厂、物资采购部和各生产管理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总责。

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调度不利,不能按时完成供热生产计划,导致停热或经常性间断供热,影响正常住户用热,公司将追究生产主管副总经理和调度室经理、热源厂厂长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生产设备能力与设计要求发生变故,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生产能力下降,损失浪费严重,需追究热源厂厂长厂长、总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的渎职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大宗原材料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注重价格,忽视质量,由此引发的内在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责任;追究物资采购部经理和采购业务员的直接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是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对外加工和设备维修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由于不签订合同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渎职责任;追究生产系统有关部门经理和物资采购部经理的直接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物资系统必须强化仓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库存,做到库内整洁,产品分类标识清晰,帐物相符,按照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废旧物资。经发现库内摆放混乱,帐物不符,物品丢失、发霉,没有仓储管理规定或没有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仓库保管员、物资采购部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管辖权限范围内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强制预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由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子公司总经理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相关部门经理,都要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生产系统和技术系统所涉及的部门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子公司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不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彻底的整改,对新上岗的员工不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等,由此而酿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将对子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处罚。

第十八条 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对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晚报、漏报或瞒报,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都要按规定进行重处重罚。

(三)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要对财务系统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如培训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促使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财务人员要受到直接的经济处罚外,财务总监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凡是审批手续不健全,不予审核批准,坚决制止和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否则追究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监控,如果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总监、各子公司经理必须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要同时强化对外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特别是招投标项目的价格审核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控,如审核监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追究主管、主办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以外,财务总监也将受到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结算制度,特别是对工程结算和各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必需严格监控、 严格把关,不许有任何纰漏,如果发现在工程结算中有营私舞弊现象,要加重追究财务总监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行政、人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总监对行政系统负总责。凡是行政系统发生的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不正当行为的人和事,行政总监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行政系统的各部门主管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完不成本部门工作或因执行力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酿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经理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总监要强化对办公室的综合管理,特别是后勤管理,严格控制费用管理,如把关不严,费用无故提高,甚至出现欺诈现象,行政总监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人员招聘、录用、调岗、晋升和薪酬等方面有营私舞弊行为,不能认真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人事问题,公司将追究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企管计划部的管理功能 ,要更多的在绩效考评、综合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如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管理失控,公司必须追究企管计划部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系统必须加强综合督办功能,对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如落实不力,延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公司必须追究行政总监和行政系统相关部门的责任。

(九)各子公司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八 各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全面履行管理子公司的职责,经理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全面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抓好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经公司检查发现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抓好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将追究子公司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全年既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必须抓好工作质量、生产质量和产品质量,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导致公司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相关副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管理事故、设备管理事故、资产管理混乱,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相关副总经理也将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本年度发生的经营性亏损,按公司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责罚。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必须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与自己的下属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充分听取下属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允许对提出反面意见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末位淘汰的人事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建留住人才和人性化管理的平台。如果对员工采取粗暴蛮横态度使员工情绪不满,损害公司利益,子公司领导必须受到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员工薪酬管理和行政费用管理,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指标执行。一经发现谎报瞒报,营私舞弊,合伙诈骗,公司将严厉惩处直接责任者,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经济责任。

(十)执行力的责任问题

第四十六条 集团上下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各子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导,尽心竭力地抓好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首先抓好贯彻;其次抓好培训,要让每个员工都要知道公司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凡是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超越权限安排生产经营工作,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各级管理干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一)关于各类责任事故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要物资被盗事故、当地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第二天下班前书面报告公司,否则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凡是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必须进行经济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全年和年终奖励;并取消当年晋升提拔资格。

第五十三条 凡是受到降职处分的个人,当年不能再晋级、加薪,一年后视表现可考虑晋级加薪。

第五十四条 凡是受到免职处分的个人,满一年后视情况并经人力资源管理和企管计划部的业绩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再晋级。

第五十五条 凡是调离原岗位的个人,不享受其原岗位工资待遇,但不影响晋级、提拔任用和公司以及所在部门的一切待遇。

第八十四条 凡是受到法律追究的个人,公司将追究经济责任并予以辞退。

第五十六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在公司企管计划部综合绩效考评中该项责任不再重复处罚。

(十三)惩戒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经济处罚: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导致某项工作延误时间或导致相关工作不能持续进行的;

2、因系统之间、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工作不能按时推动,影响工作进度的责任双方或多方;

3、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和无故旷工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1、在设备采购、安装、维修工程工作上,更换设备工艺,与设计方案不符的;

2、不执行公司规定,擅自改变工作目标和思路,导致工作失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4、集团办公桌椅、办公电脑,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使用、包管理、包责任。在规定使用范围内造成损坏的,使用者负责修理费总额的50-80%;无法修复的,赔偿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50-80%;造成丢失和其他损失无法祢补的,赔偿其账面价值的100%。

5、人为损失各种低价易耗品及办公材料的由责任人按损失总额的100%赔偿。

6、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帐物不符或库内物品丢失的由相关责任者赔偿所有损失,行政部经理、库管及相关责任者共同承担损失赔偿。

7、车辆轮胎、座垫座套、工具等车内其它车管物品丢失,由责任人按公司帐面价值100%赔偿。

8、采购物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与合同不符,应及时退货,退货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责任者自负;如果不能退回,由公司测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行政处分:

①免职处分:

1、在生产安全、防火防盗、抢险救灾等重大问题上工作不力,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2、不认真贯彻公司的决议决定,指导工作失误,影响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解决,贻误工作的;

3、严重损害部门利益,难以沟通,各项工作长期达不到公司的要求,通过考核不能使公司上下满意的;

4、工作态度和素质与同级管理者不相适应的,差距很大,跟不上先进的思路,因而影响工作的。

②调离原岗位的:

1、经过考核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2、业务能力不适合现职岗位的;

3、并不愿意做现职工作的;

4、在本岗位期间受到重大经济处分的。

③降职处分:

1、由于职责不到位,管理上不去,系统工作和部门工作有很大差距的;

2、由于不能独立承担工作能力的,指导不了现职工作的;

3、所属系统、部门受到经济处罚或受到其他责罚的;

第六十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多项规定可以参照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无规定参照的,由公司相关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共同审议确认。

第六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首先由被追究责任的部门经理提供责任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责任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必要时,提请相关管理委员会或部门讨论审议并形成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审定批准后作出公司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副总经理及集团各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另行补充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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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通报范文

范文类型:通报,全文共 1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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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将2008年全省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总体情况

2008年全省共发生重大较大安全事故58起,其中重大事故3起(水上交通1起,煤矿2起)、较大事故55起(交通40起、煤矿5起、非煤矿山、建筑等行业10起)。

截止2009年4月8日, 58起重大较大安全事故,已经全部批复结案,其中追究责任的事故41起, 8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干部35人、其它人员32人;14人受到警示训诫;32人被处罚款,7个单位被处罚款;3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08年,全省共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已全部批复结案。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14人、其它人员5人;3人受到警示训诫;2人及2个单位被处罚款;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安康市紫阳县“6•7”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科级干部4人、其它人员1人;1人受到警示训诫;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榆林市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7•1”重大放炮事故

7人受到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3人;1人被处罚款9万元,凉水井煤矿被处罚款199万元; 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渭南市澄城县尧头斜井 “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7人、其他人员4人;2人受到警示训诫;1人被处罚款1.2万元,尧头斜井被处罚款199万元;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一次死亡3-9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08年,全省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55起,已经全部批复结案,追究责任的事故38起。5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21人、其它人员27人;11人受到警示训诫;30人被处罚款,5个单位被处罚款; 2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继续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期批复结案,及时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报省安全监管局,每年3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结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三项行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三个继续下降”,为完成全省生产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的目标和任务做好各项工作。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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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责任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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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身份证号: 电 话:家庭住址: 乙 方:身份证号: 电 话:家庭住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与乙方 驾驶的 ,在路段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 。经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四、此事故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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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不追究责任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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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因乙方过错,在xxx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乙方左脚受伤,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中人民币xxx作为医疗费、生活费于签订本协议日前已经支付,签订本协议日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元。乙方全部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助费、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已支付完毕。

二、乙方受伤事件不涉及甲、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甲方赔偿乙方上述款项后,甲、乙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乙方身份存在问题,或就该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应退还上述赔偿款,并承担两倍赔偿款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时间: 时间:

收据

根据20xx年x月x日的协议书,我已经收到人民币xxxx元全部赔偿款,我保证不再就该事故主张任何权利,否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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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不追究责任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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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性别年龄 电话 住 址:身份证号: 乙 方: 性别年龄 电话 住 址:身份证号:

年 月 日,当事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号客车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在事故中。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凭票据支付)。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合计 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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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乡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乡村,政务,全文共 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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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

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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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xxx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乡村,行政,全文共 1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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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七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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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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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因乙方过错,在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乙方左脚受伤,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人民币作为医疗费、生活费于签订本协议日前已经支付,签订本协议日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元。乙方全部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助费、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已支付完毕。

二、乙方受伤事件不涉及甲、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甲方赔偿乙方上述款项后,甲、乙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乙方身份存在问题,或就该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应退还上述赔偿款,并承担两倍赔偿款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时间: 时间:

收据

根据20xx年x月x日的协议书,我已经收到人民币x元全部赔偿款,我保证不再就该事故主张任何权利,否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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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通报范文

范文类型:通报,全文共 2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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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近期森林火灾 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xx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区连续发生多起较大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有关省区针对近期发生的几起较大森林火灾,开展了专项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相关肇事者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有效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河北省灵寿县南营乡“3.14”森林火灾、赞皇县许亭乡“3.16”森林火灾和内丘县侯家庄乡“3.18”森林火灾均系人为引发,3起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火灾扑灭后,石家庄、邢台两市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灵寿县南营乡“3.14”森林火灾。县委书记王建海、县长姜阳受到诫勉谈话;副县长左国方被责令检查;县林业局局长肖光武被行政记过;县林业局副局长祁登林被行政记大过;县防火办主任李风芹被行政记大过并免职;乡党委书记刘英江受党内警告处分;乡长尹国亮被行政记大过;副乡长李龙被飞行政记大过并免职。

2.赞皇县许亭乡“3.16”森林火灾。县委书记吴时茂、县长凌青利作深刻检查;副县长臧晓娜作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局长吕爱文、副局长刘月临被行政记大过;乡党委书记刘彦玲受党内警告并免职;乡长商进贤被行政记大过并免职;副乡长安志刚被降级并免职。此外,负间接责任的石家庄市林业局局长杨建秋、副局长狄运武也分别受到诫勉谈话。

3.内丘县侯家庄乡“3.18”森林火灾。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并罚款5万元;主管副县长邢连军被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局长邱志刚被行政记过;县防火办主任邢振中被行政记大过;乡党委书记张印发受党内警告处分;乡长郭庆伟被行政记过;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庆丰被免职;包村干部韩志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福建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20xx年1-3月份,福建省依照有关法规,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查处。共刑事拘留83人,拘捕45人,处分相关责任人195名,其中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 26名,科级以下169 名,主要情况是:

1.大田县文江乡“1.18”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乡

长茅有温被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分管副乡长周万裕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乡林业站长林友干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乡党委综治副书记郑丁炫经济处罚500元;驻村干部邱珠香、林业员陈仁凡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1000元;朱坂村书记廖世勇、村主任廖启珠、朱坂联营林场场长余瑞清经济处罚1000元;取消朱坂村参加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2.大田县华兴乡“2.12”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乡长章两建被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分管乡党委宣传委员陈震阳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驻村干部范大庆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1000元;林业站长林登双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华兴林场场长范科兴、副场长叶德扬被通报批评;乡干部陈培焜经济处罚500元;京口村书记叶清城、主任叶健然、村委叶良佐、林业员叶玉辉经济处罚1000元。

3.大田县湖美乡“2.12”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湖美乡乡长严志利被通报批评;分管副乡长苏启读被行政警告;人武部长张兆钡被效能告诫;乡林业站长颜梅山被行政警告。上述4人每人经济处罚500元;桃源国有林场场长魏永平、副场长林华章经济处罚500元;司法所所长廖明绩、林业站干部陈新芳、湖上村书记施素梓、主任施大利、护林员施发棉、施正步经济处罚1000元。

4.沙县高砂镇“2.12”森林火灾。副县长罗奕星被党内警告;县林业局局长王丽艳被行政警告;高砂镇镇长裴秀萍被行政记过;县林业局副局长陈奕斌被行政记过;高砂镇人大主席林辉斌被党内严重警告并建议免职;高砂镇林业站站长花焜福被行政撤职。

5.清流县李家乡“2.12”森林火灾。乡党委书记巫扬辉被党内警告;乡长赖成基被行政记过;乡林业分管领导黄位财被效能告诫;乡林业站站长马华茂被效能告诫。

三、四川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川省木里县“2.13”、“2.15”和盐源县“2.15”森林火灾均系村民违章用火、吸烟等引发,3起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火灾发生后,省森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会同凉山州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木里县三桷垭乡“2.13”、“2.15”森林火灾。管辖单位责任人罗平被行政记过并扣风险押金500元和当月岗位津贴;管辖单位第二责任人赵纯涛被行政警告并扣风险押金500元及当月岗位津贴;第二管护站站长李波被行政记大过并扣当月岗位津贴;管护员刘蓬、雷前军扣当月基本工资50%及当月岗位津贴。

盐源县大坡乡“2.15”森林火灾。大坡乡党委、政府被全县通报批评;乡党委书记田甲次、乡长余友富作书面检查并公开检讨;乡分管副书记乔国文、分管副乡长喇五一、包村干部甘万会被停职反省;护林员毛打散、马有塔扣发当月工资并予以解聘;大坡管护站负责人谢健林扣风险责任金200元。

四、江西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江西省吉水县阜田镇“2.12”森林火灾扑灭后,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立即从林业厅、监察厅、森林公安局、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对“2.12”森林火灾进行了专项调查。经查,火灾系吉水县阜田村村民李彦珍擅自烧荒引发。目前,火灾肇事者已被批捕,正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调查情况,

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已就吉安市和吉水县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目前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处理之中。

当前,各地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已进入最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力抓好各项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要加大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和奖惩力度,对领导到位、责任落实、业绩突出、保障有力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等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及时曝光,以儆效尤。

特此通报。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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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欠款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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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事实经过)。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甲方分期返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一、年月日前还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

七、年月日前还款_______________元。

八、甲方每期应还款必须于当月30日前主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

支行户名: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_____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甲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款项付清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和_______________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乙方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甲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甲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向_______________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乙方出具文件说明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_____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乙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甲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甲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甲方仍未向_______________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乙方的债权,也未与乙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乙方将向_____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乙方有权依据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乙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甲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强制执行申请》

(2)甲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甲方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甲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3)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4)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公证处的监督下向甲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5)其他材料;

(6)甲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公司其法定资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与此项目有关的股东或项目

负责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的法定财产。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_____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方付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乙方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方名誉及甲方股东与管

理人员的人身权利,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甲方如每期按协议规定按时还款,乙方不得对甲方提起以本项欠款为标的

的诉讼,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5、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没有主动与乙方协商好,乙方有权在

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两地报刊及所有网络上刊登发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为债务人

的追款通知书。

6、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_______________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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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1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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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每天街头路面都有家长用电动车或者三轮车载着一个或两个年幼的孩子匆匆赶往学校;带着孩子的电动车闯红灯通行或者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把孩子送上严重超员的接送车去上学;驾驶机动车载着孩子随意停车、调头、逆行、不按规定车辆行驶;车辆随意停在路中间接送孩子,个别孩子随意横穿马路,攀越隔离护栏,一辆辆汽车从孩子身旁驶过……等交通违法现象。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幼儿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全力维护校园周边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一同筑起保护中小学生出行的安全屏障,我校现与每一位学生和家长签订本责任书如下:

一、学校及老师的交通安全责任:

1、加强安全教育。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全年教学计划,认真开展好每月交通安全主题班会,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行为习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将交通安全理念传播到千家万户、辐射到全社会。

2、加强安全提示。要在放学出校前,及时提示中小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不文明交通行为,遇有雨雪、大风、降温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提醒学生及其家长注意交通安全,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和路线,确保出行安全。

3、加强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建立学生出行台账,协助公安交警做好学生上下学期间的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教育纠正学生及家长存在的各类交通不文明行为,积极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家长的交通安全责任:

1、经常安全叮嘱。叮嘱孩子走路、骑车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各行其道,不要互相追逐,走路行车时不要用耳塞听音乐、看手机,不要在马路上游戏或用滑行工具;

2、正确安全托付。不要将孩子托付给未办理校车资质的车辆接送,不要承包或租赁私人车辆接送孩子,不要用违法电动车辆接送孩子,孩子的交通出行方式应通报给学校或交警;

3、做好安全表率。家长要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好孩子的表率,积极践行“七大交通文明行为”自觉摒弃“七大交通陋习”,坚决抵制“七类违法行为”。接送孩子时车辆要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的“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即停即走,严禁在太行东西街、英雄路等市区主干道路上违法停车。

三、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责任:

1、安全走路。走路要走人行道或者右侧路边行走,不要在马路上嬉戏打闹,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横穿马路左右观察,确认安全方可通过,不要急停急走,不要攀越隔离护栏;

2、安全骑车。未满12周岁不能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要在非机动车道路或靠右侧路边行驶,不逆行、不并行、不载人,双手不离车把,不互相竞技追逐;

3、安全乘车。乘坐车辆时,待车辆停稳后再上下车,乘坐公共汽车必须在站台内依次候车,先下后上,在车辆行驶中不将身体伸出窗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乘坐超员、报废、拼装车辆、无牌无证电动三、四轮车及非法营运车辆。

学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家长签 字: 年 月 日 学 生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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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责任保证书 事故不追究责任保证书

范文类型:保证书,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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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新的学期学院对全体同学特作如下重申,要求全院学生认真落实责任制,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如违反学院以下规定,出现人身事故,责任完全由责任人承担:

1、严禁在寝室、教室私接私用电线、电源、电器;

2、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

3、严禁在校外集会、聚餐、酗酒及打仗斗殴;

4、严禁到校外的公共娱乐场所游玩;

5、严禁到私自江边野浴、游泳;

6、严禁与校外不明身份的人员约会交往;

7、严禁到校外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

8、严禁夜间单独出行,离开校园;

9、不要在寝室存放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

10、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在马路上逆行骑车,抢行跑跳;

11、不要在夜间到僻静、阴暗的地方游玩、聊天、闲逛;

12、不参与黄赌毒及邪教有关的活动;

13、不在网络等媒体上从事制作、浏览、传播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等违法活动;

14、出现问题、矛盾、事故要及时与保卫部门及学院取得联系,汇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15、遵守国家法制,倡导社会公德,交友得体,礼貌谦逊,涉外活动,不卑不亢;

保证人签署意见:

本人同意班级的以上要求,认真遵守,如若违反以上规定出现事故,事故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

保证人:系班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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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责任保证书 事故不追究责任保证书

范文类型:保证书,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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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下称债务人)签定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公司自愿作为该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你(你单位)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

一. 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

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诺和义务。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郑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

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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